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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手机鉴定的困境及对策*

2014-03-25赵长江

关键词:司法鉴定智能手机工具

赵长江

(1.西南政法大学 法学院,重庆401120;2.重庆邮电大学 法学院,重庆400065)

近年来,随着智能手机越来越轻便、处理能力越来越强大,人们可以方便携带并处理各种事务,并将其作为信息沟通的一种重要工具。作为电子数据的一种,智能手机数据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频率逐渐增多。由于智能手机数据中蕴含的事实信息往往需要专业知识与工具才能解读,而一般司法人员多数不具备此类条件,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智能手机数据的分析与认定常常依赖司法鉴定。

我国目前对智能手机鉴定的研究相对匮乏,这使得目前实务中智能手机鉴定从法律地位、鉴定内容、鉴定技术和标准上看都比较混乱,鉴定人员和机构的水平也参差不齐。本文对智能手机数据司法鉴定(简称“智能手机鉴定”)进行研究,提示目前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若干对策,以期为下一步规范智能手机数据鉴定提供理论参考。

一、智能手机及其发展概述

智能手机(Smart Phone)是指像个人电脑一样具有独立的操作系统,可以由用户自行安装软件、游戏等第三方服务商提供的程序,通过此类程序来不断扩充手机的功能并可通过移动通信网络来实现无线网络接入的手机的总称[1]。简言之,即“具有操作系统并支持第三方应用”的手机。与该概念相对应的是“功能手机”(Feature Phone),即没有独立的操作系统,依赖一个功能强大的基带处理芯片实现移动终端的主要功能的手机[2]。智能手机与功能手机的重要区别在于是否采用嵌入式操作系统并支持第三方应用。智能手机多数采用开放式的操作系统,第三方可以根据操作系统所提供的应用编程接口为手机开发各种扩展应用[3]。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提速降资以及手机终端价格的降低,智能手机在中国的普及率不断上升。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的数据,2013年全球智能手机市场出货量首次突破10 亿台,智能手机所占比例为55.1%。工信部近日发布的《2014年第一季度国内手机行业运营状况》显示,在2014年一季度出货的1 亿部手机之中,智能手机占了8 911 万部,已经成为中国用户的主要选择。与功能手机相比,智能手机能够满足用户更多的需求,从基本的发短信、打电话,到上网、打游戏、看视频、聊天乃至社交(微博、微信等),特别是与移动互联网的结合,让手机既具备了强大的功能,又具备高度的便捷性,成为了个人事务的处理终端,这也使得智能手机可能保存了大量与法律纠纷相关的信息。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分子可以利用智能手机联络同伙,实施诈骗、盗窃、敲诈勒索或者传播淫秽信息等;在民事纠纷中,当事人的智能手机可能存储了在纠纷产生前与案件有关的各类信息,如往来短信、通话记录、照片、录音或视频等。总之,智能手机数据在司法实践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二、智能手机鉴定的对象及分类

司法鉴定的对象是指案件中涉及的各类专门性问题[4],区分不同的专门性问题是司法鉴定分类的前提,也是采用不同鉴定方法和技术规则的前置条件。司法鉴定的分类就是将不同的鉴定对象按一定的标准进行组合,是理论上对鉴定对象所做的类型化分析,为认识和解决不同的专门性问题提供帮助。

智能手机鉴定的对象就是智能手机数据发现、获取、分析过程中所涉及的专门技术性问题。在鉴定理论研究中,智能手机鉴定的分类一般参照电子数据的鉴定分类。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目前学界把电子数据鉴定分为如下几类:根据计算机系统的不同,分为基于主机的司法鉴定和基于网络的司法鉴定;根据数据的形态,分为静态数据鉴定和动态数据鉴定;通过电子数据种类的不同进行的列举式分类,如加密数据鉴定、IP 地址鉴定、电子邮件来源鉴定等;通过鉴定事项进行的列举式分类,如来源鉴定、同一鉴定、内容鉴定、功能鉴定、损失鉴定、复合鉴定[5]。这些分类都各有其逻辑,也可以解决鉴定实践中的一些问题。但前两种分类虽然逻辑严密,但没有从鉴定对象和鉴定技术的专业性入手,更多的是从法律上对证据分类的视角,容易造成鉴定对象和技术的归类混乱。后两种分类采用的是列举式规定,便于操作,但这种分类方法一来无固定标准,二来无法涵盖鉴定领域扩张与技术发展的可能性,容易造成逻辑上的遗漏。

