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享有均等公共服务模式的伦理性构建
2014-03-19刘琼莲
刘琼莲
[摘要]残疾人享有均等公共服务是社会文明与和谐运行的体现,作为社会的“润滑剂”与补充的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要基于人道主义并对残疾人的发展产生观念性影响。推进残疾人享有均等公共服务的政策实践需要对其进行伦理思考与辩护——平衡权利主体与权力主体以及促进政府、社会与残疾人三者之间的和谐。残疾人享有均等公共服务模式的伦理性构建的基点是社会对残疾人的态度、包容残疾人的发展,核心是如何定位残疾人享有均等公共服务的权利与义务,关键是残疾人公共服务的责任主体及其评判能力。
[关键词]残疾人 公共服务均等化 残疾人为本 模式 伦理性构建
[中图分类号]B822.9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539(2014)01-0102-08
根据联合国的数据统计,世界上任何时候都存在10%左右的残疾人口。残疾和残疾人作为社会的一个普遍现象逐渐成为社会的公共问题与公共事务的关注对象,也成为现代政府管理主题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更是公共政策中的一个重要议题。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把残疾人从缺陷的类别上分为心理缺陷者、生理缺陷者和感觉器官缺陷者三类,具体包括精神病患者、心智迟钝者、视力缺陷者、听力缺陷者和发声缺陷者,以及行动能力受到障碍和限制者七种;根据致残原因分为先天性残疾和获得性残疾。世界卫生组织根据不同的残疾对人的生理功能、社会功能影响的不同情况,把残疾分为功能形态残疾、丧失功能残疾与社会功能残疾。不管是哪种残疾人,精神上的负担都使其难以正确认识和对待自身残疾的现实,而健全人因残疾人的缺陷产生恐惧和其他反应,易形成戒备心理,并且残疾人与健全人之间的沟通障碍往往导致误解,使残疾人逐渐成为一个社会问题。残疾人的顺利生存依赖于健全人营造相互交往的社会环境,这已成为健全人不得不面临的一种挑战:能否真正地包容残疾人的发展?如何才能保障两者之间的伙伴关系和平等权利以及共建美好生活的机会?社会如何平等、友善地对待残疾人?本研究致力于残疾人享有均等公共服务模式的伦理性构建:平衡权利主体与权力主体以及促进政府、社会与残疾人三者之间的和谐。
在欧洲的主流文化中,古代人认为残疾人的生存不具有合法性;早期基督教则对残疾人体现出仁爱与贬低相互矛盾的做法;中世纪残疾人的合法地位虽然得到了改善并建立了福利制度,但却仅限于维持其生计与道义宗教方面的融合;18世纪欧洲建立了独立的残疾人教育体系,残疾人赢得了越来越多的人权。1901年荷兰制定针对残疾的风险的法律——《工人事故法案》,经过全面修订,1919年制定面向全体人口的残疾人保障计划;1967年制定全新的残疾人法案——《残疾人保险法》:对残疾人的认定不再以致残原因为基础,正式将“职业风险”与“社会风险”在同一部法律中结合起来。
借鉴世界其他国家的残疾人政策,我们可以构建我国残疾人享有均等公共服务的模式(参见图1)。
一、基点:社会对残疾人的态度与包容残疾人的发展
残疾人享有均等公共服务模式的伦理性构建是围绕残疾人的权利与义务而展开的,而其基点是社会对残疾人的态度与包容残疾人的发展。
第一,要密切关注残疾人观。纵观社会发展史,残疾人观,即社会对残疾人的认识,经历了排斥与隔离、慈善救济、接纳与融合三个阶段。人们对残疾人问题经历了一个由“远离”到“走近”、再到“融合”的认识过程。从价值层面来看,作为社会成员的残疾人与其他人一样重要,有同样的基本价值、尊严和权利。从事实层面来看,残疾人在身体、智能、精神或社会生活能力等方面患有一种或多种明显的相应持久的损害症状,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受限,这意味着残疾人比其他人更需要外力相助来消除偏见、摒弃和鄙视等不合理的排斥环境,以实现平等的权利与相应的生活标准。概言之,残疾人观的关键是回答三个方面的问题:不幸还是不便,残还是废,以及全部由“残疾”造成还是社会支持不够?因此,对残疾人公共服务模式的伦理思考和辩护要立足于:如果社会给予残疾人相应的支持,他们照样可以造福社会;残疾人残而不废,可以借助外力突破社会条件的限制与自身功能的障碍,正常参与社会生活,扬长避短;残疾人的问题并不全由“残疾”造成,很多情况下取决于社会为残疾人提供的支持条件与社会支持系统。
