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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中小微企业融资扶持绩效的政策研究

2014-03-28辽东学院

财政监督 2014年23期
关键词:小微融资政府

●辽东学院 苑 梅

提高中小微企业融资扶持绩效的政策研究

●辽东学院 苑 梅

中小企业是经济发展的引擎,但受到市场不完善与体制弱点的阻碍,其较难获得正规金融与外部资金,结果也导致了企业难以达到最优规模。本文阐述了政府扶持中小微企业融资政策的现状及突出问题,从提高融资扶持绩效角度提出具体建议,即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合理引入民间资本介入中小微企业、建立政策性担保机构和财政出资的担保机构、搭建信息平台与融资平台以在银行和企业之间牵线搭桥和将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中小微企业 融资扶持 融资绩效

一、中小微企业融资现状

中小微企业在国家经济建设中做出了巨大贡献,据统计,全国中小微企业创造了80%的就业、70%的进出口贸易额、60%的GDP和50%的税收,而小微企业获得的贷款仅占全部贷款的20%多一点。中小微企业的健康快速发展离不开有效的融资途径,因此,自2011年10月,在国家各部委办的共同努力下出台了一系列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如国务院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出台了8个方面29条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通过对部分地区出台的扶持中小微企业融资问题的政策进行分析,不难发现,各地的扶持政策呈现如下特点:

(一)各地普遍设立小微企业信贷风险基金。由于小微企业轻资产、缺乏抵押物,特别是从事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节能环保、新能源、生物与新医药、海洋高新等产业相关技术及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小微企业,在具备发展潜力但缺少抵押物导致融资难时,政府部门会同商业银行共同设立面向小微企业的免抵押、免担保的信用贷款融资产品。如《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小微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规定,设立中小微型企业“专精特新”专项资金,2012年辽宁省财政安排不低于1000万元中小微型企业“专精特新”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中小微型企业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这种信贷风险资金的设立,通过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调动银行为中小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融资服务的积极性,有力地帮助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题。

(二)减税优惠与减费政策。中小微企业缺乏生产急需的流动资金,究其原因是受制于现行税费征收体制对中小微企业的较重税费负担,再加上融资困境导致其自身缺乏资金进行技术改造与科研开发,进而缺乏市场竞争力而影响企业的发展与日常生产经营。自2011年开始,政府开始了密集的减税,如2011年在上海部分行业试点将征收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增加最低为6%的税率,减轻了中小企业的税负;再如2012年辽宁省出台了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小微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从财政、金融、税费、市场、服务管理等多方面为小微企业提供政策支持,如贯彻落实国家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政策、延长税收政策优惠期限、清理涉小微型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纠正金融服务不合理收费等。

(三)建立了中小企业服务平台。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面向产业、服务企业,资源共享、注重实效”的原则,全国各地普遍建立了中小企业服务平台。截至目前,该平台在上海、天津、广州、深圳等 25个城市设立了直属服务中心。在国家扶持中小企业融资政策的指引与中国中小企业协会的支持下,该平台凭借强大的资源整合优势,提供了包括金融、财税、信息查询、技术创新、质量管理等功能,其中为创办三年内的小企业提供财务管理、筹资融资、财税申报等辅导服务和创业场地,得到小微企业的普遍关注。

(四)设立投资基金支持中小微企业。小微企业扶持引导基金指的是吸引社会资本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可采取对参股创投企业设置投资小微企业的最低股比要求、支持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加大对孵化器类企业投资的方式,是社会资本与国家资源的有效整合,如山西省、福建省、山东省、重庆市等。再如2014年4月,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制定发布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该专项资金主要安排支持中小企业的电子信息、光机电一体化、资源与环境、新能源、新材料等具有科技创新活动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促进战略新兴产业发展,坚决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政府对中小微企业融资扶持的绩效评价

各地出台的政策落实效果如何?中小微企业目前最需要国家在哪些方面给予政策扶持?社会调查发现,政府对中小微企业融资扶持的多项政策并未取得预期效果,请见下文分析。

(一)VC、PE和产业投资基金发债扶持政策偏离创业投资初衷。2008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该意见明确提出应当将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的子基金投资于早期开发创业项目。但是,根据2013年发改委财金司与中国投资协会股权和创业投资专委会联合调查结果显示,截至2012年末,我国累积各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子基金共计约为563亿元,其中引导基金出资规模为104亿元,持股占比18.44%,引导基金平均放大比例为5.42倍。引导基金投资了62.3%的中小企业,投资金额达55.9%。同国外相比,引导基金投资中后期的比重相对较大,并且在扶持中小企业方面比例也明显偏大。以税收优惠政策为例,2009年国税总局通知,如果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可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所得税,当年抵扣额不足的可于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由支持中小企业向支持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倾斜,二是高新企业的标准过严以及部分地方对税收优惠政策理解偏差,这些都严重地挫伤了创投企业的积极性。

