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知识的产权和物品属性与屡禁不止的补课现象
2014-03-26徐淼宋媛
徐淼 宋媛
[摘要]关于在当前法律严厉禁止、执法力度不断加大的情况下,社会上为何存在大量的补课现象,已有研究虽然较多,但由于在分析中缺乏完整的框架结构,因此科学性大大下降。文章通过构建专业知识产权上私人性与物品上公共性的分析框架,来论证为何在当前,虽然补课教师的数量在减少,但参与补课学生的数量却逐渐增多。进而通过在法律的层面上提出对策,来解决这一问题。
[关键词]补课 专业知识 私有产权 公共物品
近年来,各类课外补课现象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虽然早在10年前教育部就颁布了补课禁令,并在2006年发布的《教育部关于贯彻<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法的若干意见》中进一步强调要严厉禁止各种形式的补课行为,而且,各省市也加大了对补课现象的查处、对补课教师的惩罚力度,但补课这一热潮并没有减退,参与补课的学生不仅没有减少,反而呈现越来越多的趋势,这与国家教育改革的目标背道而驰。2010年7月,我国颁布了《国家中长期教育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其中指出到2020年要实现高中阶段教育的普及。而从当前的教育体制及升学制度来看,随着规划纲要的不断落实,会引起高中学生数量的持续增长,而为争夺大学录取通知书这一稀缺资源,必然提高学生对补课的需求,这将加大国家禁止补课现象的难度。
为有效的制止课外补课现象,同时降低规划纲要实施过程中带来的负面影响,本文首先通过对已有的关于当前补课现象为何会大量存在以及解决对策的研究进行评述,发现关于补课现象存在的根本原因,虽然已有研究一致认为主要是由于当前的应试教育,使得学生对补课具有现实的需求,但在分析的过程中,往往缺乏较为严谨逻辑框架和有效的分析工具,而关于解决对策方面,通过评述,本文发现,在已有研究所提出的三方面对策中,对于能够短期内有效的制止补课现象,采取从法律机制入手将更为可行。在此基础上,本文通过应用产权经济学及公共经济学相关理论,论证由于专业知识这种人力资本产权的私人属性及物品的公共属性,教师具有了决定如何使用专业知识的排他性权利。而为购买到能够规定教师如何使用专业知识的权利,国家通过租金激励代替市场上的利润。但是在监督和查处成本的限制下,部分教师的关于如何使用专业知识的权利被搁置在了公共领域,进而在学生需求大量存在的前提下,教师对公共领域的租值进行攫取,即凭借着排他性的使用权而将专业知识以俱乐部物品的形式向学生提供。又由于俱乐部物品虽具有排他性,但并不具有竞争性,因此也就出现了在当前国家法律规定严厉禁止、大力查处教师补课的背景下,补课教师数量虽在减少,但参与补课学生数量不仅没有减少,反而出现却逐渐递增的趋势。在文章最后,本文将从法律层面上提出具体的解决对策。
一、关于补课问题相关研究的评述
关于补课现象为何屡禁不止,大量存在,虽然已有的研究很多,但对于补课现象存在的根本原因,已有研究得出了一致的结论,即在当前应试制度下,学生对补课存在现实的需求,如文雨(2009)指出补课是应试教育的必然选择[1]。熊明川(2010)认为教育体制的应试机制及教育资源的分配不均是根本原因[2]。马文化,马龙云(2010)认为不合理的应试教育是造成补课风严重的最根本原因[3]。然而,已有的研究虽然在这方面达成一致,但基本上又都是就事论事,因此在两方面存在较大的欠缺:一是在分析中缺乏必要的理论基础和分析工具,二是没有建立较为完整的分析框架。因此使得研究的科学性大大降低。
而关于如何能够有效的消除大量存在的补课现象,已有研究则主要从三个角度提出对策:第一是从道德层面入手,主张通过道德体系的建设,唤醒教师的道德意识,来消除这种不合理的补课现象[4-5];第二是认为当前以应试教育为主体的升学制度,才使得学生对补课存在现实的需求,因此应该改革当前升学制度,具体则应该推行素质教育[6-7];第三是从法律层面入手,提出要求加强法制建设,具体应该从加大执法力度和对补课教师的惩罚力度来遏制补课现象[8]。而对于是否能够在短期内有效的解决补课现象大量存在的问题,首先,从制度的角度来看,道德体系这种非正式制度的建立是一个较为漫长的过程,因此作为短时期内有效解决补课问题的对策,效果将不会十分显著;其次,在当前,我国对于素质教育还属于探索阶段,关于素质教育这一概念的界定也十分模糊,因此素质教育的推行必定是一个渐进的,较为漫长的过程,这也说明在短时期内,对于解决补课问题,仓促的进行升学制度改革,草率的推行素质教育并不可行。再次,如果从制度变迁的角度来看,由于属于强制性变迁,使得法律机制的变迁在两方面具有优势:一是转变和调整速度较快,二是一经确立和实施,会在短期内有效的发挥其作用。因此对于短期内解决补课现象大量存在的问题,相对于前两种措施而言,采取法律手段将更为可行,然而在当前,虽然国家的执法和处罚力度在不断加大,但补课这一热潮却没有出现减退的趋势,这说明只加大执法及对教师的处罚力度,并不能有效解决补课这一问题,因此也就意味着还需要对当前的法律制度进行调整和完善。