第二,适时引导社会对残疾人的态度。社会对残疾人的态度主要是指对残疾人的看法,并且取决于残疾人观。虽然我国自古有“大同主义”、“仁者爱人”的伦理观等,但是处于社会最底层的残疾人由于其缺陷被当成家庭和社会的累赘而被排斥于主流社会生活之外。新中国成立后,随着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政府开始收养残疾人,社会各界通过慈善事业救济残疾人,残疾人的生活状况有所改善。残疾人虽然受到了社会的人文关怀,但是他们被当作需要社会救济的群体,仍然处于社会边缘。自特殊教育的关注焦点由残疾缺陷转为个体差异、教育需求与各项权利的保障以来,残疾人日益受到关于他们的潜能发展与人权保障的行动支持。显然,社会对残疾人的态度直接影响到残疾人对于人际接触、理解、照顾和参与社会生活的需求。就其发展趋势而言,由“残疾人群体”到“特殊群体”再到“特殊需要群体”的称谓变化,残疾人迎来“平等·参与·共享”参与社会公共生活的新局面,这对政府、社会团体与公民联合支持的残疾人公共服务系统提出了新的挑战。就其具体实践而言,要基于合作治理的方法,了解并分析人们在单一或多种背景下对残疾人的态度以及影响人们对残疾人态度的因素,引导人们对残疾人享有均等公共服务的模式进行伦理探究:首先,要识别某种残疾人的教育程度与工作状态等基本属性及残疾程度与残疾类型等专有属性;其次,要设计不同属性和水平的组合形式并对其公共服务需求进行排序或者直接打分;再次,要分析各种类型的公共服务对残疾人生存与发展的相对重要性和效用值;最后,要对各类残疾人享有的不同类型的公共服务进行公平性与均等性评估,针对残疾人的个性化需求提供大致均等的基本公共服务。
第三,准确把握社会包容残疾人发展的程度。残疾人享有均等公共服务是包容残疾人发展的理念在政策层面上的体现,其实质是赋予残疾人群体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消除残疾人正常的社会关联被边缘化的状态,基于社会团结使残疾人能够更多、更广地参与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与可持续发展。社会包容残疾人的发展是一个充满活力和远见的概念,需要从一种社会关联的动态视角来解读。首先,国家要承担将残疾人带回正常社会生活轨道的使命,通过残疾预防与残疾康复的政策来减少、控制残疾的发生和扩展,这涉及全体社会成员个体之间社会关系的转变或强化的过程,包括那些并非残疾的个体和群体。其次,社会通过“融入政策”来解救那些束缚在物质或精神困境中的残疾人,使其步入“正常”社会生活的轨道,主要涉及由于物质匮乏(收入不足、无家可归等)而导致的社会排斥、由于精神贫乏(心理疾病、遭遇歧视等)而引起的社会排斥、由于残疾人被边缘化(尊严、人格与需求被忽视等)而产生的社会排斥。最后,要纠正自发性的社会机制,增强公共服务供给与需求偏好的对应性,给予残疾人个体选择的自由与能力,扩大和转变残疾人个体的社会网络关系,这又可以通过开放工作市场来扩大与提高残疾人在社会生活中的参与度,进一步促使残疾人与健全人的关系发生转变。
第四,推进残疾人公共服务均等化政策并增加其实施结果的附加值。首先,关于残疾决定因素。考察残疾人政策领域促进和阻碍残疾发展的决定因素:社会成本和收益\预算,通过残疾人政策主体的参与和调研来了解残疾人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动力特征,这些动力必须基于中国国家制度结构的整体环境,分析残疾人均等享有公共服务问题的具体政策领域与制度环境。其次,关于残疾人的准入制度。残疾人公共服务均等化具有正外部性,潜在受益者可以辐射整个社会。要明确申请残疾人的准入制度,残疾人申请者需按照国家残疾标准定级,定期接受复查。最后,关于残疾人公共服务的评估系统。这既包括考察公共服务为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提供可能性,其主要指标是对残疾人康复的保障、教育的扶持以及就业机会的提供;又包括考究民主参与度和参与交换的自由度以及法律援助系统的完善程度,主要涉及能否参与保障和维护残疾人权利的组织等公共利益协会,能否根据自身需求自由选择公共服务与公平自由选择工作的权利,获得捍卫残疾人个体权利的相关法律法规援助服务的可及性;还要评估残疾人安全网的存在与完善程度,主要指标是处于困境中的残疾人个体获得相应公共服务的效用与比值。基于此,残疾人公共服务均等化吁求将残疾人公共服务评估制度化,对残疾人公共服务项目的供给与干预做严格的、有适当基准的长期评估。
二、核心:残疾人享有均等公共服务的权利与义务
