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执行权规范化运行模式实证研究
——以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为研究样本
2014-03-25石东洋
石东洋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山东 阳谷 252300)
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关系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能否最终兑现,是树立司法公信的关键环节。执行权规范运行,是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提升执行工作质效的必由之路。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以开展“审判执行规范年”活动为契机,认真探索和实践执行权规范运行的相关工作机制,在考察借鉴外地法院执行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对执行工作规范的探索。为提升执行工作效率,积极创新执行工作模式,建立主动执行制度,健全分段集约执行工作机制,强化执行公开,促使执行权规范高效运行。为人民法院执行权规范化运行探索出一条新路,本文以阳谷县为实例,就人民法院执行权规范运行机制及相关问题作一分析。
一、执行权透明运行的机制建构
“执行权的运行应当遵循法定的程序、按照法定的方法、符合法定的时空要素,具有明确的指向”[1]。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始终坚持执行公开,以公开促公正,以公开促效率,不断完善公开执行案件信息的各项措施,让执行在阳光下进行,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争取社会各界对执行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不断优化执行工作环境。
(一)执行案件管理信息化
执行案件管理信息化,可突破传统人工管理低效、易错的局面,将案件管理纳入全程、动态、便捷、高效的现代化管理范畴,从而增强办案工作的规范化、透明度。阳谷法院总结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的新经验,与青岛东软公司结合,开发了一套符合阳谷县法院自身工作实际的新型执行案件管理系统软件。软件投入使用后,执行案件的工作流程信息等均需在执行业务管理系统中及时登记,并形成书面执行案件办理流程表,实行全程公开。同时,利用人民法院门户平台对审判、执行业务管理系统进行整合,阳谷法院干警可在门户平台查询到各部门、各办案人员所承办案件的立案、保全、送达、审判、执行、结案等信息,实现了案件全部信息内部公开的目标。
(二)完善案件信息查询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要求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执行信息查询系统,扩大查询范围,为当事人查询执行案件信息提供方便(1)。阳谷法院通过加强诉讼服务中心与法院官方网站建设,搭建了一个公开、快捷的执行信息查询平台。在诉讼服务中心,窗口化执行服务,将执行咨询、答疑解惑等直接面对当事人的基础性事项集中在前台,真正做到执行便民,提高服务水平。在法院互联网站上设立案件查询服务平台,执行案件当事人只需输入身份证号码及查询密码即可查询相关执行案件信息。这一平台的建设不仅方便执行案件当事人查阅有关案件信息,同时也表明了法院坚持执行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的决心。
(三)构建执行信息互动平台
执行信息互动平台实现了当事人与执行法官的双向互动,一方面当事人可随时向执行法官提供线索,为执行案件的顺利进展提供便利条件;另一方面,执行法官告知当事人执行案件的进展情况,便于当事人了解案情,并对执行工作进行监督。阳谷法院在应用新的执行案件管理系统的同时,试运行了执行短信平台系统。通过执行短信息互动平台,执行人员主动将案件执行进展、执行款到位情况等执行工作信息向申请执行人公开,及时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执行程序的重点环节、重大事项,必要时邀请案件权利人参加执行全过程;权利人亦可通过短信平台,及时反馈被执行人去向和财产线索等信息。执行短信息平台的建设,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四)依法设立执行曝光台
“执行权快捷实现债权,应当重点依靠执行权的威慑力、社会机制对‘赖账者’的联动制约促进问题的解决”[1]。阳谷法院在法院官方网站设立“执行曝光台”,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及时在法院互联网站公开曝光,形成执行威慑力。同时,阳谷法院还与公安、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和单位加大沟通协调力度,实现对被执行人户籍、工商登记、纳税、银行账户、信贷交易、车辆登记等信息共享,形成执行工作合力。定期确定执行开放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社会各界人士等参加重大案件的执行过程,加大社会对“老赖”的监督力度,压缩“老赖”的生存空间,着力化解执行难的问题。
二、执行分权制约的系统控制
执行权由法院行使是我国司法体系建构的一大特色,但法院如何行使这一权力,其行使这一权力时应受到怎样的监督和制约,是司法体制中的一大难题。人民法院在对执行权进行改革时,应遵循执行权运行规律,在分权制衡原理和系统论理论的指导下,深入探索执行权分权运行基础上的整合联动机制。为此,阳谷法院对执行权进行解构整合,完善执行权内部监督和制约,实施分段集约执行,配合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强化节点控制。
(一)财产查控集约行使
