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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治体制探究*

2014-03-21

阿拉伯世界研究 2014年2期
关键词:法学家领袖伊斯兰

王 振 容

目前世界上共有四个伊斯兰共和国,分别为伊朗、阿富汗、巴基斯坦和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一词于 1956年首次以一个国家的国号被巴基斯坦使用,这样的制度在这四个国家中呈现出不完全相同的形式,因此学界还无法用确切的定义来对其进行描述。其中,伊朗是较早进入现代化的国家,在实践伊斯兰共和制度的道路上已经形成了一套属于自己的完整体系。如何在教法学家权威统治的宪法原则里实践共和制度是伊朗政治发展进程中的主要问题。支持教法学家治国原则的一方主张,建立在伊斯兰教原则上的主权属于真主,真主将权力委托给人民,因此人民应当选择教法学家作为真主的代表。①“教法学家治国原则”是伊斯兰教什叶派的学说之一。该学说认为在马赫迪隐遁期间,教法学家作为他的代理人具有治理国家的权力,以此保证国家所有的事务不违背伊斯兰教法原则。伊朗是历史上第一个在政治架构里采用教法学家治国的民族国家。倾向共和制度的一方则认为,按照国家的名称,由“伊斯兰”和“共和”两部分组成。②“共和”一词起源于拉丁文res publica,意思是“人民的公共事务”。“共和”的特色是国家元首是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在实践上,共和制度并不完全等同于“民主”,宣称采用共和制政体的国家也可能出现独裁或极权的情况。“共和”即意味着属于人民,如果教法学家可以决定一切,那势必与“共和”产生矛盾。这场争论不仅导致了统治精英的分裂,还激化了统治阶层的派别之争。

现代伊朗在经过立宪革命、白色革命和伊斯兰革命之后,为何最终建立了政教合一的体制?从表面上看,伊斯兰革命的胜利是这一体制形成的决定性因素。然而,这一体制在伊朗得以建立并实践了 30多年的深层原因非常值得探究。本文通过对波斯传统政治思想、伊斯兰教什叶派宗教思想、外国现代化思想和两次革命的失败尝试等四个方面来探究这一体制得以确立和发展的根源。

一、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治体制的特点

1979年,由霍梅尼领导的伊斯兰革命结束了巴列维王朝末代国王穆罕默德·礼萨·巴列维的独裁统治。同年4月1日,霍梅尼作为伊朗最高领袖宣布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成立。1980年8月3日,由人民选出的73位代表组成了立宪专家委员会,负责起草宪法。同年12月2日和3日,通过全民公投,伊朗的第一部宪法最终以99.5%的赞成票获得批准,于12月3日正式生效。

宪法规定,伊朗的政体是伊斯兰共和制,这一制度的基础是伊斯兰信仰。其合法性基于教法学家的领导和人民的投票。伊斯兰国家必须执行安拉的法律和《古兰经》,这是伊朗人民自古以来的坚定信仰。③伊朗宪法第1条,参见:http://rc.majlis.ir/fa/content/iran_constitution (议会官方网站)在第十二伊玛目马赫迪隐遁期间,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由公正、虔诚敬主、通达世事、勇敢、具有真知灼见、被大多数人民承认并接受为领袖的教法学家负责领导。④伊朗宪法第5条,参见:http://rc.majlis.ir/fa/content/iran_constitution。由公民投票直接选举产生的总统是继宗教领袖之后的国家最高领导人,他负责实施宪法,领导行政机构。⑤伊朗宪法第113条,参见:http://rc.majlis.ir/fa/content/iran_constitution。宪法确定了“三权分立”的原则,立法权由伊斯兰议会行使,行政权由总统和内阁行使,司法权由法院行使。这三权在领袖的监督下,根据宪法相关规定行使各自的权力,互相独立。①伊朗宪法第57、58条,参见:http://rc.majlis.ir/fa/content/iran_constitution。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第一部宪法实施了 10年后,鉴于其中的一些不足之处,最高领袖霍梅尼于1989年4月24日下令对其进行修订。同年7月28日,经过全民公投,以97.38%的赞成票通过了修订后的宪法。

