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与刑事责任的有效衔接
2014-03-20赖剑秋
赖剑秋
(龙南县烟草专卖局,江西 龙南341700)
近年来,国家局加大了卷烟打假破网的工作力度,一大批制售假烟的不法分子受到了严惩,为从源头上遏止假冒卷烟,国家局与公安部联合开展了一次又一次的卷烟打假专项行动,并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初步构成了烟草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机制,增强了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力度和效果。 我们也应该清醒的认识到,当前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过程中仍出现诸多问题,我们应该积极研究有效措施,不断完善烟草与司法机关的协作机制,加大打击涉烟违法犯罪行为。
1 烟草专卖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烟草专卖法》明确规定了我国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依法实行统一管理,垄断经营的专卖管理制度。二十多年来,烟草专卖部门在执法形象、执法效果等方面,越来越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但在暴利的驱动下,涉烟违法犯罪行为仍然大量存在。为了加大打击涉烟违法犯罪行为的力度,整顿和规范烟草市场秩序,各级烟草部门与当地公、检、法相应建立了联合打假机制和司法协作机制,初步构建了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配合的工作机制。 然而,目前部分单位这项工作开展的不够完善, 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不少问题:
1.1 思想认识不到位
部分单位没有充分认识到与司法机关有效衔接的必要性,没有站在“打源头、端窝点、断网络”的高度,而是片面认为,自己查获的案件一旦移交司法机关就失去了该案件的控制权,自己也不能处罚,等于在为司法机关创造效益。而有些单位只是简单考虑为完成查获卷烟数量任务,存在放水养鱼的思想,而没有追根求源,最终导致案件线索流失,犯罪分子逃避刑事处罚。
1.2 后期介入不到位
有许多案件,烟草移交公安机关时认为一定可以构成犯罪,甚至还是大案件,但往往事与愿违。主要由于这些单位认为,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后,就应该是他们的事,烟草部门也不需过问,坐等结果,对案件的进展情况,一无所知。 有些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尽管有较高的刑事法律知识但对烟草方面专业知识不太了解,往往把一些大的网络案件办成了小案件,甚至还构不成刑事案件。突出表现在卷烟价格认定方面,有个单位在移交时按照《烟草专卖执法过程中涉案卷烟价格管理暂行规定》认定案值百万余元,而公安机关按其购进价格计算,一条市场价值在600 多元的软中华只剩下20-30 元,一个潜在的网络案件,最终未能形成案件,甚是可惜。
2 烟草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脱节的影响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互脱节,衔接机制不完善,是打击涉烟违法犯罪领域中存在的现实问题,严重影响了卷烟打假破网工作,动摇了烟草专卖的根基。
2.1 影响了烟草行业形象
由于没有与司法部门衔接好, 在执法过程中往往分不清主次,存在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的现象;存在着某些不文明执法、不规范办案的现象;存在着以罚代刑、一罚了之的现象;存在假烟屡禁不止、屡打不绝的现象。这些现象的存在,造成了社会和群众对烟草不满,严重影响了烟草行业的形象。
2.2 动摇了烟草专卖根基
由于没有对制售假烟的不法烟贩追究刑事责任或追究了很轻的刑事责任,他们在受到经济处罚后,往往会重操旧业,变本加厉,想把失去的给补回来,有的甚至形成了产、销、存、运一条龙的服务体系,形成了制售假烟网络,影响了名优烟品牌的形象,影响了国家财政收入,影响了国家和消费者利益,长期以往必将动摇烟草专卖的根基。
3 建立烟草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的长效机制的措施
建立烟草执法与刑事执法及时高效的衔接机制,是一项十分必要和迫切的工作,不仅有利于及时打击涉烟违法犯罪行为,也有利于促进烟草专卖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3.1 领导重视,健全组织,是建立烟草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的长效机制的前提
各级烟草部门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与司法机关衔接工作,积极倡导和树立与司法机关间无缝衔接的协作理念,坚持把协作机制建设作为基层基础建设的重要内容,积极构建和谐顺畅的协作平台。
3.2 加强学习,提高素质,是建立烟草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的长效机制的基础
着力提高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刑事诉讼意识,强化取证意识,提高识别案件性质的能力和收集、固定、保全证据的水平是保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取得实效的重要环节。 确保该移交的全移交、移交后能起诉、起诉后能判刑,以便及时发现、制止和打击烟草专卖领域内的经济犯罪。
3.3 信息共享,沟通顺畅,是建立烟草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的长效机制的保障
建立一个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增强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增进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相互交流。一是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烟草部门与公、检、法要建立起规范齐全、及时完整的动态信息库,实现四者之间情报信息数据交换。 二是建立联席会议机制。 要求烟草部门与公、检、法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多边或者双边联席会议,及时解决衔接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三是建立联络员机制。要求烟草与公、检、法均要确立刑事执法衔接工作的主管负责人和具体联络员,负责日常信息沟通和具体案件协调。 四是建立学习交流机制。 要求烟草部门与公、检、法通过联合举办业务座谈会、工作经验交流会、法律法规培训班等活动,以案说法,相互学习业务知识、业务技能,不断总结办案经验,提高执法水平,增进相互间的理解和信任。
3.4 介入支持,密切配合,是建立烟草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的长效机制的关键
可以分后提前介入和后期介入两种介入模式。 提前介入制度,是指对可能涉及到犯罪的涉烟刑事案件, 在烟草部门调查处理的同时,请公、检、法及时介入调查,防止证据灭失。 专卖执法部门发现的涉及到可能犯罪线索必须在规定的时间移送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并将案件的处理情况向移送机关通报和反馈,检察机关也便于及时了解公安机关办理情况,适时提出建议。 烟草部门在查处违法案件时发现可能涉嫌犯罪的,可以邀请公安机关派员提前介入案件的调查,共同研讨是否达到刑事追究的标准;公安机关认为涉嫌犯罪的,可以视情况提前介入,引导行烟草部门机关调查取证,就证据的固定和保全等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涉嫌犯罪案件时,烟草部门应当给予必要的配合与支持。 后期介入,主要是烟草部门对移交出去的案件要及时跟踪,随时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向司法机关提供烟草专卖相关专业知识,尤其在案件概念模糊时,及时提出意思,使不法分子得到严惩。
各地烟草部门应巩固和发展好与当地司法机关的关系,建立有效的衔接工作机制,严格依法打击涉烟违法犯罪,维护法律尊严,为建立“严格规范、富有效率、充满活力”的中国烟草总体目标,作出专卖部门应有的贡献。
[1]杨奕辉,彭三军.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工作机制初探[J/OL].宝剑网·司法改革与综合研究.
[2]陆贵成.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的一点思考[OL].《法律图书馆》网站·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