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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语言的契约本性

2014-03-20李友仕高懿德

安徽开放大学学报 2014年3期
关键词:契约人类语言

李友仕,高懿德

(1.青岛黄海学院 基础教学部,山东 青岛 266427;2.青岛理工大学 人文学院,山东 青岛 266000)

语言作为人类最重要的表意符号和交际工具,是人们在自己特定的生活环境中,为了实践和生活的需要而产生的,具有创造性、结构性、意义性、指代性及社会性与个体性等特征。所有这些特征,都与人们的约定有关,这就是语言的契约本性。语言的契约本性决定了语言的发展必须遵循民主契约的原则。

一、“契约”的一般含义

从词源学上讲,“契”字有动词和名词之分,作为动词使用的“契”是指契刻,是人们在古代书写条件极其落后的情况下用来刻写、记录表达意思的重要手段和方式;作为名词使用的“契”则有符信的意思,是一种信用的凭据或象征,广泛应用于经济、法律和军事方面。在军事方面,“契”指代一种兵符;在经济法律方面,“契”表示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券证和凭据。“约”字在古代有约束和协约之意,所谓约束是指用礼法来规范和制约国家和人民的行为。所谓协约是指用语言或文字的形式预先规定必须共同遵守的条件。由此可见,契约一词就应有签订一份预先必须共同遵守的协议之意,这与现代意义上的契约的含义十分接近。当然,古代的契约只是一个纯粹的经济范畴,侧重于一种经济法律意义。从法理上看,契约是指个人可以通过自由订立协定而为自己创设权利、义务和社会地位的一种社会协议形式。而从现代民法学和经济法学的角度出发来考虑契约概念及其思想文化内涵也是非常有价值的。例如,大陆法系国家认为契约是合意,而英美法系国家则认为契约是承诺,作为社会主义法系的国家则认为契约是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虽然上述不同法系的国家对契约的含义各有所偏重,但都认为契约蕴含了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或社会秩序,是契约当事人的一种人际交往关系。

在西方,“契约”一词可以追溯到拉丁文“Contractus”,其中,“Con”有“共”字的意思,“Tractus”有“交易”的意义,二者合一就有了“共同的相互交易”之意,也就是所谓的契约。英国著名法律史家梅因则指出,“在拉丁语中,最早是用‘耐克逊’一词来表示契约,即‘用铜片和衡具的交易’。这种交易只是依据一种有约束的联系进行的”[1]。

排除契约的各种形态意义,“契约”一词的最一般含义就是“有约束的”“合意”。人们普遍认为,关于“契约”概念含义的传统理解是在罗马法那里达到的。梅因认为,“Contractus”这一概念最初出现时,仅具有“有约束的联系”或“联系”之义,它是指“在一个契约合意下的人们由一个强有力的约束或连锁连结在一起”[1]177。但在罗马法那里的“合意”是必须附有一种“债”的,从而这种“契约”便是“附有某种债之合意”之义。[2]但这种观念到近代法时期便有很大改变。那时人们奉行“契约自由”原则,“契约”除了“合意”之外不具任何形式,更不把“债”看作是构成“契约”的必要条件,因此这时“契约”的基本含义就是“有约束的”“合意”之义。这也是“契约”的最一般含义。

二、语言的契约本性

语言作为一种社会约定俗成的表达思想观念的符号,其本质是社会性的,这是语言最主要的特征。从这个角度讲,语言也是一种社会契约,一种思想或者观念上的契约。实质上,语言本身表达着一种“有约束性的”“合意”,即它是由社会大众约定性形成的表达某种确定意义的“合意”符号。

人际交往中的语言关系往往体现和反映了人与人之间的契约关系,一个人或一个社会接受一种表达方式而排斥另一种表达方式其实都是社会上的集体意识的习惯。这种约定俗成的集体意识的不断传承和发展就构成了人与人交往和互动关系的桥梁或纽带,人们利用语言这个媒介在人际交往中得以同交往对象达成思想上和意义上的共识,并通过有效的形式将其固定化和通俗化,形成大家共同遵守和信奉的协定,从而实现人们之间思想和文化层面以至各个层面的交流与互动。

