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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试点的调查分析及应对策略

2014-03-27王诗韵孙红梅

商业会计 2014年4期
关键词:税负营改增

王诗韵 孙红梅

摘要:2013年5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进一步明确自2013年8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扩至全国范围,从上海试点和第二批试点的情况来看,有喜有忧,“营改增”对企业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其中对交通运输企业的影响比较明显。

关键词:营改增 交通运输企业 税负

一、引言

2013年5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进一步明确自2013年8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扩至全国范围。《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营改增”试点先在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以及鉴证咨询)、生产性服务业进行。第二,在现行的增值税17%和13%两档税率的基础上,新增设11%和6%两档低税率。建筑业、交通运输业等适用税率为11%,除有形动产租赁适用税率为17%,试点现代服务业中的其余行业均适用6%的税率。第三,在试点期间,试点行业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并根据增值税特点进行调整;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在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

从前两批试点的情况来看,“营改增”成效明显,大部分企业的税负都有所下降,然而部分企业税负却不降反升,其中以交通运输企业最甚。除了新改革制度缺陷外,自身没有适应这一改革也是主要原因。如果企业经营方式与增值税不匹配,迟早要被市场淘汰,只有顺应市场经济和改革,化挑战为机遇,才能得到更大的利润空间,更好的发展,前期试点中企业的经历无疑具有借鉴意义。

二、交通运输企业“营改增”的必要性分析

交通运输业作为国家基础服务行业,不仅对一国的经济起到推动作用,并且关系着一个国家的民生问题,它的发展对其他产业的发展有着不可替代的推动作用;进一步分析“营改增”也会间接的影响到其他产业,所以,交通运输企业若能把握好这次“营改增”的机遇,对其他产业也会有着积极的影响作用,而充分了解交通运输业“营改增”的必要性是把握此次机遇的第一步。

(一)征收营业税存在着重复征税的现象

运输过程是生产过程在流通领域的继续,也是货物增值的过程。而交通运输业被纳入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时是就收入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不能抵扣外购材料和劳务等所含的进项增值税额,从而造成了重复征税,加重了交通运输业纳税人的负担。

(二)完善增值税,进一步消除重复征税

我国流转税税制在探索的实践中发现,增值税征税的范围越广,其税款征收的链条就越紧,进而就越有利于消除重复征税。增值税专用发票在交通运输业的使用,使其成为增值税链条中的一环,这样在运输中的上下环节都得到了正常抵扣,完善了增值税链条,进一步消除了重复征税。

(三)促使交通运输企业的财务核算规范,深化行业体制改革

增值税税法中规定,对于不能正确核算进、销项税额或不能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申报、提供纳税资料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有权取消其进项税额抵扣,并按销售收入全额征税。这样,必然会促使交通运输企业认真建账、设账,完善会计核算,加强财务管理,增强企业竞争力。

(四)有助于促进我国公共交通行业及民航业的发展

油价的节节攀升使交通运输行业的成本压力增大,特别是公共交通行业和民航业几乎已到了亏损的境地,交通运输行业的营业税征收就不能抵扣油价中已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这无疑对它们是雪上加霜。如果改征增值税,运输企业就可以抵扣成本及新增固定资产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减轻企业税负。

(五)有助于促进交通运输业技术改造,减少能源消耗和环境污染

交通运输业隶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时,新增固定资产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大大降低了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的动力,从而造成了目前交通运输行业的设备陈旧、技术落后,造成运输设备耗油量大、污染物排放大的现状。所以,改征增值税不仅有利于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同时也可以减少能源消耗、降低环境污染,提高我国运输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三、试点情况调查分析

本文以上海为例来分析“营改增”的情况。上海是第一个试点,我们对上海调查是采用被调查试点企业填写问卷和座谈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的,共调查了91家“营改增”试点的企业。调查基本情况见表1。

