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气候问题领域的普遍伦理与道德金律
2014-03-19郭奕鹏王学东
郭奕鹏 王学东
[摘要]气候问题的伦理困境越来越突出,这一伦理困境呼唤普遍伦理的重建。道德金律在普遍伦理的重建中被寄予了厚望。在全球气候问题领域内道德金律面临着从理解转向接受,从接受导向行动以及从“人所不欲,勿施于人”迈向“国所不欲,勿施于国”的困境。但是道德金律体现出的德性练习与正义原则有助于破解这一困境,并逐步促使人们采取新的行动。
[关键词]普遍伦理 道德金律 气候问题 共识
[中图分类号]B8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539(2014)01-094-08
道德一直是国际政治中不容忽视的主题。国际政治历来被界划为权力和利益的角逐场,修昔底德笔下的《伯罗奔尼撒战争史》中弥罗斯人的辩论早已道明了这样残酷的事实:“强者能够做他们有权力做的一切,弱者只能接受他们必须接受的一切。”历经文明的洗礼,“正义即强者的利益”这一极端的现实主义论调虽已不符合国际社会的现实状况,但在一个缺乏超政府权威的国际政治格局中权力和利益依然是国家安身立命的根基。然而,这一切并非完全排除道德的作用。事实上,国际政治格局的每一次演进都伴随着道德共识的突破。道德规范了国家行为,使得国务活动家和外交家“实际做的要少于他们也许本来能够做的,也少于他们在其他历史阶段实际做的。他们之所以有条件地或无条件地拒绝考虑某些目标或使用某些手段,并不是因为这些目标或手段不够实际不够明智,而是因为某些道德规则在他们面前树起一道不可逾越的障碍”。在现实生活中道德常常沦为权力和利益的婢女,但大多数政治的妥协和利益的整合却是因为道德影响着人们对权力、利益的看法。
“虽不能至,心向往之”一直被人们所追求,从来没真正实现的道德理想成为国际政治历久弥新的话题。两次世界大战期间对国际道德的探求主导了国际问题的研究。这些探求主要表现为理想主义和乌托邦主义对世界的设计。二战的爆发彻底打碎了人们对国际政治的幻想。强调权力的作用以及自私的国家利益的现实主义从此主导了20世纪的话语权,但由此也引发了人们的误解,一些人认为道德在国际政治中是毫无作用的。而实质上,在强调强权力和利益至上的现实主义看来,道德在国际交往中仍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现实主义的鼻祖汉斯·摩根索早就警告过人们:“在讨论国际道德时,必须防止两种极端:或者夸大伦理对国际政治的影响,或者低估它的影响,认为仅仅是物质权力的考虑才是推动国务活动家和外交家的力量。”问题在于,在一个相互依赖的全球体系中,道德究竟在多大程度上影响乃至决定国家的行为,并进而促进国家间的合作,增进人类的福祉?道德是政治家们掩盖真实动机的高谈阔论,还是日益增进的全球责任的真实体现?在缺乏超政府权威的国际环境中道德是一种温情脉脉、一厢情愿、毫无力量的浪漫主义诉求,还是增进共识、促进合作、推动国际社会发展的动力?
这些问题必须得到新的审视。在全球气候问题上人们越来越意识到片面地强调权力和国家私利无益于全球性问题的解决。气候变化超越了国界,打碎了主权国家自私的考量。气候变化问题已不仅仅是科学和政治问题,同时也是伦理问题。全球变暖的语境当中自然包含着一个复杂的多重问句:谁为了什么在谁面前按照哪些标准承担何等责任?责任与共识是气候变化困境得以最终解决的前提。因此,如何在全球普遍的道德律令中找寻到具有某些普世价值的立足点,打破气候变化的伦理困境,从而重新审视和处理国际关系的道德问题,是我们这个时代必须直面的课题。
一、气候问题的产生与伦理因素
自《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于1994年3月签署生效以来,气候问题就成为国际社会的核心议题之一。此后,气候问题关注的焦点经历了一系列的变化。1997年前,焦点集中在科学认知层面;1998年至2005年,焦点逐步转向经济层面;2005年《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后,焦点转向各国的政治博弈。2009年被誉为“拯救地球最后机会”的哥本哈根气候会议仅在美国、中国、印度、南非等国之间达成了一个尚未能获得与会各国全面通过的协议。随后2010年的坎昆会议,2011年的曼谷会议、德班会议依然没有取得实质性突破。各国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而对全球公共问题的普遍失语导致气候合作举步维艰。美国希望继续保持现代化的奢侈生活,其经济对化石能源依赖程度较高,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无疑会增加企业的经济成本,同时得天独厚的地缘环境使它能以较小的代价适应气候变化,因此拒绝单方面大幅度减少排放量;沙特阿拉伯和科威特等石油生产国担心温室气体的减排会抑制世界能源的需求,影响其经济收入,因而试图减缓谈判步伐;太平洋、印度洋和大西洋的海岛国家则面临着由于全球变暖导致的海平面上升从而被海洋吞噬的危险,因而极力呼吁减排行动;发展中国家则认为经济发展是第一需要,发达国家在历史上对气候变化负有主要责任,减排行动取决于发达国家的资金援助和技术转让;欧盟诸国、北欧各国以及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具有较强的国际责任感,对发展中国家的处境表示同情,同时希望通过限制温室气体排放,从改善能源效率中获得效益和国际话语权,因此,在气候变化问题中一直扮演领头羊的角色。
