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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古代小说中报复负心汉故事的法律思考

2014-03-25李根亮

关键词:霍小玉李益法律

李根亮

(长江大学 文学院,湖北 荆州 434023)

在中国古代小说中有大量的痴情女子报复负心汉的故事。对于此类故事的意义,人们有各种解读。但还有一些问题难以说清楚,比如,痴情女子在遭遇男方的背叛后,女方何以对男方抱有那么强烈的仇恨,甚至不惜一死来报复负心汉;即使死后也要化成厉鬼来向男方复仇。即使现在,我们也经常看到一些类似新闻,可见这是一个自古及今普遍存在的问题。为了深入论述这种强烈仇恨心理导致的报复行为,我们不妨借鉴一下西方“法律与文学”运动的有关理论,把文学中的故事作为法律研究的文本,即以古代小说中涉及的此类故事为例,从法律的角度来思考这个问题。

一、报复负心汉是女子人性使然

由于男尊女卑思想的影响,古代女子经常处于被欺凌与侮辱的地位。不过要追根朔源的话,在上古母系氏族社会时期,女子的地位似乎好于男子,那时还谈不上男尊女卑。进入父系社会后,鉴于男子生理上的优势,男子在社会上地位逐渐提高,并处于绝对的中心地位。这是人类社会进化和发展的自然选择。《易经·系辞传》言:“天尊地卑,乾坤定矣。卑高以陈,贵贱位矣。……乾道成男,坤道成女。”古人根据自然现象推断出“天尊地卑”、“乾道成男,坤道成女”的规律,进而形成儒家文化所倡导的男尊女卑思想。男尊女卑思想使古代男女之间的关系长期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女性事实上可以被男性随意对待和不尊重。当女性被男子欺凌和侮辱后,女性也习惯性地忍辱负重。所以我们看到在古代文学中的痴情女子负心汉故事里,并非所有的被抛弃者都敢于向负心汉展开强烈的报复行为。如《诗经·氓》中的弃妇,在被负心男抛弃后,只是无奈地回到娘家,不得不一个人忍受着无尽的耻辱,“及尔偕老,老使我怨”。《诗经》中类似的诗篇还有《中谷有蓷》、《遵大路》等,其中的痴情女子无不自怨自悔,很少对负心郎采取报复的行动。《诗经》以后的古典诗词中的弃妇形象,尽管各有特点,但在对待负心汉的态度上基本上是一致的,即从不采取更激烈的报复行动,表现出共同的听天由命、无可奈何的软弱态度。之所以如此,也许与这些诗歌作者有关,其中表现出更多男尊女卑的思想态度。

唐人小说《莺莺传》严格来说也是一篇痴情女子负心汉故事。主人公崔莺莺大胆追求爱情,但遇人不淑。当她意识到张生即将离开自己时,说道:“始乱之,终弃之,固其宜矣。愚不敢恨。”面临自己将要被抛弃的命运,崔莺莺却“不敢恨”,甚至认为张生抛弃她“固其宜矣”。后来再遇张生时,也仅仅是写了一首诗表示自己的怨恨:“不为旁人羞不起,为郎憔悴却羞郎。”而小说里的张生则是无耻地为自己的薄情寡义和背叛进行辩护:“大凡天之所命尤物也,不妖其身,必妖于人。……予之德不足以胜妖孽,是用忍情。”这样创作显然与作家元稹自己的经历有关,其中表现的男尊女卑思想是赤裸裸的。

