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因用人单位不缴保险而辞职的只获补偿不获赔偿
2014-03-29本刊编辑部
当代工人(A版) 2014年24期
劳动者因用人单位不缴保险而辞职的只获补偿不获赔偿
个案急呈:
申请人杨某系某汽车修配公司职工,2012年底到单位工作。2013年3月,杨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用人单位为其补缴社会保险及支付赔偿金。理由是单位没有按合同约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迫使其提出辞职。
申诉人:
单位没有为我缴纳社会保险我才辞职的,凭什么不给我赔偿?
被诉人:
杨某的情况我们很清楚,不管怎样,终归是他自己提出的离职,不是我们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我们自然不必支付双倍赔偿。
仲裁庭:
仲裁机关裁决用人单位为其补缴社会保险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对申请人提出的支付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从上述规定看出,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而非赔偿。
责编/王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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