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急功近利浅尝辄止误事,稽查耐心细致认真核对显效
2014-03-21刘志耕
刘志耕
企业急功近利浅尝辄止误事,稽查耐心细致认真核对显效
刘志耕
案例
某税务稽查组至甲公司进行例行检查,据甲公司被检查年度的会计报表反映,公司全年实现销售收入虽达到了2.95亿元,但账面上实现的营业利润仅为486万元,且其中还包括投资收益325万元,可见,甲公司当年度自营销售仅是微利161万元,因此,有无隐瞒计税所得额自然成为检查重点。然而,对近3亿元销售额的企业要查出一些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方面的问题自然不是难事,进点甲公司后,稽查组也很快从账面上发现甲公司扣除了不应扣除(包括计提的坏账准备)和超标准扣除的费用、纳税调整的视同销售收入以及多结转的产品销售成本等问题,这几个方面的问题就核增计税所得额193万元,应补缴所得税48.28万元,稽查组人员都觉得可以交差了。
但是,在复核和汇总检查情况时,又发现一异常情况。尽管甲公司执行的是《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第33号令),但其所得税申报表上填报的利润总额却比会计报表上的少27.4万元,稽查组赵组长分析这很可能是因为申报表多填列了收入抵减额或者是少填列了收入额,并决定逐项核实申报表的填报内容。非常顺利的是,稽查人员很快发现,在申报表的“利润总额计算”大项中的“资产减值损失”一栏正好填列着“27.4万元”,再核实27.4万元的来源发现,原来是甲公司不仅仍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计提了5‰的坏账准备(甲公司实际执行的是会计准则)还将此坏账准备填列到了“资产减值损失”一栏,从而少申报了企业所得税。至此,本次检查已核增计税所得额220.4万元,大家都认为至此检查完全可以结束了。但赵组长觉得,甲公司在填报所得税申报表时犯此低级错误,即使不是故意也很可能是因为填报的水平过低,认为很有必要对所得税申报表进行全面复核。
果不其然,不一会儿又发现了问题,在所得税申报表上,“利润总额计算”大项中的“投资收益”一栏填列的数据虽为325万元,但在“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大项中的“免税收入”一栏填列的数据却为461万元,进一步检查发现,两栏数据除去均包含的19万元国债利息收入外,实际反映的长期股权投资收益分别为306万元和442万元,相差136万元,由于仅从“306”、“442”及差额“136”这三个数据之间根本分析不出任何关联及有价值的线索,赵组长不得不追查至长期股权投资及投资收益的有关明细账户。结果查明,甲公司共有两个长期股权投资单位,被检查年度从其中一家分回税后收益442万元(系高新技术企业,已交纳15%的企业所得税计78万元,税前收益为520万元),而对另一家则按照权益法核算的规定分担了136万元的亏损。
在查明上述情况后,终于弄清楚甲公司在所得税申报表上对与投资收益有关的两栏所填列数据的来龙去脉。在“利润总额计算”大项“投资收益”一栏中的325万元,其来源是520+19-78-136=325(万元),而在“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大项“免税收入”一栏中的461万元,其来源是520+19-78=461(万元)。从两个不同的计算过程可以看出甲公司填报这两栏数据时有着不同的思路:325万元是甲公司从企业会计准则角度对被检查年度确认的所有投资的净收益额(盈亏相抵后),很显然,此收益额与所得税申报表对该栏的填报要求存在差异,因为税法不认可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损失136万元,由此可见,此136万元应该调增计税所得额。而461万元虽是甲公司从高新技术企业收到的税后净利润及国债利息之和,但此数据与所得税申报表对该栏的填报要求没有差异。
最终,本次检查共调增计税所得额356.4万元,甲公司应补缴企业所得税合计89.1万元,同时,甲公司也受到了应有的处罚。
分析
上述案例暴露了所得税汇算清缴和所得税检查中存在的两大问题:
一是揭示了一大误区。一些税务稽查人员及企业财务人员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往往都有这样的误区,即企业填报在所得税申报表上的利润总额应该与会计报表上填报的利润总额一致。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对企业按照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损失,尽管《企业会计准则》认可,但税法不仅不认可,而且在所得税申报表上填报企业利润总额时,对其中的投资收益只能按照税法规定填报企业实际收到的投资收益额,而对于亏损额,只能是填报税法允许扣除的企业转让或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所产生的投资亏损,不应扣除企业对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权益法核算的持有期间的亏损,所以,企业会计报表所反映的利润总额与所得税申报表上填报的利润总额就不可能一致。由此可见,不管是税务稽查人员还是企业财务人员,都要熟悉和掌握企业会计报表与所得税申报表对利润总额的填报存在哪些不一致的情形,防止因对所得税申报表的填报错误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纳税风险。所以,在今后的纳税检查或纳税申报中,如果出现类似于上述应该不一致的情形,而此时企业会计报表与所得税申报表上填报的利润额偏偏一致,则应该仔细分析和查找企业对应该不一致情形的处理是否正确。
二是暴露了一大弱点。在汇算清缴的检查中,一些稽查人员为了尽快发现企业在所得税纳税调整方面的一些问题,想抄近路走捷径,往往是到企业后打开账本就查,急功近利,而忽视了必须先对所得税申报表进行必要的核对检查的基础工作,该问题不仅是一些稽查人员对检查工作缺乏条理的表现,而且也说明了一些稽查人员不懂检查方法和检查程序。稽查人员需知道,随着税法越来越完善,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的填报已越来越复杂,所以,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在检查企业会计账簿前,不仅应先对所得税申报表主表与附表、附表与附表之间对应逻辑关系进行复核和检查,而且还应该完成对所得税申报表主表和各类附表与各会计账簿记录对应关系的核对和检查,这些都是对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检查时必须完成的基础工作,否则,往往会由于企业有意或无意的错误而造成重大问题的遗漏。在上述案例中,如果稽查人员一开始就按照规范的程序实施复核和检查,不仅很快就能发现问题,而且也不容易出现遗留,否则,就很可能发现不了上述案例中存在的两大问题,好在稽查组赵组长不仅具有很强的责任心,而且检查检验丰富,从而没有将两大问题遗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