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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责任

2014-03-22

消费电子 2014年3期
关键词:服务者消法销售者

【案例1】

刘小姐在淘宝网上的深圳数码城2号店购买了一台二手的iPhone5手机1450元。收到货后,刘小姐发现此手机是高仿的山寨机,于是联系卖家交涉。起初卖家同意换货,刘小姐便将手机寄回给卖家,谁知第二天便发现卖家的店铺已被封。过后,刘小姐从淘宝客服处得知该店铺因涉嫌诈骗已被处罚,她又尝试联系卖家,但卖家已将其电话拉黑,无法取得联系,货款无法追回。

【案例2】

陈先生于2013年11月份在淘宝上购买了四个网络空间,谁知两个多月后卖家突然关闭了服务器,导致陈先生的客户网站内容全部丢失,辛苦更新上传的资料也无法找回。陈先生多次联系卖家,但对方一直不理。陈先生又尝试通过淘宝申诉,但因超过15天,无法申请售后和投诉。

新《消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旧《消法》没有相关规定。

【律师解读】

针对新《消法》的规定,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专家委员赵占领解释说:“这是增加了对网络交易平台责任的规定,但是考虑到网络交易平台的特殊性,也对其承担责任设置了前提,即不能提供卖家真实身份及联系方式时承担连带责任。”不过,现实中很多网购纠纷之所以难解决,并不是因为买家没有卖家的联系方式,而是卖家不予理睬,那么,消费者能否要求交易平台先行赔付?赵占领表示:“如果网络交易平台给消费者提供了卖家的真实信息,是可以免责的,消费者不能要求交易平台先行赔付。上述两个案例,除非交易平台不提供卖家真实信息或者做出其他承诺而不履行,否则难以追究其法律责任。”这样看来,如果卖家不予理睬,消费者一样难以维权。对此,赵占领指出:“如果卖家行为违反交易平台自定的交易规则,消费者可以向交易平台投诉,通过其纠纷处理机制解决,交易平台也应该尽力协调。若不能解决,消费者还是只能针对卖家,采取传统的向工商、消协投诉乃至向法院起诉的方式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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