在鉴定实践中,智能手机鉴定的分类在国家发改委与司法部共同颁布的《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中有所体现,在该办法的“声像资料类”——“电子数据鉴定”项下,规定了与智能手机鉴定直接相关的“手机机身检验”和“存储卡检验”这两项内容。一些鉴定项目因与电子数据鉴定的相似性挂靠在电子数据鉴定名下(如密码破解等),这种处理方式是可行的;但一些特有的鉴定项目则无法归于电子数据鉴定项目下,如手机身份识别等。

因此,笔者主张以鉴定的科学过程为标准进行分类,即把智能手机鉴定划分为数据发现、数据获取和数据分析三个鉴定阶段(由于数据发现与数据获取在操作上是同步进行的,因此可简化合并),把鉴定对象和技术纳入各个不同的鉴定阶段,既能解决鉴定技术的法律评价问题,又能实现逻辑上的清晰与严密,同时照顾到鉴定领域发展的可能。

(一) 数据发现和获取类鉴定

传统的司法鉴定一般是送检人提取、固定检材后,再递交鉴定机构后进行。如民事案件中的文书鉴定,一般都是由一方当事人提供涉案文书,要求鉴定机构对其中与案件有关的技术问题(如笔迹、文书形成时间等)进行鉴定。但在智能手机鉴定中,由于信息发现技术的专业性,普通民众甚至一般执法人员均不具备此种技能,很多鉴定的需求仅仅是发现和获取某类信息即可。因此,在智能手机鉴定中,寻找并判断检材中是否存在能够鉴定的信息,并将之固定,就构成了一种特定的鉴定阶段,其中涉及的鉴定门类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手机数据固定。数据固定是所有电子类数据鉴定的第一个步骤,主要对手机的全部数据进行复制或镜像,形成与原数据一致的副本。由于副本与原数据完全一致(可通过Hash 函数生成数字指纹进行对比确认),之后的鉴定行为均可以在副本上进行,其法律效果与在原件上鉴定相同[6]。数据固定的对象主要包括Sim 卡、机身内存及存储卡上的身份信息、通讯数据和应用程序数据。

2.手机数据恢复。即通过特定的工具,对删除的各类数据(如手机短信、邮件、应用程序信息等)进行恢复,证明手机上某个位置存在(或曾经存在)某条/个数据。例如,通过对手机短信的恢复,证明某嫌疑人曾经发送过诈骗短信。

3.手机密码破解。即通过特定的工具,对手机开机密码、文件密码以及加密数据进行破解,使被隐藏的信息得以呈现并固定。

4.手机数据检索。即根据特定的案情需要,使用专门工具对获取的全部数据进行检索分析,查找与案件相关的数据。如在商业秘密案件中,可使用与涉密信息相关的关键词进行检索,查找检材中泄密的数据。

目前,国内国外均有专门的取证工具可以完成上述鉴定。如俄罗斯Oxygen Forensic Suite 手机法证分析工具、中国美亚柏科的DC-4500 手机取证系统等,其核心在于对智能手机数据的全面获取、固定以及对每个数据获取后的固定和校验。

(二) 数据分析类鉴定

对于已经发现和固定的手机数据,进一步的鉴定需求是对数据进行分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内容。

1.身份分析。对于智能手机鉴定而言,如何认定涉案手机归属某个人所使用,是其特有的鉴定需求。例如,在刑事案件中,如果犯罪嫌疑人否认手机系他所有,可通过手机内的身份识别信息、使用记录信息、应用程序信息(如短信记录、通话记录等)进行综合分析来证明该手机系嫌疑人所使用。

2.真实性分析。即对已经固定的数据,通过文件系统原理和该类数据的形成原理,来判断其本身的真实性问题。例如,通过对短信发送、接收及传输信息的分析,判断该短信是否伪造。

3.行为分析。在固化全部手机数据后,根据案件情况,对手机数据进行检索、分析,判断用户是否实施了某一行为。例如,通过对日志文件和临时数据的分析,来判断用户是否通过手机实施了传播病毒的行为;通过对数码相片GPS 位置信息的分析,来判断用户是否到过某一地点。

4.功能分析。即判断手机应用程序是否具备某一功能或不具备某一功能。例如,用户在开源的安卓市场下载软件后,发现个人信息泄露或发生财产损失的情况,可要求对该软件进行功能分析鉴定。鉴定人可通过逆向工程反编译其源代码,判断其是否构成恶意软件。

