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卧底警察权益保障机制之构建
2014-03-21姚淑记
姚淑记
(华东政法大学 研究生教育院,上海 200042)
论卧底警察权益保障机制之构建
姚淑记
(华东政法大学 研究生教育院,上海 200042)
随着有组织犯罪活动日益猖獗,传统侦查措施已难以与之抗衡。而卧底侦查这一隐蔽型侦查措施,逐渐成为了打击此类犯罪的一把利刃,卧底警察更是被誉为“刀尖上的舞者”。然而,在危险系数颇高的卧底任务中,卧底警察的权益保障几乎处于真空状态。因此,有必要通过完善卧底警察选拔机制、卧底警察培训机制、卧底警察心理调试机制、卧底警察身份保密机制、卧底警察岗位预留机制、卧底警察奖励与补偿机制等方式,来构建一套科学合理的卧底警察权益保障机制。
卧底侦查;有组织犯罪;卧底警察;权益保障;机制构建
一、问题之所在
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是危害当今世界各国社会安全的“三大毒瘤”,此类有组织犯罪活动日益呈现出职业化、分工精细化、高度隐蔽化、组织严密化的趋势。利用常规的传统侦查措施,往往仅能打击犯罪集团的外围,难以触及犯罪集团的高层核心部分。而卧底侦查作为一种秘密侦查措施,它更多地被用于打入犯罪团伙内部,秘密搜集犯罪情报,掌握犯罪证据,是一种配合外线侦查的特殊侦查措施。[1]
卧底侦查已逐渐成为打击有组织犯罪的一把利刃,卧底警察更是被誉为“站在刀尖上的舞者”。然而,由于卧底侦查活动固有的危险性、复杂性、特殊性,秘密性、艰巨性的特点,加上卧底警察在执行任务中长期接触人性自私、贪婪、虚伪、残忍的阴暗面,需要时刻提防犯罪同伙,有时还会被迫参加赌博、吸毒、抢劫、打架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因此,深入龙潭虎穴的卧底警察很容易被犯罪团伙识破身份而遭致杀身之祸,或者因不堪重负而心理崩溃,甚至被不知情的警察误伤。
据公安部有关统计数据显示,从 1949年至2012年,全国公安民警因公牺牲12312人。其中,2008年至2012年,全国公安民警因公牺牲2204人,因公负伤16821人。平均每年有441名公安民警因公牺牲,3364名民警因公负伤。[2]有报道称,在全国十大危险行业中,警察行业危险系数排名仅次于矿工,而卧底任务危险系数比一般警务要高很多。这不仅给卧底侦查工作造成了诸多障碍,也与“尊重和保障人权”理念背道而驰。因此,更应该充分保障卧底警察的权益。笔者试图从保障卧底警察权益的必要性分析入手,结合卧底警察权益保障的域内外现状,力图构建出一套较为完善的卧底警察权益保障机制。
二、卧底警察权益保障之必要性
(一)“尊重和保障人权”理念的贯彻
“尊重和保障人权”理念要始终贯彻于刑事诉讼活动中,刑事侦查程序作为刑事诉讼活动的首要环节,更应该贯彻和体现该理念。而“尊重和保障人权”并不仅仅意味着对被害人、被告人、证人等诉讼参与人的基本人权予以尊重和保障,还意味着应当对勇于打击犯罪活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秩序的人民警察予以人权保障。卧底警察这一极具危险性的行业,牺牲了太多的自身利益。如果能够对其权益进行较好的保障,既是对其甘于献身侦查事业精神的尊敬,又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理念在刑事侦查领域的较好贯彻和体现。
(二)执行卧底任务的需要
在恶劣的卧底环境中,卧底警察既要长期扮演与犯罪组织成员相似的角色,又要时刻铭记自身的卧底使命。随着卧底侦查在全球的广泛实施,相关媒体对卧底工作的宣扬报导,犯罪组织戒备之心日益加深。一方面,加强对新组织成员的考验;另一方面,加深对犯罪组织成员的监视力度和频度。因此,卧底警察在卧底期间,必须时时处处“演戏”,一旦露出破绽,真实身份被暴露,就会招致杀身之祸。另外,即使卧底任务顺利完成,犯罪组织被摧毁,卧底警察自身与其亲属仍有可能遭致犯罪组织中的“漏网之鱼”或者其他犯罪组织的打击报复。因此,有必要对“在刀尖上跳舞”的卧底警察进行权益保障。
(三)卧底计划得以顺利完成的前提
权益保障机制的缺失,势必会造成卧底警察利益的严重损害,导致前期的卧底工作功亏一篑甚至整个卧底计划的破产。2008年,据有关媒体报道,有香港网民在无意间发现6份在网际“流浪”的香港警务处机密档案,其中包括基层警员卧底购买毒品和调查其他案件的全过程。之后不少警察被害,这令香港警界大为慌张。[3]卧底警察奖励、补偿、抚恤机制的欠缺,卧底警察思想政治培训的不足以及选拔机制的不科学,面对金钱、色情、毒品、权力等奢华诱惑的卧底警察,很有可能会被犯罪同伙蛊惑,转而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甚至反卧底行为。例如,2003年英国一位叫马克·肯尼的缉毒警察,在一秘密情报组织做卧底,多年后他与罪犯却“卧”出了真感情,背叛警方,并帮助同伙打赢了官司。
(四)维持卧底警察队伍后备力量的保证