二、专业知识产权上的私人性与商品上的公共性
(一)专业知识的人力资本属性与人力资本的产权特征
虽然早在古典经济学阶段,威廉.配第,亚当·斯密和大卫·李嘉图等人就对人力资本的存在和价值进行了一定的描述,但在经济学领域,对人力资本的内涵、投资形式、投资收益等方面进行全面、系统性研究的当属舒尔茨,因此舒尔茨(1960)也被公认为人力资本理论的奠基人,在舒氏看来,人力资本是体现在劳动者身上的一种资本类型,它以劳动者的数量和质量,即劳动者的知识程度、技术水平、工作能力以及健康状况来表示,是这些方面价值的总和①。因此从这方面来看,专业知识无疑属于人力资本中的一种,而且是人力资本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关于人力资本的属性,周其仁(1996)的研究得出以下结论:首先,人力资本是“主动资产”,并天然属于个人,其次,人力资本产权同时具有三大基本特征:第一,人力资本天然归属个人;第二,人力资本的产权权利一旦受损,其资产可以立刻贬值或荡然无存;第三,人力资本总是自发地寻求实现自我的市场[9]。这就是说,诸如劳力,掌握和运用知识的技能,学习能力、以及努力、负责、创新、冒风险、对潜在市场机会的敏感等等一切具有市场价值的人力资源,不但总是附着在自然的个人身上,并且只归个人调用(周其仁,2000,)[10]。
(二)专业知识产权上的私人性
从周其仁对人力资本产权特征的描述,并结合产权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可以得出两个关于人力资本产权的基本结论,第一,从所有权上来看,个人对自身的人力资本具有独立的所有权,即所有权的私人属性。第二,独立的所有权又决定了个人对自身人力资本具有排他的使用权(在没有进行产权交易的情况下),而排他的使用权又使得个体具有能够决定如何以及采取何种方式使用自身人力资本的权利②。当把问题具体细化到人力资本中的专业知识时,情况也是如此。因此对于教师而言,一般来说,由于对自身的专业知识具有独立的所有权和排他的使用权,因此,其会充分利用这两项权利,进而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来决定如何对自身所具有的专业知识进行利用。
(三)专业知识物品上的公共性
萨缪尔森(1954)将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物品定义为公共品(纯公共物品)[11]。在萨缪尔森的基础上,奥尔森(1995)将具有非排他性或非竞争性的物品定义为准公共品[12]。而关于知识的属性,Stiglitz(1999)认为,与其他物品不同,知识具有很多公共物品所具有的特性,可以说是全球性的公共物品[13]。吴江(2010)也指出,知识不是一般的商品,而是一种特殊的商品,知识产品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质,在使用和消费上有非排他性[14]。具体从竞争性和排他性两个维度来衡量,Hall和Mairesse(2006)则认为,知识无疑具有非竞争和非排他(至少可以说很难排他),因此属于公共物品[15]。Frost和Morner(2010)也认为知识具有非竞争和非排他的公共品特性[16]。而从一般的专业知识(天然)来看(抛开知识产权的保护不谈),在自然条件下,首先,一个人对其的学习和运用并不能排斥其他人对其的学习和运用,其次,专业知识一旦被某一个体所获得,向其他个体传递的边际成本会大大降低。因此从公共品的定义来看,对于一般的专业知识,关于其自然属性,也具有公共产品的特性,而且更接近于萨缪尔森所述的纯公共品。
三、人力资本使用权的排他性与教师对自身专业知识的使用方式
