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地图的著作权之争
2014-03-20徐晓丹
徐晓丹
北京尚梓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擅长合同法、公司法、知识产权等法律领域。咨询邮箱:lawyer_xuxiaodan@sina.com
电子地图的著作权之争
徐晓丹
北京尚梓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擅长合同法、公司法、知识产权等法律领域。咨询邮箱:lawyer_xuxiaodan@sina.com
基于电子地图的服务给人们带来了便捷,也给开发商带来了市场机遇,但增强市场竞争力的方式绝不是剽窃和侵权。
随着我国人均汽车保有量的激增和信息技术的发展,导航电子地图应运而生,一方面,它解决了传统纸质地图查阅不便、无法灵活在驾驶中运用的诸多不足,几乎成为目前驾驶车辆必备之利器,而另一方面也带来了一些困扰。虽说获利丰厚,但此行业的准入门槛之高、投入资金之多,也是一般企业无法企及的。企业若想独立开发覆盖全国范围的导航电子地图,不仅需要投入上亿元的资金、动用数以千计的地图制作队伍,还需要花费数年的时间才能够完成。
另外,由于中国城市化建设的加速和经济的飞速发展,城乡道路和基础设施建设日新月异,更新周期越来越短,这导致导航电子地图“保鲜期”缩短,与此相应的是,需要从事电子地图的企业继续投入资金、人力、时间对地图进行完善和更新。企业在诸多方面的投入如此巨大,若地图数据被窃取,将会对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的实干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本期我们将讨论一件剽窃导航电子地图、侵犯著作权的案件。
案情回顾
长地万方公司与凯立德公司均为我国为数不多的具有导航电子地图甲级制作资质的企业。长地万方公司自2002年起,通过投资过亿元的资金和在地图领域的艰苦努力,派遣大量人员和装备,涉足国内31个省、市、自治区和直辖市进行实地测绘、信息采集、外业检验,同时运用大量人员开发内业设计、制作、检验、数据转换等生产环节和检查控制环节,于2006年连续制作出版了《道道通导航电子地图》的三个版本(以下简称《道道通地图》)。
据了解,2006年6月出版的《道道通地图》第三版为我国第一张连片式覆盖全国大陆地区所有县市的导航电子地图,在我国导航电子地图发展历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同时也大大缩短了中国企业与国际同行的差距。
长地万方公司《道道通地图》第三版连片式导航电子地图发布后不久,凯立德公司亦于2006年9月出版了《凯立德公司全国导航电子地图(355城市)》(以下简称《凯立德地图》)。然而,长地万方公司的技术人员、业内的专家、甚至许多普通GPS用户都发现,《凯立德地图》中存在着大量的、甚至整个城市、整个乡镇的整版地图信息都剽窃了《道道通地图》(第一、二、三版)的内容,而且是当长地万方公司每推出一版新地图,就被凯立德公司立即剽窃了。
这种剽窃的典型证据是《道道通地图》信息点表述或输入错误的地方、不规范的地方,《凯立德地图》也会犯完全相同的错误。例如,在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韩庄镇,《道道通地图》将“公安局韩庄分局”错误地输为“寒庄分局”;在《凯立德地图》上,公安局“韩庄分局”同样错误地表述为“寒庄分局”。
类似情况举不胜举。如在许多县级市、县城、乡镇,《道道通地图》所标示的50个60个、甚至超过100个信息点,会近乎一模一样地标示在《凯立德地图》上。
长地万方公司发现了凯立德公司多次且严重抄袭《道道通地图》内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长地万方公司于2007年3月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了对凯立德公司的诉讼,此诉被推为“中国导航电子地图产业第一案”。
2008年2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凯立德公司侵犯长地万方公司著作权成立,责令凯立德公司立即停止出版、销售和使用其侵权产品《凯立德公司全国导航电子地图(355城市)》,并在《中国测绘报》上刊登赔礼道歉声明,赔偿长地万方公司经济损失和全部合理诉讼费用;法院同时判决:负责销售并安装侵权导航电子地图导航仪的北京中微恒业商贸中心,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并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凯立德公司不服判决上诉。2008年7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做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法律解析
本案的焦点在于,凯立德公司是否存在抄袭侵权行为?对此,原、被告均向法庭举证证明。
