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种计税方法并用,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2014-03-28王爽
两种计税方法并用,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问: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电信业务。包括提供语音通话和公共数据传送的基础电信服务以及提供网上银行、网上游戏等增值电信服务。根据规定,提供基础电信服务,税率为11%;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6%。另外,根据政策规定,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我公司通过卫星提供的语音通话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请问,如果我公司两种计税方法并用,并且经营多种税率业务的情况下,是否应当分别核销销售额?如果无法分清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进项税的情况下,应当如何抵扣进项税?
明翰电信公司 王爽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财税〔2013〕106号文还规定: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所以,贵公司应当分别核算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同时分别核算适用11%和6%税率的销售额。
现行增值税对同一增值税纳税人可以同时使用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但对未分别计算收入的,财税〔2013〕10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以及第二十六条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由于该部分进项税额按规定不得抵扣,免征增值税项目而如果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则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秦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