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犯罪学治学的几点反思
——从马克斯·韦伯《以学术为业》谈起
2014-03-21管彦杰
管彦杰,马 可
(1.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2.中国社会科学院,北京100720)
关于我国犯罪学治学的几点反思
——从马克斯·韦伯《以学术为业》谈起
管彦杰1,马 可2
(1.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2.中国社会科学院,北京100720)
在马克斯·韦伯《以学术为业》这篇影响重大的演讲中,韦伯表达了对学术研究带来的科学领域的创新性发现以及理性化的学术职守能够给现代社会带来巨大推动作用,其中谈到的营造良好的学术生涯的外部环境、善于在学术工作中捕捉灵感、坚信科学对信仰能够做出贡献、去除带有个人色彩的“领袖”意识四个方面对我国犯罪学治学依然有重要的指导和启发意义。以韦伯以上四个观点为中心,以中国犯罪学治学存在的一些问题为导向,推动反思我国犯罪学治学存在问题的原因的探索,以期对我们犯罪学的发展提供一些理性思考和探寻动力。
马克斯·韦伯;犯罪学;学术;学术人
马克斯·韦伯是近现代社会科学的开创者之一。上个世纪六十年代后,对韦伯著作的研究及对其思想的关注从美国又传回德国及欧洲大陆,并在全世界各国蔓延开来,并成为社会人文学科毫无争议的最大热点之一,影响至今。一个学者的影响力往往在其逝世后呈削减态势,但这情况并不适用于韦伯,因而学术领域里诞生了一个名词——“韦伯复兴”。随着现代性的发展,许多社会中的矛盾逐渐显现,学人不断惊奇的发现,一个多世纪以前韦伯对于许多当今社会问题就已有清醒的认识,他对于社会学科发展的方向和规劝依然有重大意义,因而著名经济学家熊彼特赞叹韦伯为“历来登上学术舞台的角色中最有影响的一个。”
近百年前,在科学研究与宗教信仰、民主制度与独裁专制之间泾渭分明的社会文化语境中,马克斯·韦伯以《以学术为业》为题,发表了在德国知识界乃至世界学术界引起巨大反响和深远影响的演讲。演讲从学术生涯的外部环境、学术工作中的机遇和灵感、理智化的过程、科学不涉及终极关怀、学术与政治、价值的多元性、科学对信仰所能做的贡献、教师不应是领袖八个方面展开阐述。就韦伯本意而言,演讲中的“学术”是指客观性的“科学”,以“学术为业”即指涉以客观性科学为业的学术人,而不包括广义上的知识分子。科学是依据人们对自然界进行观察的产物;科学发现始于观察实验,或者说是经验①陈其荣:《当代科学技术哲学导论》,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77页。。博耶认为:“在传统意义的基础上提出一种新的学术范式,将学术分为发现的学术、综合的学术、运用的学术、教学的学术”②[美]欧内斯特·L.博耶:《学术水平反思——教授工作的重点》;载吕达,周满生编:《当代外国教育改革名著文献》(美国卷三),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18页。,本文采纳在此意义上的学术人,即自然包括大学的专业教师以及科研机构的专门学者。
犯罪学作为科学的一种,必然也有与其相对应的犯罪学学术人。马克斯·韦伯以《以学术为业》的演讲对犯罪学的治学同样具有日久弥新的指导和借鉴意义。
一、要营造良好的犯罪学学术生涯的外部环境
