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学方法论研究的三个问题
2014-03-20蔡蕾
摘 要:环境法学理论想要实现在发展过程中逐步走向成熟,需要在面对环境法学方法论研究相关工作时尽量减少抽象思维的争论,将环境的破坏作为环境法学的思维逻辑起点,从实际生活出发,在研究中做到认识到问题的整体性,以当前具体的环境问题为起点,通过持续性的研究最终实现对环境法学方法论研究进程的推进。
关键词:环境法学;方法论;问题
近几年针对环境法学方法论的激烈争论引起了学术界的广泛关注,并且在对其产生争论的过程中,逐步发展出了多种不同的思想理念。在这种情况下降环境法学与方法论相结合体现了学者在学术研究道路上的严谨,并且学者们针对环境法学的研究正一步一步的逐步深入,并逐渐步入了正轨。但是目前依然有许多问题存在于环境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工作中,我们在研究过程中需要正视这些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解决办法以确保我国环境法学方法论相关研究实现向前发展。
1 环境损害
理论研究想要取得一定的进展,都需要建立起自身的逻辑起点。逻辑起点是否科学决定了理论体系的构建能否持久,并走向成熟。上述言论在环境法方法论方面的研究中也同样奏效。所以我们在进行环境法学方面的研究时,要选择适当的逻辑起点,让研究工作能够顺利进行并最终逐步深入,为日后理论体系的构建创造一个良好的基础。所谓“适当”,就是在对其的选择方面应当有相关的约束,这个约束来自于研究的目的、研究的过程或是研究经验,其中是含有一定的规律性的。我们在对此的选择方面一定要严谨,清楚的知道逻辑起点的确立对日后理论研究工作的重要性,和其对理论体系构建的深远影响。在选择上可以参考前人的意见,例如马克思曾指出逻辑起点应当是在研究主体中最简单且普遍的,并且还要使研究的主体与客体达成辩证统一。马克思利用了矛盾与发展的观点看待逻辑起点与理论体系的关系,马克思认为逻辑起点不仅引导了理论体系的构建过程,同样对其发展的最终结果也有影响作用。在环境法学的研究中,我们应当从环境损害出发,以此为基点构建环境法学的研究体系。环境法的确立目的是为了调整异常环境状态下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若某时间段内环境发展持续处于良好的状态,环境法就是多余的。但是目前环境损害问题逐渐增多,此种情况下如何保证环境异常状态下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就是环境法学方法论需要研究的问题。以环境损害为逻辑起点的环境法学研究目前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展,构建完成了其独特的理论研究体系。
2 整体主义
环境法与宪法、婚姻法等具有相同的法律特点,即利用权利与义务的划分,实现人与人、人与自然间的协调发展。环境法学方法论是在环境法的基础之上确立的,并以环境法作为自己研究的主要对象。在研究工作中,对自己的立场要有一定的思考,不同的立场会让理论研究产生不相同的结果,以不同的立场去判断事物也会有不同的判断结果。例如在环境法学方法论中,研究人员的立场应该是坚持整体主义。之所以要坚持与其他研究相反的整体主义是因为环境法学其自身就是为保全整体的利益而确立的。环境对人类的生活有极大的影响,破坏环境能够让某一部分人获得一定的利益,但是这种利益是局部的,对整体的人类来说是有害的。例如森林覆盖率的减少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人的居住体验以及身体健康,但是贩卖木材的人会从中获益;珍稀动物的灭绝对人类来说是一个非常大的损失但是贩卖珍稀动物的人已经从中获利,这就是为何当前世界范围内存在大量的偷猎以及偷伐树木的情况。环境法保护的是整体的利益,即维护绝大部分人类的利益。通常情况下损害人类利益的也是人类中的一部分,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而对整体人类的利益造成破坏。环境法的立场就是以整体的利益为重,思考整体与个人间的具体关系,并对其进行妥善的处理。
3 环境责任
环境法中对个人的权利与义务进行了明确的划分,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接触到的就是已经划分清楚的法律条文。在对法律条文进行划分的过程中,需要专家学者通过大量的研究考证来证明法律规范的合理性与科学性。环境法的确立是建立在一定的道德基础之上的,专家学者进行立法之后,可以以确立的道德基础为起点,对法律内容进行评判,判断其是否合理是否适用,这是为了最大限度的保全人类的整体利益。当前我们所处的环境由于地球的连通性,可以将其称之为“环境共同体”,人类处于并将长期处于此环境共同体之类,环境共同决定了所有人类的整体利益共同。人类社会中存在的企业、集团、国家等组织与自然环境也有一定的利益关联,人们从环境的健康发展中获得一些便利,例如新鲜的空气、温暖的阳光等,在享受这些便利的同时,也需要人们对此进行一定的付出,为保障环境的可持续发展而共同努力。想要继续享受良好的环境为生活带来的便利就需要人类尽自己应尽的义务。环境法的基础设置方式就是依照权利与义务的协调性设置的,在环境责任的基础之上设置相应的环境医务,在义务的基础之上确立对环境管理的权力及监督环境保护工作的权利。还要根据环境责任的设置确定环境保护工作中的权利,并以此为依据设置政府各公共管理部门的义务与责任。
4 结束语
目前我国环境保护问题与社会经济发展的矛盾日益突出,虽然我国的环境法学方法论研究工作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是我们应当在未来的研究工作者对自身的立场以及道德水平有更高的要求。尊重自然环境在环境法学研究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将法律完全的投入实践中去。并要在研究过程中做到专心学术,不受其他利益的牵绊,对环境价值予以肯定并从法律方面予以保护,对整体公民的环境权益实施大力度的保护。
参考文献
[1]高俊英,尤静,王育才.环境法学研究方法论探讨[J].商业时代,2012(12)
[2]方印.环境法方法论思考[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3(4)
[3]张蕾.效力论前提的证立——从法学方法论视角分析[J].法制与经济(中旬刊),2013(4)
[4]刘中梅,王续琨.中国环境法学发展与研究热点转移——基于文献计量的国际对比解读[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2)
作者简介
蔡蕾(1987—) ,女,山西原平,研究生,助理经济师,环境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