在巴列维国王的专制统治被推翻之后,以霍梅尼为首的一部分教法学家立志在伊朗建立一个伊斯兰政府,以此实践“教法学家治国”的政治理论。通过对伊朗宪法和霍梅尼的立国理论及其讲话的分析,可以将伊朗政治制度的特点归纳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在伊斯兰教法基础之上的依法治国

伊朗的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也是制定其它法律的依据。同时,宪法也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伊朗各大治国机构在最高领袖的监督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各自的权力,管理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事务,确保国家的各项工作都有法可依。宪法和其他法律并不因领导人的喜好而改变。虽然“依法治国”的方针没有出现在伊朗宪法的正文中,但在宪法前言里表明了这样的思想。“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宪法是伊朗社会建立在伊斯兰原则和法规之上的文化、社会、政治和经济的具体体现,也是伊斯兰民族心声的反映……宪法要为各阶层人民积极参与国家的政治和命运决策创造环境,要让每个人在国家的发展和人性的完美中发挥主导作用,这正是《古兰经》所说的‘受压迫的人民继承的政府 ’。”②伊朗宪法前言,参见:http://rc.majlis.ir/fa/content/iran_constitution。

在宪法中多次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宪法第 19、20和 107条规定,伊朗各民族、各部落均享有同等权利,不因肤色、种族、语言等区别而享有特权。全体公民不分男女、都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在维护伊斯兰准则的前提下,他们均享有人权、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即使是拥有最高权力的领袖,在法律面前,与其他所有公民也是完全平等的。③伊朗宪法第19、20、107条,参见:http://rc.majlis.ir/fa/content/iran_constitution。

然而,伊朗的“依法治国”又具有其特殊性。除了一些各国宪法都参照的普遍原则外,伊朗的宪法及其他法律还具有鲜明的伊斯兰特色。它们是在《古兰经》及圣训的基础上,用普通民众可以理解的语言编写的,有许多章节还直接引用了《古兰经》,因此伊朗的根本大法与伊斯兰教的神圣经典是互相交融,不可分割的。

(二)最高领袖的绝对领导权

“教法学家治国原则”是伊朗政治体制的核心,这一思想通过领袖制度得以体现,领袖的权力范围覆盖了各大治国机构,而他的任命与罢免仅与专家委员会有关,领袖的职位没有规定的任期,他的行为称职与否只在专家委员会的年会中接受评估。①领袖制度是 1979年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建立后被写入宪法的,其思想基础来源于霍梅尼的伊斯兰政府理论。霍梅尼认为在隐遁期间,那些作为时代当权者的教法学家是马赫迪的代理人,代替其执行各种政策,解决管理中的问题。1982年通过人民无记名选举的方式产生了第一届专家委员会,于1983年7月起正式运作。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选举和罢免伊朗最高领袖。它被视为伊朗最重要、最关键的国家机构之一。这个基于“教法学家治国原则”制定出的领袖制度是研究伊朗政治体制现状和未来走向的一个关键,也是伊朗政治体制的一大特点。同时,领袖制度还在宪法监护委员会和确定国家利益委员会这两个教法学家机构的辅佐下加以巩固,以确保伊斯兰政府的总方针始终沿着霍梅尼建国时期制定的方向发展,保证领袖对国家的绝对领导权。②伊朗宪法监护委员会成立于 1980年,是最高领袖行使教法学家治国原则并制约政治体系中其他因素的关键机构。伊斯兰议会通过的一切决议必须提交该委员会审查。没有宪法监护委员会的参与,议会便不具备合法性。确定国家利益委员会是1988年在最高领袖霍梅尼的命令下建立的,旨在调和建国初期伊斯兰议会和宪法监护委员会之间的分歧和矛盾。2005年,最高领袖赋哈梅内伊赋予该机构对所有政府部门的监督权。

