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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行能力视角下贫困大学生资助的理念与管理

2014-03-29廖述平张丽红

重庆高教研究 2014年2期
关键词:贫困生资助权利

廖述平,张丽红

(1.重庆邮电大学 通信与信息工程学院, 重庆 南岸 400065; 2.重庆邮电大学 传媒艺术学院, 重庆 南岸 400065)

为了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促进教育公平,国家不断加大贫困大学生资助投入力度,形成了比较完善的资助体系。这提高了高等教育的入学机会,也从一定程度上提高了高等教育的可承受性。但无论从理论研究还是政策实践来看,高校资助政策主要局限于经济援助,而对资助政策是否促使学生获得了“有效”和“高质量”的发展,资助的效果如何等缺少足够的关注。在贫困大学生资助实践中,常常出现这样一种情况:两个具有类似家庭经济困难背景的学生在获得同样资助(这里对获得资助的类型不作具体的区分)之后,他们未来追求所珍视的生活的自由却可能具有很大差异,对社会的感恩和回馈等也出现了很强的个体差异,在毕业后获取高质量生活的可能性出现了显著差异(就业单位质量、薪资水平)。这一现象我们很难用个体获得资助的多寡来解释,同时我们也很难说对贫困大学生资助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多高。这必然促使我们去思考,如何从微观角度来分析资助政策在降低贫困生将获得的资助转化为可行能力所蕴含的功能性活动过程中所面临的困难,以及在促进个体发展方面所体现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同时我们也看到,“国家资助应由单纯发挥资助的经济功能,转变为经济功能和教育功能并举,助学政策的育人导向作用应该得到进一步的强调”[1]。而提升受资助者的可行能力正顺应了资助政策这一价值转向的需求,为研究提供了良好的分析框架。

一、弱势群体的社会正义:可行能力的价值取向

贫困是多元的社会现象,具有高度的复杂性,这决定了我们在认识和分析贫困问题时必须以多元分析框架作为基础。阿玛蒂亚·森指出:“按照以能力为依据的正义评价,对个人权利主张的评价不应根据人们各自所拥有资源的多少,而应当根据实际上享有的选择各自有理由珍视的不同生活方式的自由。”[2]271这是一种“实质意义”的自由。它反映个体当下或未来可以实现的可选择的功能性活动组合——个体做什么和实现什么的状态,不仅包括个人经济收入、个人的生活状况,还包括人际交往、享有平等权利的程度等。这些都以个体生活情景中多样化的“所做和所是”为前提条件,同时也都是以可行能力所能实现的、有意义的功能性活动来评价个体发展质量。由此可见,可行能力既体现了个体在功能性活动中进行选择的自由,又反映了个体的理性选择能力和实际机会。

聚焦于自由及功能性活动的社会正义理应将关注的焦点转向经济生活中的弱势群体,可行能力的被剥夺往往是弱势群体产生的根源所在。因此,弱势群体丧失了去实现其所珍视的生活状态的机会和能力。他们处在社会生活边缘,其意见和诉求得不到应有的反映和足够的重视,反而常常受到压抑;他们成为受贫困、疾病、死亡等折磨的群体,正当权益常常受到多方面的剥夺和歧视;在文化生活中,他们往往得不到基本的教育和培训,成为无知、愚昧和落伍的群体。

在可行能力视野中,弱势群体的实质自由和功能性活动得到切实保障是最大的社会正义[3]。在公共政策评价中,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去关切社会正义的价值诉求。一方面,正如阿马蒂亚·森所言:“在鉴别公共政策的目的和目标以及为实现所选定的目标确定适当工具的时候,正义是一个中心概念。”[2]271为了确保公共政策的目标恰当以及选用适合的工具和路径,我们必然要对其进行鉴别、考察、评价,这时社会正义就显得尤为重要。而此时社会正义视角下所用的信息基础即是我们所珍视的可行能力。第二方面是较为间接的理由。“所有的公共政策都依赖于社会中个人和群体的行为。”[2]85“为了制定公共政策,重要的是,不仅要在选择公共政策的目标和优先主次时判断正义所提出的要求以及价值标准的作用范围,而且要理解普通民众的价值观,包括他们的正义感。”[2]85也就是说,公共政策应该建立在个人和群体的行为和价值诉求的基础上,而不是随意制定的。只有获得个人和群体的认同,公共政策的社会效益才能得以体现,社会引导作用才能得以发挥。然而在传统视野中,我们基本上都只是从收入或者分配的视角来分析政策制定者意义上的社会正义问题,忽略了作为弱势群体的价值需求和行为诉求。而收入剥夺仅是工具性的价值标准,所以如果仅从收入剥夺的视角来审视弱势群体而把降低收入贫困视为社会政策的原始动机,这事实上就颠倒了目的和手段的位置。从可行能力的视角来审视社会正义,就是要以作为社会个体所享有的有理由珍视的各类生活的实质自由来判定其个体处境,这就将考察弱势群体问题的侧重点转向了人们所追求的目标,而不仅仅是手段。这必然驱使我们认真分析弱势群体的贫困与剥夺的性质和原因,更深刻地把握和理解减少弱势群体的公共政策的价值目标。