虽然从物品的属性来看,专业知识具有公共品特性,但是当其附于某一个体身上时,就变成了该个体的人力资本,因此从产权的角度来看,该个体就获得了对专业知识的排他性所有权和使用权,在这种情况下,专业知识的公共品特性能否实现就完全取决于个体如何行使专业知识的使用权、对专业知识采取何种使用方式。从排他性和竞争性两个维度来看,一般来说,个体对专业知识应该具有四种不同的使用方式,第一种是个体对自身的知识进行保护,不传授给任何其他个体,此时的专业知识成为了私人物品;第二种是以其他个体满足该个体所提出的交易条件为基础,进而向其他个体传授专业知识(如其他个体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才能接受到专业知识的传授,但并不限制其他个体的数量),此时专业知识的传授由于具有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因此成为了俱乐部物品;第三种是个体对接受传授人员的数量进行限制,进而使专业知识具有竞争性,因此时的专业知识此成为了准公共物品;第四种是个体无条件的向任何其他个体提供,因此此时的专业知识接近于纯公共物品。而在现实中,专业知识的传授具体以哪种形式出现,专业知识具体体现出哪种属性,一般来说,取决于拥有它个体的最大化行为。
四、当前公立教育体制的本质与教师的补课行为
正如上文所述,一般来说,教师会根据自身的最大化目标来决定如何行使对自身专业知识所具有的使用权,如果从交易的角度来看,也就是说,教师会以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为目标来决定如何与其他主体交易自身的专业知识。而在当前政府主导的教育体系下,国家主要通过财政支出转移,即通过向教师转移部分政府部门的租金来代替市场上的利润,来购买教师对专业知识的使用权中关于如何使用专业知识的这项权利,使教师对专业知识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中的该项权利发生分离,试图通过买断这项权利,来推动教师将自身的专业知识转变为纯公共物品,进而无条件,无差别向其所有学生提供的目标。但是根据巴泽尔(1997)的观点,除非产权得到完全的界定——在交易成本为正的情况下,这是永远做不到的——部分有价值的产权将总是处在公共领域当中[17]。也就是说,由于彻底的监督教师是否履行该义务需要十分昂贵的交易成本,因此从边际上来看,总会有部分教师关于如何使用专业知识的这项权利被搁置在了公共领域,而为了避免租值的耗散,并使公共领域内的租值最大化,教师将对自身专业知识的使用方式进行了转变,从无条件向学生提供转向了有条件向学生提供,即采取使专业知识从纯公共物品转变成具有排他性而不具有竞争性的俱乐部物品。具体来说,在现实中,教师通过采取收费式补课的方式,来实现公共领域租值的最大化。
五、当前法律制度未降低补课热潮的归因
在部分教师关于如何行使专业知识的使用权处于公共领域,进而引起租值攫取,导致补课现象大量存在的情况下,国家试图通过法律的制定和执行来制止该现象。但是从当前来看,虽然补课教师数量的在减少,但参与补课学生的数量不仅没有减少,反而出现逐渐增多的趋势。本文认为,导致该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三个:其一,根据巴泽尔所述可知,虽然执法部门的大力查处能够降低补课教师的数量,但由于交易费用的存在,也会导致公共领域的存在,因此补课教师的数量不会降低为零;其二,在该公共领域范围内,教师仍然具有对专业知识排他性的使用权利,而从物品属性上来看,专业知识又具有公共品特性,在这一框架下,教师通过选择将专业知识以俱乐部产品的形式向学生提供,仍然能够攫取到公共领域内的最大化租值;其三,随着学生数量的增多,学生之间竞争的加剧,对补课的需求必然提高。又由于俱乐部产品虽然具有排他性,但不具有竞争性,因此,对于某一学生而言,只要付费,就能够获得教师向其传授专业知识的权利,不会受到参与补课的学生数量多少的影响,所以随着学生竞争的加剧,参与补课学生的数量一般会提高。
六、关于消除补课现象的对策
从对已有研究的评述中,笔者发现,关于消除补课现象的对策,已有研究提出的道德体系建设与推行素质教育虽然在长期内具有较大作用,但由于非正式制度变迁的渐进性及素质教育推行的缓慢性,因此短期内的作用十分有限。想要在短期内有效的消除补课现象,重点应该考虑从法律方面入手,采取突变性的制度变迁。在当前,教师采取补课行为主要是由于处于公共领域内的权利具有较高租值,而通过深层分析,可以进一步发现,处于公共领域内的那部分权利之所以具有较高租值,主要由于学生的需求所引起,因为在当前的升学制度下,使得进入大学的这项权利成为了稀缺的、能够在未来带来较高收益的资源,所以学生愿意为获取教师的专业知识而付出一定的代价③[18],同时,学生的肯定和支持态度也使得国家监督和查处补课现象的难度加大,进而虽然制定了加大执法力度、加重对教师处罚的法律制度,但由于监督和查处到补课现象概率的降低,参与补课的学生又免于处罚,导致当前法律制度的威慑力不能有效发挥。从更极端的角度来讲,由于教师实现公共领域租值最大化的途径是将专业知识以俱乐部产品的形式提供,因此只要补课的教师没有被完全查处,那么参与补课的学生数量就不会出现下降的趋势。而可以更有效解决该问题的法律安排,本文认为,重点应该从降低学生的需求入手,具体则可以通过降低学生参与补课的收益预期来推动学生需求的下降。从当前来看,一个可行的法律安排是在对教师进行处罚的基础上,另加规定,只要参与补课,一经发现,就取消学生参加高考的资格。该项法律安排的制定,一方面会直接降低学生的补课需求,一方面会通过降低学生的补课需求而间接的降低公共领域的租值。因此会同时降低教师提供补课和学生参与补课两方面的意愿,进而可以更有效的制止当前的补课问题。
