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 “走出去”的风险认知
2014-03-24史为夷沈华陈玲
◎ 文/史为夷 沈华 陈玲
企业 “走出去”的风险认知
◎ 文/史为夷 沈华 陈玲
我国实施“走出去”战略已有10多年时间,从数年前最初的国外直接投资接受国,2013年一跃成为继美国之后的第2大投资输出国。2012年全球对外投资总量中的31%来源于发展中国家,其中中国资本独占鳌头。伴随着国外直接投资取得瞩目成绩,投资失败的问题也开始显现。我国的对外直接投资面临着巨大风险。
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由于历史原因和现实基础差异,在所有权归属、公司治理结构、发展目标定位、企业规模、社会责任等方面各有特点,决定了其在对外投资中对政治风险有着不同的认知和管理结构。
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目标差异下行为趋同
1.政策对企业风险投资有“外部性”影响
“走出去”已经成为我国社会经济中的关键战略要素,中央政府的政策框架对企业行为产生明显的影响。无论是国家最高层面的战略规划、审批程序,还是对外投资的偏好性政策支持以及公共服务(信息提供),都会对企业的对外投资选择产生直接或是间接影响。同时,笔者注意到,除提供公共服务外,多数现有政策对企业投资风险决策有潜在的“外部化”影响,并由此降低企业对风险的敏感性和及时采取风险规避行为的紧迫性。
2.企业性质影响其对政策框架的适应性
不同类型的企业对现有的政策框架有不同的适应性。现行“走出去”政策对于不同性质的企业所起到的约束和影响作用是不同的。国有企业承担国家战略使命,受到政策驱动和支持更多,风险和盈利外部化程度更高,相对于民营企业,其对风险承受能力更大,投资风险倾向更高(见图)。
总体来看,国有企业倾向于在战略层面运作,受到更多来自经济安全战略规划以及繁琐投资协议等的影响;同时会获得更优惠的政策支持以及更多参与投资和对外援助相结合的项目。
图 “走出去”政策导向与企业行为的分析框架
政策对风险认知影响的结果分析
1.政策导向和支持对投资风险的影响
政策导向和支持虽然是我国走出去战略设计的一部分,但客观上对企业行为造成了一定程度的非市场化扭曲,减弱了企业决策的自主性和对投资风险的充分内化考虑。
(1)受政策驱动较大的企业投资风险倾向也更高,投资决策受我国和目的国之间签订双边协议影响较大的企业投资风险倾向显著较高。我国和目的国之间签订双边协议对企业有多重意义∶其一,双边协议起到直接导向作用,是我国“走出去”战略顶层设计的一种体现。笔者走访国家开发银行有关部门得知,双边协议的签订和国家开发银行组织有关企业去目的国考察大型项目的工作是紧密联系的。其二,双边协议对企业投资是一种保障。企业在目的国面临的风险多种多样,但双边协议的签订至少在双方政府最高层面为企业疏通了关系,扫除了障碍。其三,我国与一些欠发达国家的双边协议往往带有经济利益和对外援助相结合的特征。如果企业所承担的是外援项目,则不仅风险决策外部化,企业盈利的压力也降低。综合起来,这些作用都会使企业对目的国风险的敏感度降低。
(2)对目的国政策的考虑与企业投资项目风险关联较小。依据国际政治经济现有理论,企业总希望规避目的国风险,那么对目的国政策考虑较多的企业,往往会选择客观上风险较低的目的国,但笔者的研究却没有发现这个规律 。
(3)企业得到的政策支持和企业所投资的目的国风险呈正比。相对于不受任何政策支持的企业,受支持的企业所投资的目的国风险要大一些。这也证实了一个结论,即政策支持一方面鼓励了我国企业“走出去”,另一方面也将“走出去”过程中的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外部化了,降低了企业决策中对目的国风险的敏感度。
2.其他因素对企业风险的影响
(1)除了国有企业受到的政策影响和支持因素之外,国有企业的其他特征同样导致了其高风险倾向。所以,受国家政策支持和影响程度的差异显然不能完全解释国有和民营企业的差异。如国有企业存在内部治理问题,本来对风险的灵敏度就稍低,而这和企业受到的“走出去”的外部政策影响和支持并没有直接关系。
(2)相比民营企业,国有企业具有更高的风险偏好。投资决策受到政策导向影响的企业和得到偏好性政策支持的企业都倾向于投资高风险地区。
(3)国有企业更倾向于依靠政府而非市场来降低风险,但并没有证据表明国有企业的风险管理投入小于民营企业。风险管理并不仅仅受到激励的影响,还受制于资源约束。国有企业拥有更多的资产和人力资源来管理风险,它的审计和监督协议也激励他们更好地控制管理风险。其中,国有企业对不同类型的风险有差异化的响应。在动荡环境下,国有企业对工人安全风险的关注要远远超过对财产损失的关注。
降低我国企业“走出去”风险的政策建议
1.明确划分战略性与市场性投资目标
我国现有的经济安全在某种程度上是以牺牲效率为代价的,投资决策和风险管理受制于国家战略目标或是审批流程的企业在对风险的响应方面要弱于完全内部化风险和收益的企业。由此产生的效率成本是代理人成本,这些企业是承担委托人——我国政府——战略任务的“代理人”。而承担这一战略任务的往往是国有企业,这样的战略安排是否从国家整体经济效率来看是最优的,仍需进一步实证检验。
政策制定者必须限制对企业“走出去”过程中的规划和偏好性支持,企业获得的支持必须得到严格的监督和评估。因此,应该清晰划分国有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承担的战略任务或对外援助业务。在战略性领域,鼓励国家在投资过程中提供风险评估服务,设计相应的保险机制,避免国有企业在战略领域与非战略领域之间形成交叉补贴。在非战略领域,政策制定者应该限制他们作为公共产品提供者的作用,为所有市场参与者提供公平竞争的机会,使得企业将对外直接投资风险内化到企业日常管理决策中。降低国家支持的作用和非战略部门的规制将会减少东道国的怀疑和不信任,特别是西方国家对我国跨国企业的不信任。
2.制定分类引导的“走出去”政策
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在所有权性质、投资政策等方面的差异使得两者在“走出去”过程中呈现出不同的发展模式。在考虑对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差异化政策的同时,不可忽略两者在资源约束方面的先天性差异,这种差异对政府设定政策激励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国有企业,需要清晰定位其在对外援助中发挥的作用,根据国家援助重点的转移,调整相应的风险管理策略,同时,进一步简政放权,减少对国有企业非战略性项目投资审批流程,降低国有企业对政府的依赖;对于民营企业,需要进一步加强政策引导,提升其自身的应对风险能力;对于两者的共性,政府可以通过更好地提供有关风险的信息服务来引导企业的风险管理行为。
*本文系清华大学产业发展与环境治理研究中心研究项目《中国企业海外投资的风险管理和政策研究》(编号∶2013CIDEGB01)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沈华,中国科学院科技政策与管理科学研究所;史为夷,美国加州大学圣地亚哥分校政治学系;陈玲,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编辑:田佳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