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利益反映与利益调适研究*
2014-03-25丁竹
丁 竹
(四川文理学院,四川 达州 635000)
一 环境群体性事件研究综述
自1996年以来,环境群体性事件一直保持年均29%的增速。[1]2005年起,进入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凸显期,全国发生环境污染纠纷五万起。[2]文献检索结果显示,国内对环境群体性事件的研究时间较短,已有研究成果较少,目前可见的相关专著无。在学界对环境群体性事件的起因、特点、发展趋势及治理展开研究的既有成果中,暂没发现从公众整体利益着眼综合分析动因及从利益调适路径探寻化解对策的信息。本文拟在现有研究的基础上,采用整体性思维方式,把环境群体性事件放在环境、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利益的整体框架下,从利益调适的路径尝试提出化解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建议。
二 环境群体性事件相关概念及利益反映
(一)环境群体性事件相关概念
近几年,群体性事件在我国改革逐步进入深水区而日渐增多。群体性事件主要是指未经批准而集会、静坐请愿、游行示威,聚众围堵冲击党政军机关,聚众堵塞交通要道,聚众非法占据公共场所,聚众闹事等对社会秩序造成一定影响的聚众行动事件。[3]环境群体性事件基于群体性事件的分类而来,是指主要由预期或已经受到环境利益损害的群众未经批准而聚众采取的对社会秩序造成一定影响的行动事件。根据损害结果的实际发生,环境群体性事件可以分为现实损害型和预期损害型两种。
环境与民众生活息息相关,民众在环境问题渐趋显性化的情形下,对环境问题的关注日益增强,我国已进入环境敏感期,公众环境安全忧虑普遍存在,环境现实损害和预期损害的信息具有极强的相关性和扩散性,处置稍有不慎,极易引发环境群体性事件,增加经济社会发展成本,不利于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且环境群体性事件一旦发生,极易成为利益矛盾的宣泄口。杜骏飞将环境群体性事件描述为“最近的宣泄口”,认为生态环境保护最终以正当性充当了各种利益诉求的集中爆发点。环境群体性事件从环境利益相关者到无直接利益相关者的加入,显示引发环境群体性事件利益矛盾的综合性,是对环境、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利益受损、失衡、缺失、滞后、不公等的利益反映。
(二)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利益诉求反映
1.环境利益诉求反映:环境恶化→环境良好
环境群体性事件直接由环境问题引发,其环境利益反映最为明显。环境恶化使环境利益受损,要求和谐人与自然的关系,使环境良好,实现环境利益。
自人类从农业文明进入工业文明,在对经济发展巨大需求和“人类中心主义”自我膨胀的主导下,人类忤逆自然规律,对自然进行近乎掠夺的破坏。人类在经济看似繁荣发展的同时,遭受了自然规律的“回馈”,资源约束、环境恶化、自然灾害频发,经济社会不可持续引发反思和超越,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成为全人类的共识。
环境群体性事件因为环境利益受损而引发。中国改革开放30年取得了西方100多年的经济成果,而西方100多年的环境污染在中国30年间集中体现。[4]环境群体性事件以集结的方式引发对“环境保护”的呼吁和关注。党的十八大报告专节论述生态文明建设,并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五位一体”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5]这在党代会上是第一次,表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生态文明建设是为了实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整体目标,为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化解提供了整体解决方案。
2.经济利益诉求反映:经济与环境对立→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
如果说环境群体性事件中环境利益受损是直接原因,那么经济利益挤压环境利益就是最根本的原因。以高投入、高能耗、高污染、低效益的粗放生产造成对自然资源的大肆开采、对环境的严重污染,使公众健康及生存受到威胁,导致事件发生。要求经济与环境互动,实现协调发展。
新中国成立后,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经历了经济快速发展挤压环境保护到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可持续发展战略”以来,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逐步迈入互动协调发展阶段。
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不是对立的,提高能源和原料的使用效率既符合生态目的,又能降低成本。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我国生态系统退化、环境污染的严峻形势,必须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既生产发展又生态良好。
3.政治利益反映:环境权利缺失→环境权利保障
环境群体性事件是环境问题,也是重要的政治问题,反映公众对环境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等环境权利的要求。公众环境权利的保障,对于公众维护自身环境利益和实现公共环境安全意义重大。
目前,我国在环境保护方面,环境行政权占绝对地位,政府环境决策、管理和治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公正性受政绩、技术、个人素质等多因素影响,环境决策、管理和治理易出现偏差和缺位,急需公众环境权利的参与和平衡,为公众积极主动参与环境保护,实现环境人人共建、人人共享提供有力保障。2014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加重了政府在生态环境管理中的责任,对发生重大环境违法事件的所在地方政府、环保部门等主要负责人作了“引咎辞职”的规定,并赋予公众环境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等方面的权利。
公众知情权是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基础。环境知情权的实现,要求行政机关通过公众易于知晓的方式定期发布环境信息。环境信息公开近年来列入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重点领域,这是对公众高度关注环境信息的有效回应。