近年来,我国先后颁布和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保障残疾人权利的法律法规六十多部,逐渐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以残疾人保障法为基本法的法律法规体系,并逐步建立了专门的保障制度和执行机构,形成了以政府部门为主导、残疾人组织为支撑、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残疾人权利保障体系。这既包括对民族精神与人道主义的倡导:“残疾人,有人的尊严和权利,有参与社会生活的愿望和能力。历史和现实表明,他们同样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应尊重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保护其不受侵害。同时,对这个特殊而困难的群体还应给予特别扶助,通过发展残疾人事业使他们的权利得到更好的实现,使他们以平等的地位和均等的机会,参与社会生活和国家建设,共享社会物质文化的成果。”又包括推动自强和助残的殷切期望:“广大残疾人要继续发扬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精神,热爱祖国,热爱生活,积极投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实践”与“社会各界要进一步发扬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风尚……形成平等友爱的人际关系和团结互助的社会环境,人人动手,个个关心,努力为残疾人办好事、办实事。”
为确保残疾人与健全人在平等基础上享有权利与履行义务,我国制定、批准和实施了《残疾人权利公约》,根据相关法律及其原则与精神提出了残疾人享有均等公共服务这一指导方针与政策实践。而对这一政策模式进行伦理性构建的核心问题是明确残疾人享有均等公共服务的权利与义务,因此加快推进残疾人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步伐需要明确理解其一体两面性:一方面,残疾人公共服务均等化是残疾人的权利,主要是指参与社会并共享改革开放带来的成果,享有大致均等的社会保障服务;另一方面,残疾人公共服务均等化也是残疾人的义务,主要是指提高其能力并回馈社会,为社会的财富创造作出自己的贡献。
残疾人享有均等公共服务的权利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劳动权。劳动是残疾人全面参与社会生活的基础以及实现自身权利和价值的关键环节,集权利与义务于一体。我国《残疾人保障法》对残疾人就业方针、特殊政策、税收优惠与保护措施等作了具体规定,包括残疾人福利企事业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残疾职工在劳动就业方面的非歧视保护以及适应残疾人特点的劳动条件和特殊保护,并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的程序解决残疾职工的劳动争议。二是教育权。适龄残疾儿童的入学率是普及义务教育评估验收的指标之一;支持残疾人教育事业,为残疾人提供特殊教育学校、普通学校中的特教班、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社区上门服务以及多渠道多形式提供职业培训与服务。上海、北京、天津和江苏部分地区先后提出对残疾学生教育“零拒绝”,为之提供平等的教育服务。教育部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我国特殊教育学校共有1853所,在校残疾学生37.88万人,特殊教育专任教师4.37万名。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比例为72.1%,比2008年提高了近10个百分点。三是康复权(包括心理与身体等)。由国家和社会采取康复措施(如提供相应的卫生保健、无障碍设施与心理咨询服务),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增强其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此外,残疾人享有婚姻家庭权、精神文化权以及社会福利权等。残疾人权利面临的问题是:立法粗疏与滞后、法律内容不平等(尤其是农村地区的残疾、贫困与老龄化三重状况的叠加,使残疾人具有多重的弱势性)以及社会保障权利的缺失。这使残疾人享有均等公共服务面临巨大的困难与挑战。在健全人的社会资源和权利分配模式的裹挟下,作为弱势群体的残疾人难以实现其基本权利目标,残疾人的境况处于恶性循环中。特别是因意外因素致残的个体,由于社会环境、工作职务或自身状况等发生变化,其心理、行为也需要相应地发生变化并产生与其新的社会角色相一致的心理与行为反应。如果没有相应的支持系统辅助残疾人认同新的社会角色,则不利于其在身体状况、生活环境、家庭关系、社会关系与社会角色以及经济状况等方面的全面康复,并可能引发包括情绪变化、依赖心理增强、动机消极、情感障碍等一系列心理问题。