韦伯在讲演中提出问题“以学术作为物质意义上的职业,是一种什么情况呢?”并笃定的做出了回答,他认为次问题的实际含义是每一位决心投入到学生研究中的人既要具备“学者的资格”,同时还得兼顾另外一个角色,即“合格的教师”。反观我们的现实,任谁都会轻易而清晰的发现以上两个角色的确并非完全相同的事情。我们在有限的学术生涯过程中,多多少少都遇到过一些优秀的学者并不是一个能够启发学生的研究兴趣、引导学生展开独立思考的好教师。韦伯认为“以恰当的方式将科学问题呈现出来,使一个未曾受学但具备领悟力的头脑能够理解这些问题,继而能对它们进行独立的思考(对我们来说这是惟一重要的事情),大概是教育事业中最艰难的任务。”而以上观点正是韦伯所认为的一个初涉学生生涯的年轻学人最直接的外部环境。犯罪学学术生涯的外部环境与我国高校现存人才选择与培养的机制密切相关。类似的师出模式、统一的评判标准、僵化的考核方法,使得犯罪学人才培养和成长的土壤缺乏营养。有犯罪的存在就必然有专门研究犯罪的学科的存在,这是科学发展的基本规律之一。我国犯罪学的状况在学科发展上便可见一斑。我们陆续建立了中国犯罪学学会、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等专业学术团体,但犯罪学的学科地位并未获得“学科专业目录”的认可与确立,犯罪学研究和教学的自由空气仍然明显不足①卢建平:《犯罪学网状结构与自由空间:第16届国际犯罪学大会印象》,《青少年犯罪问题》,2012年第2期。。虽然大多数学者倾向于犯罪学为一级学科的地位。但现今只有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建立了犯罪学学院,并于2005年开始招收第一批犯罪学本科专业,同时招收犯罪学硕士、博士研究生,并正在积极申请公安学一级学科下设犯罪学二级学科,以期犯罪学在我国拥有自己独立的学科发展定位和人才培养平台。但是与其他一级学科或二级学科相比较,我们不难发现犯罪学的学术发展的单薄与孤独。
简而言之,按照韦伯的观点,我们的犯罪学学术生涯的外部环境存在以下现实窘况:其一,绝大多数的犯罪学的学术人皆是从法学、社会学、心理学等学科领域转型而来。诚然,因为犯罪学的综合性的特点必然会使其学术人的学科背景较为复杂,但是一门独立的科学完全缺乏传统意义上的“科班出身”的学术人,必然会对年轻的学术人的学科独立思考与创新造成局限;犯罪学在我国明显年轻,但是年轻并不总是意味着依附。其二,我们看到我国犯罪学学术人往往不是犯罪学本身发展的根本推动者,现实往往是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进行某项具体工作调研时才会召集犯罪学人“坐而论道”,很少有犯罪学学术人自发开创具有预见性的研究,而这种研究的被动性与滞后性直接影响了犯罪学的发展速度与社会影响力。其三,我们看到我国犯罪学学术人往往沉浸在各类法学相关的研讨会或某种“犯罪原因——犯罪特征——预防对策”的桎梏中陶醉,很少顾及初涉犯罪学领域的年轻学术人对这种打“擦边球”、“老套路”的厌倦与抵触。笔者在与开设有犯罪学本科、硕士、博士专业的年轻学术人接触与交流时,明显感觉到他们对此学术生涯的外部环境的不满,简单归纳有四:其一,教材编写千篇一律;其二,观点基本没有新意;其三,课程设置要么重复率高,要么缺头少尾;其四,诸多教师本身就没有学术志趣,导致学生感觉枯燥乏味,甚至心生退意。
二、要善于在犯罪学人学术工作中捕捉灵感
韦伯认为学术人必须“通过最彻底的专业化,才有可能具备信心在知识领域取得一些真正完美的成就。”他认为凡是如同社会学家那样经常性涉及相邻学科工作的,都必然曾经或正在明确感受到受个人视阈的限制,很多有益而新颖的问题并不易想到。韦伯断定“个人的研究无论怎么说,必定是极其不完美的。只有严格的专业化能使学者在某一时刻,大概也是他一生中惟一的时刻,相信自己取得了一项真正能够传之久远的成就,”继而他提出“热情是‘灵感’这一关键因素的前提。”关于灵感的扑捉必经三个阶段:殚精竭虑,身心俱疲——这是灵感孕育的过程;跳出窠臼,打破传统——灵感萌芽的过程;水落石出,了然于胸——这是灵感定型的过程。这三个阶段是逐渐递进,由量的积累逐渐实现质的突破的过程,因而没有持续的热情追求与探求,就不会有灵感的扑捉与突破。同时,我们也可以考虑灵感来源的渠道大概有如下几个:从历史延绵的学术争论中获得启发,或从平日的实践中获得对理论的新认识,或从超越学科门第之间的交叉处获得新的认识,或从已有的经验或判断中的错误与不足中发现线索,或从社会中新发生的现象中寻找新的对策,不一而足。但是无论灵感的来源之处何在,都不能抛开研究者本身的努力挖掘与不断思索,这种对学术的狂热与专注才是产生犯罪学学术灵感的充分条件,这也正与中国传统劝学观念中的“工夫到,滞塞通”逻辑一致。
