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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强权干预与遗产旅游地“公地悲剧”现象的治理
——以世界遗产地九寨沟治理经验为例

2014-03-20胡北明a

关键词:强权遗产地九寨沟

胡北明a,雷 蓉

(贵州财经大学 a.贵州旅游经济与管理研究院,b.工商管理学院 ,贵阳 550000)

遗产地旅游开发过程中“公地悲剧”现象是遗产资源作为公共物品的性质所决定的。遗产资源作为公共物品的非排他性和稀缺性特征必将带来消费的竞争性,同时资源使用者利用公共消费品时既“搭便车”又“逐利”的本性以及尽可能规避责任等问题,造成了遗产资源的过度利用和公共品牌的丧失等“公地悲剧”问题[1]。

长期以来,如何实现对公共资源的有效治理和利用,避免公共资源利用悲剧的发生,对世界各国而言都是个共同难题。大多数专家学者认为,只有通过制度安排才能解决“公地悲剧”问题的发生。但选择什么制度,不同的专家学者给出了不同的方案。奥普尔斯认为政府的强权干预与管理是唯一方案[2]215-300;罗伯特·J·史密斯认为,明确公共资源的产权主体、产权私有化是解决问题的根本之道[3];奥斯特罗姆则提出了社区自我组织和社区自治模式是更为有效的制度安排[4]20。这三种制度设计与安排,在我国现实的遗产旅游管理体制中同时普遍存在。笔者根据我国遗产地现实的管理模式把他们划分为:社区自治型、政府强权干预型以及经营权转让型。显然,社区自治型的管理模式是以奥斯特罗姆的“集体行动逻辑”作为理论支撑;政府强权干预型是基于“哈丁公地悲剧”模型所做的制度安排;经营权转让型基于“囚徒困境”模型和罗伯特的私有化产权理念,通过引入市场机制的一种经营制度模式。本文主要研究在政府强权干预下遗产资源的治理问题。对于后两种模式,笔者拟另文探讨。

一 政府强权干预模式的界定

(一)概念辨析

政府强权干预模式,有学者又称为政府主导模式。笔者认为,政府主导的提法在概念上较为模糊。首先,政府主导是指政府在管理上的主导,还是在经营上的主导呢?由于遗产资源同时存在非经济价值和经济价值,对遗产资源管理上的主导主要是为了实现其非经济价值,满足遗产资源保护目标的要求;对遗产资源经营上的主导却是为了实现其开发目标,发挥和利用其经济价值。这个概念不明确,就可能造成遗产资源的两项目标无法最优实现,要么重管理、轻经营,导致遗产地的经济发展受阻;要么强调经营、忽略管理,造成遗产资源的公地悲剧现象,其可持续发展与保护难以为继。其次,根据奥普尔斯的断言:“由于公共资源的特殊性,遗产地公地悲剧问题只有通过强有力的中央集权——‘利维坦’①才能有效解决。”[2]215-300因此大多数学者②也认为通过强有力的“利维坦”政府对公共资源的外部环境进行规制是解决公地悲剧问题的唯一方案[5]4-5。这表明政府的强权干预不仅要体现在遗产资源管理的强权上,在经营权上也应起着绝对的主导作用。第三,政府在主导遗产资源的旅游开发过程中,迫于发展地方经济所需,往往会对旅游投资商进行妥协,或者与旅游开发商进行“后向窜谋”[6],将遗产资源的实际处置权交由投资商,这样在实现遗产资源开发目标的时候,往往伴随着对遗产资源的极大破坏。最后,政府是否拥有对遗产资源的实际处置权,是政府强权干预模式和转让经营权模式的本质区别。

(二)概念界定

纵观欧美各国在遗产资源的治理问题上,政府的强权干预与控制是最为通行的做法。笔者认为政府强权干预模式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政府行使遗产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二是政府通过其委派的代理机构对遗产资源的利用带有政府的强制性和计划性;三是政府通过对遗产资源的集权控制,拥有对遗产资源的实际处置权。政府强权干预模式的核心是以强制的政府外部的权力来促成遗产资源主要利益相关者由个体理性向集体理性转变,从而实现遗产资源可持续开发与保护[7]138。世界遗产地九寨沟的治理模式,实际上就是典型的政府强权干预下的治理模式,九寨沟管理局代表政府对九寨沟遗产资源行使所有权和使用权,其经营机构也是九寨沟管理局为主导(控股)下的联合股份公司经营模式。在这种模式下,遗产资源的开发利用程度,完全由管理局根据遗产资源的管理目标实现的要求来确定,而不是根据市场的需求来确定。

