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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农村土地流转模式的博弈分析

2014-03-26

新疆财经大学学报 2014年1期
关键词:农村土地新疆农户

张 晨

(新疆财经大学,新疆 乌鲁木齐 830012)

一、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实行了土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该制度下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劳动与收益直接挂钩,打破了原有的平均分配方式,调动了农户的积极性,提高了生产率。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经济形势的转变,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显露出越来越多的弊端。例如,由于法律规定土地归农村集体组织所有,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模糊性使农民只有土地的经营权而无所有权,因而降低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同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导致农村土地细碎化与分散化,一方面造成土地的粗放利用,阻碍了农业机械化和现代化的实施,影响了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不利于农业的规模化经营;另一方面因基层干部掌握土地发包、调整地价、决定费用收取等权力,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出现了一部分干部利用土地寻租的现象,极大地损害了农户的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说,土地制度变迁势在必行。

新制度经济学建立了一系列制度变迁的实证模型,其中较有影响的是诱致性变迁和强制性变迁。诱致性制度变迁是指对现行制度安排的变更或替代,或是新制度安排的创造,它由个人或一群人,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强制性制度变迁是由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实现的制度变迁。与诱致性制度变迁必须由某种在原有制度安排下无法得到的获利机会而引起不同,强制性制度变迁可以纯粹因在不同选民集体之间对现有收入进行再分配或重新分配经济优势而发生。[注]林毅夫:《关于制度变迁的经济学理论》,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394~396页。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参与者包括农户、投资者和政府。若农户自发进行土地流转,并直接与投资者进行谈判,这种模式属于诱致性土地流转模式;而由政府主导土地流转的各方面,并且与农民进行谈判,则这种模式属于强制性土地流转模式。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这为新时期农业发展指明了方向。加快农村土地流转,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必然选择,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必由之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先要通过一定形式,将分散、零碎的土地从千家万户置换出来,集中连片,然后按市场经济规律重新安排使用土地,进行适度规模经营,用现代科学技术改造、提升、推进农业,提高农业生产集中程度,降低生产成本,实现规模效益,增强农户抵御自然风险和驾驭市场的能力。土地是农村最重要的生产要素,通过土地流转,可吸引优质要素投向农业领域。同时,通过土地流转,让不再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向城市、小城镇集聚,为发展工业提供劳动力,为发展服务业提供需求,这有利于加快城镇化、工业化进程,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新疆“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要大力推进农牧业现代化,促进农业规模化生产、集约化经营,提高农业生产率,而土地流转是实现农牧业现代化的根本途径。2012年上半年,新疆总流转土地面积约为333.9万亩,占家庭承包土地总面积的11.07%,[注]《新疆土地流转在积极稳妥中向前推进》,见www.hexun.com/2013-03-22/152364411.html。远低于全国21.5%的平均水平,仍处于土地流转的初期;同时土地流转在地区间、主体间差异较大,存在着流转方向单一、过程不规范等问题,且疆内可供借鉴的土地流转模式较少,没有形成一定规模。因此研究新疆土地流转模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土地流转模式的博弈分析

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着3个主体,即政府、投资者和农户,其中农户与投资者以及政府与农户的博弈都是建立在鲁宾斯坦模型的基础上进行的。

鲁宾斯坦模型的基本情形是假如两个人要分一块蛋糕, 博弈者A将分得蛋糕的x份额,博弈者B将得到(1-x)的份额,x、(1-x)均为不小于0的数值。两个博弈者进行轮流出价。博弈者A提出一个划分方法即(x,1-x),博弈者B可以接受或拒绝这个提议。如果他接受了,则博弈结束;如果博弈者B拒绝这个提议,那么他会提出一个划分方法(y,1-y),博弈者A可以接受或者拒绝。博弈过程将按这种方式持续进行下去,直到他们达成协议。若他们最终没有达成协议,那么他们什么也得不到。讨价还价的成本由贴现因子δ(0<δ<1)表示。若在t期博弈者们同意(x,1-x)的分法,那么博弈者A的得益就是δt-1x,博弈者B的得益是δt-1(1-x)。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对于参与者而言,达成协议的时间越长,蛋糕就会越小。双方在经过无限期博弈后,整个过程有唯一的逆向归纳解,即在第一阶段博弈者A向博弈者B提出分配方案S=1/(1+δ),后者接受该方案。