4.文化利益反映:文化滞后→文化引领
文化建设重在对思想的引领、制度的监督、行为的倡导和技术的保障。环境群体性事件显示生态文化建设滞后于生态文明建设需求,要求加快文化建设,实现生态文明意识有力引领生态文明建设。
生态文化建设的核心是树立起生态文明意识。生态文明是人类遵循人、自然、社会和谐发展这一客观规律而取得的物质与精神成果的总和;是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和谐共生的文化伦理形态。[6]文明意识一经确立,就具有稳定性,起到自觉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作用。当前,生态文明意识落后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发展,公众生态文明意识还具有零散性、情境性,还没有内化为自觉的意识,在日常的生产和生活中还没有形成注重从小事做起、自觉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多在环境问题突发或预期发生的情境下应急反应,生态文明意识的培养任重道远。
在生态文明意识的培养上,必须防范人对自然绝对控制的“人类中心主义”和经济零发展的“自然中心主义”两种价值取向,树立人、自然、社会三方和谐发展的生态文明意识,并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立足基本国情,科学设计进路,能动开展实践,走中国特色生态文明建设道路,不断取得生态文明建设新成果,体现生态文明意识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价值。
5.社会利益反映:人与人不和谐→人与人、人与自然和谐
环境群体性事件的社会利益关注人与人的和谐。人与人的和谐是人与自然和谐的基础,呼吁注重社会公平,保障和改善民生,使人民安定、社会稳定。
在“不患寡而患不均”的传统思维模式中,公平与否是最能刺激人神经的因素,城乡、区域、阶层收入分配等的差异扩大直接导致人心不安、社会不稳。社会利益不公使公众相对剥夺感累积,影响了人与人的和谐发展。
加强社会建设,坚持“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的建设目标和共同治理、统筹兼顾、动态协调的原则,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从源头上和管理上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化解消极因素,激发社会活力。在环境群体性事件的社会调处中,要从治安管理和政府管控的简单管理中跳出来,实现综合分析,有效化解环境群体性事件的社会风险,确保社会长治久安。
三 动态调适利益,化解环境群体性事件的社会风险
“人们为之奋斗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7]综合分析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动因,动态调适利益矛盾,预防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化解环境群体性事件的社会风险。
(一)以经济利益为基础,注重环境保护,实现经济环境协调发展
经济利益是公众的基本利益。马克思说,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8]马克思主义对中国社会革命和建设产生了巨大影响,党和政府历来重视和维护公众的经济利益。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中,毛泽东在对待人民利益的问题上,多次强调:“我们对于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问题,群众的生活问题,就一点也不能疏忽,一点也不能看轻。”[9]邓小平的经济理论中,对人民利益的重视始终占据着核心位置,“我们党和国家一定要关心群众生活”。[10]“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江泽民执政期间的行动指南,强调中国共产党要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领导集体继续关注人民利益,坚持“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在中共十八届一中全会上,习近平提出要抓好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等六个方面的工作。[11]显示我党新一届领导人重视公众经济利益,不断保障公众利益的执政理念,一以贯之地秉承了我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我国处在并将长期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保障公众经济利益。“重塑具有合法追求自我利益动机的‘经济人’,给予人们自由参与生产、消费或交换的经济条件,市场经济才能实现高效运行,经济总量才能实现不断增长,不和谐因素才能在发展中得到化解。”[12]但经济利益不能挤压环境利益,频发的环境群体性事件为经济发展敲响警钟,经济发展必须建立在环境保护的基础上,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
经济利益具有扩张性,在经济利益发展的同时,根据社会生活发展实际,及时发展公众需要的其他利益,以互相约束、均衡发展,实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和谐之美。
(二)在认同经济利益的基础上,保障公众环境权利,使经济政策符合环境保护的需要
环境资源是典型的公共物品,由政府主导进行管理。环境群体性事件直接由环境问题引发,其发生直指政府环境管理,是对政府环境管理现状的不认可。“在以经济增长为主要任期考核指标的压力型行政体制下,GDP和税收∕财源的增长成为地方官员的优先选择,从而导致了重增长、轻环保的污染保护主义倾向。”[13]
经济利益挤压环境利益,其中重要的原因是政府对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在认识上出现的偏差,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等管理环境的权利,平衡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实现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互动协调发展。在目前社区和环境公益组织还不够成熟的条件下,政府要继续加强社区建设,充分发挥社区在实现公众环境利益中的倡导、组织、协调作用;推动环保公益组织的成长,引导以其专业和社会责任架起政府和公众之间的桥梁,使政府和公众在环境保护上加强沟通,达成共识,增进互信,通过正当途径化解环境矛盾,减少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三)在认同经济利益、保障公众环境权利的同时,发展公众环境保护自觉意识,使公众成为理性推动环境保护的主要力量