尽管领袖的人选是通过人民选举的专家委员会确定的,但伊朗国内关于决策核心的主要理论“委任论”指出,“教法学家治国”属于“神授合法性”。阿亚图拉·穆斯巴赫·亚兹迪认为,在马赫迪隐遁时期政权的合法性来源于真主,这样的合法性不由人民的选举确定,而是通过神圣法令得到的。③١٣٨٩، ﻩﺎﮕﺸﻧاد ﯽﻧﺎﺴﻧامﻮﻠﻋ ﺐﺘﮐ ﻦﻳوﺪﺗ و ﻪﻌﻟﺎﻄﻣ نﺎﻣزﺎﺳ:ناﺮﻬﺗ ،مﻼﺳا رد ﺖﻟود و ﯽﺳﺎﻴﺳ مﺎﻈﻧ ،ﯽﺣﺮﻴﻓ دواد ﺮﺘﮐد依据这个理论,教法学家对穆斯林事务监护的支柱来自于神圣伊玛目的委任。即便人民在伊朗受到尊重,但仍不能通过他们的选票来决定领袖的合法性。这个理论在一定程度上进一步证明了最高领袖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中的绝对领导权。

(三)人民享有伊朗特色的民主

伊斯兰议会和共和国总统是体现国家“共和制度”的机构和个人,均由人民通过无记名直接选举的方式产生。从形式上看,人民参与政治,管理国家的权利很大。然而实质上,共和国总统候选人的参选资格和最终的任命以及议会通过的法律都受到领袖和宪法监护委员会的控制。人民在“教法学家治国原则”下享有伊朗特色的民主,通过自己的选票间接参与国家的管理。

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里实践上述“委任论”的过程中,由于遭遇理性和实践的挑战,在伊朗国内产生了关于“人民授予合法性”的“选举论”。“选举论”认为教法学家的合法性是人民赋予的。宪法第56条规定,“真主支配世界和人民,真主赐予人民对自己社会命运的主宰权,任何人都不能剥夺真主赐予人的这种权利,或者把这一权利变成只利于某个个人或特殊集团。人民将通过以后的条款规定的手段行使这种真主赐予的权利。”①伊朗宪法第56条,参见:http://rc.majlis.ir/fa/content/iran_constitution这条法律强调了人民管理国家的权利。即使领袖不是通过人民直选产生的,但负责选举领袖的专家委员会成员是人民选择的,他们代表人民行使选举领袖的权利,因此教法学家的权威统治与人民的投票并不冲突。“选举论”以另一种方式诠释了领袖的选举制度,也表达了人民的政治诉求。

(四)三权相对分立

行政、司法和立法三大权力机构的设立被认为是三权分立原则的基础,是当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政治制度。在西方学者的理论中,三权分立是民主制度的有力保证,也是避免腐败和独裁的基础。在伊朗的宪法中也有权力分立的规定,但其中并没有强调三权分立是避免独裁或腐败的保障,也没有对三权互不干涉的细节做出明确的指示。

尽管宪法规定,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的治国机构是立法、行政和司法机构。这三权在最高领袖和伊玛目的监督下行使权力,互相独立,但是实际上,它们彼此间的联系和互相制约是非常明显的。宪法中没有赋予司法对行政的监督,然而事实上总统一直处在司法机构的监管下。例如总统的大选问题,由司法总监推荐的六位经议会通过的穆斯林法学家具有鉴定总统候选人资格的权力;总统任命的司法部部长必须从司法总监推荐的人选中产生等,因此可以说司法对行政有着非常广泛的影响。

此外,总统和部长有权集体或单独出席议会的公开会议;议会的决议或公民投票的结果,在得到宪法监护委员会的同意后,递交总统签字,然后交由各级负责人执行等,这被认为是行政对立法的干涉。反之,立法对行政的监督也不少。例如所有总统推荐的部长人选,必须得到议会的大部分赞同票后才能被任命。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的宪法规定中甚至还有不少三权共同做决策的事务,例如对宪法的修改。因此,伊朗的三权分立原则实则为三权相对分立。在三权相对分立原则之上的是教法学家的绝对领导权,它是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的立国之本,也是伊朗政治制度民主改革中最主要的障碍。