(一)诱致性土地流转模式——农户与投资者的博弈

由于在农户与投资者谈判的过程中存在着外部选择,即当投资者出价低于农户预期时,农户可以选择不流转土地而自己经营,或将土地流转给出高价的其他投资者;同样,当农户的出价高于投资者的预期时,投资者也可以选择不投资或投资给低价流转土地的农户。

如果外部选择存在,则每一个参与人在拒绝对方的出价之后,除了自己在Δ单位时间后可以开出自己的出价,还可以在拒绝对方出价的同时选择外部选择,从而终束博弈。在农户与投资者之间关于土地流转的收益分割的讨价还价博弈中,双方都有自己的外部选择,每个参与者都有3种选择:一是接受该出价;二是拒绝该出价并在Δ>0时间单位后进行还价;三是拒绝该出价并退出,此时谈判以无协议的结果结束。

效用函数如下:如果参与人在时点tΔ(t = 0,1,2,3,…)时达成协议,同意分给参与人i的份额为Xi(0≤Xi≤π),则参与人i的支付是δXi。如果双方因为一个参与人在时点tΔ选择退出而无法达成协议,那么参与人i就采纳他的外部选择,并获得支付Wi(满足WA<π,WB<π 以及WA+WB<π)。外部选择点是支付对(WA,WB),其中Wi是参与人i的外部选择。如果双方长久地意见不一,则每一个参与人的支付皆为0。

此时讨价还价博弈中唯一的子博弈精炼均衡为:参与人A总是出价XA*,当且仅当XB≤XB*时,参与人A总是接受出价XB;当且仅当δAXA*≤WA时,参与人A在收到出价XB>XB*后,总是选择退出。参与人B总是出价XB*,当且仅当XA≤XA*时,参与人B总是接受出价XA;当且仅当δBXB*≤WB时,参与人B在收到出价XA>XA*后,总是选择退出。XA*和XB*的表达式如下:

其中μA=(1-δB)/(1-δAδB),μB=(1-δA)/(1-δAδB)。

在极限情况下,当Δ→0时,参与人A获得的唯一子博弈精炼均衡份额XA**收敛于:

其中ηA=rA/(rB+rA),ηB=rB/(rB+rA)。参与人B获得的唯一子博弈精炼均衡份额收敛于(π-XA**)。[注]阿伯西内·穆素:《讨价还价理论及其应用》,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6~77页。

在这个唯一子博弈精炼均衡中,协议在时点0达成时,讨价还价的结果是帕累托最优的,参与人没有采用他们的外部选择。当农户的外部选择比较低时,投资者获得与没有外部选择时的标准讨价还价博弈相同的份额;当农户的外部选择比较高时,投资者获得的份额是给予农户外部选择的补偿后剩下的收益。

由于投资者之间的竞争,农户的外部选择会不断增加,但只要农户的外部选择不大于整个土地的收益贴现π,则投资者的份额仍然是大于零的。然而,投资者并不是大于零的收益率项目都会进行投资,而是要使项目投资的回报率不低于机会成本。投资者的机会成本就是外部选择WA。于是就一定要有(π-WB)≥WA,特定的投资者才会投资。在竞争均衡时,一定有(π-WB)=WA,这样,投资者投资于农村土地的均衡回报率等于其外部选择,这是资本竞争的必然结果。如果农户的外部选择充分大,则农户不会与该投资者谈判流转土地的事情,他会直接选择其他出价高的投资者进行谈判。对于那些出高价的投资者,其获得的收益为(π-WB),资本的竞争导致(π-WB)=WA,使参与土地流转的投资者最终获得的收益都相同,即获得其外部选择收益WA,而农户获得的收益为WB。[注]吴萍:《农村土地流转:基于现代经济学范式的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重庆大学博士学位论文。