然而,女性长期服从于男性既不符合人类和谐、文明发展的规律,也是非人性的。基于生存本能,从生理和精神上看,女性有其个性自由和尊严。若长期被压抑也不利于健康,尤其是在情感和肉体上。古代女性若被男子欺骗和背叛,其所受到的精神伤害是致命的,其要付出的代价(如人格、名誉、贞节等方面)也是巨大的。现代女性由于经济独立和思想开放,被负心男欺骗和背叛的话,也许能承受得住。但古代女性若失去其人格、名誉、贞节等,几乎等于失去了生命。“二拍”中的《满少卿饥附饱飏 焦文姬生仇死报》对此问题有深刻的认识:“话说天下最不平的,是那负心的事,所以冥中独重其罚,剑侠专诛其人。那负心中最不堪的,尤在那夫妻之间。盖朋友内忘恩负义,拚得绝交了他,便无别话;惟有夫妻是终身相倚的,一有负心,一生怨恨,不是当耍可以了帐的事。古来生死冤家,一还一报的,独有此项极多。”其实,不管是夫妻之间还是未婚男女之间,当男方背叛女方后,尽管大多数女方忍耻偷生,但也有少数女方疯狂报复,否则死不瞑目。这是古代那些有气性女子的人性使然,是对自己人格权、名誉权和生存权的维护。

二、古代小说中男女爱情契约的风险

在痴情女与负心汉的情感纠葛中,几乎都涉及到双方之间存在的爱情契约问题。因为相信这个契约(或者爱情誓约),女方无怨无悔地等待对方,结果却事与愿违,遭到被抛弃的命运。

在唐人小说《霍小玉传》中,李益向霍小玉发誓曰:“皎日之誓,死生以之。与卿偕老,犹恐未惬素志,岂敢辄有二三。”但李益最终却背叛霍小玉,致使后者气绝身亡。在死前,霍小玉痛斥李益道:“我为女子,薄命如斯!君是丈夫负心若此!韶颜稚齿,饮恨而终。慈母在堂,不能供养。绮罗弦管,从此永休。征痛黄泉,皆君所致。李君李君,今当永诀!我死之后,必为厉鬼,使君妻妾,终日不安!”

宋代夏噩《王魁传》写失意才子王魁与青楼女子桂英的恩怨情仇。王魁因科举下第,落魄失意,便与友人一起到妓院游玩,遇到绝色佳人桂英。二人遂同居一起,桂英负责王魁的生活起居,王魁则一心读书以求取功名。后来皇上下诏求贤,王魁上京赶考。临行前,二人在海神庙盟誓曰:“某与桂英,情好相得,誓不相负,若生离异,神当殛之;神若不诛,非灵神也,乃愚鬼耳。”但王魁考取状元后,却想到:“吾科名若此,即登显要,今被一娼玷辱,况家有严君,必不能容。”于是“遂背其盟”。桂英得知王魁负心后,说道:“今王魁负我盟誓,必杀之而后已,然我妇人,吾当以死报之。”遂“取一剃刀,将喉一挥,就死于地”。其鬼魂即“披发仗剑”,大骂王魁负心。

明代小说《王娇鸾百年长恨》(见《警世通言》)中的王娇鸾与周廷章一见钟情,后在他人的见证下写成婚书誓约、私定终身,虽然父母不知却已经暗中结合。当周廷章回到家乡拜见双亲时,却听说父亲已与同乡魏同知家议亲,“初时有不愿之意,后访得魏女美色无双,且魏同知十万之富,妆奁甚丰”,于是“慕财贪色,遂忘前盟”,与魏女结为婚姻。王娇鸾矢志不渝、苦等三年。当得知情郎与他人结婚的消息后,乃制绝命诗三十二首及《长恨歌》一篇以抒写其悲愤。死前她心生一计,“取从前倡和之词,并今日《绝命诗》及《长恨歌》汇成一帙,合同婚书二纸,置于帙内,总作一封,入于官文书内,封筒上填写‘南阳卫掌印千户王投下直隶苏州府吴江县当堂开拆’”。此信被吴江县阙大尹看到后,告知上司樊公。樊公是一位正直官员,“将诗歌及婚书反覆详味,深惜娇鸾之才,而恨周廷章之薄幸”,乃命人调查此事。当确认王娇鸾自缢身死的事实后,即下令将周廷章乱棒打死。