公众在环境破坏,健康和生存遭遇威胁的境遇下,产生了外压型环境保护需求,特别在生态环境较差的地域,在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中易偏向环境保护,急需主导文化的培育和引领,理性推动环境保护,促使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环境保护“所提倡的在态度、社会准则和愿望上的变化将取决于大规模的教育、辩论和公众参加的运动”[14],使环境保护意识成为内心价值的指引而不是主要处于外部推动的情景式应急反应,形成自然朴实环保的生活态度和方式,并推动制定绿色经济政策,实现既生态良好又生产发展,理性解决环境问题而不是聚众行动引发环境群体性事件。
(四)在经济、政治、文化利益协调发展中调适社会利益,促成人与人、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
利益发展的最终目的是实现共同富裕、环境友好。经济发展中产生的贫富差距过大的问题是一个基本的经济问题,又是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对治安环境和社会稳定产生压力。在贫富差距逐渐拉大、公众相对剥脱感增大、心理失衡的条件下选择公平主导下效率基准型组合模式来调适共同富裕发展中的不均衡问题,即以公平为主导,通过公平的倡导为更大的效率增进提供前提条件和基础,而不会损失社会福利水平,但要以效率为基准,低于一定的效率底线则应放松公平的限度,采用适当措施促进效率的提高。[15]在共同致富的道路上,人与人之间通过和谐交往,形成勤劳致富、先富带后富的正态利益追求及互助关系,疏通人与人之间的分割、冷漠和仇视,形成平等、互助、友爱、共赢的和谐人际关系,有利于克服以“我”为中心的私欲膨胀,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达成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和解。
(五)认可公众生态利益,实现经济社会环境平衡发展,最终达成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依据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总布局是五位一体,总任务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5]党的十八大报告在十七大报告基础上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四位一体的总布局中适时增加生态文明建设,是面对“蛋糕”逐渐做大,分享“蛋糕”的环境却日益恶化的严峻形势下对公众生态环境利益需求的认可。在五位一体的总布局中,经济建设是基础,文化建设是引领,政治建设是关键,社会建设是保障,建成生态文明社会是目标,使公众享有经济发展、政治民主、文化繁荣、社会公平、生态和谐带来的利益,以整体利益的动态调适满足公众多样化的利益需求,化解环境群体性事件的风险,确保人心稳定和社会安定。
四 结语
在对凸显的环境群体性事件所反映出来的利益矛盾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认识事件的发生导源于公众建设以生态文明社会为目标的整体利益需求与实际状况存在矛盾,需要重视公众利益发展需求,适时认可合理利益,动态调适整体利益,满足公众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利益需求,有效化解环境群体性事件的社会风险。
[1] 梁江涛.司法解决环境纠纷不足1%折射了什么[J].环境教育,2012(11):15.
[2] 潘岳.和谐社会目标下的环境友好型社会[J].资源与人居环境,2008(0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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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潘岳.中华传统与生态文明[J].瞭望,2009(01):50.
[5] 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J].求是,2012(22).
[6] 潘岳.生态文明的前夜[J].瞭望,2007(43):38.
[7]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87.
[8]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78.
[9] 毛泽东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6:122.
[10] 邓小平文选(第 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27.
[11] 为了13亿人的中国梦——记中国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DB/OL].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2013lh/2013-03/17/c_124467410.htm,2013-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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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张玉林.政经一体化开发机制与中国农村的环境冲突[J].探索与争鸣,2006(5):26.
[14] 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我们共同的未来[M].国家环保局外事办公室译.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1989:14(前言).
[15] 蒋永穆,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利益协调机制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1: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