如果农户和投资者进行直接的讨价还价,投资者之间的竞争必然拉高投资者给予农户的补偿价格,导致投资收益过低,从而降低投资者的积极性,降低土地流转的效率。因此不能完全依靠诱致性土地流转模式进行土地流转。

(二)强制性土地流转模式——农户与政府的博弈

强制性土地流转模式是政府通过一次性给予农户一定补偿,将分散的小块土地通过土地流转集中起来,实现规模经营的一种方法。由于政府和农户都是理性经济人,都会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因此在农户与政府的博弈过程中,农户可以选择接受政府给予的最初补偿,将土地流转给政府,此时政府只需支付一定的补偿就可获得土地,从而实现利益最大化;农户也可以因为政府给予的补偿低于预期而选择拒绝最初的补偿,向政府提出更高的补偿要求。政府如果同意给予农户更高的补偿,农户可以达到利益最大化;如果政府拒绝支付更高的补偿,农户可以选择上诉。

如果农户与政府协议庭外和解,政府给予农户数额为p(p≥0)的补偿,则政府收益为-p,农户获得预期补偿收益为p。此外,如果双方诉诸法律,则政府有γ(0<γ<1)的概率被法院判定原有补偿y过低,这种情况下,政府将被要求支付给农户数额为x(x>y)的补偿,政府预期收益为-γ(x+f),农户预期收益为γx。但政府也有(1-γ)的概率被判定仍支付给农户y的补偿,此时政府预期收益为-(1-γ)y,农户预期收入为(1-γ)*(y-f)。诉讼将使每个人花费数额f(f>0,且由败诉方支付)。因此,政府的预期总收益为-[γ(x+f)+(1-γ)y],农户的预期总收益为[γx+(1-γ)(y-f)]。

虽然农户上诉的预期总收益大于与政府协议进行庭外和解获得的支付,但由于政府具有主导地位,政府拥有有关γ的私人信息,造成了信息不对称,在当前的讨价还价境况中,条件ce≤v(γ)可以写成f≥x(γe—γ)/2,其中γ*是γ的期望值。因此,当且仅当每个参与人的起诉成本f≥x(γe—γ)/2时,讨价还价结果才可能是事后有效率的。因此,完全依靠政府实施强制性的制度变迁不可行。

三、新疆土地流转模式博弈分析

新疆地广人稀,虽然土地面积占中国国土总面积的1/6,但耕地面积有限,并且气候特殊,因此不能完全照搬现有的土地流转模式,应创建符合区情特点的特有的土地流转模式。

(一)新疆土地流转模式特点

1.流转模式多样化。目前,新疆农村土地流转主要有转包、转让、互换、出租、入股及其他6种形式。由于新疆区域差异性较大,因此不同地州根据土地的情况采取的模式不尽相同,形成了多元化的土地流转模式(见表1)。

表1 2011年新疆各地州土地流转情况

天山北坡经济带是新疆经济发展总水平相对较高的区域,农村经济发展水平较高,该区域土地流转也最为活跃,土地流转比例也最高;同时,该区域农民自身维权意识较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股份合作形式发展较好。

在土地资源较为丰富、以种植业为主的伊犁河谷、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塔额盆地、焉耆盆地和阿勒泰地区,人均占有土地面积较多,农业机械化发展水平较高,且近年来大力推广大型农机具的应用,为方便土地连片耕作,以互换、转包、出租等方式进行的土地流转正在快速成长。

在吐哈盆地及南疆部分林果业发展较好的地区,人均占有耕地面积少,土地流转比例不高,多以转包和出租形式为主。近年来,哈密地区、吐鲁番地区大力发展设施农业,在典型示范的带动下,农户通过入股合作的形式发展设施农业(大棚蔬菜),带动了土地流转。

在南疆三地州和阿克苏地区,由于人均土地面积较少,人口出生率较高,人地矛盾突出,农民对土地的依赖程度很强,因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现象较少,其中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仅为0.2%。在这些地区多以短期转包、出租形式为主。[注]《新疆土地流转在积极稳妥中向前推进》,详见http://news.hexun.com,2013年3月22日。