基于此,残疾人享有均等公共服务模式的伦理性构建要着眼于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建立各种角色支持与角色矫正系统,帮助残疾人接受、认同自己的角色观念,通过行为疗法、集体疗法、角色扮演训练以及借助其他方法或社会环境,使残疾人学会用与其角色相适应的行为、语言,完成与他人的交流或参与活动。二是坚持与残疾人需求相对应的服务供给理念,为有需要的残疾人提供就业、教育与康复服务。要着力落实中国共产党关于“促进人的心理和谐,加强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引导人们正确对待自己、他人和社会,正确对待困难、挫折和荣誉”的要求。政府与社会要为残疾人创造与提供合适的就业服务(包括就业渠道、就业形式、就业岗位、就业政策等方面的服务),通过健全教育体制,为残疾人提供不同类刊的特殊教育服务以及对肢体残疾、视听残疾、言语残疾、智力残疾、精神病、神经病、心身疾病、病态人格、精神发育迟滞者等提供医学康复服务,促进残疾人的正常发展,培养其健全人格,预防残疾人的各种心理与沟通障碍。三是建立政府、社团、家庭与公民“四位一体”的有序有效合作的支持网络系统,通过教育与无障碍通道等途径,为残疾人提供实现自身价值和参与社会的平台。四是营造以“慈善·爱心·平和”为主题的社区氛围,培育社区工作者的公共服务精神。对于残疾人而言,社区是一个人与人之间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互动的文化群体概念。因此,社区工作者要尽可能地以残疾人的需求为出发点,营造一个和谐安全的社区生态环境,特别是要接纳、关心、支持残疾人参与社区活动,并培养残疾人生活中的良好行为习惯、独立能力以及团队合作精神等。
残疾人通过积极地从事那些属人的实践的生命活动,可以体现其自身的价值,通过开发其潜能可以为社会做出相应的贡献,因而他们具有回馈社会与提供公共服务的义务。首先,虽然残疾人不能像健全人一样正常地劳动,但有些残疾人具有某种程度的劳动能力,依然是劳动者。社会支持系统要帮助残疾人去挖掘其劳动能力的特长所在,使具有劳动能力并有劳动要求的残疾人成为劳动者,履行劳动者的义务。其次,许多残疾人具有一种与生俱来的功能代偿,能不断地丰富人类精神文化生活,提供公共文化服务。自从人类伊始就有残疾人,残疾人一直在为人类的文化作贡献,中国古代的司马迁受刑成为残疾人后著《史记》,西方文化作品的源头《荷马史诗》是由盲人荷马所作,近代西方音乐家贝多芬大半生患听力残疾,现代物理学三大里程碑式的人物(牛顿、爱因斯坦、霍金)之一的霍金是残疾人。最后,残疾人作为社会的存在,为社会预防各种风险的发生提出应对的挑战,并为治愈各种疾病提供研究的内容与载体。
因此,残疾人履行回馈社会与提供公共服务义务的伦理性构建应着眼于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积极开发残疾人就业岗位,多渠道扶持其就业。根据残疾人的不同类型与各自特征,实现集中就业、分散按比例就业以及个体就业和灵活就业等多种形式。树立“对于残疾人不能着眼于他不能干什么,而应该着眼于他能干什么”的理念,使我国残疾人支持系统由被动的财政保障(如收养、救济等)发展为主动的就业保障(劳动获得薪酬或收入并为社会创造财富)。二是拓展各级残联的代表、维护与服务功能,提高残疾人就业服务人员的素质,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由于残疾人具有身体结构与功能障碍,存在个体能力以及社会能力的障碍,因而他们的心理高度敏感,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所以家庭和社会要特别关注他们,并给予帮助和保障。此外,在我国既定的制度和政策背景下,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残联组织功能的完善程度。三是完善无障碍设施与构建无障碍交流的平台,挖掘和合理利用残疾人的隐性才能,鼓励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回归社会主流。一个社会的无障碍设施越发达,无障碍交流平台越畅通,残疾人的需求就越容易得以表达,并通过参与社会将其潜能逐渐开发出来,从而为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在对残疾人享有均等公共服务模式进行伦理性构建的过程中,只有在了解与满足残疾人这个特定群体的生态环境后,才能实现残疾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动态均衡性与对等性。