根据韦伯的观点,我们的犯罪学学术人若没有对犯罪学本身的真诚甚至狂热的热爱,那么就永远不会经历到真正的科学的体验,也就更谈不上学术志向与学术追求。在笔者看来,韦伯关于所谓学术“灵感”的问题在跟本上归结于:是否有足够的学术诚意?是否有足够的学术热情(甚至是狂热)?是否有足够的勤奋?反观我们的犯罪学学术人,我们不得不坦诚的承认普遍存在以下问题与不足:其一,学术诚意不够,有的所谓“学术人”觉得“犯罪学”在我国起步晚,远比在“法学”这一显学上发展更为容易,无论是自己还是外界都更易持宽容态度,这种怀有投机性质的学术选择,已与学生诚意相去甚远;是谓“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乐之者。”其二,学术热情不够,有的“学术人”选择犯罪学作为研究领域很大程度上走上固步自封的路子,一旦有了学术头衔与职称桂冠,犯罪学的研究立刻止步;是谓“思而不学则殆”。其三,从表象到实质,我们都必须明确犯罪学的学术虽无穷无尽,但作为犯罪学学术人,尤其是还担任教职的犯罪学学术人,其学术水准必须在本领域精深而通达才又有可能达到自己预期的某种程度的学术成就,犯罪学学术人必须能够经受学术研究的苦楚与漫长,才能够产生驾驭学术发展前沿的可能,并将其融会贯通的转化为知识的溪流来滋润自己面对的初涉犯罪学学术领域的年轻学子,从而实现学术的现实意义。而我们的大多数犯罪学的“学术人”勤奋不足,不要说美国在1972年启动的《全国被害调查》发展到今天依然有对20多万样本的《全国犯罪被害情况调查》的调查、分析与评估,也不要说像芝加哥学派中的那些犯罪学家一样终身奉献于某项研究,一代一代的学术人前赴后继的不断推动各类大样本调查。我们能坚持研究一个具体问题十年以上,并不断超越和突破自己原先研究成果、甚至修正自身理论判断的都基本上没有。犯罪学的学术研究,并非艺术灵感的迸发,即使存在业余人士的偶尔发现与思考提供了我们很多的视角与路径,但那也非犯罪学学术人的自身创造与盛举,是谓“力不足者,中道而废”。
三、要坚信科学对信仰能够做出贡献
韦伯在演讲中表达了自己认为科学对现实的和个人的积极意义与作用,并将其回归到以科学作为“职业”的这个出发点上来。他认为,科学知识可以对涵盖外在的事物和人本身的生活进行理性的控制,但又不止于此,他继而强调科学研究对思维方法进行训练的意义更为重大,因其可以帮助学术人“头脑的清明”的目标,而这一切最为重要则是传道授业的教师角色本身即是清醒而理性的。这就好比余英时对陈寅恪的评价是“对中国文化是那样的一往情深,他的生命已完全托付给了它,一切著述也都是为了阐发它的最深刻的涵义。”这也正是国学大师黄侃所说的“学问文章,当以四海为量,以千载为心,以高明远大为贵”。皆表达了对学术研究内在规定性的尊重,也是对学术研究高尚性的一致认同。我国民国时期最杰出的犯罪学家、社会学家、犯罪社会学学科领域本土实证研究的先驱严景耀先生在燕京大学读书时,所学课程中设有“犯罪学与刑罚学”,鉴于当时研究中国社会犯罪问题的相关资料极度匮乏,而官方统计数据要么缺失要么造假的现状,还是学生身份的他在老师的悉心指导下,主动申请到监狱去体验和观察囚牢生活,这种对当时中国监狱的实地考察为他获得第一手研究资料奠定了毋庸置疑的详实基础,他在北平的男子监狱里,与在押囚犯同吃同住同劳动不带有偏见的与囚犯交流,最终获得了囚犯们的普遍信任。三十年代初,他在科研机构的资助下亲率学生到河北、山西、河南、江西、安徽、湖北、浙江等地20个城市的监狱对犯人和监狱管理进行调查,这些都为他1934年在美国芝加哥大学撰写博士论文《中国犯罪问题与社会变迁的关系》打下了坚实基础,而这篇博士论文成书后当之无愧地成为一部既理论意义重大且现实意义深远的犯罪学著作。严景耀先生正是韦伯所言的坚信科学且对自己的学术信仰做出了实际的贡献。