三、智能手机司法鉴定的困境

(一) 法律地位含糊不明

一般认为,智能手机数据属于一种特殊的电子数据,因此智能手机数据的司法鉴定应当从属于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但即便是电子数据司法鉴定在目前都没有被明确列入鉴定执业分类,因此,智能手机数据鉴定更是处于一种尴尬的境地。

公安部在原《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第234 条中,将电子数据鉴定纳入了鉴定范围,但在2012年新修订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又取消了对鉴定范围的规定。司法部颁布的《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中,并没有“电子数据司法鉴定”这一分类,只有“计算机司法鉴定”和“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根据该《规定》,计算机司法鉴定是指“运用计算机理论和技术,对通过非法手段使计算机系统内数据的安全性、完整性或系统正常运行造成的危害行为及其程度等进行鉴定”。由此可以看出,计算机司法鉴定严格限定于对计算机系统数据的危害行为所进行的鉴定,并不包括对所有电子数据进行鉴定,更不可能完全包括对智能手机数据的司法鉴定。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是指“运用物理学和计算机学的原理和技术,对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光盘、图片等载体上记录的声音、图像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其所反映的情况过程进行鉴定;并对记录的声音、图像中的语言、人体、物体作出种类或同一认定”。由此,声像资料鉴定同样也不能包含电子数据鉴定,因为它仅针对那些以电子形态表现的声音或图像,不能囊括电子数据的全部形态(如文档、日志文件等),更不可能囊括智能手机数据的全部形态(如短信、通话记录等)。

《规定》第17 条同时又规定了“本执业分类规定尚未确定具体类别称谓的司法鉴定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确定,报司法部备案”,该条为地方自己设立鉴定执业门类提供了法律依据。目前,部分地方司法机关在地方鉴定条例中明确了电子数据司法鉴定的地位,一些省市虽然没有在地方鉴定条例中明确电子数据司法鉴定的地位,但也批准了鉴定机构以“电子数据鉴定”为名进行鉴定执业。

例如,国家信息中心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http://www.sicjd.cn)所获得的鉴定资质是“声像资料鉴定”,但其鉴定中心被北京市司法局批准以“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为名,并且其鉴定执业范围也超出了“声像资料”的鉴定范围而扩展至“数据恢复、获取、计算机软件检验”等。又例如,《山东省司法鉴定业务分类规定(试行)》中,删除了“计算机司法鉴定”、保留了“声像资料鉴定”并增设了“电子数据司法鉴定”,并明确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是指“运用计算机科学及其他学科的理论和技术,对电子数据的获取和信息内容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主要包括来源鉴定、同一鉴定、内容鉴定、功能鉴定。从该定义看,山东省使用“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比“计算机司法鉴定”外延更大,在鉴定范围上涵盖了对计算机系统数据危害行为的鉴定。

目前各地对电子数据司法鉴定这一门类的规定,要么突破了现行条例的规定(对计算机和声像资料司法鉴定范围的突破),要么直接修订了条例,标准不一、概念混乱。此外,各地的规定都没有涉及智能手机数据的司法鉴定,这使得智能手机数据的司法鉴定,要么法律地位存疑,要么只能简单套用电子数据鉴定的规范,并不能解决智能手机数据所面临的合法性问题。

(二) 鉴定内容多样导致鉴定难度较大

对于鉴定人员而言,要处理智能手机上的专门性技术问题,在目前的技术条件下难度较大,这主要是因为鉴定人员需面对不同的手机终端、不同的系统、多样的存储介质和复杂的数据形态。

1.智能手机终端的多样性

我国目前的手机种类有几百种之多,它们由不同的厂商生产,除了三星、苹果、诺基亚,还有“中华酷联”(中兴、华为、酷派、联想)以及大量的山寨手机,并且不断地有新品牌和型号的手机上市。不同的手机厂商的协议和接口不同[7],手机鉴定软件和工具一方面不能兼容全部手机,另一方面也无力跟上手机的上市速度,这大大增加了司法鉴定的难度。