(二)集合发债信用等级与担保受限导致中小企业发债规模不足。据wind统计,自中小企业集合债发行以来,共计发行13只中小企业集合债,发行余额46.9亿元,这种发行规模同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相比相差甚远。据发改委有关人士分析,发行数量较少的主要原因是申报企业较少。由于债券是公开市场产品,从适合群体看,更加适合规模大和信用高的大企业。而中小企业发债本身受限,一方面是中小企业只有捆绑在一起才能扩大规模,另一方面是中小企业发债缺少担保。从目前已发行的中小企业集合债来看,其全部依赖资信良好企业提供的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但是由于缺少担保资源,这种看似能够有效解决中小企业发债信用风险的方法,实质上往往是由政府信用为集合债信用风险买单。

(三)政府对中小微企业的扶持尚缺乏有效的融资平台。财政担保具有资金来源稳定、依托政府等优势,如果将传统行政管理对资金供需双方的不当干预因素剔除后,则可以从利用财政直接投入向金融机构提供担保转变,进而激励金融放贷。为有效解决问题,地方政府可以成立独立核算的担保机构,或者成立依托政府某一部门的担保机构,或者成立由政府提供担保资金而委托中小企业进行信用担保、管理以及开展面向小微企业进行担保的小微企业担保机构。以辽宁为例,截至2012年9月,辽宁省担保公司共计139家,目前,尚未建立一家以政府为主导、区级财政资金注入的担保公司,银行出于资金安全考虑,不愿意贷款给民营担保公司,因此对中小微企业的贷款尤为谨慎。相反,民营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规模和市场份额在逐年增大,中小微企业的贷款需求在民间金融机构得到满足的同时,也增加了资金成本。在政府担保机构缺失的同时,虽然地方政府经常举办对接会以帮助中小微企业进行融资对接,但如果中小微企业错过了机会,则必须自己与金融机构沟通,最终导致成本巨大,甚至沟通失败。

(四)政府政策宣传面窄与传播途径少导致企业信息闭塞。政府扶持中小微企业融资政策一般通过官方网站展示,如经信系统网站中的中国中小企业网,或者通过电话或邮件告知辖区内企业。但是各地政府部门众多,且每个部门又有不同的政策文件,对于企业而言,除非配备专门人员研究,否则对于政府扶持融资的优惠政策与信息难以全面剖析与掌握。笔者曾与课题组成员调查走访了辽宁省丹东市的重点中小微企业(笔者通过对辽宁省丹东市百户小微企业:其中东港市23家、凤城市23家、宽甸县7家、振安区14家、振兴区10家、元宝区10家、合作区7家、大孤山6家),如辽宁北方山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辽宁宽甸东方化工有限公司、辽宁红豆杉镁材化工有限公司、辽宁省丹东市承天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等重点中小微企业,根据调研结果显示,很多企业对于国家与地方政府的融资优惠政策缺乏了解,主要原因是政府政策宣传面窄与传播途径少。另一方面,虽然各地政府扶持中小微企业的决心和态度较好,但是政府扶持中小微企业的能力不同,如在支持担保企业为中小微企业担保方面,提取的风险补偿基金十分有限,根本不能调动担保公司的积极性,效果大打折扣。

(五)政府资源配置效率与资金使用效率亟待提高。中小微企业的自身局限性,决定了在融资过程中要兼顾重视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原则和正确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由于金融市场在支持中小微企业时的特殊筛选机制,因此,政府不能代替金融机构进行选择,而是应通过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自主选择经营规范、抗风险能力强、信用水平高的中小企业进行融资扶持。但事实上,各地方政府尤其是各县市为了完成招商任务,盲目引进项目,甚至是那些不符合地方实际的招商项目。既造成政府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也造成银行无法收回支持中小微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正因如此,政府缺位与越位造成资源配置效率与资金使用效率低下。

(六)政策落实条件缺乏操作性。国家一级出台的中小企业融资扶持政策缺乏操作性,比如在税收政策方面,由于税收政策门槛较高,在相同的税收政策环境中,中小微企业整体的税收负担还是偏重。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典型的专门针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现行政策当中对年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以下和6万元以下的企业分别按20%和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如果按照销售利润率10%测算,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仅相当于年销售额60万元,这个标准远远低于工信部确定的小微企业标准,并且优惠幅度也过小。有专家表示,从实际效果来看,广东省2008年到2012年五年时间,全省因该政策而减免的企业所得税款仅8793万元,享受优惠的企业户数每年约为4000户左右,仅占全省企业所得税纳税户总数2%左右,对企业解困和发展作用有限。

