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结算中工料机补差相关问题的探讨
2014-03-27万尚武
万尚武
(上海徐汇市政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市 200232)
0 前言
沪建市管(2008)12 号《关于建设工程要素价格波动风险条款约定、工程合同价款调整等事宜的指导意见》文件现已执行超过 5 a,属指导性文件,甲方可以执行,也可以不执行,给项目管理甲方带来主动权,乙方竣工结算始终处于被动状态。现招标文件均有工料机补差风险条款,风险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而合同签订甲乙双方协商不一致,该补差文件就未进入合同专用条款。若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将该补差文件作为合同专用条款执行,因属指导性文件,真正到工程竣工结算,执行与不执行该补差文件又有两种可能?未能真正体现合同风险共同分担的责任。即使执行“3,5,8”补差文件,笔者遇到一些相关细节问题,需进一步探讨,以便真正实现合同甲乙双方风险共同承担的责任。
1 主材界定范围需进一步明确
“文件”[注:本文中“文件”均指沪建市管(2008)12 号文]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民防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共四类主材进行约定;而对建筑安装工程、市政安装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水利工程等主材均未进行约定。笔者认为有必要进一步规范,以便有统一执行标准。
2 补差风险权重有待拓展
“文件”中规定对“人工价格的变化幅度原则上大于± 3%(含 3%下同)、钢材价格的变化幅度原则上大于± 5%、除人工、钢材外上述条款所涉及其他材料价格的变化幅度原则上大于± 8%应调整其超过幅度部分要素价格。”该规定相对于房屋建筑工程补差权重比较大,除人工为共性外,主要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工程,钢材补差权重为 5%;而相对于市政土建工程,如道路工程、排管工程,主材为三渣、水稳、沥青、管材、土方等,补差权重为8%;水利工程主材为浆砌块石、混凝土、土方等,补差权重为 8%;机电设备安装工程补差权重未规定。上述补差相对于建筑工程权重较大,风险相对较小;而相对于市政土建工程、水利工程等,补差权重相对小,竣工结算价格风险相对增大。笔者建议,对各类工程主材使用量占建设项目造价比重进行测算,涨幅进行分类统计,以寻求合理风险平衡点,最终实现各类工程补差幅度相对接近,尽量使各类工程风险幅度水平接近,避免不同类型工程出现不同价格风险的情况。
3 补差材料税金计取争议,有待进一步明确
针对一项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按“文件”进行工料机补差,然后将补差值计入工程总造价,补差值也要发生税金,而“文件”未对补差税金进行说明,导致竣工结算有争议。笔者建议,“文件”应进一步规范,工料机补差税金也应计入工程总造价中。
4 合同签订不规范,导致补差计算方法有争议
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按“文件”进行工料机补差。具体采用加权平均法、算术平均法,合同未作规定,导致补差结算有争议。
竣工结算,由于合同未规定,导致施工方分别采用加权平均法、算术平均法进行计价测算,哪种方法测算对自己有利,就按哪种方法进行计价。
笔者认为,签订合同应明确哪种补差计算方法,以及补差工期的规定,避免不必要的争议。
5 中标材料价已上浮,补差执行标准有争议
中标材料价已上浮,竣工结算会发生两种结果:第一种情况是按施工期市场信息价与中标期市场信息价进行对比,按“文件”进行工料机进行补差;第二种情况按施工期市场信息价与中标上浮后工料机信息价进行对比,按“文件”进行工料机进行补差,导致竣工结算补差有争议。笔者建议按第一种方案进行补差更为合理。
6 “文件”中施工期与合同期理解不一致,导致补差出现争议
第一种情况,建设项目按合同如期开工,由于过程中种种原因,导致合同延期,竣工结算按实际施工工期进行补差,施工方无疑义。
第二种情况,建设项目已中标,由于前期原因导致合同期内项目未开工,项目延期 2 a 甚至时间更长,在不重新招标情况,项目竣工结算,工料机补差出现争议:第一类情况,按“文件”规定实际施工工期与合同中标工期进行对比,进行工料机补差;第二类情况,由于甲方原因,不能按合同开工,合同期内风险约定已失效,不执行“文件”补差规定,按中标费率及工料机下浮,实际施工期工料机进行计价,导致竣工结算补差有争议。
笔者认为,出现第二种情况结算两种计算方法,需签订补充协议,进一步规范竣工结算及补差计算方法,避免不必要争议。
7 “文件”未对无定额子目按市场报价项目补差作进一步规定,出现争议
“文件”对有定额子目报价,可进行工料机补差;而对定额缺项,按市场报价项目,因无定额工料机子目,则无法进行补差。
如高架钢箱梁,中标按市场询价,施工单位以合同形式签订,而中标以后发生材料涨价,清单内按市场报价,无定额“人、材、机”,也就无法执行补差。
又如机电设备等方面也存在类似情况,按“文件”补差无依据,导致竣工结算补差有争议。
此类情况,建议“文件”进一步规范,明确补差原则,以便竣工结算补差有依据。
8 “文件”属指导性文件,辅助材料、机械台班补差执行标准出现差异
第一种情况,只要不超概算,辅助材料、机械台班补差全部计价。
第二种情况,因竣工结算已接近概算,若主材、辅助材料、机械台班补差全部计价,就出现超概算盘子,则出现补差仅计部分主材,辅助材料、机械台班补差也就很难计取。因“文件”属指导性,主动权在甲方手中,甲方多数不愿再申请调概,导致乙方补差很难全部算到,乙方结算风险增大。
针对第二种情况,因“文件”属指导性,甲乙双方也仅能协商解决,甲方若能申请调概,对乙方应是完美结算。
9 结语
沪建市管(2008)12 号文已执行五年多时间,对规范建设行业设计概算、招投标、竣工结算,规避材料涨价风险,纲领性文件给工程造价提供了依据。笔者在竣工结算过程中,对“文件”补差遇到的一些问题,如补差税金是否计价、补差计算方法的选择、中标按市场报价项目是否补差等相关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也不知对否,提出来与大家共同探讨,以期造价管理行业进一步完善工料机补差机制。
[1] 《关于建设工程要素价格波动风险条款约定、工程合同价款调整等事宜的指导意见》[沪建市管〔2008〕12 号][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