2.智能手机系统的多样性

目前占市场主流的智能手机操作系统主要有苹果的IOS 系统、谷歌的Android 系统、微软的Windows Phone 系统、诺基亚的Symbian 系统、黑莓的Blackberry 系统。此外,还有市场份额很小的Palm 系统、Linux 系统、以及MTK 平台和展迅平台。根据IDC(国际数据公司)2013年四季度的数据,Android 系统市场占有率高达78.1%,其次为苹果IOS 系统,占17.6%,这两个系统加起来共占据了整个智能手机市场95.7% 的份额。不同系统的开放性不同、文件的结构也不同,对其数据的提取方式和鉴定方式也不相同。例如对于苹果IOS 系统的取证,必须要首先对该系统进行破解越狱才可以进行。

手机终端和操作系统的多样性,要求必须采取不同的手段和工具对智能手机数据进行提取,这也为智能手机数据的司法鉴定带来了难题。

3.数据存储介质的多样性

智能手机数据分别存储于手机卡、机身内存卡和外部存储卡中,存储介质多样且复杂。手机卡、机身内存、外置存储卡的文件结构不同和存储的数据类型不同,对其存储数据的提取技术、工具也不相同。对存储卡可以直接对卡内数据进行镜像,然后使用专业工具进行分析;对用户识别卡和机身内存只能利用相关软件或工具提取,不同的手机系统对数据的存储格式、修改方式各不相同,因此对手机数据的提取和固定的效果也不相同[8]。特别是机身内存数据的提取难度较大,其原因在于不同手机的操作系统、硬件配置不同,即使是同一个系统(如安卓手机),由于手机品牌不同、ROM 不同及应用程序不同,从机身内存中取到的数据都不一样,并且没有统一适用的鉴定工具,这给智能手机数据的司法鉴定造成了很大的困扰。

4.数据形态的多样性

智能手机数据主要有三种来源:一是用户识别数据,大多是基于入网行为所产生的用户身份数据和运营商数据,这些数据一般保存在手机卡中;二是用户通讯数据,即基于用户通讯行为所产生的数据,如通话记录、手机短信、浏览器记录等,一般保存在机身内存中;三是手机应用程序数据,即基于应用程序的使用所产生的数据,如QQ 聊天记录、GPS 导航记录、电子邮件等,这些数据可根据用户设置保存在机身内存卡和存储卡中。一般的APP 会对数据进行加密处理,对手机APP 数据取证的实质就是对不同程序加密的数据进行反向解密的过程。鉴于不同软件厂家的加密技术和方式不同,因此对APP 数据的提取效果也不尽相同。如手机QQ 的不同版本,对聊天记录的提取效果就完全不同(QQ2013 由于采用了新的加密机制,目前的工具很难完整提取到聊天记录)。

综上,从来没有任何一个鉴定种类像智能手机这样,在一个鉴定材料上,要处理如此众多不同种类、不同属性、不同加密方法的数据,并且要采取如此众多的鉴定工具、方法与技术,这导致了目前智能手机鉴定的难度较大。

(三) 鉴定技术和标准滞后

1.鉴定技术的缺陷不符合法律规定

电子数据具有易篡改的特点,因此在从鉴定材料中提取数据时,一般要求在不损害原始检材的客观性和完整性的前提下制作镜像,然后再对镜像进行分析,这是电子数据提取和固定的基本原则。在对计算机电子数据进行提取固定时,一般都通过专用软件、使用只读硬件对检材进行镜像,或者使用硬盘复制机进行全盘复制。但囿于目前的技术水平,该原则在智能手机鉴定中无法实现。目前对智能手机数据的发现和获取,一般是先取得智能手机系统的最高权限,然后再提取所有的手机数据,这一做法有如下问题。

(1)破坏了检材的原始性。智能手机鉴定首先要进行底层权限破解(越狱或root)、获得最高权限,然后植入一个取证应用程序[9],进一步来提取智能手机的数据。该方法破坏了智能手机原始数据的客观完整性,致使原件受损且无法挽回,这是目前智能手机数据鉴定的最大难题。

(2)无法实现精确复制。智能手机数据的载体包括Sim 卡、机身内存和存储卡。目前,能够实现完整无损镜像的仅有存储卡。对于Sim 卡,限于国家对手机卡复制的管制及复制技术的难度,一般鉴定机构仅能复制手机Sim 卡内的短信、通话记录或通讯录(如果保存在Sim 卡上),对Sim卡中存储与用户身份和通信相关的数据无法提取;对于机身内存,目前也是通过软件将数据导出,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精确复制。

