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意向性意义的解读
2014-03-29邓慧芬
邓慧芬
(广东女子职业技术学院 应用外语系,广东 广州511450)
对意向性意义的解读
邓慧芬
(广东女子职业技术学院 应用外语系,广东 广州511450)
通过比较和分析格莱斯和塞尔分别对意向性意义作出的研究,发现对言语行为的意义分析不再局限于语言符号的形式,而是把心智主义哲学的分析方法运用到对言语交际的考察之中。格赖斯以心理意向为基础分析意义和交际;而塞尔从语言哲学与心灵哲学相结合的角度思考意向性,大胆改造传统意向性。
意义;意向性;会话含义;合作原则;言语行为
如果说语言哲学是人类的第一哲学,那么,意义问题应当是而且已经是语言哲学的第一问题。从语言学的角度来说,对意义的研究早就形成了一门成熟的学科——语义学;而从哲学的发展踪迹来看,对意义的探讨从几千年前的古希腊哲学家以及古代中国的思想家一直到近代的诸多学者,几乎从未停止过。1923年,奥格登(C.K.Ogden)和理查德(I.A.Richard)在他们的著作《意义之意义》中,给出了“意义”的22种定义,可见意义问题之“重大”。
本文把意义的意向性问题看作语言学和哲学的交叉层面:一方面,“意向”(intention) 按其字面意思可以理解为“意之所向”,它关注的是人的心理层面或心智层面;另一方面,意向要通过语言来表达,“意向性”(intentionality)不再是一个单一的概念,而要从多维的角度来解析。一个人说出一句话,即是把自己内在的意向转换成了语词。语词是意向的载体,不仅具有语言学的意义,也具有说话人的意向性意义。
对语言意义的研究,大体来说分为两种流派。一种流派的学者如弗雷格和早期维特根斯坦,把语句的意义看作其对真值条件的符合,这被称作意义的“成真条件理论”或“真值条件论”[1];而另一些语言学家则从日常语言出发,关注语句的字面意义之下说话人真正表达的意义,即说话人的意图和意向是怎样得以传达的,格莱斯和塞尔就是其中的代表。本文将解读格莱斯和塞尔分别对意向性作出的研究,试图回答二者之间的区别和联系,以及日常语言学派对意向性意义研究的贡献。
一、格莱斯的意向性理论
(一)自然意义与非自然意义
格莱斯在《意义》一文中探讨意义的问题时,首先区分了自然意义与非自然意义。他通过他的例子告诉我们,“这些斑点意谓麻疹”是自然意义,而“铃响三声意谓汽车满员”为非自然意义,因为前者是一种在自然条件下的天然的因果联系,而后者则含有人为的约定在里面。格莱斯虽然没有给出具体的定义,但归纳了非自然意义的语句的形式,即“说话者A通过语句X在特定场合的使用意谓某种东西”[2]。这里的“特定场合”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语境。“语句X”是本来的字面意思,但格莱斯所关注的是说话者“意谓”的“某种东西”。也就是说,说话者的意向性是怎样的。
格赖斯进一步说明,发话人A要以话语X表示一个意义时必须满足两个条件:(1)发话人要有意图以话语X使听话人相信某事或对听话人产生某一效果;(2)发话人还要让听话人识别出这一意图,即意图的识别。
这是格莱斯意义理论的基本思想,可以概括为“说话者的意向—发话人意义—语句意义的理论模式”[3],强调意义产生和识别过程中说话人意图所起的核心作用。除了具有意图之外,还必须具有意图的识别才能真正表达非自然的意义,也就是必须具备意图及意图的识别才具备非自然的意义。
(二)意向性的实现——会话含义与合作原则
在格赖斯看来,非自然意义由语句X的字面意义和说话人A所要表达的隐含意义组成。格莱斯认为,要成功地实现意向意义,说话人必须满足三个条件:(1)使话语在听话人那里产生反应(r)或效应(e);(2)使听话人辨识发话人的意图;(3)使意向辨识至少成为听话人产生反应( r) 或效应(e) 的部分原因[4]。在这个基础上,格赖斯在1967年于哈佛大学的演讲中提出了著名的会话含义理论(Conversational Implicature)与合作原则(Cooperative Principle)。会话含义即我们通常所理解的“言外之意,弦外之音”。从说话者的角度来说,“言传”是他通过说话而表达的言外之意。听话者之所以能够“意会”到这种弦外之音,是因为他们遵守了合作原则。合作原则有四个准则:质准则、量准则、关系准则及方式准则。格赖斯认为,一方面,人们在语言交流中会自觉或者不自觉地遵守这些准则,使交际得以有效进行;另一方面,在特定的语境下,人们又会违反这些合作原则,从而产生特定的会话含义。这就迫使听话者超越话语的字面意义,在预设说话者遵守原则的情况下,根据语境,推断说话者实际要表达的含义,即意向意义。
