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建设工程招投标问题与对策
2014-03-22王林佳
王林佳
摘 要:笔者对目前我国工程招投标产生的问题作出分析,现在我国招投标工作还有很多缺陷,尤其在制度规范等方面,文章试分析研究几点状况并作出解释给更多同行提供参考。
关键词:建设工程;招投标;问题
招投标可以理解为一种采购方式,在目前市场经济的环境下,充满竞争意识,这种采购方式应用在社会经济领域诸多方面,对于小范围的经济发展以及宏观的经济发展都有很大影响。招投标承包制普及在中国要追溯到1984年,比国外较晚,但是发展速度和规模逐年上升,越来越多的工程采用该方法。招标行为报价体系上主要采用标底模式。
我国在这方面法规上的优势是中央与地方各有特点相互补充,我国现在有着庞大而系统的管理架构,每个省市地区各自根据当地情况组织招投标工作,覆盖面逐渐扩大发展到全国。招投标形式在进行工业生产时有很强的优势存在。互相竞争的各方必然要以物美价廉、工期合理、利润最大化等优势,使得整个行业充满活力。
但是不可置否,和国外成熟度更好的国家发展情况相比较来说我国的招投标业务还欠缺很多,完善招标流程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对业内人士最大的考验是如何找到缺陷存在的理由和解决之道。
1 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的问题分析
1.1 招投标理论体系
长期以来招投标理论研究不断进步,研究者各抒己见,不断提出合理意见推动业务前进,不过理论体系缺点较多,还不可和国际水平同日而语,因此,实际工作因此進步同样缓慢。我们应当依照实际情况逐步完善各项机制,例如,工程多少,实施时的客观因素,环境因素,人员因素等,并且,怎样以合理的价格报价中标,不影响工作质量,又能使得各方利益最大化;这个分析过程要严谨,并且在实践中不断补充发展修正,形成新的有价值的理论供以参考。
1.2 法律体制
法律体制控制着市场走态,法律形成的奖惩体系鼓励有利竞争体系,规避掉不公平的现象,而法律法规的缺失让行业竞争处于混乱状态,参与者各自为政,自身利益为先,使代理机构的成长走向偏差,可以归结为下面几点:
(1)招投标准则缺失,内部混乱,违纪经常发生。招投标工作必须有法律规范的约束,才能健康发展,目前对于招投标过程中出现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受理投标人等:建设工程招投标问题与对策研究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对各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其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是一种同体监督的体制,行业主管部门同下属企业、有形市场和具体的招标管理机构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难于实施有效监督。因此导致招投标过程的违法、违纪现象频繁的主要原因是查处力度不够,这对进一步规范招投标市场有较大影响。
(2)招投标法规不健全。行政主管部门主要依靠《招标投标法》、《建筑法》及有关部令和地方法规等监督招投标工作,但在实际工作中缺乏实施细则。另外,《招投标法》中的一些条款从某种意义上而言,对当事者的道德约束高于法律约束,作为指导我国招投标活动的法律,它应当给各方主体追求效率的空间,但作为政府投资工程,应有更严厉的规章,确保招标工作的公平性,最大限度的减少弹性空间。
1.3 综合评估法存在的问题
综合评估,现在用这一方法的地方很多,普及范围较广,但是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第一,废标频繁,主要因为暗标的设置容易导致不明显的小错误。第二,其他部分评审影响过大,商务标很难产生效应。第三,评标价计算时错误率较高。第四,计分时难以符合标准。第五,标准本身方向不明,很难控制。
1.4 不正当竞争
不正当竞争包括:(1)部门和地方保护如抬高进入门槛,采取歧视性资质审查、限制信息发布地点和范围、制定不公平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等措施,排斥外地或外系统的投标人。(2)串通招投标,包括招标者与投标者进行串通或投标者之间进行串通。
2 对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中若干问题的思考
2.1 国外先进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对比世界银行以及日本、美国等发达国家的招投标制度,不论是招投标方式还是招投标范围和限额,又或者招标主体,都与我国有所不同,与国际接轨,推广和采用国际通行的评标办法,是招标投标发展的必然趋势。例如推行最低投标价法和最低价中标法的同时,大力发展工程保证担保制度;规范和完善市场准入、竞争和交易规则等。然而这些制度的形成和运行无一例外的都是以健全的法律、法规为基础的,在健全的法律、法规约束下,使人们从开始的被动、强制性的依法操作,逐步变为自觉的依法办事,使得招标投标制真正在我国得到健康的发展。
2.2 完善法制
法制建设的优势不断在凸显,对于违纪违法的情况,政府要担负起主要责任,一些项目由政府直接受益,并且要在政府的监督下进行,这时如果政府这一主体内部混乱,自身职责不明,出现以权谋私,挪用公用设施等问题出现,法制建设就无从谈起。最近几年不断提倡反腐倡廉,这虽然说明法制建设不断进步,但也同时展现出一个问题,此类现象屡禁不止,很大程度上是惩罚较轻,而利益诱惑难以阻挡。在这里可以对国际上的法律问题案例进行探讨,借鉴经验,降低自主开发法规的成本。
2.3 基于模糊综合评判的工程评标办法
模糊综合评判是运用模糊数学理论对系统进行综合评价的一种方法。模糊数学(Fuzzy Mathematics)是1965年由美国控制论专家加利福尼亚大学教授扎德(L.A.Zadeh)首先提出。他的学说中重要的一点是利用数学思维思考人的头脑,处理内容较为复杂的事物,力求整个过程模糊化,程式化,这就是“模糊数学”的概念,这一理论从1976年被我国研究者引进后反响良好,进一步推广,尤其适应我国工程招投标“模糊因素”较多的真实状况。所以,对这一理论的研究有实际意义。
2.4 合理竞争,完善市场
合理竞争的问题如何来衡量,怎样才能算合理呢?试从下面几方面进行分析:(1)一些明显的地方保护主义需要谨慎对待,这些规定和目前的市场经济形势格格不入,有必要改变。(2)标底式评判在一定历史时期有进步作用,但是到目前为止评判标准的单一弊端明显,要有些改革,建议清单报价,控制高价,尽量以制度严谨话代替个人喜好式的随意模式。(3)过程的透明化,包括财政走向等,都要在公众的监督下进行,建议主动加强内容网络化的形式。(4)形成现代化的建筑行业交易平台,排除强权下的交易受限,内定等情况。
参考文献
[1]赵方来.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现状和前景展望[D].郑州:郑州大学建筑与土木工程学院,2006.
[2]贾璐.建设工程招投标中的决策与对策分析[D].南昌:南昌大学建筑工程学院,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