2.国产鉴定工具尚处于起步阶段

鉴定工具的发展与成熟,是判断该鉴定领域是否成熟的一个重要标志。一些成熟的鉴定领域(如法医、痕迹、文书等),已经发展出了业内较通用的鉴定工具。而在智能手机鉴定领域,鉴定工具的发展落后于国外,处于起步阶段。发达国家基于长期打击计算机和网络犯罪的需要,近十年来已经研发出了一些著名的手机分析工具,例如俄罗斯Oxygen 公司生产的Oxygen Forensic Suite手机法证分析工具、美国Logicube 公司生产的CellXtract 手机取证器、以色列Cellebrite 公司生产的Cellebrite UFED 手机取证系统等。在借鉴国外软件的基础上,国产智能手机数据提取与分析工具近三年来也逐渐发展起来,如美亚柏科公司的DC-4500 手机取证箱、瑞源eDEC 狼蛛手机检验系统等。但从总体上看,我国智能手机鉴定的工具多是借鉴国外软件而设计,在自编译功能、开发者支持、对主流操作系统的提取效果上比国外软件略逊一筹。

3.未形成统一的鉴定标准与分类

2014年3月17日,司法部颁布了《电子数据司法鉴定通用实施规范》(SF/Z JD0400001-2014),该标准对主要解决电子数据司法鉴定的基本定位、法律要求、程序规范和通用性技术要求,并未涉及智能手机数据。因此,对于智能手机等移动终端设备的鉴定与普通电子数据鉴定有哪些相同和不同,目前还停留在探索阶段。此外,如前文所述,由于智能手机数据涉及的数据载体多样、类型多样,因此,智能手机鉴定包括哪些种类也未有定论。在国家发改委与司法部共同颁布的《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中的“声像资料类——电子数据鉴定”项下,仅规定了“手机机身检验”这一项内容。由于在鉴定实践中,鉴定机构多是参照《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中列举的电子数据鉴定的门类进行分类管理和收费,造成了一些鉴定项目无法归类、无法明确收费的问题。

(四) 鉴定人员和机构的问题

1.鉴定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智能手机鉴定所涉及知识范围非常广,鉴定人员除要熟悉手机结构、不同的操作系统原理外,还要熟悉各类应用程序的结构、数据存储机制等(如微博和微信的程序结构和数据存储机制就完全不同)。同时,由于不同鉴定工具侧重不同,在同一个案件中,鉴定人员往往要会综合使用不同的工具进行分析。近年来,智能手机和移动互联网进入了飞速发展时期,这要求鉴定人员必须紧跟手机发展的潮流,即时学习和更新智能手机系统与结构的知识。这种对知识广度和知识更新的高要求,对鉴定人员而言是一个很大的挑战。

2.鉴定机构水平参差不齐

目前智能手机数据的司法鉴定一般是在一些具有电子数据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相对于物证鉴定分类的规范与详细(如痕迹、毒物、法医、指纹等鉴定种类),智能手机鉴定被笼统地包括在电子数据鉴定内,忽视了智能手机鉴定的专业性与独特性。国内关于智能手机鉴定方面的相关书籍和资料非常少,更多地是借鉴国外相关研究成果,只有少数电子取证相关软件和硬件开发的公司研究智能手机鉴定,还有一些高校及研究所在研究相关取证技术和方法,很多社会鉴定机构以及检察院、公安局的内设鉴定机构还没有专业从事智能手机鉴定的人员,这导致了目前各个鉴定机构的水平参差不齐。

四、解决智能手机鉴定困境的对策

如前所述,智能手机鉴定的困境,既有宏观上的原因,如法律地位的不明、鉴定标准与规范的缺失等;也有微观上的原因,如鉴定技术的缺陷、国产鉴定工具的落后、鉴定人员和机构的水平等,因此,解决上述问题也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 智能手机鉴定的合法化与独立化

如前所述,无论是在鉴定立法还是在鉴定实践中,计算机鉴定、声像资料鉴定与电子数据鉴定均存在一定程度的混用,《规定》中关于计算机司法鉴定和声像资料司法鉴定的规定实质上已经被突破,“电子数据司法鉴定”在立法与实践中的接受度越来越大。司法部《电子数据司法鉴定通用实施规范》第3.1 条规定,电子数据是指基于计算机应用和通信等电子化技术手段形成的信息数据,包括以电子形式存储、处理、传输、表达的静态数据和动态数据。该定义实质上已经将计算机数据、声像资料数据、智能手机数据包括在内。因此,司法部应修订《规定》,增加“电子数据司法鉴定”这一分类,并将计算机司法鉴定、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智能手机司法鉴定以及未来可能需要纳入的网络数据司法鉴定作为子分类,这样既能实现逻辑的周密,也能减少鉴定实践的混乱。