长期生活在犯罪组织内部,与犯罪组织人员密切接触,长期扮演虚假角色,长期接触到人性的丑恶面和社会的阴暗面,恶劣的工作环境,超负荷的工作,颇高的伤亡率,卧底期间缺乏休假、福利待遇、亲友安慰,加上随时可能送命,付出与回报不成正比。这使得许多警察不愿投身于卧底工作中,积极性较低,甚至互相推诿,极大阻碍了卧底警察队伍及卧底储备力量的建设。因此,保障卧底警察权益能够消减卧底警察的后顾之优,提升其投身卧底事业的积极主动性。
三、卧底警察权益保障之国内外现状
(一)国内卧底警察权益保障的现状
2013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新 《刑事诉讼法》新增了“技术侦查措施”一节,并在第151条规定了“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此规定是侦查机关采取卧底侦查措施的法律依据。另外,第152条关于“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保护措施,庭外核实证据”的规定,应视为对卧底证人的保护。
此外,公安部于2002年制定的《刑事特情侦查工作细则》,规定过于笼统,司法运用效果较差。[4]《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和《公安部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也主要是对卧底侦查行为从法律程序方面进行规制,缺乏关于卧底警察权益保障的法律规定。
(二)德国卧底警察权益保障的现状
在卧底侦查资料的保存方面,《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10条d第二款规定,卧底侦查相关资料由由检察官保存。如果对于侦查目的、公共安全、人员之生命或身体安全、卧底侦查员的继续侦查不存在危险时,才可以撤除档案的保存,并可以将它们纳入案卷。[5]
在卧底警察的出庭作证问题上,为了平衡卧底警察人身利益、侦查利益与被告人公开质证权利、法官直接审理原则之前的价值冲突,德国采取了“两步走”的方式:第一步,将卧底警察纳入“秘密证人”并运用“阶层理论”来进行不同层级的保护,保护措施由弱到强依次为:匿名保护;视觉上的障碍——屏风、单面镜与伪装的使用;不公开审理;法官讯问秘密证人时,被告及辩护人回避;法庭外审理;视频传送;委托法官询问;司法警察询问;书面答复;传闻证人等10种保护方法。第二步,若第一步仍不足以保护秘密证人,则可考虑赋予卧底警察拒绝作证权。[6]
(三)俄罗斯卧底警察权益保障的现状
根据《俄罗斯警察法》有关规定, 卧底警察享有的社会福利保障主要包括:一是警察及其家属的健康保护及医疗救助。俄罗斯内务部各医疗机构给警察及家属免费提供各种医疗救助。二是警察的国家保险及牺牲或致残时的损害补偿。警察因公牺牲或任职期间因伤病解职之后一年之内死亡的, 牺牲者家属或其抚养的人可一次性领取相当于牺牲者10年工资的抚恤金,警察因公导致身体受损而不能继续任职的,可以一次性领取相当于5年工资的抚恤金;三是警察的住房保障,俄罗斯警察机关拥有公务住房基金。四是警察的带薪假期。警察每年有30天的带薪假期,往返于休假地所需的时间另计等。[7]
四、卧底警察权益保障机制之构建
卧底任务的危险系数极高,而卧底警察权益保障机制的缺失将会使卧底侦查工作举步维艰。因此,有必要构建一套科学合理的卧底警察权益保障机制。
(一)严格规范卧底警察选拔标准
卧底侦查是一种高度危险性、高度压力性、高度保密性的侦查活动,要求侦查员具有相应的身心素质,并非任何警察都能胜任此种艰难任务。如果自身素质不达标,那么在执行卧底任务期间就极有可能被犯罪同伙识破其警察身份而遭致杀害,或者因不堪重压而精神崩溃,或者被诱人的违法犯罪所得所迷惑而思想腐化,亦或者被犯罪同伙所蛊惑而滥用卧底职权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等。因此,严格规范卧底警察的选拔机制,既可保障卧底任务顺利完成,又可以保障卧底警察的人身安全,避免不适合执行卧底任务的警察做无谓的牺牲。
选拔卧底警察时,应重点考察以下方面:思想政治立场是否坚定;是否自愿接受卧底任务;是否具有较好的抗压能力;是否适应角色的转变和地位的落差;体形外貌特征是否明显;是否具有相应的交际能力;是否具有较高的警务素质;是否具有丰富的侦查经验;执行卧底任务对其家庭成员影响程度;是否具有良好的保密意识等。
(二)强化卧底警察培训机制
即使选拔的警察具有适合执行卧底任务的基本素质,但对于卧底侦查这种技能性、保密性要求很强的秘密侦查行为,仍需加强卧底警察综合素质培训,使他们能够充分胜任卧底侦查工作。应着重从以下方面进行培训:
1.秘密侦查技能培训。比如乔装侦查技能、秘拍秘录技能、秘密监听技能、跟踪盯梢技能、密收密取技能等。
2.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卧底警察有时为了博取犯罪团伙信任,往往会被强迫做一些违法犯罪活动。因此,必须通过相关法律知识的灌输,让卧底警察明白在卧底侦查期间,哪些违法活动是被法律容许的,哪些违法活动是法律禁止的,如何依法取证,如何认定罪与非罪的界限,如何在侵犯的法益和保护的法益之间进行衡量取舍等。
