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海经》祭祀动词“祠”“瘗”“婴”考略
2014-03-28高会彬
高会彬
(西南大学文献所,重庆 400715)
《山海经》被称为“上古三大奇书”之一,其成书年代众说纷纭,其内容涉及面广,可信度也遭到质疑,被鲁迅称为“古之巫书”,加之流传过程中文字脱落衍误颇多,所以学者多不触碰。祭祀是古代的国家大事,是一件庄严肃穆的事情。《山海经》在祭祀体例方面具有内部较高的一致性,相关记载还是比较可靠的。书中有一些脱落衍误则在所难免,尤其是《山经》五篇,其集成时间应该比较相近①。对其中记载的山神及祭祀制度,蔡元培先生最早发现了其价值,指出:“(《山海经》)每章末断,必记其自某山,凡若千里,其神状怎样,其祠礼:这都是记载山间居民宗教情况。”②
因此,研究《山海经》中山神祭祀制度对了解早期原始的山神崇拜具有重要的意义,或许还能够推测其成书年代。限于篇幅,这里仅对《山海经·山经》的祭祀动词加以梳理讨论,以求教于方家。
一、祠
据统计,《山经》中“祠”共出现25例,出现的频率相当高。例如:
(1)其祠:毛用一璧瘗,糈用稌。(《南次二经》)
(2)其祠皆一白狗祈,糈用稌。(《南次三经》)
(3)其祠之礼,用一吉玉瘗,糈用稷米。(《西次三经》)
(4)祠用毛,用一吉玉,投而不糈。(《中次二经》)
(5)岳在其中,以六月祭之,如诸岳之祠.法,则天下安宁。(《中山经》)
从“祠”的出现频率和辞例用法来看,“祠”很可能是表祭祀的统称,类似于后世的“祭”。例(5)中,“祭”和“祠”同时出现,“祠”在后一定程度上是对“祭”的解释,在这里,“祭”很可能是祭祀的一种专称(与月份有关),而“祠”则是祭祀的统称,这种情况与一般传世文献中诸家的解释截然不同。例如:
(6)春祭曰祠。(《尔雅·释天》)
(7)仲春之月祠不用牺牲,用圭璧及皮币。(《礼记·月令》)
(8)祠,词也,谓陈词以请也。(《释名》)
(9)春祭曰祠,物品少,多文祠也。从示司声。仲春之月,祠不用牺牲,用圭璧及皮币。(《说文·示部》)
根据例(6)~例(9),我们对“祠”有了以下认识:第一,祠属于春祭,多在春天举行;第二,祠祭的物品较少,多不用有生命的牺牲,多用些日常普通用具或加些文词。
不过《山经》中的“祠”既没有专门用祠表示春祭的明显迹象,也没有发现祭祀用品少。在《山经》中,“祠”表示山神祭祀这一点还是肯定的,但祭祀的物品大多可以用牺牲,而且祭的规模比较大,涉及品类众多。例如:
(10)首山,鬼申也,其祠用稌,黑牺太牢之具,蘖酿;干儛,置鼓,婴用一璧。尸水,合天也,肥牲祠之,用一黑犬于上,用一雌鸡于下,刮一牝羊,献血。婴用吉玉,采之,飨之。(《中山经》)
《十三经》中多用“祭”作为祭祀的统称③,而《山经》中却多用“祠”少用“祭”。这又作何解释呢?不妨考察一下更早的甲骨文和金文中的情况。
甲骨文中无“祠”字,“司”常常假借为“祠”。“是祠与祀音义俱相近,在商时殆以祠与祀为祭之总名。”④通过比照甲骨文和金文,发现在甲金文中,“祠”(“司”或“祀”)用为祭祀统称的不在少数。
(11)彘司用。(《甲骨文合集》19884)
(12)庚戌卜,司戊乙。(《甲骨文合集》22044)
(13)癸未卜,才上,贞王旬亡。才九月。王司.。(《甲骨文合集》36856)
(14)以为祠器。(《禺邗王鼎》)
(15)雨祠先王。(《胤嗣妾子壶》)
可以看出,甲骨文、金文中的“祠”都是祭祀的统称,非特指春祭。关于“彘司用”,我们判定“用”很可能不是用辞,那么它的正常语序应该是“司用彘”,这就与《山经》中的“祠用毛”“祠之用一雄鸡”结构类似,可惜这种辞例太少,我们还不敢确定《山经》中的这种用法是否继承了甲骨文的用法。例(11)~例(15)中的“司”或“祠”假为“祀”。
二、瘗
《山经》中“瘗”字多见,出现次数不低于19次。《南山首经》:“其祠之礼:毛用一璋玉瘗……”郭璞注:“瘗,薶也。”在郭璞对“毛”所作注的下面,袁珂加了按语:“此言毛用一璋玉瘗者,以祀神毛物与璋玉同瘗也。”《尔雅·释言》:“瘗,幽也。”郝懿行疏曰:“谓埋藏。”《仪礼·觐礼》:“祭川沈,祭地瘗。”郑玄注曰:“古文瘗作殪。祭地瘗者,祭月也。”又《吕氏春秋》有云:“有年瘗土,无年瘗土。”高诱注曰:“祭土曰瘗。年,谷也。有谷祭土,报其功也。无谷祭土,禳其神也。”