查控被执行人财产是最主要的执行措施,是保证执行案件顺利推进的关键所在,但是其重复性、分散性的特点必将导致执行资源的巨大浪费和执行效率的降低。执行权横向分三权,对执行案件实施信息化管理,便于查找同类型执行案件;执行纵向分段,可使同类执行案件的财产查控由专人负责,集约履职,发挥查控人员的专业优势,提高执行效率。山东省法院于近期开通的司法协助网络工作平台,对推动法院执行工作集约化、信息化和网络化,提高执行效率和实现资源共享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阳谷法院拟推行执行财产集中查控制度,设立查控组,在积极借助全省司法协助网络平台集中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信息的基础上,由查控组对全院执行案件涉及存款、房屋、车辆、股权等同质化查控事项实行集约处置,实现执行案件财产查控集约化,并对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和执行标的全额查封银行存款的案件实行繁简分流,从而降低司法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二)实施“三权五段”模式
解构并重新整合执行权力是执行权分权改革的应有之义,解构意味着对执行权进行科学分解,整合目的是在权力分离基础上对执行权的相关权限、权能和权力进行优化配置。阳谷法院拟改革传统执行权运行模式,按照执行分权制衡的要求,在执行管理权、实施权、裁决权“横向分三权”的总体架构下,依托执行案件管理系统软件的制约保障,试行纵向“五段运行”的具体工作模式,将整个执行流程分为执行启动、执行查控、执行处置、执行裁决、执行结案五个阶段。各段之间设置节点,明确启动、查控、处置、裁决、结案五个阶段的工作任务和办理期限,促进执行权各环节规范运行。
(三)分段管理分权制约
为避免分权制约带来的管理内部消耗,有必要加强监督与管理,协调执行机构的内设部门,做到工作配合,从而提升执行员的职责岗位意识与积极性,做到执行措施与目标从分散、粗放、单一转变为集约、精细、系统模式,从而实现模式设立的目标。阳谷法院拟由执行局的综合管理部门对分段执行实行节点控制和流程管理,统筹协调分段式执行五个阶段的衔接工作,并负责执行案件程序启动。执行查控、执行处置、执行裁决、执行结案等其他四阶段由不同的执行部门集中办理,不同部门各行其职、互不隶属。五个阶段执行权力运行互相监督,分权制衡,互相制约,实现司法资源优化配置、执行工作质量和效率提升的目标。
(四)建立案件会商制度
“民事执行权高效运行的制度设计,既可以增强民事审判权的权威,也可以促进民事执行目的的实现。”[2]在要求重大事项实行合议制的基础上,阳谷法院建立执行会商制度。在分段执行过程中,要求分段执行的各部门在将案件移转其他部门时,签署本部门建议意见。如意见不同,应当进行沟通协商;意见分歧较大的,由执行局局务会议会商,制定解决方案,确保生效法律文书得到及时有效的执行,最大限度地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三、执行权规范运行的制度保障
实现生效裁判兑现胜诉权益,从而保障司法公正得以实现,需要民事执行权的强制运行,“其通过国家强制力,处分当事人利益的特性,也使得其运行必须处于有效的监督和制约之下。”[3]试行新型执行工作机制,需要严格的监管制度保障其良性运行。阳谷法院不断加强监督管理,通过进一步完善执行工作制度,加强干警业绩考核,规范干警执行行为,确保廉洁执行,全面提升执行工作质效。
(一)建章立制强化管理
“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最终目标是为了实现案件的有效和规范执行。”[4]2013上半年,阳谷法院制定了《执行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规范了执行听证程序及执行款物的管理;制定了执行案件卷宗装订规范及案件归档报结操作规范,加强对结案交卷、归档工作的审核,提升了案件质量。同时,为规范案件执行款的过付管理,防止“暗箱操作”,阳谷法院引进了专门的执行款过付软件,实行统一过付制度,提高了执行款过付效率和过付的透明度,获得了当事人普遍好评。目前,阳谷法院又草拟了《分段式执行流程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执行权的运行。
(二)规范干警执行行为
阳谷法院严格要求执行法官依程序办案、依廉洁纪律办案,通过加强执行工作规范化建设,改进干警执行工作作风,进一步规范干警执行行为,有效避免执行工作中的“冷、横、硬”现象,消除当事人尤其是被执行人与法院执行人员的对立,减少执行阻力。严格限定每项执行措施的依据及实施程序,杜绝“人情案”、“关系案”等引起的拖延执行、消极执行现象,确保执行案件各个环节、措施,都能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提高执行案件质量和效率,增强执行工作的公信度,取得当事人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理解和尊重,树立司法权威和法院形象。
(三)规范财产处置分配
阳谷法院已草拟了《执行财产处置与分配的暂行规定》,拟交审委会讨论。该规定界定了执行财产的范围,对执行财产分配方案的制定以及案外人参与分配的条件和程序等做了原则性的规定。案件承办人在执行案件财产处置分配前,须通过法院执行业务管理系统对关联案件进行查询,凡涉及两个以上债权人的案件及时告知权利人参与分配,对参与分配债权人较多的案件,召开债权人会议听取意见,对符合相应条件的分配方案报院审委会讨论决定,保障执行财产分配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业绩考核引导
阳谷法院根据执行干警的职责权限和工作任务,建立与之相配套的科学的执行指标考核体系,坚持每月对执行干警的业绩进行通报。科学合理地考核,直接反映每个执行干警的工作量,最大限度地激发执行干警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使绩效考评制度真正起到引导、规范和促进作用。2013年6月,阳谷法院又制定出台了《关于评选“月办案之星”活动的实施方案》,每月评出刑执类办案之星2名,每名给予1000元奖励,从而激发执行人员公正高效司法,努力实现公正、高效、质优的办案目标。该方案实施以来,有6名执行人员被评为月办案之星,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四、主动执行促进执行质效提升