清代小说《聊斋志异》中的《窦氏》也反映了一个类似的题材。农家少女窦氏与世家公子南三复相爱,在南“指矢天日,以坚永约”后,二人私下结合。当窦氏催促南三复与其订婚时,南则以“农家岂堪匹偶”为由负约,反而“议婚于大家”。窦氏因怀孕,再三催促南三复,“南遂绝迹不往”。窦氏生下孩子后,告知父母实情,但南拒绝承认。窦氏抱着孩子找南三复,南不让她进门。窦氏遂抱着孩子冻死。其后窦氏鬼魂向南三复复仇,负心汉终于受到惩罚。

以上四篇小说中的霍小玉、桂英是妓女身份,王娇鸾和窦氏乃良家妇女。尽管身份不同,但作为女性,她们对于爱情和美满的婚姻都充满渴望。这是合情合理的需要。然而,她们把希望都寄托在所喜欢男子的口头或书面约定(爱情誓言或爱情契约)上,这本身就充满风险。按照现代合同法规定,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自然人或法人)关于建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合同有时也泛指发生一定权利、义务的协议,又称契约。现代人所谓的婚前契约或爱情契约(仅指书面契约,不涉及口头约定),只要总体上不违背法律规定,在实践上是有法律效力的,并可以强制执行。但古代法律并没有类似规定,对于男女之间的爱情誓言或爱情契约(不管是口头还是书面的),执法者也是不以为然的,甚至认为其有伤风化。这就给那些负心汉和薄幸男子以逃脱惩罚的机会。尽管小说家让负心汉最后都受到了惩罚,但这毕竟不是真实的人生。

不过,小说《王娇鸾百年长恨》中王娇鸾与周廷章的爱情契约有点特别,双方在第三者见证的情形下制定了书面的合同婚书,这就成为周廷章悔婚、负心的合法证据。当王娇鸾自尽身亡后,正直官员樊公以此为据对周廷章进行了惩罚。

然而,我们强调男女爱情契约的风险,并非鼓励人们不要相信爱情,只是说明在古代甚至现代社会,对于那些道德上有瑕疵的人,法律还缺乏对他们行为的有效制约,以至于这些人很可能以爱情的名义做出损人利己的勾当。

三、古代被抛弃女子的人格权与名誉权

在现代社会,男女自由恋爱,假如同居以后发现双方不合适,都会轻松地分手。甚至于在结婚后离婚,也是普遍的现象。即使被薄幸男子抛弃,也不至于走极端而自杀。但在古代社会,尤其是宋元以后,由于程朱理学思想的影响,“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贞节观念影响极深。尽管程颐并非专门针对女性而言,但这种贞节观念后世却主要针对妇女,要求女性对男人要从一而终。如果女子被男方抛弃,其所遭受的精神伤害也是非常巨大的。以上提到的古代报复负心汉故事,其实多多少少都涉及到这个问题。除此以外,还与被抛弃女子的人格、名誉、经济利益等方面都有关系。那些痴情女子在被抛弃后之所以不计后果地报复负心汉,不单单是因为她们的个性和心理上的原因,更主要的是她们个人或隐或显的权益受到负心汉的侵犯和损害,她们受到的怨气无法得到精神上或物质上的实实在在的补偿。