3.自我适应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培训。应注重对卧底警察角色转变适合能力的锻炼,提高对突发状况的自我处置能力,提高身体素质并使其掌握熟练的格斗技巧,以及身份暴露后的紧急转移撤离能力、自保能力等。
(三)加大卧底警察心理调试力度
由于卧底侦查工作具有高度危险性、复杂性、特殊性,秘密性、艰巨性的特点,加上卧底人员在执行卧底任务中缺乏婚姻家庭的理解支持,长期接触人性自私、贪婪、虚伪、残忍的阴暗面,时时提防犯罪同伙,还会被迫参加赌博、吸毒、嫖娼、抢劫、打架斗殴等违法犯罪行为。即使是经过严格选拔的卧底警察,由于其长期受到此种环境刺激,其心理可能出现紧张、焦虑、恐惧、困惑、多疑、敏感等问题。[8]原先建立的人生观念、价值观念很容易嬗变、异化甚至崩溃,因此,对卧底警察的保护不应仅仅局限于人身财产安全的保护及事后补偿,还应注重对卧底警察的心理进行科学合理的调试。对此,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
1.应激心理反应训练和情景模拟训练。在卧底警察培训阶段,可通过应激心理反应训练和情景模拟训练使卧底警察对突发情景和犯罪情景在大脑中形成“记忆习惯”,使卧底警察能够临场不慌、临危不乱。
2.引导卧底警察进行自我心理调试。卧底任务执行期间,卧底警察基于保密的需要,无法通过向外界表达的方式来缓解内心压力。因此,自我激励暗示法的运用就突显出来了,在前期的选拔和培训阶段,可引导卧底警察通过自我激励暗示法来进行自我心理调整。
3.卧底任务终结后的心理沟通和辅导。可借鉴国外的做法,如设立卧底警察心理门诊中心、心理咨询室、诊疗室、宣泄室等,由相关领导和心理专家开展心理辅导工作。[9]
(四)健全卧底警察身份保密机制
在卧底侦查过程中,卧底身份一旦被暴露,卧底警察和其家属、单线联系人等将会面临杀身之祸,卧底计划也将难以实施。即使在卧底侦查结束后,仍有可能遭致犯罪组织中的残余分子或其他犯罪组织疯狂地打击报复。笔者认为可从以下方面着手:
1.严密保管卧底警察档案资料。卧底警察的档案应该作为机密档案由专门人员负责保管,非经侦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其他人员无权查阅。如果因故意或过失泄漏档案,则依据《刑法》中“故意(或过失)泄漏国家秘密罪”的有关规定定罪科刑。
2.秘密单线联系及暗语的适用。卧底警察与外界联系方式应为秘密单线联系,直接接头的联络则应不定期地转移接头地点,还应尽可能地适用事先约定的暗语。[10]
3.允许继续使用虚假身份。卧底任务结束后,假如卧底警察公开真实身份后很有可能遭致打击报复,那么可以允许卧底警察继续以先前的虚假身份继续生活。
4.新闻媒体应注重身份保密。新闻媒体若有采访卧底警察的必要,应尽量避免真人真身真声出镜,而是用电视剧、变声器、毛玻璃、影子等方法替代,而不是简单地进行马赛克处理。
5.卧底警察出庭作证时应注重身份保密。一方面可以采取不暴露身份、技术方法等措施;另一方面,必要时可以由法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
(五)完善卧底警察岗位预留机制
出于执行卧底任务的需要,卧底警察往往要以辞职、免职、停职的方式脱离原警察队伍。倘若缺乏相应的岗位预留制度,在长期的卧底生涯结束后,其原职位往往会被他人替代,陷入无合适岗位的尴尬局面。笔者认为可从以下方面着手:
首先,明确规定侦查机关预留原职位的义务和复职条件,由卧底专案人员负责卧底人员离职、复职手续的办理以及卧底职务档案的保管。
其次,卧底任务结束后,由符合条件的卧底警察以提出申请的方式恢复原职,这样既充分尊重了卧底警察的选择权,又促使了卧底警察复职工作的有序进行。
最后,对于不符合复职条件的卧底人员,比如卧底期间实施了法律不容许的轻微违法犯罪行为,身心状况不适合继续承担原职务的卧底警察,可以对其进行职位调整或者就业补偿等。
(六)完善卧底警察奖励与补偿机制
由于卧底任务比一般警务更具有风险性,所侦查的案件也更加重大复杂,卧底警察往往比一般警察承受了更大的心理压力、生活压力,牺牲了更多的自身利益、家庭利益。因此,给予卧底警察的奖励与补偿高于一般警察也是合情合理的。这样既可以充分调动卧底警察的工作积极性,也可以为卧底警察执行卧底任务消减后顾之忧。笔者认为可从以下方面进行完善:
1.提升立功等次,促进职务晋升。侦查机关可以根据卧底侦查任务的性质、犯罪集团的社会影响、案件的大小、侦查任务的难易程度等,对于能够按照上级要求顺利完成卧底计划的警察,认定为一般职务立功行为。而对于在卧底期间阻止重大犯罪行为、收集重大破案证据、作出重大牺牲、发掘重要破案线索、抓获首要分子等情况,可以认定为重大职务立功行为,并以此作为晋升警职警衔的重要依据。
2.优化薪金待遇。侦查人员在卧底期间应该享受比在职时高一级的待遇,另外可发放适当的卧底补偿金,对破获案件有突出表现的,还可以以专案奖励金的形式对其进行奖励。[11]
3.优化假期待遇。卧底警察在卧底期间,时刻处于与犯罪团伙的秘密较量之中,与家人长期分离,身心俱疲。因此,可规定卧底任务终止后,卧底警察可享受追加卧底期间假期的待遇以及延长带薪休假期间的待遇。