各国在气候问题上的行动不一导致全球减缓气候变化进程逡巡不前。诚然,这其中既有国家利益的考量,但也与工业活动以来人们伦理观念的改变有关。
众所周知,全球变暖的直接原因(也是最大的原因)是温室气体的大量排放。温室气体的主要排放源自工业活动。文艺复兴以来“知识就是力量”的培根设计预示着科技理性的确立和人类对自然的逐步占领。人们的思想观念逐渐冲破了宗教的束缚,资本主义的唯利是图取代了对自然的敬畏。但在此之前,人类的活动是笼罩在神的关怀和道德的约束之下的。古希伯来人的《申命记》法典规定:“家畜以及农民在安息日休息,足够的土地保持未使用状态以便为野生动物提供空间。同样,土地不会被深犁,否则就暗示对土地缺乏尊重。而且土地每隔七年就要休耕,给予它自己休息期。”安息日的原则规定人类在经济上的成功应维持在道德限制以内。对于古希伯来人说,人类活动的秩序是由于神的安排,正义在于遵循这一秩序的安排。由于存在不可挑战、必须崇敬的神,人们的活动必须保持在一定的限度内,人类的欲望也需要规制。可能会有人反问,这种经济生活保持在道德伦理的限度内仅对有宗教信仰的民族而言,那些缺乏宗教信仰的民族何以能够保持这种道德底线?
实际上,即便在没有超验神灵支撑的国家里,只要实行的是自给自足的农业经济,人们也会遵循自然规定的秩序。在靠天吃饭的年代,人们只有顺从天意,把握节时,才能耕有所获。在工业活动之前,人类的主要经济活动基本用于满足自己有限的需要,人与自然之间还保持着一种原始朴素的和谐。
工业活动彻底摧毁了这一根基,当资本主义在不到一百年的时间内创造出超过以往一切世代创造的物质财富时,人类的欲望得到了空前的扩张。工业机器以几何级的增长速度夜以继日地开动下去。“一切封建的、宗法的和田园诗般的关系都破坏了”,工业文明把形形色色的封建羁绊碾碎,宗教虔诚、骑士热忱、小市民的伤感被冷冰冰的利己主义情感所代替。
毋庸置疑,工业活动和产业革命给人类的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化。宗教、伦理、经济逐渐分离,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化……曾经被奉为创世的神失落了,人类创造的世俗之神在狂欢。欲望、竞争、胜利、躁动、焦虑……人类的命运像失去制动的列车,沿着未知的方向不断狂奔。现代化唤醒了每个人压抑已久的力量,堆积如山的商品被生产出来,无数的自然资源被消耗掉,工厂林立,大量的烟囱加速了地球的呼吸。毫无节制的气体排放使全球气候负担过度,可悲的是,“人类在自身伦理道德思想的共识上进步缓慢,远远滞后于人类对自然的科学认识和技术利用方面的长足发展”。科技表征着人类自身的觉醒,但也激发了人类的贪婪,打破了人类生活的宁静。“通过技术、经济和政治的策略以及人口的增长和现代人类力量的发展,人类已经成为地球上最强大的生物力量。但是这些新的力量,并没有为了地球环境而增加道德责任,或者加强与远方的人民的联系。与此相反,随着科学技术的提高,人类的力量战胜自然,现代人也与地球和他们的同胞日益疏远。”
要言之,工业化时代人们价值观的转变是气候变化的伦理因素。气候问题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要求协调一致的行动,否则会出现人人有责但人人不负责的“公地悲剧”。然而要打破“公地悲剧”的困境,必须转变人类的价值观念与伦理判断,对此,哈定在他的名篇《公共地悲剧》中早有论断:类似于公共地问题、人口增长、武器竞赛等困境,如果试图仅仅通过自然科学中的技术变化来解决,却很少要求或不要求人类价值或道德观念转变的话,是没有出路的。
二、普遍伦理、共识与道德金律
如前所述,气候问题的僵滞表面上是国家利益的分歧,实质上却是人类伦理判断和价值选择的冲突。早在上世纪90年代伦理学家们就试图从各个文明中寻求整合人类行为的思想资源,为全球秩序寻找一个规范性的基础。作为这一基础的普遍伦理引发了人们的关注。
对普遍伦理的关注基于这样的事实判断:“现代社会和现代人已经陷入一场深刻的道德危机;这一危机既是整个人类现代性危机的集中反映,也极大地预制着人类未来的生活前景。”这场危机的根源在于全球化把多元异质的文化、利益聚集在一起,使得“大量的社会问题和全球问题,都在不同程度上、以不同的方式纠缠于现代人类的价值判断,而现有的各种伦理观念一
无论是西方现代性的,还是东方传统的;也无论是宗教的,还是世俗的,都已无法单独满足现时代的道德文化的需要”。也就是说,对普遍伦理的欲求植基于人们对世界危机的深刻体悟,现有的观念无法为解决这场危机提供思路。
然而,能够整合各类价值观的普遍伦理仅仅是一个理论上的构想,还没有成为事实的存在。国内学者从各种进路探寻建立普遍伦理的可能性条件,但不管是强调跨文化的交流和对话,还是“由下而上”的求论方式,似乎在现实中都难以成为普遍伦理,原因何在?