2.流转主体差异化。在土地流转过程中,以少数民族为主体的村(队),由于受信息、观念、资金、种植技术等因素的影响,转出土地的面积较大;反之,汉族农户比较集中的村(队),转入土地的面积较大。此外,在城乡结合部、民汉聚居区域的农户,由于靠近城镇因而进城务工及发展二、三产业的较多,就业机会远多于偏远地区的农户且务工收入高于种地收入,因此土地流转较快。

3.流转方向单一化。由于新疆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农户思想保守,在农村基本养老保险没有完全覆盖的前提下,大多数农户仍将土地视为保障生活的最后一道防线以及养老的主要保障,因此土地流转主要在农户之间进行,流转入农户的数量占土地流转总公顷数的96.5%,占比远高于流转入合作社的1.5%以及流转入企业的2%,且南疆地区农户间的流转率略高于北疆地区;而农业合作社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北疆地区发展优于南疆地区,流转入专业合作社的占比约为1.5%;流转入企业的比率在南北疆地区相差不大(见表2)。

表2 2011年新疆各地州土地流转方向

4.流转过程无序化。新疆大规模的土地流转起步于2008年,土地流转尚处于初级阶段,存在无序和不规范现象。土地流转的不规范主要表现为操作程序的不规范,在具体的操作中各地随意性较大,造成土地承包关系混乱。2011年关于土地流转的纠纷达到882起,其中农户之间的纠纷688起,占全部纠纷数的78%,远多于农户与村组集体之间的纠纷(134起)以及农户与其他主体间的纠纷(60起)。

5.流转管理滞后化。新疆尚不存在一家具有相应资质的真正的土地流转中介服务机构,这造成了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出现事前无人收集信息、事中无人提供服务、事后无人监管的局面。目前土地流转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没有统一的操作规程和流转文书格式,缺乏完整的政策体系,多数县市和乡镇没有建立农村土地流转管理机构,缺乏对农村土地流转的有效管理和引导。[注]刘新平:《新疆农村土地流转现状与问题及机理分析》,原载于《国土资源科技管理》2009年第2期。虽然相关法规将土地流转管理的职能赋予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农业主管部门,但目前承担土地流转职能的主要是乡、镇农经站,且由于职责不明、无专门人员、无专项经费、队伍不稳,也只承担了土地流转合同签订的监督工作和经营权证的变更登记工作,土地流转信息等服务无法满足需求。[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经局内部资料《自治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调研报告》。

(二)新疆典型土地流转模式分析

1.大泉湾乡模式。2006年,哈密地区开始把农村土地流转作为破解“三农”问题的新课题着力进行研究,针对哈密地区农村土地流转中存在的流转规模小、速度慢、不规范的现状,提出了创新农村土地流转机制、加快农村土地流转等建议。2007年地方政府明确提出“加快土地流转,鼓励规模经营”的战略决策,确定了“完善机制、明确重点、稳妥推进”的农村土地流转工作思路,选择大泉湾乡作为地区农村土地流转工作试点,开展了农村土地流转试点工作。

2007年,政府通过反租倒包的模式将农户手中分散的97.3公顷土地集中起来,连片建设连栋大棚,统一流转给大企业,用于发展“三高”农业。农户将土地经营权流转给企业可获得一部分收益。考虑到当地传统农作物棉花每公顷收益在500元左右,大户与农民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每亩地每年租赁金为400元(农民无需投入,无需承担自然灾害等各种风险),其中60%的款项在签订合同时就付给了农民。同时,农户可以选择给种植大户打工,每天30元~50元的收入远远超过在自家地里劳动所得。此外,对土地流转的农户每年每亩补助600元,政府给予1年的补助。对流转土地进行设施农业建设的,在统一规划区内,日光温室长度在60米以上的,每座大棚政府以奖代补4000元[注]《哈密市1470亩流转土地成样板》,详见http://www.xjdaily.com,2007年10月11日。(如图1)。

图1中G代表政府,F代表农户,S1为政府给予农户的最初补偿,S2为农户要求的更高补偿,S为政府可以给予的最高补偿,N为流转规模,V为流转前农户的年平均收益,P为流转价格,L为农户失地后的风险损失,π为农户上诉后获得的赔偿,δ为贴现因子且0<δ<1。R1=PN-S1,R2=S1-V-L,R3=δ(PN-S2),R4=δ(S2-V-L),R5=δ2(PN-S),R6=δ2(S-V-L),R7=δ3(PN-π),R8=δ3(π-V-L)。