三、关键:残疾人公共服务的责任主体及评判能力
我国残疾人事业的宗旨是以残疾人为本,以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无障碍环境的发展为核心,以时间、空间、活动所形成的三维复合系统为动态运行轨迹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推进残疾人享有均等公共服务首先要处理好是为残疾人提供更多的教育、就业服务还是提供康复与预防服务,以增强残疾人自身的造血机能与生存发展能力;其次要处理好残疾人的当前需求与长远需求的关系,使城乡之间、地区之间与不同类型的残疾人群体之间能够大致均等地享有各自所需的公共服务。最后,只有当尊重、客观、公正与包容逐渐成为残疾人公共服务的伦理诉求时,残疾人才能真正享有大致均等的公共服务,并实现与健全人的平等对话与交流,从而共享社会物质文化的成果。
残疾人享有均等公共服务是一个复杂而巨大的系统工程,需要各项配套措施发挥合力才能完成。这项工程主要包括:社会成员如何看待残疾,采取什么样的态度来对待残疾人,能否接受、认同残疾人角色,可以进一步细化为残疾人拥有哪些权利和义务,由谁来承担残疾人公共服务的责任以及责任主体是谁,如何确定残疾人享有均等公共服务的评判标准以及残疾人公共服务的可获得性等。这一系列问题都是残疾人享有均等公共服务模式的伦理性构建过程中要考虑的基本要素。从伦理角度看,关键是准确定位残疾人公共服务的责任主体,并提高其评判能力。
第一,残疾人公共服务的责任主体呈现多元化趋势。在残疾人享有均等公共服务这一系统工程中,政府承担引导、决策与监管的功能,是最终责任主体,而中国残联、各级残疾人联合协会与其他社会组织、公共媒体与包括残疾人在内的公民都是负责的主体之一。落实好残疾人公共服务,一是政府要定位好各自的角色,积极推进残疾人公共服务均等化供给的能力与水平。就引导功能而言,政府要通过相关的法律、法规与政策确定残疾人公共服务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引导残疾人公共服务以残疾人的需求为出发点,设计出让残疾人及其家庭能够接受的服务方式与内容;引导残疾人公共服务通过合作共赢的方式来完善资源配置,提高综合效益;引导残疾人服务机构对人力、环境与财政进行分析、研究与评估,拓展现有与潜在资源的合理使用途径。就决策功能而言,残疾人享有均等公共服务是和谐社会建设的基础与重要指标,政府决策既要考虑覆盖城乡残疾人的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总体目标,又要考虑健全各种服务设施,为全体残疾人提供大致均等、快捷、方便、多元、有效的公共服务。就监管功能而言,政府要建立协调有序的综合执法运行机制,健全完善的残疾人公共服务监督网络,处理好监督系统的财权、事权与监督权的关系,搭建残疾人可以参与的信息监管公共平台,完善经营管理数据库和举报监管体系,推进电子政务的人性化参与。二是残疾人服务机构(中国残联)要落实代表、服务与管理三种职能,即“代表残疾人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管理和发展残疾人事业”。三是社会力量参与残疾人公共服务既可以缓解国家公共财政支出的压力,又能够为残疾人提供满足其需求的高水平、高效率、公益化的公共服务。残疾人管理的精细化、公共服务设计与供给的多样化有助于残疾人服务机构提升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与代表能力,缓解国家公共财政的压力,其辐射的广泛性有助于残疾人享有均等公共服务。四是公共媒体要成为残疾人与其家庭、政府、残疾人服务机构、社会各界等利益相关方之间的桥梁,应回应残疾人的需求,引导社会舆论走向,最大限度地发挥其正能量。五是公民在残疾人享有均等公共服务政策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因而对其有不同的伦理诉求。包括行政决策者、残疾人工作者与残疾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内的公民都是提供残疾人公共服务的责任主体,而残疾人既是责任主体,又是服务对象。(1)行政决策者掌握着公共权力,其角色要求尊重公共权力的公共性既受制于法律化、制度化的外在制约,又受制于职业道德的内在制约,主动制约自己手中的权力,拥有行政道德的自我确认,坚持以残疾人为本,服务于残疾人。