在法院庭审质证过程中,通过对长地万方公司提交的用以证明凯立德公司抄袭行为的《凯立德地图》与《道道通地图》在错误或不规范之处的99组雷同实例的随机抽查对比,凯立德公司认可《凯立德地图》中存在长地万方公司所主张的99组雷同实例。
但是,凯立德公司主张,导航电子地图系统包含导航电子地图数据库、导航平台软件系统和导航硬件系统三方面的内容,导航电子地图为非独立的作品。导航电子地图中标注的道路信息、结点信息、地物要素信息等基本要素都是客观存在的,任何人都不能对这些信息主张著作权。
基于汉字结构特点,导致导航电子地图制作过程中发生错字、别字、漏字、多字等错误有极大的类同性和普遍性,因此雷同不能证明侵权成立。
法院却认为,长地万方公司制作完成了《道道通地图》,即对该图中独创的部分享有相应的著作权,有权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
我国著作权法并不禁止创作偶合的存在,即允许不同的作者,在不同的时间创作出相同或实质上相似的作品,并享有各自的著作权,前提是这种相同或实质上相似应是基于独立创作思想和创作活动的存在,而不仅仅是基于对他人作品未经许可的使用。
就本案涉及的导航电子地图作品而言,虽然相关的道路信息、结点信息、地物要素信息等基本要素都是客观存在的信息,属于公共信息资源,但对同一地理信息的筛选、取舍以及如何表达则受著作权法保护。
目前国家尚没有对导航电子地图中信息的采集和注记颁布明确的规范,故各企业根据自己的作业规范制作完成的导航电子地图均会体现各企业的风格与特色;加之相关信息的采集目前完全通过人工作业实现,不同的人对相同的信息的感受并不相同,决定了不同企业制作的导航电子地图不可能存在信息筛选取舍在数量、内容、表述方面的完全相同,特别是在不规范、错误方面的雷同。
在本案中原、被告是我国为数不多的从事导航电子地图的企业,其产品的相关信息均在主管机关的网站上公示,凯立德公司应能接触并了解长地万方公司导航电子地图作品的内容。故凯立德公司应提交证据证明《凯立德地图》系其独立创作,否则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认定,《凯立德地图》与《道道通地图》存在内容相同或近似,在凯立德公司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存在合法来源的情况下,其行为显属抄袭,且很难想象凯立德公司仅抄袭了《道道通地图》中错误或不规范的内容,故法院认定凯立德公司构成侵权,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律师坐堂
著作权也称版权,是指作者及其他权利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称,属于知识产权项下的分类。著作权是文学、艺术、科学技术作品的原创作者,依法对其作品所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
法律上规定某一单位或个人对某项著作享有印刷出版和销售的权利,任何人要复制、翻译、改编或演出等,均需要得到版权所有人的许可,否则就是对他人权利的侵权行为。
著作权的保护对象包括:文学作品、绘画作品、地图、计算机软件等等。本期案例中,长地万方公司制作开发的《道道通地图》属于原创作品,当属著作权保护范畴之内。而评价一个作品的原创性或独创性最基本的要求是:作者自己创作,而不是抄袭得来的。这里的作者可以是自然人或者是法人单位。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侵权作品的认定原则是“接触加实质性相似”的原则。从作品的角度来看,被控侵权作品必须是复制了或来源于早已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同时这两部作品之间必须存在表述上的相同或实质上的相似。
目前我国企业对上述作品保护力度十分有限,甚至不得已采用故意设置错误标志或人为添加错误指示的“埋雷”等较为不当的措施。
虽然这些方法暂时可以对抗一些不良企业的侵权行为,但无益于整体行业的健康发展,对电子导航地图的消费者而言,确属不公平交易的下下之策,长此下去无异于自毁长城。
此外,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移动端的普及,人们随时随地查询信息的可能性会越来越大。针对服务信息查询,电子地图开发者一方面需要投入更多的精力来完善这些生活服务信息;另一方面,要继续发展电子地图的位置服务,通过完善电子地图与商家的资源共享桥梁、使得线上信息和线下行为更好结合、基于位置的即时信息更加精准推送等方式,来推动电子地图的位置服务发展。但这些市场机遇更需要保证自己的产品受到法律保护。
如何在我国现行法律体制下,加强著作权保护并促使整体行业有序竞争?笔者有以下几点建议:
1、完善著作权登记手续,及时进行公示,防止盗版、剽窃之行;
2、加强产品的防伪、防盗措施,保护企业核心技术;
3、组成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规范标准,提高企业的自律性与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