从韦伯的观点扩展开来,我们就可以思考犯罪学学术研究对我们的社会现实和个人的积极意义到底何在?犯罪学学术研究是否可以通过规范而科学的研究范式以达到训练犯罪学学术人理性思维的能力?我们在从事犯罪学学术传播的学者们是否首先成为睿智而准确的“传道者”?观照我国犯罪学界的现实情况,我们可以初步得出以下显而易见的观点:其一,“在学界,无论是对犯罪学相关问题的理念层面,还是实践层面,都倾向于一种固有的片面的认识,即常停留在规范领域进行思考和分析,而对犯罪事实层面的忽视与认识严重不足。犯罪学的研究对象为揭露犯罪事实,并挖掘犯罪行为背后隐藏的原因,而仅依赖理论研究和主观臆想并不能够实现其学科的任务,必须要深入到现实中去”①王大为,管彦杰:《沉舟侧畔千帆过,病树前头万木春——焕发我国犯罪学实证研究生命力的几个基本问题》,《社会管理创新与犯罪防控——中国犯罪学学会年会论文集》,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年版。,而我们的犯罪学学术研究对于社会现实的深入程度明显不够,继而对个人对犯罪现象的深刻认识也形成了了先导性阻碍;其二,犯罪学的范式包含几个犯罪本体论观念、方法论观念、关于犯罪的理论假设、关于犯罪研究领域以及关于犯罪的基本纲要,但现实情况不尽人意,比如关于犯罪学基本理论的一些问题依然在做初级的讨论、犯罪学的理论抽象提升不够、犯罪学的实证研究“雷声大雨点小”等,这必然对训练犯罪学学术人理性思维的能力造成缓滞影响;其三,从我们现行科研考核的现状来看,一名犯罪学学术人如果想撰写一篇具有实证性意义的学术论文的成果诞生周期较长、成本较高,这种明显的付出与产出比例的不平衡,自然会让一些研究者对论文的数量产生急功近利的追求,从而自以为空想几个假设,再加上一些冠冕堂皇的统计,就可以称其为“科学研究”,而对于假设和理论的联系、测量的方式与方法的范式等关键问题又因不能立竿见影的产生效果而在“研究”过程中有意无意地省略掉了。没有立得住的科研就没有吸引人的教学,也就更谈不上对犯罪学前沿知识进行负责而睿智的“传道”了,而此点也可以上升到韦伯强调的“人格”,此“人格”放置在犯罪学学术领域即可称之为“学术人格”,究其本质便是在于犯罪学学术人对犯罪学学术研究的某些终极价值甚至是人类之存在与发展意义的内在关系的坚信与坚守,也就是“在学问的领域里,惟有那纯粹向具体工作献身的人,才有人格”①陈慧娴,王立平:《学术志业:应然的超越性与实然的沉沦性》,《高教发展与评估》,2012年第5期。。
四、要去除带有个人色彩的“领袖”意识
韦伯认为信仰不同,“价值判断”往往也会不同,但从事学术教育的人则必须要求自己,在传授自己的知识与方法时,对不同信仰与价值判断的学生同样有益。韦伯认为对于不在乎客观事实,不追求事实本身真相的人,任何科学对其都无意义,此点既适用于学术的传播者,也适用于学术的受众者。但是一名合格的教师是应该让其学生明白,无论学生本人的信仰和价值观如何,但一些与他们信仰和价值观不相吻合的知识与认识,也应被公正而客观的对待与理解。他认为有些常识因为与一些信仰不符,所以看上去不具备美感与神圣感,但是这种常识因此而不具备的美感与神圣感其实本身往往散发着真理的光辉。这就好比波德莱尔在1857年写下的《恶之花》,体现了诗人的创新精神,也体现了求实精神,但方式却是以描绘城市的丑恶现象为创新点与吸引力的,波德莱尔笔下的丑恶事物表面上是丑恶的、阴暗的,但却具有重要的美学意义与现实意义,他认为丑中有美。与其他诗派的一致的把自然与人性中的真善美作为讴歌对象的行诗方式截然不同、甚至是背道而驰,但他认为描绘丑恶的根本目的是从中“发掘恶中之美”,以表现“恶中的精神骚动”。而教师站在讲台上时,就不能以代表某种自身的信仰和价值观来扮演知识和真理的“领袖”角色,这实质上也就是现在学界经常谈到的一个学术观点和准则——价值中立。价值中立的基本含义是:其一,研究者一旦根据自己的兴趣选定了研究课题,就必须立刻停止使用自己或他人的价值观来左右课题的研究,而应遵循他所搜集和发现的客观资料的指引,而且无论根据这些资料所得出的研究结果对自身或对其他人是否存在利弊,研究者都不能将自己的价值观强加于客观资料本身;其二,客观世界与价值观是两回事,自然就不能从实然的研究结论倒推出应然的判断。