政府对遗产资源的强权干预作用主要体现为强制性的行政权力干预,如通过立法机构建立关于遗产资源的保护法律和法规,完善遗产资源的法律体系,来强化对遗产资源的保护;通过建立遗产资源使用的制度性监督体系,降低监督成本,提高对遗产资源的监督力度;通过加强教育引导,激励全社会参与遗产资源的治理等。

二 遗产旅游地“公地悲剧”现象的成因与政府强权干预模式的路径选择

我国遗产地在遗产旅游兴起之前,大多数采用的是政府集权的管理模式,由于遗产资源的存在价值单一,管理目标也单一,因此其管理的主体相对简单。但随着遗产资源的经济价值在我国经济发展的浪潮中不断显现,为了最大化地实现遗产资源的经济价值,发展遗产旅游,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政府强权在管理体制和经营体制的改革中不断被削弱。遗产地出现的租赁经营模式,以门票作价的股份制上市经营模式,以管理机构为主体成立旅游开发公司的“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的经营模式,都在不同程度上削弱了政府的强制管理权。然而,正是由于政府的强权管理能力的削弱,才导致了遗产地开发过程中遗产资源被破坏性开发、遗产地生态环境恶化等“公地悲剧”现象。其原因有三:其一,企业市场经营行为取代了政府的强权管理,在企业逐利本性的驱使下,对遗产资源的过度开发和破坏性开发成为了必然;其二,政府强制管理权的削弱和制度性监督机制的缺位,为“公地悲剧”现象的产生提供了缺失的政策空间;第三,在地方政府肩负“保护之责”与“发展之重”的双重目标下,迫使政府的监管不得不为GDP和政绩让步。

遗产旅游资源作为公共资源的性质决定了其产生“公地悲剧”现象的必然性,大多数学者认为只有通过制度安排才能有效解决。本世纪初,在旅游理论界掀起了一场关于遗产地管理体制改革的大讨论,争论的焦点是遗产资源的管理是要市场还是要政府的问题,尤其是对政府强权干预模式诟病较多,认为在此种模式下既不能有效实现遗产资源的经济价值,对遗产资源保护目标的实现也难有作为。张朝枝等认为,政府或市场都有成功治理公共资源的先例,关键是选择对应的制度、制定恰当的博弈规则[8]。诺斯认为,制度变迁存在着路径依赖性,因此,遗产旅游地管理体制的改革也存在着路径依赖,管理体制的选择与遗产地的发展历史、区域经济条件等息息相关[9]99-110。笔者认为,政府强权干预模式的存在有其历史依赖性,但并不代表其在遗产资源的治理上无所作为。本文选取世界遗产地九寨沟作为政府强权干预治理遗产旅游地的典型案例,分析其管理体制变迁的路径和政府强权干预模式在治理“公地悲剧”现象以及保障社区居民利益等方面所起的作用。

三、政府强权干预型遗产旅游地“公共地悲剧”的治理——世界遗产九寨沟经验分析

(一)九寨沟的发展模式变迁分析

九寨沟经过30多年的发展,在资源保护、旅游和社区经济的发展方面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按照九寨沟管理体制与九寨沟遗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方式(经营模式)的变化,经历了三个不同的发展阶段(如表1)。

表1.九寨沟管理模式的发展变迁

1.九寨沟管理体制发展变迁

1978年,九寨沟建立了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经费由财政部、林业部下拨。1982年,九寨沟成为国家首批重点风景名胜区,保护区与风景名胜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处统一领导。1984年,在四川省旅游局的支持下,九寨沟成立风景名胜区管理局,依托于原来的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的管理体制。1989年,为适应旅游业发展的需要,建立九寨沟镇(后更名为漳扎镇),隶属于南坪县,形成了“一套班子、三块牌子”的管理体制。1993年,林业部停止对保护区的行政拨款,保护区管理局成为完全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由南坪县政府直接管理,九寨沟恢复为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和风景名胜区管理局“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的管理模式。九寨沟拥有世界自然遗产、全球生物保护圈、“绿色环球21”三项桂冠,旅游业获得了快速的发展。2000年,九寨沟升格为正县级单位,由阿坝州政府直接领导,并设立了风景名胜区地方人民政府,管理局不仅负责九寨沟的保护、利用与管理工作,同时具有地方政府的人事权、物权和财权。

