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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代赔”及纳税人埋单

2014-03-21晏扬

杂文选刊 2014年4期
关键词:伤人责任人公职人员

晏扬

广西警察枪杀孕妇案,政府前期代赔七十三万元;青海湟中城管队长打伤孕妇,政府先行赔付二十万九千元……近期,连续几起公职人员伤人事件的善后处置引起人们的关注。记者整理了近年来十起公职人员伤人事件,发现大多数由当地政府先行赔偿,但无一地方政府作出解释,无一政府追偿成功的案例。

公职人员违法甚至犯罪,造成公民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如何赔偿受害人应一分为二地看待:有些违法犯罪纯属公职人员的个人行为,与其职务、履职毫无关系,在此情况下,涉案公职人员就是普通公民,与受害人之间是民事赔偿关系,应自掏腰包,该怎么赔就怎么赔,与政府无关;有些公职人员违法犯罪是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的,按照法律规定,受害人有权获得国家赔偿,地方政府应先行代为赔偿,然后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政府代赔”存在诸多问题:一是被滥用,有些违法犯罪明明是公职人员的个人行为,与履职无关,一些地方政府却以息事宁人为虑实行“代赔”;二是赔多赔少随意性很大,往往是受害人及家属闹得越凶或者舆论反响越大赔得越多,而地方政府对赔偿金额没有任何解释;三是“政府代赔”之后没有追偿,或者追偿不到,最终纳税人成了为公职人员违法埋单的“冤大头”。

事实上,政府追偿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这说明,地方政府该追偿而不追偿是一种违法行为,不仅损害了纳税人的权益,而且变相纵容了一些公职人员的违法犯罪——反正有政府兜底赔偿,他们在履职过程中难免肆无忌惮。至于一些地方政府为何不追偿,专家的分析一针见血:“政府代赔”的钱出自财政,没人心疼;相关责任人是“自己人”,谁也不愿意得罪。

无论是从“惩前毖后”的角度,还是从维护纳税人权益的角度,“政府代赔”都不该变成纳税人埋单。为此,目前亟须建立“政府代赔”的明确规则:什么情况下应由“政府代赔”、什么情况下不能由“政府代赔”,需要作出细致划分;政府代为赔偿的标准是什么,既要有明确规定,也要由地方政府向民众作出解释;《国家赔偿法》中的追偿规定必须得到刚性执行,对于不积极追偿的地方政府,应有相应的问责办法,甚至可以考虑实行“谁决定代赔,谁负责追偿”。

【原载2014年2月19日《中国青年报·青年话题》】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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