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治体制的历史根源

伊朗作为一个拥有几千年历史的文明古国,全国90%以上的人民信仰伊斯兰教什叶派,多次受到外国入侵并被外族人统治,具有较为丰富的革命斗争经验。对其政治体制的研究应当追溯到该国从古到今的主流政治思想及其在不同历史时期的演变过程,只有这样才能比较全面地把握这个国家政治体制发展的内在逻辑和未来走向。

“王权神授”是古代波斯政治的核心思想,政治和宗教的关系在伊朗自古以来就有着紧密的联系;什叶派十二伊玛目支派的宗教思想坚信真主在世间的代表第十二伊玛目马赫迪已经隐遁,1979年之前所有的政府都是不合法的,只有教法学家可以解释宗教法典、政治和社会问题;在被西方国家入侵以及与其交往的过程中,西方现代化政治思想传入伊朗,并由此引发了 20世纪初的伊朗“立宪革命”。虽然革命因为脱离了伊朗传统文化的支撑,动摇了宗教在伊朗政治生活中的地位而以失败告终,但它对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建立后的第一部宪法具有一定的影响;国王笃信“白色革命”能使伊朗富裕起来,但现代化发展速度太快,从而破坏了整个国家经济的平衡。在两次失败的革命后,教法学家将其政治抱负和宗教传统有效地结合了起来,推翻了国王的统治,构建了什叶派伊斯兰国家的概念,确定了自己在伊斯兰群体中的领导地位。

(一)前伊斯兰时期波斯传统的政治思想

伊朗是一个由多民族、多语言、多宗教组成的国家。在伊朗人中,波斯人占据了最大、最重要的一部分,他们都讲波斯语,信仰伊斯兰教什叶派。因此,大部分伊朗人的性格中都带有两种特性:波斯特性和伊斯兰特性。伊朗的鼎盛时期始于居鲁士大帝(公元前590年~前529年),他以伊朗高原西南部的一个小首领起家,经过一系列战役后,统一了大部分古代中东地区,建立了从印度到地中海的波斯第一帝国阿契美尼德王朝(公元前 550年~前 331年)。居鲁士统治的合法性是建立在其出身于半传奇式的波斯英雄阿契美尼斯和安尚诸王的基础之上的,出身王室是当时伊朗王权观念中的决定性因素。

那一时期文化上最大的贡献是在伊朗高原产生了“琐罗亚斯特教”。在这一宗教产生之前,伊朗高原的人民相信只有当一个优秀的统治者击败了恶魔之后才能获得大家的服从。为了让百姓臣服,各族的统治者都会向诸神祈求战胜恶魔的力量。琐罗亚斯特延续并强化了这种信仰,同时,他还为伊朗人带去了“善恶二元论”的学说,他提倡“善思”、“善言”和“善行”的原则,用一神论取代多神论。最终,该宗教提出了一种社会准则:“宗教并不只是精神上的,它还是政治上的。”对现代伊朗而言,这一宗教为之后将真主的道德意愿植入政治,打下了思想根基。

在居鲁士大帝时期,国王被认为是神在大地上的代表,即“被赋予神圣权力的人”。在琐罗亚斯特教的理念中,国王像其他任何人一样也许会放弃神的指示,按自己的意愿行事,他也会有邪恶的思想,但是国王还有为黑暗带去光明的能力,这便赋予了他统治的合法性。一个国王只有在公正地管理自己的国家时,才会获得神圣的权力。①Sandra Mackey,The Iranians: Persian, Islam and the Soul of a Nation,New York: A Plume Book,1998,p.23.在这一时期,这种神圣王权的规则首次将君主与宗教联系了起来,并就此形成了伊朗政治中的一种传统思想。