2.九寨沟资源利用模式的变迁

在建立自然保护区以前,九寨沟的资源利用模式是砍伐森林,每年林业采伐量约5万立方米[10]155,采伐方式从最初“择伐”、“间伐”发展到后来的小面积“皆伐”,越来越多的森林变成了荒地,九寨沟的生态环境受到了严重的破坏。

九寨沟自然保护区成立后,在保护区禁止一切砍伐行为,九寨沟的自然资源得以保护。自1984年建立九寨沟风景名胜区以后,资源的利用方式是旅游业。九寨沟作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世界自然遗产、人与生物圈成员,在寻求政府管理资源的经营定位过程中,走过了一条从经验迈向制度的体制转型和提升过程。同时,在遗产旅游地面临着转让景区经营权、门票作价上市等以市场为主的发展模式的诱导下,九寨沟仍然坚持政府在遗产资源管理和经营中的强权治理模式,在保护遗产资源、维护社区居民的利益、促进地区经济的发展等方面都取得了一定的成功,为研究我国遗产旅游地政府强权治理模式提供了一个典型的案例[11]143。

3.九寨沟遗产旅游的发展及“公地悲剧”的治理

从1978年建立九寨沟自然保护区以来,九寨沟的旅游发展经历了三个不同阶段,在这三个阶段中九寨沟资源利用的“公地悲剧”现象的表现形态有较大差异,其治理模式与对策也不同,但都显示了政府强权干预在遗产资源“公地悲剧”治理上的重要作用。

(1)社区自治型家庭旅馆经营模式

1984年以后,九寨沟开始发展旅游业。由于当时九寨沟管理局还依靠国家财政资金的扶持,没有更多的资金投入到旅游开发中,因此由社区居民自主发展独具特色的藏族村寨式的家庭旅馆,成为当时九寨沟最为合理的经营选择。在社区居民自主式的发展模式之初,由于缺乏政府的管制、约束和合理的利益协调机制,造成了社区居民对公共资源利用的无序和滥用,带来了严重的“公地悲剧”问题。同时,由于当时九寨沟的外部可进入性较差,九寨沟的游客规模一直徘徊不前。正是在游客规模有限而家庭旅馆的数量不断增加的情况下,社区居民的自主经营出现了由“拉客”、“宰客”到竞相压价的恶性竞争局面,因此迫切需要有效的管理制度来消除这种恶性竞争。1989年,树正寨居民自发组织“九寨沟树正联营公司”,居民按床位入股,10家旅馆共700多床位,设立总服务台,制定统一的游客服务标准,实行统一经营、统一管理。在九寨沟管理部门的引导下,通过设立联营开发公司,处理社区居民(主要是树正寨从事旅游接待的居民)日常公共事务的自治管理,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居民“拉客”、“宰客”的恶意竞争局面,同时制定规章对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了治理。

(2)统一经营的家庭旅馆时期

1992年,九寨沟申遗成功,九寨沟的旅游业得到了快速发展。但同时由于游客的增多和景区内的自由经营与九寨沟提出的“保景”目标发生了冲突,管理局通过政府力量对景区进行统一管理被提上了议事日程。1992年7月,在管理局的统一协调下,以原先的树正联营公司为模板,成立了九寨沟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把荷叶寨、则査洼寨一起加入联营公司,对九寨沟内旅馆业进行统一管理和统一经营。具体做法是,在门票的基础上加收22元住宿费,年底时根据居民入股的床位数进行统一分配,同时对沟内居民的旅馆床位数进行了限制(不能超过45个)。随着游客规模的扩大,景区内居民的经营收入也发生了可观的变化,到1996年底,九寨沟内居民的人均年收入已达13000多元。同时,家庭餐馆也进行了统一管理,在股份公司下设荷叶、则査洼、树正(餐厅归分公司管)、诺日朗分公司(管理局管理),由各村镇统一经营。后来,餐厅实行承包经营,由10户居民轮流承包。由于对餐厅的投诉较多,1999年,餐厅由管理局统一管理,在利润分配上,管理局占23%,九寨沟内村镇分77%,各个村寨在餐厅利润分配上不同。