大泉湾乡模式属于政府强制性土地流转模式,虽然农户的收益高于以前,但个别乡镇为了完成设施农业的指标任务,采用“说服教育+积极引导”的方式,在农户无奈甚至反对的情况下进行土地流转。无论农户上诉与否,都会损失一部分利益,无法提高其收入。如果农户选择上诉,由于新疆地域广阔,路途遥远,农村人民法庭设置数量少,因而无形中加大了诉讼的难度。同时现实中存在着信息和谈判地位的不对称现象,农户因能力有限,掌握的信息远少于政府,不仅无法预料政府所采取的措施,而且不拥有与政府谈判的专业人才。即使上诉,大多数农户会迫于压力选择与政府庭外和解。但若农户不上诉而完全服从政府安排,这种行为从某种意义上说又违背了中央提出的土地流转的主体是农民、流转的机制是市场的原则。

2.玛纳斯模式。2007年玛纳斯县周家庄村9户农民发起组建乐土驿镇乐源合作社,农民将承包的土地统一转包给合作社,由合作社统一组织生产,实现土地连片集中和规模经营。此种经营呈现几大特点:一是吸纳土地入股。合作社吸纳社员以土地或现金入股,保底分红,保证现金入股农户每年分红不低于股金的12%,土地入股每亩每年保证股金400元~500元、红利为每亩股金的12%,其余盈利实行二次分红。2008年—2011年的实际分红比例分别为12%、21.4%、31%和50%,这使得选择入股流转土地的农户不断增加。2008年有15户入股1500亩,2009年有40户入股3500亩,2010年有52户入股4000亩,2011年达到65户5500亩。二是合作社统一经营,实行“六统一”管理(即统一品种、统一农资、统一种植、统一管理、统一销售、统一分红)。三是实现农民多元增收。坚持采取鼓励农民自愿入股、自愿参与管理、自愿从事生产的“三自愿”原则,实现了增加农民土地股金收益、参与管理收益和劳动务工收益的目标[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实现农牧民增收》,详见http://www.caein.com,2012年2月13日。(如图2)。

图2中π为土地流转后的收益,C为土地承包费,H为红利,V为流转前农户的年平均收益,L为农户的非农收入,W为违约金。R1=π-C-H,R2=H+L-V,R3=π-C-W,R4=W+L-V,R5=0,R6=V。

(1)如果H≤W,企业会与农户合作,而农户预期企业不会违约就会进行土地流转。玛纳斯模式属于农户自发的诱致性土地流转模式,农户不仅获得了股份收入,而且可以获得非农收入,总收入增加。

(2)如果H>W,企业会选择违约。如果W+L-2V<0,农户预期企业会违约就不会进行土地流转,只能获得经营土地的收益。如果W+L-2V≥0,农户即便预期企业会违约也会进行土地流转。但由于农业易受气候等自然因素影响,而且农户无法获得充分的市场信息,造成合作社无法抵御并降低风险。乐源合作社规定每亩500元的租金要等农作物收获后支付,一般在每年11月份。[注]赵鲲,万新才:《新疆乐源合作社土地入股的实践与思考》,原载于《农村经营管理》2011年第10期,第34~35页。但合作社没有就遇到风险导致农作物欠收或滞销这方面明确相应的规定,无法保障农户合法的收益,有可能造成农户辛苦耕作一年入不敷出。合作组织是由农民自发组成的,虽然聘请了一部分专家和技术人员作为顾问,但组织内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缺乏懂技术会管理、开拓市场能力强的复合型人才。此外,现行金融制度下,农村金融体制不完善,农村合作组织的建立与发展很难得到必要的资金支持,资金短缺问题突出;在农户和产业龙头企业的合作过程中,出现了很多吞噬农民利益的现象;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整体上仍然处于比较松散的态势,不能成为和其他社会主体进行对等合作的主体;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很难实现跨地区和跨行业的合作,严重制约了合作空间的拓展;并且合作社之间并没有展开竞争,而是呈现出局部垄断的情形。这些问题都制约了农村合作社的进一步发展,从长期来看影响了农民收入的增加。