阿契美尼德王朝在国王大流士大帝执政期间(公元前521年~前485年)达到了极盛。大流士在前人的基础上,组建了强大的军队走出伊朗高原,征服了更辽阔的土地。他建立火神庙并树立了其在百姓心目中的地位。在居鲁士大帝时期就已经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琐罗亚斯特教,在大流士国王时期得到了更好的发展并逐渐被全民接受,并在巩固国王的神权上扮演了极其重要的角色。阿契美尼德国王的御用大祭司从原先的“圣火的保护者”发展为“真理的认证者”。

公元前334年,马其顿国王亚历山大三世向波斯人统治的小亚细亚地区发起进攻,开始了长达十年的波希战争,并最终击败了波斯人且推翻了其统治者大流士三世,征服了整个波斯帝国。被征服后的波斯帝国在亚历山大大帝去世后被继业者塞琉古一世(约公元前358年~公元前281年)统治。波斯传统文化面临西方文化的第一次挑战。

公元前 141年,美索不达米亚被并入帕提亚帝国(公元前 247年~公元224年),又名安息帝国。介于阿契美尼德王朝和萨珊王朝之间的安息王朝被认为是架在外来的希腊文化和复活的波斯文化之间的一座桥梁。尽管安息人对各种宗教都施行宽容政策,各种神秘的崇拜、基督教和佛教都可以在安息王朝共同生存,但总体而言,安息人更欣赏阿契美尼德人的文化和哲学,如同阿契美尼德王朝的国王,安息帝国的国王们声称自己的合法统治权来自于超自然的神。然而由于安息王朝始终缺乏一个强有力的统治者,该王朝的末代国王阿尔达班五世最终于公元224年被有着波斯人血统的阿尔达西尔击败。自此到公元637年,伊朗人进入了另一个辉煌时期萨珊王朝,也被称为波斯第二帝国。

在萨珊王朝时期(公元224年~公元651年),波斯传统文化、王权神授和琐罗亚斯特教的思想都得到了复兴。虽然在阿契美尼德王朝到萨珊王朝之间,波斯宗教祭司一直独立发展,并努力保护琐罗亚斯特留下的优秀宗教传统,但阿尔达西尔意识到自己的王权只有在获得宗教的神圣力量授权后才能更加牢固,与此同时,琐罗亚斯特教的教士也希望得到国王的支持以此抵抗来自罗马帝国其他宗教的挑战。正统的祭司集团开始竭力追求琐罗亚斯特教的国教地位。此时,国王和教士的利益彼此相符,他们联手将琐罗亚斯特教打造成了一股控制波斯人精神和世俗生活的凝聚力。

从波斯帝国建立到被阿拉伯人征服的 1200多年间,古代波斯传统文化在伊朗高原传播,并在前伊斯兰时期的四个王朝得以迅速发展。传统波斯文化形成于阿契美尼德王朝,在塞琉古王朝和安息王朝的统治时期,它们都有可能被引入西方文化的轨道。正是因为萨珊王朝的国王们复活了那些独特的波斯文化,伊朗人特有的思维方式才被真正地保留了下来。在伊斯兰教传入伊朗后,波斯文化仍得以保存,并最终以伊朗人传统的思维方式解释了伊斯兰教。

(二)什叶派十二伊玛目支派的宗教思想

阿拉伯人的征服将伊朗的历史文化分割成两部分:伊斯兰时期和前伊斯兰时期。接受伊斯兰教意味着采用建立在阿拉伯文化传统基础上的生活方式,那些与琐罗亚斯特持相似观点的内容很容易被伊朗人接受,因此在伊朗人逐步皈依伊斯兰教的过程中,很多波斯传统思想仍得到了保留,真主替代了善神阿胡拉·马兹达,先知穆罕默德替代了琐罗亚斯特成为现实生活中的精神力量。然而伊斯兰教与波斯传统的宗教信仰和文化也存在着不少差异。如伊斯兰教要求信徒完全臣服于真主,“真主面前,人人平等”。这在某种程度上否定了国王的特权,割裂了古代琐罗亚斯特教建立起来的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联系。这是伊朗人所不能接受的。