4.加大抚恤力度。卧底警察在执行任务中因公负伤或死亡的,侦查机关应及时恢复其警察身份,发放高于一般警察的抚恤金。
五、结 语
我国关于卧底警察权益的保障机制仍处于比较薄弱的状态,通过构建较为完整的卧底警察权益保障机制,既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理念在刑事侦查领域的有力贯彻,又能够解决卧底警察的后顾之忧,为其投身卧底事业提供坚实的后盾,同时让“站在刀尖上的舞者”舞出一段精彩辉煌的警察生涯。
[1]俞波涛.秘密侦查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106.
[2]刘丽.民警执法风险管理机制探析[J].云南警官学院学报, 2013(3):42.
[3]付可.香港警察资料外泄,卧底身份遭曝光[EB/OL].(2008-05-28)[2014-02-28].http://news.163.com/08/0528/04/4D0L2T8300011229.html.
[4]叶琦.论卧底警察的保护与规制[J].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5):34.
[5]程兵.德国警察卧底侦查立法之研究[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142.
[6]艾明.秘密侦查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 319-321.
[7]王淑合.俄罗斯联邦警察体制及警察的社会保障[J].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5):68-69.
[8][9]叶剑波.论卧底警察的心理压力及调试[J].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2008(1):60-63.
[10]徐峦.关于卧底警察权益保障问题的思考[J].学理论,2011 (7):123.
[11]庄乾龙.论卧底警察权益保障[J].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1 (4):21.
On the Mechanism Construction of Undercover Police Rights Protection
Yao Shuji
(Postgraduate Education Department, 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Shanghai 200042)
With the rampant organized crime,traditional investigation measures have been encountered many difficulties.The undercover investigation with its concealed measures is gradually becoming a razor to combat such crimes and the undercover police are known as “the dancer on the tip.”However,rights protection of undercover police almost appears to be a vacuum,especially in terms of undercover tasks involving great dangers.Therefore,it is necessary to construct a scientific and reasonable mechanism to protect the rights of undercover police such as improving undercover police selection,training,psychological adjustment,confidential identity,job reservation,police reward and compensation mechanism.
undercover investigation;organized crime;undercover police;rights protection;mechanism construction
D035.31
A
1671-5101(2014)04-0064-05
(责任编辑:王泓)
2014-03-20
姚淑记(1989-),男,山东滕州人,华东政法大学2012级诉讼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侦查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