随着九寨沟内家庭旅馆及餐馆数量和游客人数的增加,景区内的水体和环境受到污染;房屋道路无规划建设;新建建筑与自然景观极度不协调;新景点和景区设施的修建引起山体滑坡和不良地质现象产生。1997年,在受到了世界遗产管理委员会的“区内城市化”的严重批评后,管理局提出了“沟内游、沟外住”的发展模式,决定将九寨沟内所有经营性设施全部拆迁到沟外。

(3)股份制经营时期

从1998年开始实施“沟内游,沟外住”的发展模式后,管理局集中对沟内的所有经营性旅馆进行拆迁。景区经营活动的外迁必将影响沟内居民的收益,如果管理局不考虑当地居民的利益诉求,不建立合理的利益补偿机制,必将造成当地居民对发展旅游的反对。这个时期,管理局对九寨沟的管理除了“保景”的目标外,还提出了“富民”的战略。在利益补偿机制上,采取宾馆拆除补偿、沟内替代经营点等措施。同时,还规定每年从门票收入提出38万人次(1998年游客数)的收入(人均每年7200元),用于景区内居民基本生活补助。

此时,九寨沟实行以政府为主导的股份制经营模式。在此种经营模式下,为了实现“保景”的目标,政府拥有绝对的控股权和经营决策权,将景区内的经营设施进行外迁。同时,采取区别于现代股份制企业收益分配的惯例,以“富民”为主导思想,实行收益分配的倒挂,股份公司的主要收益分配给了当地居民。在利益补偿、保障弱势社区居民的利益上,股份公司采取优先安排社区居民就业等措施。此时的股份制经营模式虽然不同于现代股份制经营模式,却体现了政府在此过程中的强权干预的作用,体现九寨沟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性,在“保景”与“富民”双重目标下,九寨沟在政府强权干预下的股份制经营模式是最为合理的选择。

九寨沟家庭旅馆的发展经历了从社区自治型到联合经营到彻底关闭的过程(见表2),这一过程也充分体现了九寨沟管理局在政府强制治理遗产资源上的能力,在充分依靠市场这个“看不见的手”发展旅游的同时,运用政府的强制权力这只“看得见”的手来对遗产旅游地经营过程中非理性行为进行干预,取得的成果(至少将对遗产资源的破坏控制在了有限的程度)是有目共睹的。

表2.政府强制权力在九寨沟管理制度变迁中的作用

(二)路径依赖与九寨沟经营管理体制的选择

从九寨沟管理制度的变迁过程来看,自治型家庭旅馆的出现是为了弥补政府财政资金投入的不足;联合经营模式的产生是为了避免无序竞争;九寨沟特色的股份制经营模式的诞生是为了治理生态环境恶化并实现“保景”的目标和“富民”的战略,这种制度的选择具有历史的路径依赖性。正如科斯等[12]18所言,制度变迁的方式是人们信仰方式转变的根本体现,从而促进了经济的转型和演变。

另外,从九寨沟的资源品级来看,作为世界级的自然遗产,其保护目标显然比开发目标(遗产资源展示价值)重要。因此,为了实现这一遗产资源管理目标,在目前我国管理体制不健全的情况下(如法律法规体系的不健全),政府选择占有多数股份的方式,以达到在经营上起主导作用的目的,从而避免了严重破坏环境行为的出现。这是九寨沟选择股份制经营的内在原因之一。九寨沟没有选择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或者转让经营权上市经营等模式,这种制度选择具有历史的选择性和路径依赖性。当被问及为什么当初不选择承包经营或者转让景区经营权时,九寨沟的领导这样回答:“如果把旅游承包给外来企业或者居民,他们不一定能保证把环境保护放在第一位。而环境一旦被破坏,将对九寨沟品牌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随之也会造成管理局和居民利益的巨大损失。所以沟内的经营活动都是管理局通过控股的方式实行统一管理。”[11]