二、可行能力视角下贫困大学生资助的理念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高校对贫困的成因和性质的认识发生了深刻变化。高校贫困现象就其实质来看是能力和权利的缺失,而不仅仅是表象所看到的家庭经济收入多少的问题。家庭经济的困难导致高校贫困生可以实现的可选择的功能组合相对较少或者选择能力较弱,进而造成自我发展机会的有限,而有限的机会则影响自我能力的进一步提升,最终影响未来经济的收入和生活质量的提高。基于此,贫困大学生资助当以保障公民权利为己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将可行能力发展作为资助工作的首要价值目标,更新观念,实现从“救济型资助”向“发展型资助”的转变。

(一)可行能力的发展既是贫困大学生资助的根本价值目标,又是促进贫困生综合素质提升的有效途径

从现行的贫困大学生资助政策来看,我们已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资助制度,一定程度上在国家层面解决了家庭贫困大学生的教育起点公平问题。但从可行能力的角度来审视,我们评价高校资助有效性的标准应该包括贫困生的能力是否得到发展,贫困生所拥有的权利是否得到彰显,贫困生的社会竞争力是否得到提升,因为能力的提升和权利的彰显直接决定着贫困生的社会竞争力,直接决定着其生活质量的提高。因此,贫困生资助的根本价值目标就在于建立贫困生获取“基本可行能力”的有效平台或机制,促进其可行能力的提升。

从可行能力的视野看,保障被救助者的生存并不是高校贫困生资助工作的最终目的,这应该仅仅是高校资助的初级目标,资助的最终目的是促进学生的发展,提高贫困生综合素质,为其将来选择更高质量的生活打下坚实的基础。因此,在保障基本生存条件的基础上,我们更应该着眼于资助政策对与贫困生经济条件相关的收入条件,与人际关系网络相关的社会支持系统,与知识、技术、技能相关的人力资本,与自由选择相关的决策能力和意志力等可行能力所起到的发展和提升作用,帮助其通过自助提升社会竞争力,这才是公共政策的根本价值目标。

贫困生可行能力的信息基础应包括四类。第一类包括获取与知识、技术、技能相关的人力资本的能力。获取人力资本的能力主要体现在大学期间贫困大学生的思维能力以及学习时间和精力投入的比例。这些制约了他们采取行动的能力,所以具备什么样的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贫困大学生对资源的获取与筛选。第二类包括获取与人际关系网络和社会支持系统等相关的社会资本的能力。实质上,社会资本具有社会支持性和人际关系网络特性。贫困大学生通过获取社会资本来减少摆脱贫困过程中所要付出的各类成本,同时获取朋辈间相互信任的社会心理依赖和精神上的互为依托,避免或减少群体间的社会排斥,以达到群体内和群体间成员相互依靠、相互学习、共同进步的目的,提高个体或群体的决策力和风险承受力。第三类包括获取与自由选择有关的决策力和意志力。“自由”不仅在于人们拥有实现自身偏好的选择权,而且还在于拥有决定偏好倾向的决策能力,以达到提升偏好选择质量的目的。在学习生活过程中,贫困大学生遇到困难和挫折的可能性较高,同时社会或父母高期望值所造成的焦虑感、经济收入和学习能力欠缺所造成的主观经济地位被剥夺感、面对就业竞争所产生的无力感等都需要他们具有较高的承受挫折的意志力和决策力,以寻求各种途径去缓解压力,脱离困境。第四类包括获取与经济资本有关的能力。个体所拥有或支配资源的多寡决定着能否交换更多、更好的学习机会或能力提升的机会。贫困生的社会竞争力取决于其自身的能力能够被社会所认可和接纳的程度,将能力通过就业市场转换为生活质量和品质,而被认可的前提和关键是所有权,即是否拥有适当的、企业需要的能力(学业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参与社交能力)。评价资助效果的有效标准应该是贫困生能力的提升(升学、就业数量和质量)和权力的保障。