公元 661年,正统哈里发阿里被政敌哈瓦利吉派①哈瓦利吉派是伊斯兰教早期的一个派别,哈瓦利吉意为“出走者”,指与担任第四任正统哈里发阿里意见不一致而出走的一个派别。该派认为哈里发应由穆斯林公选产生。他们只承认艾卜·伯克尔和欧麦尔两位正统哈里发的合法地位。的信徒刺杀身亡,伊斯兰教自此分裂成两个主要的派别,什叶派拒绝采用“共同推选”的方式确定先知的继承人,他们认为公元632年3月先知穆罕默德在格迪尔·赫姆(Ghadir Khumm)进行的最后一次布道时明确推荐阿里作为整个穆斯林社会的领袖。什叶派穆斯林将这一次演说视为先知穆罕默德任命阿里担任其继承者的证明。虽然逊尼派对这一演说的真实性并无异议,但他们认为先知没有指定过继承者或提出过确定穆斯林社会领袖的原则和方法,因为在《古兰经》里已经明确规定,通过“协商(Shura)”的方式来解决自己的事务,因此逊尼派认为穆圣的追随者经过推选都有被选为穆斯林领袖的权利。

在大部分信仰什叶派的伊朗人心目中,阿里是第一位伊玛目,是穆斯林群体中的精神领袖。作为先知的堂弟和女婿,阿里不仅符合古代波斯人将出身王室作为王权合法性的观念,在其担任哈里发时期,还将伊斯兰教和波斯传统政治思想结合在了一起。他掌握了必备的伊斯兰知识,有能力决定什么是公正和合法。在阿里身上,伊朗人看见了他们传统文化的核心模式。

谁才是阿里后代中最具有智慧、最公正的继承人?这个问题为日后什叶派关于领袖合法性的争论埋下了伏笔,除阿里、哈桑和侯赛因是全体什叶派公认的最早的三位伊玛目外,各支派对究竟有多少位伊玛目持有不同的意见。其中最大的支派十二伊玛目派,以遵从阿里及其后裔等十二代伊玛目而得名,最终在萨法维王朝时期(公元1502年~1735年)成为了伊朗的国教。

在伊朗人进入伊斯兰时期的几个世纪以来,关于公正和“神授王权”的思想从未消失过。传统波斯人将王权和善神阿胡拉·马兹达相联系的观念在伊斯兰教中找到了对应的关系,他们将真主及其在人间的子民通过安拉的代表联系了起来。在信仰什叶派的伊朗人看来,由于第十二伊玛目马赫迪的隐遁,自 9世纪之后到 1979年伊斯兰革命前的所有政府都是不合法的。由于马赫迪的消失发生在整个伊斯兰世界关于合法领导权的问题再次面临困惑之时,那些精通伊斯兰教法的学者便被视作为在马赫迪回归人间之前可以解释所有关于宗教、政治和社会问题的人。伊朗的十二伊玛目派宗教和波斯传统的君主体制在关于处理领导权和合法性的方式上形成了一对平行关系:国王统治国家,而教士则获得全民的拥护。国王在教士们统治的库姆圣城的阴影下管理国家。这种关系一直持续到20世纪西方文化的入侵。

(三)外来现代化思想的影响

19世纪初期是伊朗社会革新和西化的开始。在那一时期,伊朗遭到了法国、英国和俄国等列强的觑觎。恺加王朝(1794年~1925年)的王储阿巴斯·米尔扎及其大臣米尔扎·阿布卡塞姆·格耶麦格姆认为,欧洲先进的科学技术是其在战争中获胜的关键。如果伊朗还想继续发展,必须对自己的军队、中央政权、税收制度、教育和交通运输设备等进行一系列的革新。为此,阿巴斯·米尔扎雇佣了英国和法国的军事顾问,在1811年至1815年间派遣学生赴英国学习技术并建立了新的作战部队。

