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他人虚开普通发票有哪些法律后果
2014-03-29江青云
财会通讯 2014年4期
为他人虚开普通发票有哪些法律后果
问:本公司承包房地产公司工程,该房地产公司要求我公司在工程结算价款之外为其多开一部分建安发票。请问,本公司如果为他人虚开发票会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金方建安集团 江青云
答:根共据和《国中发华票人管民理办法》(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第三十七条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第四十一条规定: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根据“一事不二罚”的原则,如果你公司虚开发票造成房地产公司少缴税款,税务机关将按照上述规定择一重罚。
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主席令第41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虚开普通发票,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谢明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