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觉艺术之论析
2014-03-23唐美云
唐美云
(西南交通大学艺术与传播学院,四川 成都 611756)
视觉艺术之论析
唐美云
(西南交通大学艺术与传播学院,四川 成都 611756)
视觉艺术作为一种传达信息的“语言”,与我们平常使用的口头语言和书面文字一样有其自身的结构与规则。而视觉艺术的传达便是艺术家根据各种各样的需要,选择相应的材料和表现形式(雕塑或是绘画、具象或是抽象等等),运用一定的原则和方法,在一定的范围内控制各种元素之间的关系,最后形成能够传达特定信息的图像。
视觉;原则;色彩
视觉(vision)这个词,从字面上理解,就是物体的影像刺激眼睛所产生的感觉,即人眼所观看的景象。而什么是视觉艺术,视觉艺术也就便是可视文化。
视觉艺术作为一种传达信息的“语言”,与我们平常使用的口头语言和书面文字一样有其自身的结构与规则。如果我们想通过自己的眼睛去理解和领会视觉艺术所传达的信息与意味,必须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认识和感受视觉形象语言。就象我们打算通过英语来阅读和写作,必须懂得英语的词汇和语法关系一样。我们有理由相信:一个对视觉艺术语言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与一个对这种语言一点也不了解的人,在观看同一件作品时,其观看的结果与感受会完全不同。正如著名的心理学家鲁道夫。阿恩海姆在其《视觉思维》中所谈到的:“一个有经验的外科医生、机械师和生理学家,在观看一种伤口、一部机器和显微镜下的标本时,会看到一个新手从中看不到的东西。”一句话,知识可以改变我们所看到的东西。
丰富的生活感受可以通过多种媒介传达,语言、书写是一种,视觉形式传达也是一种,它们各自有不可代替之处。
对于视觉效应的研究内容侧重于美术形式,与艺术设计联系更为紧密。这是一项汇聚了视觉心理、社会心理,艺术设计、美术创作、美学、及心理得诸多因素及问题的交织心理体现。从哲学意义上来看,它处在“形而上”与“形而下”的理论分界线上。因而视觉艺术也具有普遍性。
视觉语言是由视觉基本元素和设计原则两部分构成的一套传达意义的规范或符号系统。其中,基本元素包括:线条、形状、明暗、色彩、质感、空间。它们是构成一件作品的基础。相当于建一栋房屋所需要的砖、瓦、水泥、钢材等等。也类似于文字语言中的字和单词。设计原则包括:布局、对比、节奏、平衡、统一。它们是艺术家用来组织和运用基本元素传达意的原则和方法。而视觉艺术的传达便是艺术家根据各种各样的需要,选择相应的材料和表现形式(雕塑或是绘画、具象或是抽象等等),运用一定的原则和方法,在一定的范围内控制各种元素之间的关系,最后形成能够传达特定信息的图像。
视觉艺术是一门艺术形态,其类似于视觉的语言,它有其自身的规律,也便是的它的表现形式和表现原则:从人类文化的开始到现在,人类通过自身创造的视觉形象来传达信息,一直是人与人之间相互交流的基本手段。这些视觉形象在今天被我们称之为“视觉艺术”。它们对人类历史文化的传承和人们的精神生活都有着深远的影响。
从大方向来看,视觉艺术包括图形艺术和艺术两大类。图形艺术指的是:与商业目的相关的艺术设计,而艺术:指的以自我欣赏为主要目的的艺术创作。
色彩是视觉艺术的重要元素,也是心理学一直研究的重要对象。从艺术心理学的角度看,心理学的发展促进了艺术的推陈出新,吸收心理学的科研成果对于艺术来说十分必要。具体到运用色彩元素创造艺术的视觉空间,虽然近年的色彩心理学研究没有突破性的发现,但对其新进展的应用还是有利于将创作和理论研究从经验式的尝试转向理论化的自觉。
视觉艺术的学习还包含对视觉文化的学习,分析和研究视觉世界中观念性的因素。以颜色为例,学习颜色不仅包括使用颜色的各种技术使用手段,还应包括更广阔和更深入复杂的问题,要求理解各种颜色的象征意义,各种颜色引起的情感反应,全面认识在不同历史阶段和不同文化中,颜色使用方面的各种微妙问题。它的出现和发展给人类社会的生活带来了质的改变。
从物质到精神、从内容到形式。在短时间内,以惊人的发展速度,广泛深入到科学技术、国民经济、社会生产、艺术创作等各个方面。视觉艺术从人的生理结构和心理机能(以格式塔心理学为理论基础)入手讨论视觉发生原理和基本的视觉现象以及由此引发的视觉感受,进而对艺术家如何受到自己视觉的影响及运用视觉感受进行创作。
随着信息化时代以计算机为主要表现工具进行视觉设计和生产的一系列相关产业的形成,国际上将利用计算机技术进行视觉设计和生产的领域通称为CG(ComputerGraphics)。它是一门融科学性、艺术性、技术性为一体的,创造现代艺术产品的综合性学科。几乎囊括了当今电脑时代中所有的视觉艺术创作活动。这门新兴艺术种类的出现,既是科学发展的必然,也是电影、电视艺术与时俱进的发展需要。
时代的发展与科技的进步,艺术家用以创作的工具发生着改变,视觉艺术创作的手段越来越多样化,美术范畴也越来越宽泛。如今的视觉艺术随着科技的发展更趋向于三维空间及有声化。而视觉艺术的创作源于生活又高于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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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5312(2014)02-007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