最后,由于政府在遗产资源中的多元化管理目标(既肩负发展当地经济之重担,又负保护遗产地资源完整性之责),在整体制度安排不健全的情况下,以管理局为主体的联合经营股份公司的经营形式,在资源经营、兼顾社区居民利益以及环境保护方面,成为平衡各方利益的最优选择。

(三)对九寨沟政府强权参与下的联合股份制经营模式的评价

从九寨沟自身的发展历史来看,形成统一管理体制下的联合股份经营模式是九寨沟制度变迁的结果。诺斯认为,制度变迁由于“规模效益”、“学习效应”、“协作效应”以及“既得利益的约束”存在路径依赖性[9]。如前所述,为了避免市场经营的恶性竞争,1992年成立由管理局领导兼任董事长的联合经营公司,对区内的家庭旅馆进行联合经营;1998年,为了减轻游客增加给环境带来的压力,实行“沟内游,沟外住”的政策,对沟内经营单位的拆迁,同时从门票收入中拿出一部分对社区居民进行补偿,这是管理制度改革的两次关键性措施,解决了当时存在的恶性竞争和生态环境破坏的问题,实现了“保景富民”的管理目标。这样的制度模式,避免了多头管理、不良竞争、环境破坏等“公地悲剧”问题,并最终将九寨沟的管理纳入政府的职责。

九寨沟政府强权干预下的股份制经营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遗产地社区居民的利益,特别是保护了区内的生态环境。与租赁经营、转让经营权的上市经营相比,这种模式在实现九寨沟遗产资源的保护目标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这种模式的一个致命缺陷是公司的经营效益低下,相对于转让经营权的上市公司、租赁经营的民营企业经营模式,无论在融资、市场推广还是企业内部管理上,这种模式都有其制度上的缺陷。

石璇等在研究九寨沟股份制对社区居民的受益问题时指出,导致九寨沟股份制经营模式经营绩效较低的原因,是生产成本较高、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不规范以及公司缺乏提高经营效益的激励措施[13]15-16。从公共物品治理的角度进一步分析指出,九寨沟股份制经营本质上是管理权和经营权没能分离的畸形股份制模式,认为只有采取租赁经营、转让经营权等经营模式才是九寨沟未来的发展之路。

笔者对九寨沟进行过两次实证调查研究,对九寨沟的管理体制有着深刻的认识和了解。目前,九寨沟联合股份经营形式经营效率低下是一个不争的事实。笔者认为,这并不是这种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相反在政府强权干预下,遗产地在实现保护目标、保障社区居民利益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1.九寨沟的联合股份制模式保障了遗产地主要目标的实现

制度是为了实现组织目标而设立和存在的,该项制度的优劣与合理性应该从这项制度在促进组织目标实现过程中的作用来判断。大多数专家学者认为,对遗产资源的管理同时存在两项平行的目标:一是对遗产资源的保护;二是实现遗产资源的可持续开发与利用。如果说这两项目标一致,其判断方式较为简单。对于脆弱的遗产资源而言,这两项目标往往具有一定的矛盾性,甚至是相悖的,因此制度的设计不可能同时以这两项相悖的目标作为标准,而只能以其主要目标的实现作为依据。事实上,不同遗产地在不同时期这两项目标是有主有次的(其主次关系应根据具体遗产地主要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而定),管理制度的设计只能以主要目标的实现作为依据,在兼顾次要目标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实现主要目标,从而寻求一种制度的平衡[14]。

九寨沟作为世界级遗产地,开发较为成熟(旅游收入持续稳定),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决定了保护的目标重于开发目标。九寨沟管理局提出的“保景富民”的管理目标,也体现了其以主要利益相关者的诉求来确定管理体制的目标,开发模式也是在这个目标模式下确定的。在这种管理模式下,九寨沟管理局作为遗产旅游地的具体管理者,不仅在遗产地的管理上具有绝对地位,在遗产地的经营中也起着主导作用。在遗产地经营过程中,对有损于遗产地资源的生态保护,有损于当地社区居民的利益行为和决策,管理部门有绝对的否决权。正是因为这个绝对否决权的存在,才避免了遗产地经营过程中的资源过度开发,破坏遗产地生态环境等“公地悲剧”。从实现遗产地“保景富民”的目标而言,九寨沟目前实行的以管理局占绝大多数股份的股份制经营模式是有效的、成功的。