四、结论及建议

通过对农户和投资者以及农户和政府的博弈分析,并辅以新疆土地流转的具体模式,即大泉湾乡模式和玛纳斯模式,可以得出完全依靠强制性或诱致性土地流转模式会损害农户利益的结论。因此新疆应结合区情,建立强制性和诱致性相结合的土地流转模式,即“政府+合作社”模式。

一方面,土地产权是一种有价值的权利,没有国家强制性的介入和保护,任何人和利益集团都会按照自己的方式去占有它,由此会造成社会关系的混乱,因此政府应为制度的创新和变迁创造良好的环境,充分发挥引导作用。一是规范土地流转运作。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的专门机构,建议县级农经管理部门加挂土地流转中心的牌子,乡镇成立土地流转服务站,村级成立土地流转托管站,赋予其职权,负责土地流转的指导、协调及监督工作;优化流转审批程序、合同签订程序、流转登记备案及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协调处理机制,有效化解土地流转中的各类矛盾;建立土地流转供需和市场价格等信息库,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服务,降低流转交易成本。二是完善农村保障机制。土地流转的最后一道屏障是社会保障,如果保障不健全,农户就无法放心地进行土地流转。应建立农村劳动力向非农领域转移机制,积极引导农户发展投资少、见效快、就业容量大的二、三产业项目,以产业的集聚带动人口的集聚,促进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加大对农户的培训力度,既要培训转移出去的农户,又要培训转入土地的农户,培养懂技术、会管理的现代化农业经营人才;制定土地流转风险扶持政策,建立灾害风险补偿基金,农作物病虫害保险等。三是加大财政金融扶持力度。财政每年应在土地收入分配用于支农的资金中安排一定额度,用于鼓励农村土地流转,培养重点产业基地和发展农村合作社。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农村合作社的支持和服务,为合作社提供适当宽松的信贷条件,简化贷款手续,并建立融资担保平台,将农户及农村合作社纳入服务范围。

另一方面,国家也有自己的利益追求,也是一个利益主体,那么国家有可能按照利益最大化的要求制定制度,而代表农户利益的村集体领导干部有可能成为国家政权延伸的管制者。在当前农村政治体制和基层政权组织方式不变的背景下,国家对农村经济的管制构成了农民负担不断加重的充分必要条件,也是造成农村政治危机的一个主要原因。[注]管清友:《制度悖论、无组织状态和政治危机》,原载于《上海经济研究》2005年第2期,第26~36页。因此要大力发展由农户自发组建的农村合作社,充分调动农户的积极性,采取多种形式、多种途径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一是结合主导产业、优势农产品和特色产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新疆现有粮、棉、果、畜、区域特色农业和现代设施农业六大特色优势产业,争取每个主导产业形成一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每个特色产品成立一个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高农牧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同时,以资本运营和优势品牌为纽带,开展跨区域、跨行业、跨所有制的联合与合作,扶持和培育一批集生产经营、科研开发为一体的农副产品精深加工和储运保鲜营销龙头企业。二是明确合作社的产权关系。传统的合作社通常存在一些模糊界定的产权问题,如搭便车问题、投资组合问题、控制问题和影响成本问题,为了减少因产权界定模糊导致的无效率,合作社应具备可交易的并且可估价的股份、明确的成员资格、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或协议以及最低限度的股份投资要求。由于农民异质性显著,可以根据各农户的经济能力状况进行分级,提出不同的出资要求、风险责任以及收益分配政策。三是完善对合作社管理者的激励机制,提高合作社管理者的报酬。合作社有盈余的,每年从合作社盈余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奖励基金支付给合作社管理者,将合作社的盈余与管理者的报酬挂钩,以提高管理者的工作积极性。[注]宋茂华:《产权制度与经济绩效:农民专业合作社产权制度分析》,原载于《特区经济》2011年第4期,第193~19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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