语言的这种契约性主要是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体现的。

第一,从语言的契约性看,它产生和形成于人们契约式的交往活动。我们知道,语言的产生必须具备三方面条件:首先是生理条件。人类的喉头和口腔声道必须进化到能够发出清晰的声音,才有可能产生有声语言。其次是心理条件。人类的思维能对客观世界进行分类和概括,并具有一定的记忆和想象、判断和推理的能力。最后是社会条件。即人类社会有了产生语言的必要,人们之间的社会交往和社会关系必须通过语言才能实现。语言起源的这三个必要条件缺一不可,而创造这三个条件的是人类的劳动。恩格斯说,语言是从劳动中并和劳动一起产生的。劳动提出了产生语言的社会需要;为语言的产生提供了生理、心理和必要的社会条件。众所周知,原始人类为了生存和发展的需要采取的是一种群居生活,由此而产生的群体性劳动恰恰是人们为了共同的价值取向而相互分工与合作的结果,这种共同协作的劳动关系无疑体现了人们为了实现权利和履行义务而达成共识的契约关系。可以说,离开了群体约定式的合作就不可能有人类的劳动,因此,从一定程度上讲,这种自觉或不自觉的契约关系孕育和催生了人类语言产生的必要前提——劳动。这就从本源意义上揭示了语言的契约性。

第二,语言作为一种文化符号,是人们在长期的实践活动中约定俗成的。通过符号与事物之间的类比和推演淡化甚至消除了符号与所指事物之间的天然联系来凸显语言的功能,这种不加任何修饰和注解的约定,可以更为直接和简便地表达人们的思想,也可以更加清楚地认识和把握意指对象的本质和规律,而这种通过类比和推演而产生并不断完善的符号越复杂,越可以体现语言功能的强大和文化的繁荣,越可以将语言工具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从而丰富和完善对于社会生活的认识,越可以体现人们之间既错综复杂又清晰明朗的社会关系。这就从认识层面凸显了语言的契约性。

第三,从语言的能指性也就是从语言的表音系统来看,语言同样体现着一种契约关系。我们知道,语言要依托声音这种媒介来表达所指,由此而产生的语音是指语言的声音,是语言符号系统的载体,是人类通过发音器官发出来的、具有一定意义的、用来进行社会交际的声音。在语言的音、形、义三个基本属性当中,语音是第一属性,人类的语言首先是以语音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语音在语言中起决定性的支撑作用。然而,语言要想实现自己的社会功能仅仅依靠声音是不行的,还必须和语义紧密相连,而这种语音和语义的特定联系主要是人们在长期的语言实践中约定的。音义结合的固定性,即什么声音表示什么意义,表示的方式如何,都是由使用某一语言的社会成员共同约定的。也就是说,语言的“能指”和“所指”是由社会决定的。这种音义结合的关系恰恰体现了社会所赋予语言的社会性和契约性。例如:人们日常使用的口头语言,就是由使用这一语言的特定人群共同约定而形成了大家都能接受和理解的意义,由此产生了具有共同意思表示的“契约式语言”,然后,这些特定的人群就可以轻而易举地使用这些“契约式语言”进行交往和互动,伴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实践的发展,人们不断改进和完善这些“契约式语言”,从而实现了语言的契约化和大众化。

