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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立法,将政府代偿纳入法制轨道

2014-03-28何柏生

财政监督 2014年13期
关键词:失物代偿受害者

●何柏生

加强立法,将政府代偿纳入法制轨道

●何柏生

了捍卫国家利益,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赔偿则是为了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如果无限扩大国家赔偿的范围,那么,责任政府的概念就会被彻底扭曲。笔者建议今后在国家财政预算中国家赔偿费用的支出必须“个案处理”。换句话说,今后国家赔偿的每一笔费用都必须写明赔偿的具体理由、具体的计算方法,都必须有具体的责任人,因为只有这样才能防止出现滥用国家赔偿制度的现象发生。■

(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廉政研究院院长、教授)

在我国,政府代偿现象较为普遍。广西平南县民警胡平枪杀孕妇案就是典型一例。胡平因醉酒而枪杀孕妇后,当地政府代偿73万元给受害人家属。其实,不只刑事案件,在矿难、交通、火灾等事故中,政府代偿也很普遍。如果这是民政部门或者红十字会施放的救济款,倒是值得提倡的事情,表明我们更加的人性化了,对弱者更加同情了。遗憾的是,政府所谓“代偿”只是美其名曰,实际上“代”无止境,各级、各地政府只好“代代”相传,无法把代偿了的钱收回,而代偿的钱乃是老百姓的血汗钱。像胡平枪杀孕妇案,法院判决胡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损失只有73324.1元,而政府代偿的73万元恐怕只好永远代偿下去了,指望被判处死刑的胡平偿还,似乎不大可能。

要知道政府官员重任在肩,维持一方平安是党和政府赋予的神圣使命。话说回来,公民遭难,政府出钱也是应当的。三千多年前的古巴比伦《汉谟拉比法典》就规定:“如强盗不能捕到,被劫者应于神前发誓,指明其所有失物,则盗劫发生地点或其周围之公社及长老,应赔偿其所有失物。”这就有点政府代偿的意味。那个时代的“公社”想必也富裕不到哪里去,但却踊跃“代偿”,使失主少受一点损失。如此人性的法律条文自然是我们效法的榜样。但是,我国政府在代偿后,大部分款项无法追回(据财政部统计,代偿的钱仅百分之三追回)。因此,需要换个思路,把这笔钱用来弥补公民遭受刑事、民事侵权时的损失。就是说,不管何人,只要遭受重大的损失,在侵权者无力偿还损失时,政府有义务弥补受害者的损失。这样,政府花了钱,也不冤枉,因为老百姓记着政府的好处。不像现在,政府花了钱,不但没落个好,还跟同案犯似的,替过错者“代偿”,负连带责任。况且,根据法律规定,受害者都能得到应有的补偿,不能像现在这样会哭的孩子有奶吃,让胡搅蛮缠者得利,毒化社会风气。

当然,我国现阶段并不富裕,不可能拿出更多的钱弥补受害者的损失,这就需要立法,明文规定弥补受害者损失的比例。只有这样,才能把当今政府代偿这种于法无据、乱花纳税人钱的行为纳入法制轨道,既维了稳,又显示了政府的人道,还落个依法办事的美名,何乐而不为呢?!■

(作者系西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法律科学》编辑部编审;首届“陕西省优秀中青年法学家”称号获得者)

(本栏目责任编辑: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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