2.联合股份制经营模式经营效率低下,不是这种制度本身造成的,而是由于没有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原理建立真正的股份制经营模式

解决经营效率低下问题,关键的一点就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用企业制度来控制成本,用制度来进行人力资源的招聘和管理,用制度来建立合理有效的激励机制,这一切都可以在企业制度内部加以解决,而完全没有必要通过改制,如实行承包经营、转让经营权和实行上市经营等。目前,九寨沟这种股份制经营模式存在的一个致命的缺陷,就是没有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真正的股份制经营模式,一个核心的问题就是股份制企业的管理层和经营层应分离。九寨沟管理局作为遗产地管理者,不应该进入企业的经营层中,即不能既是裁判又是运动员。但笔者所讨论的管理层和经营层的分离是针对于股份制企业内部而言,“九管局”作为企业的最大股东,不应该成为企业的直接经营者,而应成为董事会的董事长,对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行为进行审批,对企业的财务进行审批,对企业的人事安排进行审批,而对于企业日常的经营行为不必过多的干预。

3.实践证明,租赁经营和转让经营权、上市经营等方式,在实现遗产资源开发的目标上具有高效率,而对于遗产资源保护目标的实现却举步维艰

在我国遗产旅游地的开发过程中,租赁经营、转让经营权、实行上市经营等市场化经营方式,在最大限度实现遗产旅游地的开发目标(往往用遗产地带来的经济效益来衡量)上,具有制度的优越性。我国国有企业的市场化改革所走过的路径足以证明这一点。四川雅安的碧峰峡景区通过转让遗产地经营权后所获得的巨大成功,被业界称为“碧峰峡模式”,后来成为新兴的遗产地开发中普遍参考的模式。这种模式的成功是用遗产地开发目标实现程度(如遗产地创造的经济效益、带来地方经济的拉动)来衡量的。同样的模式,黄山的转让经营权上市模式也在市场融资、市场宣传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却因为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的开山炸石新建水库,引起学界对该模式产生质疑。同样的经营模式,为什么一个获得了掌声而另一个却获得了唏嘘。究其原因,就是在实现遗产地主要目标上发生了偏差。不同的遗产地,其开发目标与保护目标是有轻重缓急之分的。碧峰峡的利益主体决定了其开发目标尤为重要,因此当这个目标解决得很好的时候,显然是掌声一片。而黄山作为世界级的遗产地,其保护目标优于开发目标的实现,新建水库、增加水上游乐项目,作为黄山景区的一个正常经营行为,却引起了广大社会公众的热切关注,这主要因为对利益主体而言,保护黄山是他们更为关心的。

四 结论及建议

遗产资源旅游开发过程中出现的公地悲剧问题有其客观必然性,治理遗产资源的公地悲剧问题却有着多种制度和模式可供选择。九寨沟选取的政府强权干预下的股份制经营模式,不仅有其制度变迁依赖的原因,更重要的是由遗产地保护目标实现的反推力所致。正如学者张五常所言,任何制度的存在都有其合理性,判断其优劣,应该根据管理对象应达到的管理目标的实现程度,在实现管理目标的时候,这种制度是不是最优的均衡。

从九寨沟的治理经验我们得出以下结论:其一,政府强权干预模式不仅需要政府在遗产资源的管理上占据主导,在遗产资源的市场经营上也必须成为主体,也只有保证政府在经营上的主体地位,才能有效地对经营过程中的非理性行为进行干预和纠正,避免遗产资源的公地悲剧现象;其二,政府强权干预模式对遗产资源公地悲剧现象的治理具有优势,但遗产资源经营效益的提高必须依赖于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实现经营权和管理权的分离。

注释:

①利维坦(Leviathan)原意为裂缝,在《希伯来圣经》中是象征邪恶的一种海怪,在17世纪英国哲学家、政治思想家霍布斯的重要政治学著作《利维坦》中把强势的国家比喻为一种动物——利维坦。

②如美国制度经济学家罗伯特·耐尔·海尔布罗纳(Robert L. Heilbroner)、艾伦费尔德(Ehrenfeld,1974)、卡鲁瑟和斯通纳(Carruthers and Stoner,1981:29)等专家学者。

③资料及数据来源于九寨沟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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