上海“营改增”整体情况是可喜的,据调查,上海试点近七成企业税负减轻。上海试点企业共12.86万家,其中小规模纳税人企业8.81万家,占68.5%,小规模纳税人从改革前的5%营业税改为3%增值税,税负自然下降。“营改增”的根本目标是为了更好地发挥增值税的中性作用,减少间接税的重复征税,从而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对处于下游的服务业企业来说,上游企业更愿意与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开展业务往来,“营改增”在提升了下游企业竞争力的同时也使上游制造业企业可以获得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从而减轻税负。

然而与此同时,也有部分行业企业的税负不降反增,最有代表性的就是交通运输行业的一般纳税人,例如某主营汽车运输的企业,拥有运输车辆400辆,每年运输各类汽车350万辆。按照每月3 000万元营业收入计算,如按原3%计征营业税,应纳税90万元。“营改增”后,税率调整为11%,扣除进项税额,应缴税280万元,比原来增加190万元。

上海试点中的交通运输企业的问题不可否认和由于当时“营改增”仅在上海进行,外省市无法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许多运输企业在外地发生的进项税额无法抵扣或“营改增”政策漏洞有关,但深究下去,税负不降反升的企业自身原因也不容忽视,在如今的磨合期,若企业能在这种种不利的环境中找到机遇,终会降低成本,在竞争中获得优势。

通过上海的调查显示,税负增长较大的企业大多是采取挂靠经营的模式,造成了抵扣税少,税负升的现象。改革后一些企业开始转变经营方式,单位统一结算,统一在可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地方领卡加油,加强管理,这样公司得到了抵扣,税负下降,而那些不愿意改变的业主,最终只能退出该行业的经营。

四、应对策略

(一)增加进项税额的抵扣

交通运输企业可以采用多增加进项税额的方式来降低税收负担。企业可以尽量在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加油站和修理厂加油和修理,如改革后向现代经营方式转变的企业,进行单位统一结算,统一在可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地方领卡加油,提供相关资料,取得正确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企业也可以通过增加固定资产的方式来抵减税额。

(二)涨价

为了抵消改革带来的不利影响,在成本不变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涨价方式,使得企业保持税后利润不变。改革前,运输企业缴纳营业税,客户只能按照7%的税率抵扣进项税额,营改增后,客户可以按照11%的税率凭票扣税,客户的进项税增加,在销项税不变的情况下,需要缴纳的增值税减少了,对于一般运输企业而言,改革后涨价不过是和客户谈判利益共享的问题。

(三)申请为小规模纳税人

“营改增”试点后,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而言,从事装卸搬运和货物运输服务的运输企业从原来按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改为按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从事仓储、配送及货运代理等物流辅助服务的运输企业从原来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改为按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前者的税率虽没发生变化,但增值税没有重复纳税,服务接受方也可以按照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增值税扣除率7%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减轻了企业的税负。显然,与一般纳税人相比,小规模纳税人更为有利,而试点实施办法的500 万元标准相较于原有的80 万元也有了较大幅度的提升,这一规定更有利于一些企业申请成为小规模纳税人。

(四)实行差别税率政策

在对上海的研究中还发现,“营改增”之后,交通运输业中不同规模和不同运输类型的企业税负变化又是不一样的。各企业税负减少比例不同,不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最终必然会导致交通运输业内部进行不公平竞争。交通运输业在国民经济中的特殊地位使得它的税收转型不仅仅是纯粹的经济问题,更成为错综复杂的社会问题,所以,政府在对交通运输业进行税收转型时,必须保证在其转型后相关企业的利益不受侵害。因此交通运输业可以采用较低的增值税税率,并在税率设计上可适当采用差别税率政策。

五、小结

营改增不是一个简单的价内价外税收核算或财务管理的变化,而是对企业经营模式、内部管理、制度、合同法律和采购各个方面产生深层次的影响。如果运输企业不从经营模式上进行优化以适应增值税制度,它势必会被“营改增”所淘汰。Z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S].财税[2013]37号.

2.孟宪国.上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情况调查[J].统计科学与实践,2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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