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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发展巨灾债券可行性及对策分析

2014-03-20酆瑞韩靖和

财经界·学术版 2014年3期
关键词:对策

酆瑞++韩靖和

摘要:巨灾债券是最常见的巨灾风险证券化的形式,本文对巨灾债券的发生机理进行了研究,同时探讨了我国开展巨灾债券的可行性,提出了适应我国巨灾债券的发展的对策。

关键词:巨灾风险 巨灾债券 对策

中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我国地域广阔且人口密度大,长期面临地震等巨灾的威胁。地震、洪水等巨灾一旦发生,往往造成极大地损失。我国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的约束,往往没有建立起专门的体制应对巨灾。

巨灾债券是指利用资本市场,将巨灾风险进行证券化处理来化解保险公司的巨灾风险,将其转移给巨灾债券的投资者。一般是通过再保险公司的主导来成立一个特殊机构开发保险产品然后证券化以在资本市场进行销售,投资者的收益完全取决于未来巨灾是否发生,巨灾债券可以有效的将保险市场的风险在资本市场中进行分散化。

一、巨灾债券模式

巨灾债券属于保险连接证券的一种。巨灾债券的发起人是寻求巨灾风险保障的实体,一般为保险公司、大型企业或者政府等实体。发起人选择一个特殊目的机构(Special Purpose Vehicle)为该公司的资本市场中介,充当一个再保险人的角色,向发起人收取保费,来面向资本市场的投资者发行债券,同时约定触发机制和收益率。这个特殊目的机构通常由离岸再保险公司担当,以获取税收和财务上的优惠。巨灾债券的投资人一般为机构投资者、银行等机构。特殊目的机构(SPV)将发行债券所得资金存入信托账户。在约定期限内,如果没有发生巨灾,SPV则将账户资金取出并按适当收益率支付给投资者。如果发生巨灾,则SPV将本金扣除部分甚至全部,将剩余资金发还给投资人。

二、巨灾债券优势分析

(一)保险业发展的供需

由于地震风险一旦发生,损失巨大,保险公司可能因为一次地震的发生而破产,因此商业保险公司需要很大的后备资金和赔付能力。大部分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将地震等巨灾列为了责任免除。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再保险方式分担风险责任,将自己无法承担的风险转嫁出去。但是国内再保险市场发展落后,仅有数家再保险公司,尚未形成规模,因此国内再保险市场不足以将损失巨大的地震保险风险进行分散。目前我国的巨灾救助体系主要靠国家拨款和社会捐款两种形式救助。因此需要新的模式来分散巨灾风险。

(二)巨灾债券的技术成熟

巨灾债券设计上相比于巨灾期货等其他巨灾证券化衍生产品较为简单,尽管当前我国资本市场还不完善,但已经具备了巨灾债券发行的条件。许多学者在巨灾风险模型上进行深入研究,提出了一系列适用的模型,2007年时我国地震局工程力学研究所就与国外机构合作建立了我国第一个地震风险模型。在巨灾债券定价和收益率问题上,国内也存在较为成熟的研究。自1973年美国学者罗伯特·戈西和理查德·桑道最早提出保险风险证券化,1992年美国芝加哥商品交易所推出巨灾保险期货和期权以来,巨灾债券的理论技术建设已经趋于成熟。

(三)相关法律的日益完善

我国面对巨灾损失,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条文,加进多方面应对巨灾损失。根据2007年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发展保险事业,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并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美国保险监管部门专门制订了《特殊目的再保险机构示范法》等法律,很多遭受巨灾袭击较多的州也相继制订了专门的法律,但是目前保监会对于巨灾债券的定义还不完善,我国相应的法律制定还不够,但在多方努力下正在朝着好的方向发展。

(四)证券市场完善的需要

与其他证券相比,巨灾债券具有高收益,低损失率的特点,符合投资者的需求。此外,统计表明巨灾债券的收益与其他债券和股票的收益相关系数几乎为零,这意味着巨灾债券的贝塔值几乎为零,加入投资组合后起了降低组合风险的作用。巨灾债券的信用风险较低,债券发行所募集到的资本均由特殊机构管理存储,保证了巨灾债券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巨灾债券的偿还依赖于巨灾发生与否,而与市场波动无关,因此巨灾债券有利于完善证券市场。

三、巨灾债券的对策分析

(一)加强巨灾理论建设

巨灾风险的发生与一般风险不同,巨灾风险发生次数少,损失巨大,不具备风险大量和风险同质等可保风险条件,因此造成了大数法则的失效。传统的精算技术难以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必须寻求不同于传统的方法来解决这个问题。目前世界上通过建立巨灾风险模型来解决大数法则的失效问题,巨灾风险模型的核心即通过模拟,生成大量随机的、符合灾害物理性质的虚拟灾害事件来满足大数法则。近年来关于巨灾风险的精算模型国内外学者也有诸多研究,出现了很多突破传统的观念。国外巨灾保险发展较早较领先,因此可以与国外保险公司进行交流学习,引进国外的先进精算技术和巨灾理论,加强我国的巨灾债券研究,合理做出巨灾债券的定价、收益率等问题。

(二)构建适合我国的巨灾债券发行机构

巨灾债券发行最核心的是设立一个特殊目的机构(SPV),国内外关于SPV的研究理论较少,而且巨灾债券的SPV与一般的资产证券化的SPV有一定区别,具体操作及发债前期后期的一系列的债券结构设计与评级、发行法律法规、筹资、收益率的计算等事项的具体细节均需要近一步完善的地方。我国应该由政府作为SPV的设立人,这样可以有效避免债券发起人和中介方合伙串通欺诈投资者,同时也可以凭借着政府的背景与巨灾防治部门展开合作,有助于巨灾债券合理定价。

(三)发展我国资本市场

巨灾风险债券化是将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连接的一个重要的纽带,而资本市场是巨灾债券的运作基础。我国资本市场还处于基本阶段,巨灾债券的发行需要成熟的资本市场进行支持。一方面是发挥资本市场的评级机制,巨灾债券投资人对其重要评价指标就是信用评价,因此健全巨灾债券配套的评级机制可以为广大投资者提供公正、合理的信息。另一方面是发展资本市场的监督机制,巨灾风险涉及千家万户,巨灾一旦发生,涉及的资本巨大,因此相应的监管制度和信息披露规则尤为重要。我国资本市场的产品不够丰富,巨灾债券也能相应的丰富和健全我国的资本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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