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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权冲突,妻子意愿优先

2014-03-29郑卫东

当代工人(A版) 2014年14期
关键词:生育权生育律师

生育权冲突,妻子意愿优先

【编辑留言】妻子擅自堕胎却不算侵犯丈夫的生育权,所谓“生育权”该如何解读?还是请专家来讲讲——

编辑:什么是生育权?男女双方的生育权是不是平等的?

律师:生育权是指自然人拥有的,依法决定是否生育子女,以及如何生育子女的一种资格或自由,包括生育的自由、不生育的自由和选择生育方式的自由。生育权是自然人与生俱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与每个人的人身不可分开、也不可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1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也就是说,作为一种权利,生育与不生育同样重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自由。”公民理所当然地同时包含男性和女性。所以生育权不仅仅属于女性,也属于男性,并且两者是平等的,只是由于男性与女性生理结构有重大差异,女性在怀孕、妊娠、分娩、抚育子女的过程中,较男性更多地承受了生理上的风险和心理上的压力,所以才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对妇女的生育权做了明确的规定。

编辑:如果像本案这样,男女生育权发生冲突该怎样解决?

律师:现有的任何法律都没有规定夫妻中的一方要协助对方生育,所以解决冲突的唯一原则是男女双方的协商。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那么理应更多地保护弱势方女性的人身权益。理由有三:

第一,男女生育权实现的条件不同。对于女性来说,生育权的实现在于自身,而对于男性来说,生育权的实现必须通过女性怀孕、妊娠、分娩等一系列的过程。违背女性意志实现男性生育权,是以女性人身自由的丧失和身心被摧残为代价的。而将生育决定权赋予女方,在某种程度上可能委屈了男方,但其最坏的结果是双方离婚,男方可以重新选择其他愿意生育子女的异性再婚。毫无疑问,前者可能导致的恶果远比后者严重。

第二,生育不是婚姻的必然结果,女性也并非生育工具。女性自主流产是对自己身体的一种处分,是对“不生育”的一种自由选择。如果夫妻间未曾达成要孩子的合意,那么,妻子无论是自主避孕还是堕胎,都不构成对丈夫的侵权。夫妻共有生育权,这一权利是针对社会而言的,即夫妻共同对抗第三人,用以排除外界妨碍与侵害的权利。

第三,女性不仅在照顾、抚育子女方面履行更多的义务,而且怀孕、生育和哺乳更无法由男人替代而由女性独自承担艰辛和风险。因此,更多地赋权于女性,既是对生育主体妇女的人文关怀和特殊保护,也是法律公正的体现。夸大或强调男人的生育决定权无疑会带来负面效应,如导致对女性自主流产的不公平指责和索赔等。

本案中,法院正是依据以上理由及相关法律,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体现了对弱势一方的生育权的保护。

(本期专家:辽宁紫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郑卫东)

本栏责编/王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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