总而言之,格赖斯主要从说话人的角度分析语言,是一种“以说话人为中心的概念分析模式”[5]。不管是非自然意义还是会话含义,格莱斯都力图从意向性出发去分析意义,说话人的意向性表达和该意向性的被识别是意义的关键所在。
二、塞尔的意向性理论
塞尔也是日常语言学派的代表人物,他从心智哲学的角度来研究语言的意义。他说“我相信语言哲学是心灵哲学的一个分支。根据这一观点,基本的语言概念,如指称、意义、陈述等等可以用更基本的心理学概念如信念、意向、愿望来分析”[6]。在塞尔看来,格莱斯对意向和行动这两个概念,以及其他心理概念,如信念和愿望都是不加分析的[6],因此,他自己详细讨论了信念、愿望、意识和意向等心理学概念。在他看来,有些心理状态并不具有意向性,如紧张、烦恼、焦虑等等;而另外一些心理状态,如希望、信念等则表达了意向性。塞尔着重探讨心灵、语言和社会之间的关系,而意向性成为了塞尔心智哲学研究的关键。
(一)言语行为与意向状态
言语行为理论(Speech Act Theory)最初由英国哲学家奥斯汀(John. L. Austin)提出。言语行为包括以言指事(locutionary act),即说出句子的行为;以言行事(illocutionary),即表达说话者意图的行为;以及以言成事(perlocutionary act),即通过言说在听话者身上产生影响而导致的行为。作为奥斯汀的学生,塞尔继承了他的言语行为理论,在此基础上对言语行为进行了更加详细和系统的划分,并且引入了意向性的概念。他划分出了以言行事的五种范畴:断定式、指令式、承诺式、宣告式、表情式。“我命令、预言、暗示你离开这个房间”,属于以言行事的范畴,用F(p)表达。其中,F表示以言行事的力量,p表示命题的内容。
塞尔明确地提出,“以言行事的行为必须通过意向性来执行”[7]。这些不同的形式,就是由不同的意向性决定的。当一个人执行一种言语行为时,他便将自己的某种意向性赋予他的语言形式。在做出每一种带有命题内容的以言行事的行动时,我们都表达出一种带有那种命题内容的特定的意向状态[7]。换言之,做出某种言语行动时必然要表达出某种相应的意向状态。我们不能说“我命令你走出房间但我不想让你走出房间”, 因此,塞尔得出“以言行事的行为本质上是意向性的”[7]。意向状态也可以用类似F(p)这样的形式来表达。例如,我相信、担心、想要、希望你离开这个房间,用S(r)来表示。其中,S表示心理模式(如相信、担心、想要、希望),r表示表征的内容(你离开这个房间)。
(二)适应指向和满足条件
为了进一步分析意向性的特点,塞尔提出了“适应指向”和“满足条件”这两个概念。如果一个人的意向本身是错误的,那么出问题的就是意向本身而不是外部世界,因此意向具有心灵向世界(mind-to-world) 的适应指向。也就是说,意向和断定类的言语行为一样,可以为真也可以为假,我们可以通过改变或调整自己的意向来使之得到满足;另一方面,意向又具有世界向心灵 (world-to-mind)的适应指向,正如指令类的言语行为一样,无所谓真假,而在于它是否得到了执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某个意向没有被实现,那么出问题的不再是意向本身,而是没有遵从或实行该意向的世界。
那么,意向到底如何被实现呢?塞尔认为,“我”的信念被满足,当且仅当事物和“我”的信念内容相匹配;“我”的愿望被满足,当且仅当它们得以实现;“我”的意向得到满足,当且仅当它们得以实施。也就是说,意向的实现,需要满足特定的条件,需要在特定的适应指向中得到相应的心灵和世界的匹配。塞尔给了所有这些条件一个专门的术语——“满足条件”。满足条件适应于任何具有适应指向的场合,所以这个概念同时可用于分析言语行为和意向状态。