三、提高中小微企业融资扶持绩效的财政政策

(一)建立小微企业信用体系支持普惠金融。信用缺失是目前小微企业存在“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重要原因,建立良好的信用体系是支持小微企业贷款、改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有效方式。因此,将政府推动作为推进信用信息流通体系不完善情况下的信用体系建设主体是十分必要的。在人民银行或政府金融办成立征信部门,由基层地方政府协助,将小微企业的基本信息(如身份、家庭状况、金融组织、工商、税务等部门的信息)进行集中统一,建立小微企业基本信用数据库,实现小微企业基本信用数据库共享,按照国家印发的《小微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数据项指引》文件,建立完善的信用信息征集和信用评价机制。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金融组织可以免费查询小微企业基本信用数据库的信息,掌握小微企业的信用信息和信用档案,对小微企业的基本信用状况进行判断,解决金融组织与小微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二)合理引入民间资本介入中小微企业。在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VC/PE发债专门用于投资小微企业,由于在人才、资源、市场等方面存在诸多短板,小企业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因此投资人具有一定的风险规避性;另外,由于VC/PE发债门槛高、募集有限,因此,VC/PE发债存在的主要问题导致其难以成为主流募资模式。相反,激活民间资本,可以助推中小微企业快速发展。据权威统计数据显示,我国目前闲置资金高达10万多亿元,更有大量资金沉淀在银行,而中小微企业、工商个体等却融资困难。反差强烈的供求矛盾,以及国家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的系列政策推动,湖南省“中亿佰联”应势而生,为民间投融资双方架起了一座“金”桥。该种模式具有安全可靠、灵活高效、互利共赢三大特点。确保以借贷双方合法、有效的抵押程序来规范双方的权益和义务,创立了一套严密的法人客户信用调查体系,帮助民间富余资本安全、合理地流入市场;采取十分灵活高效的方式,一般三日内为“借贷”双方办理好一切相关手续,以解决个体户贷款难之又难的问题;以坚持“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的合法利率”之原则,长期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财产抵押和信誉管理。

(三)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担保机构。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担保机构,在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情况下,需要由国家出资。政策性担保机构可以为融资困难的小微企业提供担保以增强其融资能力,最终实现国民经济结构的优化和经济的稳定健康增长。同时,也可以建立由财政出资的担保机构。财政担保具有资金来源稳定、依托政府信用等较多优势,更为重要的是,财政担保可以剔除传统行政管理对资金供需双方的不当干预,并将财政直接投入转变为向金融机构提供担保。此外,地方政府也可以成立独立核算或成立依托政府某一部门的农业担保机构,或者由政府提供农业担保资金成立小微企业担保机构,委托其进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和开展小微企业担保业务。

(四)搭建信息平台与融资平台以在银行和企业之间牵线搭桥。各地政府在注重产业结构调整与服务企业发展同时,努力构建适合企业投资和发展的环境,重视向大企业提供服务和引导中小微企业发展,鼓励中小微企业联合发展,提高融资能力和资信水平。政府还要通过搭建信息平台,一方面将中小微企业资金需求提供给银行,另一方面将银行的金融产品推介给企业,让银行和企业双赢,更好地为企业服务,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政府也要积极搭建为中小微企业服务的融资平台,可以尝试建立以财政资金主导的担保公司,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担保,加快区域中小微企业担保体系建设。

(五)切实实行财税优惠政策。为减轻中小微企业负担和增加中小微企业融资的成功率,应采取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差别性优惠税收政策并将其落到实处。具体而言,一是扩大财政设立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专项资金规模。现行政策中,财政补贴分配与税收支持均以中型高科技企业为主而忽视了小微企业。二是降低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的门槛,即将享受优惠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提高,如从6万元提高至10万元。三是延长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有效期,如从原来的优惠期2015年底延长至2016年底。四是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较低的企业直接免收企业所得税。这些制度供给可以切实减轻小微企业的负担,尽量实现帕累托最优。因此,进一步修订并切实实行财税政策与金融政策,可以有效发挥财税政策的资金杠杆效应。

(本文是辽宁省财政厅财政科研基金项目 “基于信贷担保的小微企业财政激励研究:以辽宁省为例”〈项目课题号12C014〉、辽东学院博士科研启动项目“基于农村小微企业信贷担保供给短缺的财政激励研究:以辽宁省为例”和辽东学院科研基金资助项目“城镇化过程中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立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同时,本文是2014年度“辽宁省高等学校杰出青年学者成长计划”〈项目编号WJQ2014059〉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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