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应对交通事故案件
2014-03-28北京市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乔祥国
北京市炬原律师事务所 律师 乔祥国
随着我国交通运输的不断发达,车辆的日益增多,交通事故也逐渐增多,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处理是每个司机都要面对的问题。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很复杂,涉及人、车、路等多方面因素。机动车驾驶人的驾驶水平、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交通出行环境、道路交通规划的合理程度,以及道路交通标志标线是否完善等因素。本文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说说交通事故的处理办法及相关案例分析。
一、我国法律对交通事故的界定
所谓“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其中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理。也就是说,只要是在道路上和车辆有关的造成损害后果的事件都是交通事故。
二、交通事故现场处理
1.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参与人应及时报案并保护现场,报警及时就医。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2.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进行协商。
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
3.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填写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并共同签名。损害赔偿协议书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保险凭证号、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等内容。
三、保险公司报险程序
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投保人应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报案,报案时间需在48小时之内,并及时告知损坏车辆所在地点,以便对车辆查勘定损。事故发生后,车主应注意保存好各类证明单据,如机动车辆保险单正本原件、复印件等,切忌擅自对车辆进行修复。以某保险公司车险理赔程序为例:(1)报案环节:报案电话:95512;时间:事故发生48小时内;建议现场向保险公司报案,可以得到查勘员的正确引导,避免理赔上手续的不足,未现场查勘也可能造成事故责任无法界定,导致理赔困难,特别是单方事故;(2)查勘环节:接报案后5分钟联系客户,非现场案件可能存在系统问题,可以再次打出险电话,催促或者记录查勘员电话号码主动联系,查勘员与客户联系后根据案件情况给予正确指导。30分钟到达现场;特殊原因会再有电话说明,等待的过程中如果有什么变化可以与查勘员联系。现场查勘。(3)定损环节:损失比较严重,无法现场定损完的案件,查勘后出具查勘报告,到达维修站再致电出险电话进行详细定损;损失较小,单纯外观损失,现场给予定损,并出具定损单;涉及第三方损失,保险公司一样根据实际损失给予定损,然后客户根据责任比例进行赔偿,索取发票到保险公司索赔;(4)核价、核损环节:核价:配件价格分为市场价、特约价两种,根据实际维修单位进行核价,理赔时需提供相对应的发票。核损;对保险事故的性质、定损的合理性进行评定;(5)维修环节;对车辆进行修复;试车;复勘;
对定损更换的配件进行核实,确认是否给予更换,保障车主的利益。
(6)理赔环节:为了保障被保险人权益,建议被保险人自己理赔;
四、解决交通案件的法律规定。
1.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诉讼注意事项
⑴注意相关证据的保存,证据是诉讼的关键。笔者建议,发生交通事故后,保存好事故发生的证据、治疗期间的证据以及双方协商中的证据。⑵选择管辖法院。被告住所地和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法院均有管辖权.而赔偿标准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标准赔偿,所以受害人应当向赔偿标准高的管辖法院起诉。⑶注意交通事故的诉讼时效。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交通事故涉及人身伤害的,法院受理诉讼时效是一年,一般自治疗终结之日起算。交通事故如果不涉及人身伤害的,诉讼时效是两年。
3.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⑴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⑵受害人死亡的,除根据抢救治疗情况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包括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⑶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还包括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五、案例分析
(一)工资收入无纳税证明导致误工损失不能全额支持
【案情介绍】: 2012年6月3日,在海淀区北三环西路青云大厦门前,被告乙驾驶小客车由东向西停靠,原告甲骑电动自行车由东向西驶行,被告乙车辆右后门与原告相接触,原告甲受伤。该事故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乙负全部责任。原告现起诉要求被告乙及保险公司赔偿营养费1000元、误工费30000元、护理费8000元、交通费5000元。原告单位出具原告甲误工证明,原告日薪300元;原告爱人单位出具护理误工证明,其月薪4000元;原告甲及其爱人未提供收入完税证明。被告乙辩称,已垫付原告甲医药费4万元,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和商业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肇事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商业险金额为10万元,医药费中的非医保项目部分不予赔偿,营养费、护理费均无医嘱,不认可。