所谓主动执行[5],系人民法院积极加强能动司法,秉持主动执行的理念,将已经生效且超过履行期限的具有财产及其他执行内容的判决书、调解书,征得债权人同意后,债务人没有自觉履行义务的,由执行部门将执行程序主动启动,主动采取各种合法执行举措,从而实现生效判决书、调解书所确定的胜诉权益的制度。为进一步落实司法为民宗旨,最大程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化解执行难。阳谷法院结合该院执行工作实际,依法实施“主动执行”制度,并总结经验,制定了《阳谷县人民法院关于实行主动执行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将主动执行理念贯穿整个执行过程,主动启动,主动推进,确保义务人旅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一)创新主动执行制度
实现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当事人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行使执行权的最终目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实施“主动执行”制度,建立从诉前到立案、审判、执行直至权益最终实现全过程的工作协调机制,主动加强与执行联动机制相衔接。执行难问题的解决仅靠法院一家是不能解决的,因为社会性是执行工作的典型特征,因此需要法院内部以及法院与外部范围内,实行执行联席会议,整合相互之间的资源,依靠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支持,与公安机关等联合构建执行联动机制,联动执行涉及更大范围。阳谷法院积极完善已经建立的覆盖多个政府职能部门的执行联动制度,并与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人民银行等部门主动合作,加强联动机制间的有效衔接,发挥全社会的力量共同解决执行难题,提高强制执行的威慑力。
(二)规范主动执行程序
“民事执行是一种与司法行为有密切联系的司法强制行为,追求效率是民事执行的最高追求。”[6]因此,执行部门在运用强制执行权力时,要严格遵循执行快速、连续性规则,执行流程的各个环节之间要紧密衔接,严格缩减时间差,避免出现脱扣现象,执行程序在控制性环节与处分性环节,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迅速推进,做到程序衔接、流程顺畅,达到执行高效率的效果。阳谷法院严格设计主动执行的操作规程,在立案、审理过程中主动向当事人释明财产保全的程序优点,引导当事人采取有效保全措施,以保全促调解、促执行。诉讼结案征询阶段,主审法官在宣判有财产权益执行内容的判决书或送达有财产权益执行内容的调解书时,告知当事人,若该法律文书生效后,义务人未在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履行义务的,无需其再次申请,法院可依法主动启动执行程序,若其同意法院主动执行,可在法院制订的《主动执行确认书》上签名确认。执行程序启动阶段,无需权利人再提交执行申请,主审法官在十个工作日内将《主动执行确认书》及当事人自行申请执行时应提交的相应材料移送立案庭进行立案,主动启动执行程序。执行程序启动后,执行员严格按照法定程序,通过执行短信息平台及时与权利人进行互动,充分利用已建立的执行联动机制,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查控被执行人财产,督促义务人积极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义务人拒不履行的,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确保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三)主动执行及时兑现债权
“执行作为一项实现权利的制度,保证其之迅速性、经济性和简易性,是民众对司法最基本的要求。”[7]执行制度实现不了这些最基本的要求,就会导致司法失信,降低司法权威,因此执行必须及时、迅速、低成本。实行主动执行制度以来,阳谷法院执行案件完全执结到位案件数比去年同期上升十三个百分点,查控财产标的额比去年同期上升十五个百分点,有效控制了被执行人的财产,节约了因反复执行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减少了债权人兑现债权和法院执行的成本,减轻当事人的讼累,缩短执行周期,加速程序流转,降低债务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风险,最大限度地实现执行工作兑现权益的本质。
注释:
(1)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载最高法院网,2013年10月31日访问。
参考文献:
[1]侯希民.民事执行权的紧急性与规范性[J].山东审判,2013,(4):112.
[2]童心.民事执行权与民事审判权关系探析[J].法律适用,2008,(Z1):144-147.
[3]张峰.论民事执行权配置与执行的优化[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2,(5): 28-35.
[4]童心.我国执行机构权力配置的理性考量[J].当代法学,2011,(3):136-141.
[5]王杏飞.能动司法与主动执行[J].法学评论,2011,(5): 117-122.
[6]肖建国.执行程序修订的价值共识与展望[J].法律科学,2012,(6): 186-197.
[7]唐力.论民事执行的正当性与程序保障[J].法学评论,2009,(5): 58-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