然而,两者之间又有一些区别。举个例子说明,一个人说天在下雨,这句话的意向意义就是他说这句话的意向:要表达天在下雨这个内容。我们这样去理解它的满足条件:天下雨也好,不下雨也好,只要说话人在意识中要指向这个内容即可。但作为一个断定式的言语行为,这句话的满足条件显然不止于此,因为当且仅当天在下雨的时候,我们才说这句话满足了语词跟世界之间的匹配条件,从而为真。顺着塞尔的这种观点,我们可以认为,所有的言语行为都具有意向性,而人的意向状态并不一定表现为言语行为。并且,意向意义的满足条件的值域大于言语行为的满足条件的值域。
真值条件论的学者们通过考察语句是否符合现实情况来判断语句为真或为假,但由此而遗留的问题是他们无法对诸如“你能把盐递给我吗”这样的言语行为作出真值分析。塞尔对意向性的考察为我们提供了解决的思路,即我们可以不追问言语行为和意向性的真值,而只需讨论在什么样的满足条件下某个言语行为被成功地执行了,或者某种意向被成功地传达和理解了。
三、对格莱斯和塞尔的意向性理论的比较和分析
不管是哲学界还是语言学界,对同一个问题的讨论甚至争吵从来就没有停止过,何况是意义和意向这种本身就极具讨论空间的话题。格莱斯和塞尔都对意向性作出了详尽的探讨,虽然并没有出现所谓的争论或者相反的见解,但是都有各自的侧重点。当然,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该认识到,不同的哲学家对同一个问题的研究,如果不是巧妙地重合,也总是避免不了某种程度上的殊途同归。正如塞尔自己所说,他要“借用并修正格莱斯的某些观念”。我们不妨来看一下两位学者对意向性的研究有何区别与联系。
(一)关于意向的性质和特点
相对而言,塞尔对“意向性”这个概念本身的讨论要比格莱斯详尽很多。格莱斯单从“mean”(意谓)这个词语在非自然意义的情况下提出了“意向性”这个概念,直接进入到意向在话语交际中的传达与实现问题。而塞尔的意向性研究,则显得非常系统、详细、深入。在《意向性》一书中,他用不同的章节分别讨论了意向的本性以及意向与意义、行动、大脑等等之间的联系。在《心灵、语言和社会》这本书中,他又着重分析了意向与言语行为以及心灵和社会之间的关系。比如,在讨论意向的本性时,塞尔并不否认意向应当是有指向的,但他也指出,这种指向的对象有的时候或许并不存在,正如我们射箭打靶时,也许会打到别的地方,甚至有可能无的放矢。一个人可以相信法国国王是秃顶的,即使事实上并不存在法国国王,但意向性仍然存在。
(二)关于意向的传达与实现
说话人的意向能否实现,关键在于听话人能否正确地识别该意向。塞尔区分了说出某个话语的意向和传达性意向,并强调这两者不能混淆。传达性意向是这样一种意向,“通过使听话人认识到我有一种要他知道我的意义的意图,从而使听话人知道我的意义”[7]。当“我”说出天在下雨这个句子时,首先,“我”具有说出这个句子的意向;其次,“我”有意向让听话人知道“我”的意向。即使“我”在说谎(其实并没有下雨),但“我”说了这个句子并且意谓“我”所说的内容,“我”的意向性就被成功地传达了。塞尔则提出了“满足条件”这个概念,着力点在于心灵与世界之间的适应性指向以及意向被识别的结果。而格莱斯的着重点在于意向被识别的过程以及在这一过程中说话者和听话者怎样合作从而使会话含义得以实现,拒斥了“对于意义很重要的意向就是对听者造成影响的意向”这种思想。
(三)关于意向与语言、社会
作为日常语言学派的代表人物,格莱斯和塞尔两个人在意向与语言以及社会之间的关系问题上具有一致性。
首先,他们都是根据意向来解释语言,而不是根据语言解释意向。换句话说,意向性理论的出发点在于内心具有意向的说话者,把言语交际看作说话者把自己的意向性施加于语言的过程。塞尔称之为“把心理状态的满足条件施加于物理现象的生成过程之上”[6]。格莱斯非循环地构造了一种“说话者的意向—话语意义—语句意义”的语义理论[3]。
其次,两者都强调社会对语言的规约性。语言是人类的一种社会行为,同时受到语言规则和社会规约的约束。意向性理论一开始就有别于真值条件论,把对语言和意向的分析放在了社会现实语境之中。例如,格莱斯的会话含义与合作原则就是考察现实的社会规约对语言及语言背后的意向的影响。塞尔在说到适应指向这个问题时对语词指向世界、世界指向语词以及心灵指向世界、世界指向心灵的区分,都体现了意向性理论与外在世界或者社会的紧密相关性。
四、结语
