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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研究

2014-03-28刘晶芳

传媒 2014年22期
关键词:司法公正舆论监督新闻媒体

文/刘晶芳

新闻舆论监督和司法工作是我国当前社会公民维权的主要依托,在具体事件中,两者都以追求真实准确的信息为主要方向,以维护公平和正义为主要目标。但两者的具体行使方法却有所不同,相对于新闻舆论的公开透明,司法工作比较封闭独立。在追求社会公正的过程中,新闻舆论由于其自身的开放性,往往会干扰到司法工作的公正性,使司法工作的权威性受到影响。因此,要从新闻舆论的主观正当性出发,对司法工作的公正性进行分析,并对司法公正和新闻舆论之间的关系做出相应的思考。

一、新闻舆论监督的重要性

新闻舆论监督是当代公民舆论监督权利的一种,是表达公民心声、维护公民言论自由的社会权利,其自身具有传播范围广、速度快及传播效率高等特点。新闻媒体通过对各种司法活动进行电视报道和新闻采访,披露其进展,代表公民对其进行监督,也使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得到体现,很好地抵制了司法腐败现象的发生,对于我国的公民司法权利有很好的保障作用,这说明新闻舆论监督是为维护我国社会民主、加强社会法治建设而存在的。在寻求社会公正的途径中,司法活动是寻求社会公正的最后选择,所以对于我国司法权利的监督尤为重要,而要加强对这项活动的监督,最好的方式就是用新闻舆论监督来制约司法活动,即用人民的权利来制约司法的权利,使其更加公正。由于近年来,我国司法人员腐败现象日益增多,严重影响了司法活动的公正和独立,使其丧失了固有的权威性,严重损坏了司法形象。而新闻媒体的介入及揭露,借助其广泛的社会舆论影响力,对司法审判活动进行监督,使司法活动中存在的腐败和不公曝光,提高了司法人员的责任心,有效地避免了一些错误司法审判案件的产生。

二、新闻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之间的冲突关系

司法活动的公正性是社会追求公平正义的最低要求,是法治社会的根本,司法活动接受舆论监督也是司法活动做到真正民主公正的标志。在新闻舆论对其监督的过程中,有许多问题得到了改善,使司法建设更加公正公开,人们的权利得到了很好的维护,但是我们也要看到其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新闻舆论对具体的司法案件的不实评判影响了其权威性和独立性。大众媒体和司法机关所追求的本质目的是相同的,但是由于其具体的运行过程不同,导致在结果上大不相同。其中,有的媒体在追求事实真相时,比较注重个人的情感评判,没有相关技术上的证实,对于问题的评价大都不够客观,被称为主观的舆论评判,导致司法机关在舆论的压力之下可能影响司法判决的公正性,这种新闻舆论监督在一定程度上充当了审批者的角色,将司法审判变成了情感审批,使其丧失了独立性和公正性。而司法审判本身的公正意义,是指经过合法的程序收集各种证据,然后通过合理的逻辑关系推理论证的客观事实。这种事实结果才是社会所追求的公正,才是司法审判对于每位公民公正权利的最终体现。

2.新闻舆论监督权的滥用对司法活动造成了不当的干涉。对新闻舆论监督这项公民权力,存在被滥用的现象。媒体是民意舆论的主要载体。当前,新闻媒体行业的体制改革正处于深入发展时期,该行业所存在的经济特性也越来越明显,有少数媒体人抛弃社会责任感、不顾职业道德,去追逐商业利益。一些新闻媒体利用人们的好奇心,将一些司法案件搞成新闻焦点,利用人们的从众心理产生相应的连锁效应,使案件新闻变成爆炸新闻,导致人们胡乱评论和推测。这样的新闻媒体使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受到严重影响,扰乱了良好的社会法治秩序,使人们的法治观念被扭曲,增加了社会上一些不法活动的发生频率。目前现实生活中,人们对于新闻舆论有很多依赖,许多人在遇到问题时希望借助新闻媒体的影响力、经过媒体的新闻曝光来得到相应解决,更强化了新闻舆论监督对于司法审判活动的重要性。

三、新闻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的平衡

新闻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是保障公民言论自由的基础。在当今的社会法治建设中,应加强两者之间的合作,既要保证司法独立和公正,又要加强舆论的监督体系建设,努力推动法治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具体的操作方法如下。

1.加强新闻舆论监督建设,使新闻媒体能够规范化监督。对于新闻舆论监督的建设,主要加强其自身的约束建设,使其不能越界去干涉司法的公正性,影响法律的权威性,严格遵守司法程序并保证司法的独立性,避免情感性的干扰误判现象出现。新闻媒体在对司法活动进行报道时,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客观态度,避免对其进行主观化评论,以免造成不好的社会影响。对于一些不实的司法活动报道,应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制止。应该出台相应的新闻法律法规,明确新闻舆论对于司法活动影响的各种法律责任。在制定法律的同时,还要加强新闻媒体行业内部的职业道德建设,培养从业者的自律精神,树立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在不干涉司法活动的情况下善用监督权利。新闻媒体应把外界约束和自我要求结合在一起,充分完善新闻媒体内部职业教育建设和法治教育建设,依法行使新闻舆论监督权利。

2.加大司法工作的公开力度,重视新闻舆论监督。对于司法工作者来说,在平时的司法工作开展中,要高度重视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在不妨碍工作开展和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将具体的司法工作向新闻媒体最大程度地公开,使司法工作更加透明化,加强司法工作的权威性。对于司法审判中的新闻媒体监督,要积极配合,为其提供相应的监督条件。在这方面,可以学习西方国家的做法,对法院需要审理的案件进行相应的新闻发布,告知人们其进展状况,并在法院中设置相应的司法活动信箱,与人们互动交流,满足人们的知情权,避免一些新闻媒体对案件做出不实报道,提高监督的效果。这也使公众对司法公正的监督多了一条路径,可以有效防治司法工作中的腐败现象。

正确的新闻舆论监督是司法工作公正开展的基础,是完善司法建设的必要方面。真正的司法公正离不开新闻舆论的监督和制约。针对我国目前社会的发展状况,要努力调节好新闻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之间的关系,做好两者之间的积极互动,既要在独立性的原则上进行理性的司法审判活动,也要将公开性的原则落到实处,认真、合理地采纳各种新闻舆论监督活动的意见。

四、结语

新闻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是即冲突又平衡的辨证关系,而新闻舆论监督行使的正确与否是决定这两者关系的直接因素。所以,正当合理地行使新闻舆论监督权利,加强新闻媒体高素质队伍的建设,使其采取正确的方式对司法活动进行合理监督,促进司法活动的公正运行,完善司法审判的形象以及树立司法审判的权威。司法工作人员也要积极配合新闻媒体的监督,为推动我国法治化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1]王晓璐.论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协调[D].太原:山西大学,2013.

[2]朱学成.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法制保障问题探析[J].攀登,2013(4).

[3]杨凯.新媒体时代的司法公开与司法公正[J].法治论坛,2014(1).

[4]朱冰,苗佳.新媒体时代下的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J].法制与社会,201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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