(2)残疾人工作者要不断提高服务意识,提高残疾人专业化服务水平,帮助残疾人参与社会并发展其潜在的能力,这要求他们从残疾人的需求出发,研究残疾人的身体状况、心理特征、文化层次、兴趣爱好等,把提供残疾人满意的公共服务作为最基本、最主要的工作内容。(3)残疾人家庭成员要尽心照顾残疾人,并学会与残疾人沟通,实现与其无障碍交流。(4)残疾人要身残志坚,尽可能地参与社会,挖掘其潜在的能力,体现其存在的价值,为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二,残疾人公共服务能否均衡发展与方便可及,取决于残疾人享有均等公共服务这一政策执行力的强弱。2012年7月出台的《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从实践操作层面制定了基本公共服务标准,明确了供给有效扩大、发展较为均衡、服务方便可及、群众比较满意的目标,最终要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这个国家标准把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单列出来,为残疾人享有均等公共服务提供了理论支撑与政策依据。首先,扩大残疾人公共服务有效供给是残疾人享有均等公共服务的前提。就经济视角而言,扩大供给就是政府要大幅度增加在残疾人公共服务领域的投入,有效供给就是要优化和调整资源配置方式。就政治视角而言,其目标在于政府最大化地实现代表性、回应性与责任的价值,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并提高文明程度。其次,均衡发展是残疾人享有均等公共服务的基本要求。基于残疾人公共服务需求方与供给方的匹配,扩大规模与优化结构以实现发展。而均衡的实质在于政府保障残疾人享有基本的公共服务权利,通过建立与完善教育、就业、康复预防服务等领域的制度建设,通过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结果和机会均等来限制社会的不平等。从宏观层面来看,残疾人公共服务在全国范围内合理布局人、财、物等各种资源,保证其供给在总量与结构上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达到相对均衡。从中观层面来看,要实现城乡间、地区间在特殊教育、劳动就业、康复预防服务等各种公共资源配置上的均衡。从微观层面来看,实现服务领域内资源配置均衡、服务结果均衡以及服务评价均衡,尤其是要提高农村地区和老少边穷地区的公共服务能力、公正平等分配能力与服务评价能力,以解决残疾人尤其是多重残疾人的生存与发展问题,提高其参与社会的机会与能力。再次,服务方便可及是落实残疾人享有均等公共服务这一政策的重要衡量因素。这主要通过健全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网络,提高针对残疾人服务领域的基本公共设施标准化水平,使残疾人能方便地获得与其需求相应的服务,以及保障城乡残疾人就近获得服务来实现。最后,残疾人既是公共服务需求方也可能成为供给方,他们的满意是残疾人享有均等公共服务所追求的结果。政府只有清楚残疾人的真正需求,才能避免残疾人公共服务供给的盲目性。因此,既要通过发布有助于残疾人表达需求的诱致性信息,又要推进服务行政并实现残疾人需求表达渠道的制度化,更要积极提高残疾人参与社会的意识与能力,引导有能力的残疾人共同参与公共服务供给。此外,政府要把残疾人公共服务供给作为绩效评价的指标之一,据此推进行政问责,还要重视残疾人的满意度,把残疾人需求表达的渠道、与残疾人利益直接相关的指标以及其对基础设施、生态环境等相关指标的满意度作为政府在落实残疾人享有均等公共服务政策过程中首要关注的因素。
第三,残疾人享有均等公共服务的评判标准与评判能力呈正相关关系。残疾人享有均等公共服务没有固定不变的评价指标,而是一个富有弹性的动态的甚至偶尔会以一定的感性认知为基础的指标体系。一方面,残疾人公共服务供给者要遵循动态的多元化平衡,必须基于保护残疾人的权利、改善残疾人生存的环境,并确定以残疾人为本的价值标准。另一方面,残疾人对公共服务需求的多样性、复杂性与异质性使残疾人享有均等公共服务实践标准的设计面临巨大的挑战。在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活动的伦理诉求中,既要对无障碍公共设施提出要求,又要对无障碍交流平台进行拷问,更要对预防残疾的普及、康复与教育的可获得性、就业岗位的设置等进行评估,因而残疾人享有均等公共服务的实践标准总是处于一种动态的平衡中。残疾人公共服务体系的完善与否以及残疾人能否享有均等的公共服务,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评判能力的高低,即对残疾人公共服务的投入一产出一效果在不同地区之间、城乡之间以及不同类型的残疾人群体之间是否均等的一种评判能力。