格莱斯通过区分自然意义与非自然意义,得出意向意义是非自然意义的本质特征,强调了人为约定的作用,并在之后的会话含义理论中把这种约定上升到原则的高度,即我们所熟悉的合作原则。塞尔则寻求言语行为与意向状态之间的联系,力图通过意向性来解释言语行为。意向性理论重视语言的交际作用,把语言的意义看作是动态的。这种研究促使了语言学的第三次转向——从语义学到语用学的转向。而在各自的研究中,格莱斯和塞尔都不约而同地把心智主义哲学的分析方法运用到了对言语交际的考察之中。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从意向意义到格莱斯的会话含义理论与合作原则,再到奥斯汀和塞尔的言语行为理论,所有的研究都是一脉相承、紧密相连的,而意向性则是这条道路上的关键之所在。
[1]陈嘉映. 语言哲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2]Grice, H. P. Meaning[M]∥Modern Philosophy of Language. London: J. M. Dent, 1998:127-136.
[3]张燕京.从意向到意义——评格莱斯方案及其影响[J].江西社会科学, 2002(5): 9-12.
[4]Grice, H. P. Logic and Conversation[C]∥Syntax and Semantics vol 3: Speech Acts. New York: Academic Press, 1975:41-58.
[5]冯光武.格莱斯的意义理论——老话题 新解读[J].外语学刊,2007(6):19-26.
[6]Searle, J. Intentionality: An Essay in the Philosophy of Mind[M].London: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3.
[7]Searle, J. Mind, Language and Society: Philosophy of the Real World[M].London: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9.
Interpretations of Intentional Theory of Meaning
DENG Hui-fen
(Department of Applied Foreign Languages, Guangdong Women’s Polytechnic College, Guangzhou Guangdong 511450, China)
The present study interprets Searle and Grice’s respective research on intentionality, and tries to answer their difference and relationship, and finally points out Searle and Grice’s analysis on language meaning is not limited to formal analysis. They both take philosophy of mind into account when analyzing the language meaning. That is, Grice focus on the meaning and communication on the basis of mental intentionality, while Searle study the intentionality on the basis of philosophy of language and philosophy of mind.
meaning; intentionality; conversational implicature; cooperative principle; speech act
2014-05-01
邓慧芬(1979- ),女,湖南益阳人,广东女子职业技术学院应用外语系讲师,硕士,从事应用语言学、语用学研究。
H030
A
2095-7602(2014)05-008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