[注释]
①这一概念是舒尔茨在1960年美国经济协会年会发表人力资本投资的演讲中所提出。
②张五常在卖桔者言中曾指出,劳力和知识都是资产。每个人都有头脑,会自行选择,自作决定。我要指出的重要特征,是会做选择的人与这些资产在生理上合并在一身,由同一的神经中枢控制,不可分离。181 1988 四川人民出版社。
③南方日报记者在广东省做的一项调查显示,从当前来看,虽然“禁补”的呼声、投诉不绝,但在“禁补”对立面上,要求补课的声音似乎更为浩大,在众多受访的学生中,超过90%的学生赞同补课。
[参考文献]
[1]文雨.“补课”是应试教育的必然选择[J].甘肃教育,2009(23).
[2]熊明川.对“禁止有偿补课”的理性思考[J].教学与管理,2010(10):9-10.
[3]马文化、马龙云.补课风屡禁不止背后的文化根源分析[J].广西教育,2010(02)12-13.
[4]该“补课”的是师德[EB/OL].南方网(opinion.southcn.com),2009年5月13日.
[5]黄维春.莫让有偿补课毁了师德[J].江淮法治,2008(24):21.
[6]于静.中小学学生“校外补课热”的社会学分析[J].消费导刊,2009(09):194.
[7]马得清.假期补课的根本原因揭秘[EB/OL].光明网,2010年4月4日.
[8]张忠富、王海清.学校有偿补课存在的原因及对策[J].中国价格监督检查,2009(06):33-34.
[9]周其仁.真实世界的经济学[M].中国发展出版社,2002:19.
[10]周其仁.公有制企业的性质[J].经济研究,2000(11):1-12.
[11]Paul A. samuelson. The Pure Theory of Public Expenditure[J]. The Review of Economics and Statistics,Volume 36,Issue4(Nov,1954):387-389.
[12]曼瑟尔·奥尔森著.陈郁等译.集体行动的逻辑[M].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47.
[13]Joseph E. Stiglitz. PUBLIC POLICY FOR A KNOWLEDGE ECONOMY[J]. Department for Trade and Industry and Center for Economic Policy Research, London, U.K.January 27, 1999:1.
[14]吴江.知识的特殊商品属性[EB/OL].转载于北京社科规划网( www.bjpopss.gov.cn),2001年10月29日.
[15]Bronwyn H. Hall, Jacques Mairesse. EMPIRICAL STUDIES OF INNOVATION IN THE KNOWLEDGE DRIVEN ECONOMY[J]. Economics of Innovation and New Technology, Volume 15, Issue 4 & 5 June 2006:289-299.
[16]Jetta Frost, Michele Morner. Overcoming knowledge dilemmas: governing the creation, sharing and use of knowledge resources[J].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Strategic Change Management. Volume 2, Number 2-3/2010:172-199.
[17]巴泽尔著.费方域、段毅才译.产权的经济分析[M].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17.
[18]谢苗枫、汤凯锋.教育部颁布补课禁令10年 学生家长称形同虚设[N]. 南方日报,2010年8月15日.
(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研究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