(二)可行能力的发展是贫困大学生权利平等的重要体现和根本保障

可行能力的发展是实现个体自由选择的决定性途径,而能力的提升和自由的实现必然要以权利平等作为根本条件。因此,权利的重要意义在于一定社会条件下对能力发展具有决定性,丧失权利意味着失去可行能力提升的自由和机会。同时,权利的实现必然以个体能力作为支撑,以获得和享有所拥有的权利。没有能力作为支撑,个体必将陷于权利贫困的境地。所以,保证贫困生获得全方位、多层次的资助既是提升可行能力的应有之意,也是贫困生权利平等和自由选择的重要体现。

作为公共政策,贫困资助理应尊重受资助者自由选择和参与的权利,为他们公开、明确地表达他们的愿望和诉求提供有效的平台,通过有效的制度设计,保证高校倾听受资助者的意见和呼声,同时对资助行为和过程进行有效监督,从而保证政策的实效性。阿马蒂亚·森特别指出,民主与权利只是提供了一组机会,并不能自动解决实际问题,关键在于受资助者有无能力去运用和实现这些机会。在可行能力视野下,经济条件的改善保证和体现了贫困大学生基本生存权利的获得或维持;有效的人际关系网络或社会支持系统避免了贫困大学生陷入社会排斥和人际交往危机,保障和体现了社会交往权利;知识、技术和技能的获取能力为贫困大学生提供了将获得的资助转化为获取未来高质量生活的手段和方法,保证和体现了受教育权利的实现;个体拥有的意志力和决策力决定着贫困大学生权利所包含的利益实现、主张表达、资格获取、自由选择等实现的程度。因此,我们一方面要不断完善贫困识别的规则和程序,拓展贫困大学生表达利益诉求的路径,保证程序性权利的实现;另一方面,还要增强贫困大学生的权利意识和诉求表达的主动意识及能力,给予受资助者一定的参与权利,以保证他们在受资助过程中的主体性和参与性,变外源式扶贫为内生式扶贫,即从制度层面激发受资助者的积极性。

三、可行能力视角下贫困大学生资助管理的要求

(一)贫困的脆弱性和个体差异性,促使高校贫困资助管理转向动态化综合管理

世界银行报告指出,贫困的脆弱性有效地表述了经济困难家庭的特征,能够区分经济困难群体和即将陷入经济困难境地的群体,同时也表明贫困的脆弱性对个体可行能力的形成、发展以及经济收入等具有深远的影响。脆弱性的强弱取决于家庭特别是家庭主要成员抵御风险的能力,而这又依赖于家庭特征即家庭和个体拥有供其谋生的资产,包括经济收入和所能调动的人力资源、社会资源以及面临风险时的意志力和决策力。因此,脆弱性是经济、社会、自然以及心理等一系列环境下的综合产物。另外,贫困的差异性体现在不同的群体、家庭和个人之间,贫困程度是可变的,在同等收入条件下,处于不同自然环境、社会环境中的群体或个体对贫困的感知度存在着群际和人际差异,这种差异对个体可行能力发展有着不同程度的影响。而这种差异性决定了贫困者获取资源能力的收益或成本的高低,从而决定贫困者未来生活质量的好坏。

高校贫困资助应更注重贫困的脆弱性,在制定资助政策时应充分考虑贫困生在面对风险时的应对策略。因为强烈的风险或许会诱致贫困生以牺牲提高自身能力导向的活动为代价,把他们的活动转向规避风险或竞争的行为, 即使以提高自身能力导向的活动会产生更高的回报,出于更大的心理安全的目的,这种对更大获利机会的规避行为是很普遍的,而且在此情形下或许还是理性的。可是在资助者看来,贫困生的这种厌恶风险或竞争的行为及其逻辑是难以理解的。但是,除非我们采取有效措施来降低贫困生中盛行的风险感和逃避竞争行为,否则,要实现资助效果的不断提高的目标可能会严重受阻。因此,有效的贫困生资助政策必须要关注如何消除贫困生的脆弱感和逃避行为。