从韦伯的以上观点扩展开来,我们就要思考我们犯罪学的学术传播者是否能够不以信仰左右自己的观点?我们是否在进行犯罪学研究的时候把平时生活经验里的有色眼镜摘下?我们对待所有的学生是否能够仅凭我们的职业道德与知识水平来感染他们,而不是使用某种立场上的暗示与蛊惑让其信服我们所说?纵观我国犯罪学现有状况,我们可以经常发现以下现象:其一,许多以“学术领袖”自居而占领犯罪学讲台的,往往并不是潜心犯罪学创造性研究的学者,而是得一观点便无休止的宣扬自己的“发现”,有的直接从西方某个犯罪学家那里扒来一个观点,改头换脸成用中国的语言来表达,便以“创新者”、“先驱”自居;其二,有的犯罪学教师,只会站在讲台上要求学生保持沉默的全盘接受自己的观点,课堂笔记的记载全面程度与考核成绩高低正相关,偶有勇气提出反对意见的学生,往往得不到公正的辩论机会和检验机会就直接在课堂上被否定,这也正违背了韩愈先生所言:“弟子不必不如师,师不必贤于弟子,闻道有先后,术业有专攻,如是而已。”;其三,讲台本身只是讲授知识的台子,而不是某种地位的符号或者标签,有不少犯罪学的知识传播人当站在讲台上时都俨然忘记了知识客观性,俨然自己就是知识的“科学性”的化身,而即使是“真理”的代言人也并非真理本身,把讲台作为某种精神图腾的“领袖”的“供奉处”往往与师道背道而驰。
小结
韦伯在《以学术为业》的讲演中,实质上表达了在现代性的情景中,价值观多样性存在导致冲突的境况中,学术人需要保持理性的诚实,并以此为根本性工具做出学术职业的道德性选择。而犯罪学学术工作本身不仅是作为物质存在意义上的职业选择,更准确的应该是一种作为精神意义上的高尚道德的选择。任何一种把学术作为精神维度上的事业和追求的思考都应体现出其纯洁性、果敢性与使命性。孔子言“君子不重则不威,学则不固”,荀子言“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骐骥一跃,不能十步;驽马十驾,功在不舍”,这对于犯罪学学术人营造良好的犯罪学学术生涯的外部环境、善于在学术工作中捕捉灵感、坚信科学对信仰能够做出贡献方面并去除带有个人色彩的“领袖”意识都不啻为一种严肃而理性的提醒与鞭策。
韦伯在临近演讲结束时说了这样一段话:“单靠祈求和等待,只能一无所获,我们应当采取不同的行动。我们应当去做我们的工作,正确地对待无论是为人处世的还是天职方面的‘当下要求’。”这“当下要求”对于我们的犯罪学治学的启发就包括:营造良好的犯罪学学术生涯的外部环境、善于在犯罪学人学术工作中捕捉灵感、坚信科学对信仰能够做出贡献和去除带有个人色彩的“领袖”意识。
[责任编辑:柯 君]
D92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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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8353(2014)06-0166-04
本文系2014年度首都大学生思政中心《预防大学生违法犯罪的深度辅导模式研究》(课题编号:BJSZ2014ZC285)阶段性成果。
管彦杰,男(1980-),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讲师;马可(1979-),男,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国家资助博士后,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爱德华兹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