在以上文献记载中,瘗是祭土地的一种方式,即埋藏。从《吕氏春秋》高诱注中,可以看出不管是有谷还是无谷都要对土地神进行瘗祭,这充分说明“瘗”是古人日常生活中一种非常重要的祭祀。传世文献中,祭山也有用埋藏这种方式。《周礼·大宗伯》:“以薶沉祭山林川泽。”《周礼·大祝》:“过大山川则用事焉。”贾公彦疏云:“山川祭祀多用篙、犊等幼牲,玉多用璋。”
《山经》中祭山常常瘗祭,而且瘗祭山的频率相当高,是祭山重要方式之一。从使用的用品来看,瘗祭大体可分为以下几类。
1.玉器类
(16)其祠之礼,用一吉玉瘗,糈用稷米。(《西次三经》)
(17)其祠:……婴用一藻玉瘗。(《中次七经》)
(18)其祠:毛用一鸡祈,婴用一璧瘗。(《东次二经》)
(19)瘗用百瑜,汤其酒百樽。(《西山首经》)
2.牺牲类
(20)其祠:毛用一雄鸡、彘瘗……(《北次二经》)
(21)其祠:用一雄鸡祈瘗……其祠:羞酒少牢祈瘗……(《中次八经》)
3.玉器+祭牲类
(22)其祠之礼:毛用一璋玉瘗……(《南山首经》)
(23)其祠:毛用一璧瘗,糈用稌。(《南次二经》)
玉器既有统称,如“吉玉”⑤,也有不同的种类称谓,如“藻玉”⑥“璧”“瑜”“璋”,并不是贾公彦所说“玉多用璋”。牺牲主要有雄鸡和彘,其中雄鸡居多,说明山神对雄鸡的偏爱。“玉器+牺牲”的情况比较少,仅见两处。
在甲骨文中,“瘗”字一般作 (《甲骨文合集》21260),有时倒置作(《甲骨文合集》21258),中的动物可以换成其他动物作(《甲骨文合集》10951),(《甲骨文合集》14313),(《屯》664),(《甲骨文合集》10937)。罗振玉作了如下解释:“此字象掘地及泉,实牛于中,当为薶之本字。”卜辞云:“辛巳卜,品,埋三犬,燎五犬五豕,卯四牛。”(《甲骨文合集》16197)“薶牛曰,而薶之本字废。”⑦后世多从之⑧,《甲骨文字诂林》姚孝遂案语云:甲骨文薶字正如罗振玉所说,“象掘地及泉,实牛于中”之形,或从牛,或从羊,或从犬,均因所薶之牲而异。典籍或作薶,今字作埋。在卜辞用为祭名,亦即用牲之法。殷墟发掘或于腰坑,或于墓道,或于门,或于专门的祭祀坑累见有完整的牛、犬等骨骼,其中一部分当属薶祭之遗迹……⑨姚氏将“瘗”字释为“薶”,表示用牲之法,甚确。类似的情况,甲骨卜辞中还有:(《甲骨文合集》09635),(《甲骨文合集》22509),(《甲骨文合集》16246)。
据此类推,甲骨文中薶祭的对象不只是祭牲,还有玉器(如圭等)和日常的器具(如卣等)。另外,卜辞中还有一字作(《甲骨文合集》20361),学者多根据字形释作“舊”,多用作地名。笔者认为,“舊”很可能也是一种用作牺牲薶禽类动物。这样看来,甲骨文中薶祭的物品和《山经》的瘗祭物品种类十分相似,只是二者记载的祭祀内容又有差异:甲骨文多记载祭祀先祖先妣,《山经》多记载祭祀山川。
三、婴
《山经》中“婴”字多见,出现次数不低于7次。例如:
(24)瘗用百瑜,汤其酒百樽,婴以百璧百圭。(《西山首经》)
(25)其祠:毛用一鸡祈,婴用一璧瘗。(《东次二经》)
(26)其余十三者,毛用一羊,县婴用桑封。(《中次首经》)
《西山首经》“婴”下,郭璞注云:“婴谓陈之以环祭也;或曰‘婴’即古‘罂’字,谓盂也。徐州云:《穆天子传》‘黄金之婴’之属也。”郝懿行同意郭注的第二种看法,他在《山海经笺疏》中云:“懿行案《穆天子传》云:赐之黄金之婴三六,郭注云即盂也。徐州谓之罂。”袁珂在《山海经校注》此条下引江绍原《中国古代旅行之研究》第一章注⑩云:“‘婴系以玉祀神之专称。’其说近是,可供参考。”但是,他在译文中似乎也很矛盾,有时译作“祀神的玉”,有时又译作“环陈的玉”。倪泰一编译的《山海经》后附白话译文译作“陈列”。
综合诸家观点,对于“婴”字主要有两种解释:一是视为名词,即一种容器(盂或罂);二是视为动词,义为陈列、环绕,所涉及的对象是玉。
例(24)中,“婴”与“瘗”“汤”对举,显然不是一个名词。例(26)中,“县”(悬)“婴”为两个动词连用,若“婴”解作名词,于文义不通。《山经》中也有两个动词连用的情况,表示动作的一前一后,如“其祠:用一雄鸡祈瘗”(《中次八经》),“其祠:太牢之具,羞瘗,倒毛;用一璧,牛无常”(《中次十一经》)。另外,《山经》中也有“婴一璧”这种说法,如“合巫祝,二人舞,婴一璧”(《中次八经》)。因此,“婴”如果在这里作为一种容器讲,可能讲不通。至于第二种解释,似乎也不大合理。