高校资助政策往往关注贫困生经济困难的改善,即获得基本的经济援助,缓解经济困难,却忽视了贫困生如何将一定的经济条件转换或发展为更具有可持续性的能力增长,资助政策在这一转换或发展过程中缺少适当的干预或矫正。贫困生缺乏将获得的有限经济资助转换成基本能力、方法、手段或平台的能力,同时部分贫困大学生害怕竞争,缺少基本的社会支持网络和社会资本。因此,我们在为贫困生提供经济援助的基础上,更应该重视贫困生如何运用这些经济援助,以达到“助学帮困”的目的。不干预或矫正往往会毁掉获得经济援助的贫困生,这也反映了贫困生缺乏面对自由选择时的决策能力和执行能力。同时,社会机会的缺失会影响一个人能否享受更好的生活和更有效地参与经济和政治活动,资助政策应提供给贫困生应有的社会机会,这包括参加社会团体活动。勤工助学、社会实践、社会交往,有针对性的人力资源开发,参与社会活动以及维护自尊,同时还要与其他社会中的社会成员相联系,这些贫困生现实生活的多方面都需要贫困生资助必须向综合管理转向,以适应贫困大学生对社会资助的多样化、多层次需求,而不是单一的事务管理。

(二)贫困的识别与评价:建立以多元化可行能力发展为标准的资助绩效评价体系

在评价反贫困政策时,贫困必然通过基本可行能力的被剥夺来识别,而不仅仅是收入的相对剥夺。但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由于贫困群体和个体具有多样性和可变性(年龄、性别、社会角色和区域环境),低收入可能只是可行能力剥夺的一个重要原因,对收入的相对剥夺有可能产生对可行能力的绝对剥夺,可见其对可行能力的影响具有条件性和差异性。同时,我们也必须注意到,在评价旨在帮助那些收入低下且将收入“转化”为功能性活动存在困难的群体或个体的公共政策时,更为重要的是需要考虑到将收入“转化”为可行能力的困难,而不仅仅只是考虑到收入低下。这一认识,促使我们对贫困的注意力从手段(即收入)转向有理由追求的目标,进而转向使这些目标得以实现的实质自由,也更接近社会正义层面所理解的贫困与剥夺。

在阿马蒂亚·森看来,可行能力分析方法聚焦于个体“实现了的功能性活动,或者此人所拥有的由可选组合构成的可行能力集。这二者提供不同的信息——前者关于一个人实际做到的事,后者关于一个人有实质自由去做的事”[2]13。也就是说,这种方法既注重已经取得的成就,更注重能够获得成就的实际机会。在阿马蒂亚·森的视野中,无论是功能性活动还是可行能力集都是多元的,摈弃了一元信息评价标准,扩展了可行能力评价的信息基础,使评价更具合理性。由此,可行能力的信息基础具有高度敏感性和包容性,不仅关注个体实际拥有的机会,更关注有关的个体特征、社会环境与自然环境的差异,同时兼顾对个体生活有意义的各种动机,而不是以各种方式被忽略掉的评价标准。更为关键的是,可行能力关注个体将诸如自由、权利、机会和收入等转化为优良生活质量的能力,这使得我们获得了对贫困进行描述或评价的衡量指标体系。我们可以根据高校贫困生的现实状况,运用实证研究方法了解贫困生作为“主体”所想要的能力(能力集)或自由,明确地赋予评价性权重,然后把给定的权重数提供给利益相关群体进行公开讨论和审视,而讨论和批评作为个体主体性和参与性的体现本身就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而且对促进其他能力发展也具有重要的工具性价值。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了解贫困群体的真实情况和实际需求,为资助政策提供有效的决策信息。

四、结语

做好贫困大学生的识别与评价工作,对有效、公正地分配有限的资助资源,提升资助政策的有效性和社会效益,促进学生能力发展,维护社会正义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入,高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认定标准和程序已经趋于完善,但从可行能力视角来分析我们已有对贫困的识别与分类的标准仍显得过于单一和僵化,我们应该以经济贫困的认定为基础,以可行能力缺失的类型来确定资助的类型和标准,增强资助的差异性、针对性和参与性,从而增强资助的有效性,而不是以单一经济标准来对贫困生进行等级的划分。

参考文献:

[1] 粟莉.论国家新助学政策体系的导向功能 [J].中国高等医学教育,2011(3):43-44.

[2] 阿马蒂亚·森. 以自由看待发展[M].任赜,于真,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3] 胡道玖.可行能力:阿马蒂亚·森经济伦理方法研究[D]. 苏州:苏州大学博士论文,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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