第四,从语言的另一个实体性符号系统——文字来看,语言同样体现了一种契约关系。文字是人类用来记录语言的符号系统,指书面语的视觉形式,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书面语言。文字突破了口语受时间和空间限制的局限性,使人类可以在书面语的基础上完整地传承人类的智慧和精神财富,使人类能够完善教育体系,提高自己的智慧。而这把引领人类进入文明社会的钥匙——文字,正是人类共同约定的视觉形式。在特定环境下形成的文字形式(如象形文字、楔形文字和字母文字等)可以表达和传承特定的文明和思想,当某一种文字形式不能实现上述功能后,人们就需要重新约定,共同推动文字改革。很显然,这种必要的文字改革并非某个人的主观臆造,而是一种依托社会共同体中的人们根据主客观需要共同商定的结果。擅自更改字义则会引起大家的误解,更会对大家共同缔结文字契约这样一项关乎人们切身利益的神圣活动造成破坏。另外,作为人类记录和交流思想的文字,本身还彰显了一种平等和民主的契约精神。语言在当前的意思,只是由其各元素并存时的相互关系来决定。语言要素之间是平等的、民主的。不同的要素虽然承担不同的职能,代表了不同的意义,但就文字要素本身来讲是一种民主,文字的权利和责任,是由字与字之间的共存来切分和标记的,它们是平等个体之间的共存,是相互平等、独立的个体按照特定的思想和意义而走到一起的,或者说是按照某种既定的规则共同参与了一个人类思想的约会。而每一次的相约都会不同程度地推动人类文明当然也包括语言文字自身的进步。

三、语言的契约式发展

语言的契约本性决定了语言的发展道路也是契约式的,发展方式宜遵循民主宽容的精神。这既是语言本身获得发展的必然诉求,更重要的,还体现了语言主体之间所映射出来的契约关系,也就是说,语言的契约式发展可以更好地维护和实现人与人之间的自由、民主和平等的契约关系。

首先,随着生活实践的不断发展,社会生活方式的契约化进程也日益加快,这就要求语言也应当不断地在人们契约式的生活实践中得到丰富和发展。通过不断总结实践经验提炼更深层次的语言的含义,使语言的内涵和外延随着实践的深化、扩展、推移不断地丰富和准确。这一过程所带来的另一个结果就是使语言的功能得到进一步强化和拓展,这种由人们契约式的生活所派生出来的语言同时又担负起了历史和实践所赋予它的使命,既满足了自身发展的需要,又满足了语言的主体对其的各种要求。这条“从契约中来到契约中去”的发展路线很显然与“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的发展辩证法在某种程度上具有异曲同工之效。

其次,实现语言的契约式发展,还要求语言的使用主体——人在理解和使用语言的过程中遵循一种实事求是、民主平等的原则和态度,使语言本身所具有的民主平等的契约精神得到充分彰显。从这个意义上讲,推广和使用普通话不仅仅方便了大家的交流,更为重要的是对别人的一种尊重和理解,体现了自由、平等、民主的人格地位和人际关系。这样不仅有利于维护和实现和谐的人际关系,更有利于语言的推广和使用,从而加速了语言发展的进程。

最后,语言是一个处在不断地运动变化发展之中的体系,因此,它在自身的发展变化当中,不断地以自己的风格和特色吸引或者促使人们在生活生产中自觉不自觉地使用这个工具直接或者间接影响着相关的人群。人们通过语言建立了不同层次的契约关系,包括自己同自己的契约关系、自己同别人的契约关系以及多方之间的契约关系等等,不仅在人与人之间形成了彼此信任并相互理解的人际关系和知识关系,显示出语言独特的交际功能,更能在丰富的交际中应对各种变化,产生更加有表达力的语言,产生更多的基于生活生产实际的意义。这也是语言发展的根本目标。

[1] 梅因.古代法[M].沈景一,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178.

[2] 高懿德.未来社会哲学构想[M].北京:中国文联出版社,2002:459.

[3] 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

[4] 赵凡.哲学视野中的和谐社会[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

[5] 巴尔特.符号学原理[M].李幼蒸,译.北京:三联书店,1988.

[6] 周昌忠.西方现代语言哲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

[7] 江怡.维特根斯坦传[M].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97.

[8] 高懿德.契约观念的历史维度 [J].东岳论丛,2002(4).

[9] 高懿德.社会交往的“约”模式刍论 [J].济南市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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