在小说《霍小玉传》中,霍小玉出身卑微,虽为妓女身份,却“不邀财货,但慕风流”。因为仰慕李益的才华,于是与李益同居一起,并放弃了妓女的职业。霍小玉曾经担心自己日久色衰后被抛弃,后来在李益与其山盟海誓后安心地生活了两年,形成了事实上的夫妻关系。二人同居期间,李益在经济上完全依赖霍家,所以说霍小玉也是李益的恩人。但李益做官以后,却故意疏远霍小玉。女方为了寻找李益,“怀忧抱恨”、“遂成沉疾”;同时也耗尽了家财,不得不靠别人施舍度日。可以说,李益的背叛和负心带给霍小玉的精神伤害和经济损失是巨大的。正如霍小玉所言,“慈母在堂,不能供养。绮罗弦管,从此永休。征痛黄泉,皆君所致”。以现代法律视野来看,李益的背叛从某种程度上是亵渎和侮辱了霍小玉的人格尊严,并使女方的社会名誉和地位遭受了实质的贬损和降低。所谓人格尊严,是指人作为人应有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以及应受到社会和他人最起码的尊重与评价。人格尊严是现代法律关于人格权的核心内容。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9条也规定:“妇女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也许有人会说,李益与霍小玉的同居是你情我愿的,李益并未故意侮辱霍小玉。而且我们也不能以现代法律来衡量古人。这样反驳其实也对,笔者的目的也并非苛求李益,只不过是借此指出李益背叛所造成的实际后果。很多人可能都有一种体验,假如被情人或丈夫突然背叛,其愤怒和耻辱感有时是难以言传的。霍小玉不但有情于李益,还有恩于后者。那么李益的背叛既在情感上欺骗了女方,在道德上也是忘恩负义。另外,在古代社会文化背景下,一个女子明媒正娶结婚后被抛弃都是莫大的耻辱和伤害;更不用说与男人私自结婚、同居后被丈夫抛弃,那是更大的耻辱和伤害。这种耻辱和伤害是不能用金钱来衡量的。李益的背叛也间接造成了霍小玉的重病缠身以致最后死亡,使女方的母亲老而无依,霍家家破人亡。这已经威胁到了霍小玉及其家庭的生存权。那么,小说家写霍小玉死后化为厉鬼向李益展开报复,便顺理成章。

不过,也有人会因为霍小玉的妓女身份而对其人格尊严和名誉权不以为然,这显然是一种身份歧视和社会偏见,骨子里还存在着男尊女卑和男女不平等思想。实际上,像霍小玉这种身份的古代女性群体,当她们决心从良嫁人时,其人格意识可能更强烈,对名誉的重视可能更迫切。

《王娇鸾百年长恨》这篇小说更能说明问题。王娇鸾是官宦子女,其身份比霍小玉的妓女身份高贵。她与周廷章私定终身并暗中结合,而且有婚书合同和媒人作证,这至少在表面上是合乎封建礼法的,所以说王娇鸾是男方的合法妻子。周廷章的背叛和负心明显是对她的人格尊严的侮辱,并造成她因羞愧和悲愤而自缢身亡。她死前设计将周廷章的丑行公之于众,使负心郎最终受到惩罚。官府最后也认定了周廷章的罪行有三:“调戏职官家子女,一罪也;停妻再娶,二罪也;因奸致死,三罪也。”与霍小玉的妓女身份相比,王娇鸾被侵犯的人格权其实还包含一方面内容,那就是女性的贞操权问题。她死前写的诗歌《长恨歌》充满了对负心郎的恨意:“相思债满还九泉,九泉之下不饶汝。当初宠妾非如今,我今怨汝如海深。自知妾意皆仁意,谁想君心似兽心!”从其内心来说,这种仇恨和她失贞于周廷章有密切关系。例如现代司法实践中会经常遇到一个现象,妇女受害者被强奸以后如何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由于现代法律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很多受害人都无法得到合理的精神补偿。于是有些学者建议中国法律中人格权中应该写上“贞操权”[1](P98),这对于保护妇女受害者的特殊合理权益是有利的。可见,从古及今,人们对于贞操和失节问题是同样敏感的,因为它还直接关系到女性的名誉权。