曾经留学英国的米尔扎·萨勒赫是第一位以书面形式介绍英国宪政制度的穆斯林。①١٣٩٢،ﺮﻴﺒﮐﺮﻴﻣاتارﺎﺸﺘﻧا ﻪﺴﺳﻮﻣ:ناﺮﻬﺗ،قاﺮﻋ ﻢﻴﻘﻣ نﺎﻴﻧاﺮﻳا ﺶﻘﻧ و ناﺮﻳا رد ﺖﻴﻃوﺮﺸﻣ و ﻊﻴﺸﺗ،ﯼﺮﻳﺎﺣ ﯼدﺎﻬﻟاﺪﺒﻋ他精通法语、英语和出版技术,回国后在各个领域的创新工作中都起到了重要作用。他在1819年建立了第一家印刷厂,并于1836年在德黑兰创立了第一种波斯语报纸。他在回忆录里介绍了伦敦的政治制度、司法机构、医学院等内容,他的 “言论的自由”、“选举的自由”、“议院管理制度”等观点在当时的伊朗是首屈一指的。

米尔扎·法塔利·阿洪扎德(又被称为阿洪多夫)也是在引进西方思想和文化方面不可忽略的一位知识分子。他在分析国王与国家的关系时,指出国王应当把自己视为国家的代表,在合作的基础上制定法律,在必要的时候为祖国作出牺牲。国王的地位只有在这样制定出的法律基础上才可以长久。同时,他还强调了关于“人民管理人民”的观点。在后人的评价中,阿洪多夫是一个崇尚西方文化和议会制度的世俗主义者,对之后的伊朗立宪革命中的很多知识分有着很大的影响。

米尔扎·侯赛因汗·马什拉杜勒是一位对伊朗立宪思想的发展有着很大贡献的亲西方外交官。在伊朗司法制度的革新领域里成就突出。在土耳其担任领事期间,深受土耳其人立法改革的影响。在1871年到1873年担任恺加王朝纳赛尔丁国王首相的两年时间里,他建立了一个由“大宫廷”和“协商议会”组成的内阁机构,内设九大部委,并通过这个内阁机构颁布法律条文。尽管这个“协商议会”很快就被解散了,但至少使伊朗人在了解宪法制度的道路上迈出了一大步。①١٣٨٢،ناﺮﺘﺧا تارﺎﺸﺘﻧا ﻪﺴﺳﻮ ﻣ:ناﺮﻬﺗ ،ﯽﻧاﺮﻳا ﻪﻃوﺮﺸﻣ،ﯽﻧادﻮﺟﺁ ﷲا ﺎﺷﺎﻣ ﺮﺘﮐد

米尔扎·尤素夫汗·莫斯塔沙拉杜勒赫·大布里兹是纳赛尔丁国王时期的一位外交人员,被称为“渴望法律的宗教学者”。在俄国、第比利斯等国工作的十几年间,他亲眼目睹了西欧国家的繁荣和发展。在经过比较和思考后,他得出了这样的结论:这些西方国家繁荣的秘诀在于一个简单的词汇,即“法律”。他倾向于将法律机构分为彼此制约的两个部门,以便实现自由和独立。

这些 19世纪的伊朗改革者以及他们从西方各国引入伊朗的宪政思想对立宪革命有着很大的影响。即使那些宪政思想并没有在普通百姓中广泛传播,但至少使伊朗人民首次接触了西方关于民主、自由等概念,为日后在伊朗发生的立宪革命奠定了理论基础。

