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份主要财税法规制度
2014-03-28
1、《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单位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财政部对《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1998〕49号)进行了修订,2013年 12月 18日,财政部发布了修订后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库[2013]218号),该制度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2、《部门决算管理制度》。为加强部门决算管理工作,提高部门决算信息质量,发挥部门决算在财政财务管理中的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等法律规章,财政部对《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制度》(财统﹝2002﹞4号)进行了修订,2013年 12月 10日发布修订后的《部门决算管理制度》(财库[2013]209号),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3、《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为推动企业会计信息化,节约社会资源,提高会计软件和相关服务质量,规范信息化环境下的会计工作,2013年12月6日,财政部制定发布《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财会[2013]20号),规定工作规范施行前已经投入使用的会计软件不符合工作规范要求的,应当自工作规范施行之日起3年内进行升级完善,达到要求。
4、《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2013年12月8日,财政部发布 《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财金[2013]129号),以贯彻落实《农业保险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67号)等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规范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促进农业保险持续健康发展。
5、《关于公布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2013年12月17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公布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财法[2013]10号),对《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决定取消下放财政部的4项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公示,其中取消的是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节能减排资金审批1项,下放管理层级的有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和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办理审计业务审批3项。
6、《关于对部分营业税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通知》。为了减轻小微企业等纳税人负担,2013年12月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对部分营业税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通知》(财综[2013]102号)规定,对从事娱乐业的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单位和个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除上述规定以外的营业税纳税人,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的规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该通知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7、《关于印发利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会计核算补充规定的通知》。为规范利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的会计核算,2013年12月6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利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会计核算补充规定的通知》(财会[2013]21号),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制度》(财会〔2008〕1号)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财会字〔1999〕20号)作补充规定。
8、《关于2014年关税实施方案的通知》。2013年12月11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 《关于2014年关税实施方案的通知》(税委会[2013]36号),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9、《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2013年12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并结合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运行中反映的问题,对营改增试点政策进行了修改完善。该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10、《关于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产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2013年11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产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4号),该规定指出,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的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是指按照公有住房管理或纳入县级以上政府廉租住房管理的单位自有住房。
11、《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重点产业转型升级与发展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11月29日,财政部发布《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重点产业转型升级与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3]389号),以支持中央企业重点产业转型升级与发展,规范资金管理。
12、《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13年12月4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111号),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加快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13、《关于完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等政策的通知》。2013年12月2日,为促进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规模化、产业化、专业化发展,提升行业技术装备水平,推动优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以下简称处理企业)做大做强,淘汰落后处理企业,根据《财政部环境保护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34号)等规定,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关于完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等政策的通知》(财综[2013]110号),将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
14、《国家科技计划及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规定》。为了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充分发挥财政科技经费的引导作用,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推动科技和经济紧密结合,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2013年11月18日,财政部、科技部联合发布《国家科技计划及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规定》(财教[2013]433号),决定在科技部归口管理的国家科技计划及专项管理中引入后补助机制,并根据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制定相应规定。
15、《关于国有金融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关事宜的通知》。2013年11月16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国有金融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关事宜的通知》(财金 [2013]116号),以规范国有金融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行为,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16、《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13年12月6日,为促进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发展,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就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17、《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及税控系统使用问题的公告》。为保障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2013年12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及税控系统使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6号),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改增后发票及税控系统使用问题进行了明确公告。
18、《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为了保障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2013年12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5号),将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 (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进行公告。
19、《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12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3号)规定,安置残疾人单位聘用非全日制用工的残疾人,与其签订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该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的,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的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该公告自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
20、《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为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有关规定,2013年12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2号),就相关问题进行了公告。
21、《关于动物骨粒适用增值税税率的公告》。2013年12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动物骨粒适用增值税税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1号)规定,动物骨粒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 〔1995〕52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的动物类“其他动物组织”,其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动物骨粒是指将动物骨经筛选、破碎、清洗、晾晒等工序加工后的产品。该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22、《关于纳税人无偿赠送煤矸石征收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3年12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纳税人无偿赠送煤矸石征收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0号)规定,纳税人将煤矸石无偿提供给他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征收增值税,销售额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该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