四、古代妇女中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

在大部分报复负心汉的故事中,我们看到那些薄幸的男子都受到了惩罚或报应。然而在古代实际生活中,可能很多负心汉都安然无恙。这暗示了一个残酷现实,古代妇女的很多正当、合法的权益是无法得到保障的,男尊女卑的观念在古代法律上是被肯定的。而古代作家敏锐地感受到了这个问题,并加以形象化的反映。可是作家给予的解决方案几乎是没有实践意义的。即使在今天,法律对于有些负心汉也是无能为力的。比如,现代社会提倡男女平等,负心汉和负心女是同样存在的,而且在感情上如何界定负心的内涵也是一个问题。所以说,以上提到的报复负心汉故事中涉及的更多是古代妇女的权益保护问题。因为在古代男女是不平等的,妇女是弱势群体,在男女交往中处于被动地位。一旦男子负心,所受到的权益损失更大和更多。因此,古代女子在遭受男子背叛后极力向负心男复仇,实质上是争取自己的正当利益和精神赔偿。

当霍小玉被李益抛弃后,她的人格权、名誉权、生存权其实都受到了损害,但她并没有公开向官府告状。这客观上说明了当时的社会和法律环境对于她的这些正当权益是不可能重视的,而且她的妓女身份也决定了她不愿意采取正常的司法途径来争取自己的利益。鉴于妓女是古代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与良家妇女相比处于一个更加弱势的地位。因而霍小玉争取自己正当利益的手段是非常有限的。作品中提到的一个方式是通过社会舆论来赢得同情,如该小说中提到,当时“风流之士,共感玉之多情,豪侠之伦,皆怒生之薄行”。李益的朋友韦夏卿也批评他:“足下终能弃置,实是忍人。丈夫之心,不宜如此。”甚至还有侠客出面帮助霍小玉。可惜这些社会舆论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最后都无济于事。

另外,《王魁传》中的桂英、《杜十娘怒沉百宝箱》中的杜十娘也是妓女身份,她们在被抛弃后也面临着和霍小玉一样的问题。即使现在,对于那些社会上所谓的失足女,现代法律恐怕也很难完全保障她们正当的合法权益。

《王娇鸾百年长恨》中的王娇鸾则是良家妇女,她在被抛弃后也努力争取自己的正当权益。王娇鸾虽然是官宦子女,在生前也不敢公开到官府直接告状,只是利用了自己父亲的官方文书,才得以将负心郎的丑行公之于众,从而引起了社会舆论和一些正直官员的同情,最后将负心汉绳之于法。然而,王娇鸾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却以自杀为代价,实在是得不偿失的。不过,反过来说,若王娇鸾不自杀,能引起社会的重视吗?

如果说王娇鸾还能利用自己官宦子女的优势来维护权益的话,《窦氏》中的窦氏则处于更弱势的农家妇女地位,几乎是一无所有地要与作为世家公子的负心郎斗争。窦氏失身于南三复后生下孩子,却遭到抛弃。母子在南三复家门口竟然活活冻死,而南却无动于衷,其恶劣的本性暴露无遗。窦氏父亲怒而告官:“窦忿,讼之上官,悉以南不义,欲罪南。南惧,以千金行赂得免。”可是遇到的却是贪官,窦氏的合法权益在现实生活中几乎难以得到保障,因而只能借助于作家的幻想来报仇了。

当然,从学术的严谨性角度来说,文学中的故事与现实可能不一样,但文学毕竟有现实的影子。以上提到的古代女性报复负心汉的故事,只是给我们的分析提供了一个有趣的研究文本,使我们从法律的角度看到一些可能存在的问题,并认识到了古代女子的精神需求和行为动机。鉴于此,我们以上的分析还是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古代女子报复负心汉的实质,无非是她们感到了人格的不平等与自身权益的被侵犯。当法律不能对她们实施救济的话,她们只能采用一些特殊和极端的手段来争取自己的利益和精神赔偿。如果我们不过于吹毛求疵的话,这个结论在今天的现实生活中仍然可以找到许多依据。

参考文献:

[1]林来梵.法律与人文[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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