残疾人享有均等公共服务模式的伦理性构建强调对其责任主体和效果进行评估。一是残疾人公共服务合格评估,这是对残疾人公共服务进行的鉴定评估,是国家对残疾人公共服务供给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与个人就提供残疾人公共服务的条件与服务质量的一种认可制度,由审批各类残疾人公共服务机构与其他社会组织与个人的服务行政部门组织实施。二是残疾人公共服务供给质量与能力评估,是指对不同类型的残疾人服务机构与其他社会组织与个人所设定的任务和目标(如公共基础设施、无障碍交流平台等)进行全局性、经常性与综合性评估。三是社区残疾人公共服务选优评估。社区是残疾人最经常的活动场所,因此可以基于公共服务供给质量与能力在一定范围内对社区的残疾人公共服务进行评比选拔活动,通过公布评估结果和对成绩优异的社区与个人进行奖励与支持,促进竞争和提高残疾人公共服务的质量与水平。四是残联机构内部公共服务的评估,这是对其代表、服务与管理功能的评估。五是残疾人公共服务的均等性评估。残疾人平等享有公共服务主要涉及平等的主体(根据问题的轻重缓急而作出的选择,即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的各种不同类型的残疾人公共服务)、平等的客体(平等的对象包括机会、资源与能力)以及平等的原则(如何保证公平分配即如何分配才是正义),因此,残疾人享有均等公共服务要基于自由平等原则与对残疾人最为有利的差异原则,以及强调“底线完全平等”而非“结果相等”的原则以保证基本能力的平等。质言之,残疾人享有均等公共服务的标准具有人性化与动态性特征,更能考验其评判能力。反之,这种评判能力越高,越能促使残疾人享有均等公共服务的弹性标准趋于合理性。
在残疾人享有均等公共服务模式的伦理性构建过程中,政府承担“兜底”的责任,大致均等地享有基本公共服务是残疾人的权利,核心是以残疾人为本与机会均等,确保残疾人能公平分享公共财政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残疾人享有均等公共服务模式强调以需求为导向的公共服务供给的差异化、多样化。首先,残疾人公共服务供给的假设前提是“残疾人”而不是“健全人”,更不是“物”,即以残疾人为出发点提供相应的公共服务,需求方是作为有残疾的、有差异的人而存在。其次,要通过公其服务供给保证残疾人具有参与社会的同等机会。供给结果强调相对均等与“底线”均等,这是提高对残疾人的关怀和其生活质量的具有必然性的社会性行动,而非单纯的数量计算与单位衡量。最后,供给路径强调充分尊重残疾人的自由选择权与需求偏好的表达权。政府需要寻求与残疾人服务机构、社会组织、残疾人家庭以及残疾人自身的优化合作路径。也就是说残疾人享有均等公共服务需要考虑供方与需方,要考虑政府的供给能力与服务能力,也要考虑残疾人的需求偏好与满意度,通过各地方政府财政能力的均等化和残疾人公共服务供给能力的均等化来增加残疾人参与社会的机会并提高其参与能力。
残疾人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伦理性构建是直接川于政策的研究,且能对均等化政策框架产生观念性影响,是社会和谐良性运行的“润滑剂”和补充。社会对残疾人的态度和包容残疾人发展的程度不仪包括残疾人享有均等公共服务的某些权利以及旨在促进残疾人享有均等公共服务的那些权益,而且还包括大致均等地提供以残疾人自由的主体地位——提高其可行能力——为目标的基本公共服务。残疾人不再仅仅被看作需要扶助措施的被动接受者,而是越来越被健全人以及残疾人自己看成是变化的能动主体:残疾人也是能够变更自己和他人生活的社会发展的有力促进者,能为人类社会做出巨大的贡献。当然,正确的残疾人观与由健全人制定的残疾人享有均等公共服务政策是根本性条件,残疾人接受与认同残疾人的角色并能准确地定位是决定性条件,而政府、残疾人服务机构、社团组织、残疾人家庭与公民合作形成的社会支持网络的完善程度以及其为残疾人提供大致均等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在这个转化过程中起着关键的作用。总而言之,残疾人享有均等公共服务模式具有明显的工具性和动态性特征,是基于肯定和确保残疾人的基本权利及其义务和机会的自由平等对实际存在的“自身的、社会的与经济的不平等”进行普遍有利的合理性调节和再分配,以使这种不平等合乎每个人的利益,尤其要适合于残疾人的最大利益。
责任编辑:冯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