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线”能划高一点吗
2014-03-27
徐贲
2014年3月,重庆江北区发布党员干部“十条禁令”,包括严禁大操大办婚丧嫁娶等事宜和借机敛财;严禁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或个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严禁以各种名义违规发放奖金、补贴、商业预付卡和实物;严禁用公款相互宴请和组织、参与用公款支付的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或用公款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非公务活动费用;严禁对工作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消极懈怠、办事拖拉和对服务对象态度生硬、蛮横粗暴、故意刁难、吃拿卡要;严禁涉足色情场所和与配偶以外异性发生不正当关系等。江北区区委书记杜和平强调:“制定禁令是划定红线,让党员干部行有所止,改进作风”。这是一道为基层干部划出的红线。
“十条禁令”中,除了“严禁在贯彻执行中央、市、区决策部署上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以及违反程序、不讲规矩,重大事项不按要求请示报告”,差不多都是普通做人道理中的“不端之事”,也就是“坏事”。以“不做坏事”,而不是“多做好事”来作为党员当干部的要求标准,这条“红线”似乎划得低了一点。
即使在中国古代,要不是在买官鬻爵的腐败时期,挑选官员也都要讲究个举贤任能,所谓“贤”和“能”,都是以比“不坏”要高得多的标准划分出来的优秀分子。“贤能”不仅仅是就这些官员的个人优秀品质而言的,而且更是指他们能够为民排忧解难,切实做出利国利民的好事。他们的德性之所以比一般人高,并非他们具有其他人都没有的某些美德,而在于他们掌握着权力和公共资源,理当特别能尽善行的道德义务。这种善行义务就是康德所说的“不完全义务”,一种不是一般的,并非人人都能实行的“做好事”。例如,解救贫困、主持公正、便利民生、不让有钱人欺侮穷人等等。
康德把人的道德义务分为两种:完全义务和不完全义务。如果一件事在逻辑上或实行中,一旦所有的人都这么做(普遍行使)就会造成相互冲突,那么这件事就不能去做。不做这样的事是人的完全义务(perfect duties)。完全义务禁止人有违反普遍法则的行为。例如,人有不杀人、不偷盗的完全义务,因为“可以杀人”、“可以偷盗”不能作为社会的普遍法则。禁止杀人是以生命的价值观念为基础的,没有这样的观念,杀人算不了什么。禁止偷盗是以财产的观念为基础的,如果没有财产的观念,一个人想拿什么就拿什么,也就无所谓偷盗。完全义务又叫“严格义务”(strict or rigorous duties),严格义务不能因个人喜好或选择允许有所例外,任何违反的行为都应该受到法律的惩处。
与完全义务不同,不完全义务(imperfect duties)是一种“不严格义务”或“值得称赞的义务”(laxer或meritorious duties)。例如,你可以做慈善也可以不做,看到有人中风倒地,可以去帮助,也可以不去帮助。如果你有所善行,那是你在尽不严格的义务。不严格义务可以因个人选择而允许例外。例如,就算人人都给父母洗脚表示孝顺,你也可以不这么做。学雷锋做好事也是一种不完全义务,就算人人都学雷锋做好事,你也可以是个例外。一个人做一件不完全义务的事情,奉行的是一个他希望能够普遍化的原则。例如,范仲淹说要“先天下之忧而忧”,那是一个他自己选择去做,也希望别人也能选择去做的事情,尽管他知道许多人根本就不会这么做。
在国家和社会的大环境和制度里,普通个人所能作出的不完全义务善行是很有限的。例如,你看到农民工被欠薪,顶多也不过就是为他们发出不平之鸣而已,并不能给他们以实际的帮助。而官员不同,他们有公权力和行政资源,可以为这些农民工主持公道,强迫欠薪的雇主改变他们的不良行为。不管是由民主选举产生,还是由任命制度来选拔,官员(干部)都不应该只是占据职位的人,而是应该对老百姓有所善行的人。只是要求他们不要做违法、贪腐的事情,那只是提出一些与严格义务差不多的标准。这是远远不够的。官员应该是特别能尽不严格义务的人,这是他们为民排忧解难的义务,必须尽到这种义务,那才是应该由人民来为他们划出的一道红线。
(作者为加州圣玛利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