(四)多种模式的尝试

19世纪末20世纪初,世界上多个国家爆发了宪政革命。欧洲、美洲直至亚洲邻近国家都纷纷进行了政治制度的改革。毫无疑问,这些运动对伊朗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一方面,伊朗人民已经对国王的专制统治表示出了极大的憎恶。同时,由于外国商人所持有的特权,教士的地位以及中产阶级特别是本国商人的利益都受到了威胁。另一方面,通过对欧洲文学作品的翻译,伊朗人接触并接受了“欧洲现代化”的思想,那些活跃在伊朗国内外的熟悉欧洲文明的伊朗思想家,在目睹了西方文明的优势之后,尽其所能向国人显示一个国民政府的价值以及一个独裁政府的罪恶,希望就此唤醒国人,与“压迫”和“独裁”作斗争。这一时期被定义为伊朗现代历史上的“觉醒时期”,立宪革命被视为伊朗人首次在伊朗社会框架里实践西方关于政治现代化的运动。

在国王和民众的多次较量之后,伊朗第一届议会于1906年10月开幕。同年,穆扎法尔丁国王在重病弥留期间批准了宪法第一编《基本法》。国王去世后,王储米尔扎又签署了《基本法补充条款》。至此,以 1831年比利时宪法为蓝本制定的伊朗宪法基本完成。它从形式上确定了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分立的原则,并规定了议会的基本权力和义务,国王所有的权力都受到议会的限制。此后,立宪革命几经波折,1908年穆罕默德·阿里国王在俄国人的支持下发动政变,废除宪法,解散议会。伊朗人民展开了护宪运动,于 1909年推翻国王。1911年,流亡俄国的前国王复辟,之后英俄两国对伊朗进行武装干涉,国王的保皇派趁机发动政变,解散议会,立宪革命宣告失败。①王宇洁:《伊朗伊斯兰教史》,银川:宁夏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04页。

对宗教人士而言,他们的权威并没有因为革命的失败而被削弱。相反,在通过的宪法中,教士的权威得到了很大的尊重。在 1906年国王签署的选举法中,宗教人士被确定为选民中的第二等人,仅次于王室成员。同时,国王公开声明建立议会是“时代伊玛目”的祐助,是国王的恩惠,是“伊斯兰权威”(指教法学家)的关怀,是人民的意志。宪法还明确肯定了什叶派信仰在国家中的地位,教法学家对最终代表“民意”的议会具备了监督权。《基本法》及其补充条款经过一些修改,一直使用到1979年伊斯兰革命之后。

白色革命是 1962年巴列维王朝时期的国王礼萨·巴列维发动的一场以王室颜色命名的革命。国王期望通过非暴力的形式进行一系列改革,使伊朗成为一个全球经济和工业强国。在1963年1月26日举行了全民投票后,开始实施国王拟定的在15年内完成的19项措施中的前6项。白色革命在发展经济上取得了不小的成功,但快速发展的经济带来了急剧的社会分化,贫富差异增大,损害了维护社会团结的道德纽带。同时,巴列维国王漠视伊斯兰传统文化在人民心中根深蒂固的地位,试图用全盘西化的模式来推进伊朗的发展。由白色革命带来的文化冲突激起了伊朗社会内部激烈的意识形态的对立和伊斯兰教士阶层的不满。一个美好的愿望最终由于脱离伊朗社会传统文化和现实,而以失败告终。

三、结语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成立至今已有 34年,在经过两伊战争、经济制裁、政治环境孤立、核危机和总统大选风波后,不少西方国家将其视为专制的政府,甚至为其盖上了“流氓国家”和“邪恶轴心”的帽子,但伊朗政府一直认为其现在的政治制度是最符合伊朗历史、文化、宗教信仰和国情的制度。即使在国家内政外交都遭遇挑战时,仍能得到绝大多数民众的认可和拥护。

2013年的大选,又一位教法学家登上了伊朗总统的位置。由此可见,政教合一的政治体制在伊朗仍具有活力。通过对社会历史发展的分析,不难找到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治体制得以建立并还在持续发展的深层原因。伊朗是一个有着几千年文明的古国,任何一种政治体制都无法在与过去彻底割裂的情况下得以建立,即便有些制度在外部力量的强制推行下得以确立,也会在短时间里被其内部力量打破,重新回归到结合自身特色发展的轨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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