甲骨文中没有“婴”字,用玉之祭多作“爯玉”。例如:
(27)丁卯,贞王其爯玉, 三牢。(《甲骨文合集》32420)
(28)……[王]爯玉,于祖乙 三牢,卯三大[牢]。(《甲骨文合集》32535)
(29)己巳卜,丁各子爯?用/乙巳卜子讲巳爯?用。(花东346)
《说文·冓部》:“爯,并举也,从爪,冓声。”后世学者多据《说文》,释为举玉之祭,如《新编甲骨文字典》云:“卜辞用为动词,举献品物之祭。”⑩我们推测,《山经》中“婴”很可能假借为“爯”。二者语音同属阴声韵,且语音相近:爯,昌母,耕部,拟音作ȶ‘ǐəŋ;婴,影母,蒸部,拟音作ǐeŋ。
“婴”,《说文·女部》作“ ”,像一人举贝之形,许慎据形体释为“颈饰”,似不确。至于释为“陈列”,则于典籍无据。而释为“环绕”,尽管后世典籍中确有其例,但是在“县婴用桑封”中,似乎也不大合理,笔者认为,“县”和“婴”当是两个动词的同义连用,在这里释为“举”更加合理,义为“举起并悬挂”。甲骨文有一条卜辞:“……帝 ……”(《甲骨文合集》00404)这里很可能是两种祭祀方式的连用,属于婴祭,第二个字上“口”形物,很可能就是玉器(比如璧等)的一种。
注释:
①王建军:《从存在句再论〈山海经〉的成书》,《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2期,第139页。
②蔡元培:《说民族学》,《一般杂志》,1926年第12期,第69页。
③《十三经》中,“祭”作祭祀的统称有1252例(三礼最多,《周礼》268例,《仪礼》373例,《礼记》451例,而“祠”才35例)。见方金花:《〈山海经·山经〉祭礼字词研究》,厦门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年。
④罗振玉:《殷墟书契考释》,中华书局,2007年,第53页。
⑤郭璞注:“玉加彩色者也,尸子曰:吉玉大龟。”见袁珂:《山海经校注》,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年,第123页。
⑥郭璞云:“玉有五彩者也。或曰,所以盛玉藻藉也。”郝懿行云:“藻玉已见于《西次二经·泰冒山》。此藻疑当与璪同,《说文》云:璪,玉饰如水藻之文也。”见袁珂:《山海经校注》,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年,第150-151页。
⑦《类纂》正编43页9卷埋下,转引自于醒吾:《甲骨文字诂林》,中华书局,第1529页。
⑧吴其昌:《殷墟书契粹诂》,三晋出版社,2007年,第349页;孙海波:《甲骨文编》,北平快佛燕京社,1934年,第21页;饶宗颐:《殷代贞卜人物通考》,香港大学出版社,1959年,第560页;屈万里:《〈殷墟文字甲编〉考释》,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48年,第129页。也有不同看法的,于省吾释作“陷”,裘锡圭释为“坎”,《古文字研究》第4辑,第162-163页,《新甲骨文编》从之。
⑨于省吾:《甲骨文字诂林》,中华书局,第1531页。
⑩刘兴隆:《新编甲骨文字典》,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93年,第239页。
[1]袁珂.山海经校注[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
[2][清]郝懿行.山海经笺疏[M].成都:巴蜀书社出版,1985.
[3]于省吾.甲骨文字诂林[M].北京:中华书局,1996.
[4]刘兴隆.新编甲骨文字典[M].北京: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93.
[5]方金花.《山海经·山经》祭礼字词研究[D].厦门:厦门大学,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