在智能手机鉴定合法化问题解决以后,应进一步明确其鉴定对象。智能手机鉴定作为电子数据鉴定中独特的一类,其鉴定对象包括手机数据的发现、获取与分析。智能手机系统、终端、存储介质、数据形态的独特性,决定了该类鉴定与计算机鉴定、声像资料鉴定、网络数据鉴定的不同。

(二) 制定智能手机鉴定的标准与规范

鉴定标准与规范的制定是某一鉴定分类走向成熟的标志,也是提升该领域普遍鉴定水平的重要措施。目前,对于电子数据鉴定,司法部已经制定了《电子数据法庭科学鉴定通用方法》(SF/Z JD0400001-2014),一些成熟的电子数据鉴定子分类也有了相应的鉴定标准和规范,如电子邮件鉴定实施规范(SF/Z JD0402001-2014)、软件相似性检验实施规范(SF/Z JD0403001-2014)等。但针对智能手机鉴定,目前尚缺乏统一的鉴定规范,这导致了在鉴定实践中因鉴定技术评判标准的缺乏而产生的鉴定不规范情形。当下,司法部应当组织专家、总结鉴定经典案例,制定智能手机鉴定的规范,对智能手机鉴定的步骤进行划分,对检验方法和记录予以明确,对鉴定意见的种类进行规定,以规范和提升智能手机司法鉴定的整体水平。

(三) 智能手机鉴定工具的认可与强制补强性说明

鉴定工具是鉴定技术科学化和规范化的集中体现,是鉴定技术成熟化的必然趋势。传统的一些鉴定领域(如法医、文书鉴定),已经建立起一套较成熟的鉴定工具评价体系。电子数据发展较早的领域(如数据获取技术),司法部业已制定了《电子数据存储介质复制工具要求及检测方法》(GA/T 754-2008)和《电子数据存储介质写保护设备要求及检测方法》(GA/T 755-2008)。目前智能手机鉴定在数据获取技术上,尚不能达到电子数据取证的完整性的基本要求,需对原始数据进行破坏性取证。该问题系因智能手机的技术局限性而导致,解决该问题的办法一方面应制定鉴定工具的标准,降低技术要求,对目前有缺陷的技术予以承认;另一方面应在鉴定意见书中对技术的局限性进行强制补强性说明,即解释对手机进行越狱或root 时进行了哪些操作步骤、操作的影响,并对植入取证应用程序的功能和作用进行说明,以此来解决目前智能手机鉴定技术有缺陷的难题。

(四) 鉴定人及鉴定机构的培养培训

智能手机鉴定在当下还是新兴事物,国内高校尚无直接对应的专业,仅有个别高校或科研机构从事相关的研究,研究人员数量较少并且一般只能胜任某一特定系统或某一类型的鉴定(如Android 系统与WP 系统的鉴定就完全不同)。目前,国内取得声像资料鉴定或计算机鉴定资质的机构,就“自然”取得了智能手机鉴定的资质,智能手机鉴定的独立性与特殊性未获得足够的重视。智能手机鉴定涉及计算机及通信技术跨学科知识,因此,在鉴定机构准入上,司法行政部门应考虑在统一的电子数据鉴定门类下单列智能手机鉴定,并考核鉴定机构的人员素质、鉴定设备等要素。此外,对于智能手机的鉴定人员,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专业培训的力度(此类培训可与国内的大型信息安全公司进行合作),甚至可设置相关的等级水平测试来不断提升鉴定人员的专业水平。

五、结 语

在信息网络社会日益深入的今日,智能手机大有代替电脑成为个人最重要的信息处理工具的趋势,智能手机数据在各类法律纠纷中的鉴定价值也越来越高。智能手机鉴定目前在我国处于起步阶段,解决其所面临的困境,应当综合平衡鉴定的合法性与技术的局限性,明确智能手机鉴定独立的法律地位,制定相关的标准与规范,对技术的缺陷给予法律上的临时认可与强制补强说明,同时国家层面上应规范鉴定人员与机构的准入条件、加大培训力度,这样才能规范和促进智能手机鉴定的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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