【法院审理结果】: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甲医药费10000元、误工费10500元、护理费4000元、交通费300元;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甲医药费30000元、营养费1000元(其中4万元直接返还被告乙)。
【律师意见】:本案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我国民法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司法解释、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司法解释及北京市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等相关规定。本案而言,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被告乙投保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被告乙投保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仍有不足部分,由被告乙承担赔偿责任。本案肇事车辆商业险金额为10万元,足以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本案原告主张的误工费、护理费事宜,法院对原告误工费是按照纳税起征点每月3500元计算确定的、对原告爱人护理费是按每日80元计算确定的,可见,原告的误工费及护理费请求没有完全被支持,是因其没有提供完税证明,故法院无法核实其真实收入情况及误工损失情况所造成的。保险公司的非医保项目部分不予赔偿的说法,显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二)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案情介绍】:2013年6月19日,原告甲找被告乙帮忙办事,在与其吃饭喝酒后,乘坐被告乙驾驶的小客车。在北京市朝阳区平房桥上,被告乙驾驶的小客车左前方与一辆小客车右后方发生接触,导致原告甲受伤,该事故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乙负全部责任。原告甲被诊断为右腕软组织损伤、右桡骨远端骨折。原告甲认为被告乙负事故全部责任,主张医药费10000元、误工费4000元、营养费1000元、交通费500元全部由被告乙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乙辩称:对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无异议,对原告主张各项赔偿费用的合理部分同意赔偿。
【法院审理结果】:原告甲找被告乙帮忙办事,在吃饭喝酒后仍乘坐被告乙醉酒驾驶的车辆,原告甲也有一定的过错,故可减轻被告乙的赔偿责任。综合全案情况,由被告乙承担80%的赔偿责任。判决:被告乙赔偿原告甲医药费8000元、误工费3200元、营养费800元、交通费400元。
【律师意见】:本案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我国民法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司法解释及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原告甲在与被告乙一起饮完了酒即乘坐被告乙驾驶的小客车去办事,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其人身遭受损害,原告甲能否要求被告乙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法律问题。我国交通法律法规对驾驶人的要求极为严格,禁止驾驶人酒后驾车,严重者可构成危险驾驶罪。原告甲与被告乙一起饮了酒,自然知道其饮过酒,驾驶机动车非常有危险,但其仍让被告乙驾驶小客车去帮他办事,并且自己也乘坐该车同往。这说明了原告甲自愿承担被告乙酒后驾车的风险,对于原告甲的损害后果,其自身是有一定过错的。本案中,由于被告乙是酒后驾车,其投保的保险公司是可以免责的,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对该事故损害是没有赔偿义务的。从法院对本案的判决结果看,被告乙对原告甲的损害后果的赔偿数额不是全部的,其对原告甲的赔偿责任得到适当的减轻。可见,法院对本案的判决是公平、公正的。
(三)农村户口伤残赔偿金按照城镇标准
【案情介绍】:2013年7月2日,原告甲驾驶电动自行车与被告乙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在北京丰台区新发地天伦锦城小区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经交通部门认定,被告乙负全部责任。原告住院治疗并经鉴定构成伤残,伤残赔偿指数为20%。原告甲主张伤残赔偿金145876元(按北京2012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原告甲系丰台区农村户口。被告乙辩称,已垫付原告甲医疗等费用,原告甲残疾赔偿金应按照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
【法院审理结果】:判决被告乙于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甲伤残赔偿金145876元。
【律师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规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
本案中,原告甲户口类型为农村,其向法院提交了北京市丰台区公安局出具的居住证明、房产证、工作收入证明,以证明其符合“农村居民长期居住在城镇,且其收入主要来源于城镇,其伤残赔偿金应按照城镇标准计算”的条件。理由有以下几点:1.原告甲的提供的工作收入证明显示,其为北京市新发地农产品批发市场职员;2.原告甲的房屋产权证显示该房屋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城镇,该房产证颁发日期为2009年。因此,原告甲其证据材料足以证明其长期居住在城镇且收入来源于城镇,其伤残赔偿金应当按照城镇标准计算,以至其诉讼请求获得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