笔者认为,目前对建立普遍伦理的探讨存在思维僭越的问题。这种僭越导致将知识论层面的认知直接运用到实践论的操作上。在对普遍伦理的探讨中人们通常将其等同于全球伦理,这里面有着学理上的误用。普遍伦理体现的是一种理论思维,其实践意义不在于充当生活的蓝图,而在于为具体的实践筹划提供有约束力的理论。要在全球层面上综合多元的文化传统,协调各方面的利益诉求,只能采取非逻辑复合的思维方式去筹划,从而达到一定程度的全球伦理或共识。普遍伦理存在于特定的文化体系中。奠基于一定的理论预设。要使人们从理解走向接受,甚至践行,则需要在普遍伦理的基础上,通过各种形式的跨文化对话,并且综合各方面的因素,达成共识,而这种寻求共识的进路不能简单地通过逻辑推定来获得。普遍伦理是一个逻辑的概念,而全球伦理则是一个地理的概念,两者不具备等同的关系。人们希望用以解决全球化问题衍生出各种问题的“普遍伦理”实质就是具有可操作意义的全球伦理或共识。
简言之,立基于一定的前提和推理方式,普遍伦理是存在,但普遍伦理不是包罗万象,可以穿越不同文化传统的绝对伦理,它只能在知识论的意义上被理解,在特定的文化传统中作为原理对人们的价值观起一定程度的约束作用。要在多元异质的文化传统中寻求具有可操作性的共识,必须在各普遍伦理基础上挖掘出可促成合作的元素。这一元素通常被人们称为道德金律,按照孔汉思的说法,“在所有伟大的宗教和伦理传统中,都可以发现这一金律”。但是被寄予厚望的道德金律在现代伦理体系中本身面临着很多问题,在全球气候问题上,道德金律又遇到了什么样的困境呢?
三、道德金律的延展困境
道德金律广泛存在于各宗教、文明、哲学的表达中,在《走向全球伦理宣言》中道德金律被视为可允当普遍伦理的道德律令。但是在全球变暖的语境中人们呼唤的是能够促成人们合作、推进人们行动的实践性共识。道德金律要促成全球性合作,需要打破如下两种困境。
(一)理解与接受,接受与行动
赵汀阳先生在《论道德金规则的最佳可能方案》中认为:“理性对活有可能达到一致的理解,但址人们想要的不仅仅是被理解,而是被接受。接受才是‘对话交往问题的终点。”理解意味着在理性意义上被辨明。通过理性的对话和充分的沟通,人们可以把握问题的要义。只要克服语言的障碍,具备正常的理性,达到理解的目标并非难事。因此,在哈贝马斯看来,完全合乎理性标准的正确对话必定能够产生一致认可的理解。但是赵汀阳先生认为哈贝马斯忽视了一个重要的问题,即理解不能保证接受,达成共识和合作的充分理由不是互相理解,而是互相接受。可是互相接受的问题超出了知识论和理性所能够处理的范围。
存在于各文明系统中的道德金律,我们都可以理解其中的内容,甚至还可以通过后人的解读理解它们的前提、规范的对象,但是我们不一定接受其中的内容。比如,道德金律是仅涉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还是包括低于人的生命,这个问题要看思考者是个基督徒还是耆那教徒或印度教徒,是相信耶稣基督在《路加福音》和《马太福音》中关于道德金律的论述,还是相信其他关于道德金律的不同论述。因此,不同的民族和宗教,即便能理解彼此的想法,但囿于各自的信仰和传统,他们不一定接受对方的做法。在这个意义上,作为全球伦王里的道德金律意味着要把接受的问题包含在内,即除了它们在理性意义上被辩明外,还需要被接受,只有“接受”才能产生实质性的共识。
接受有两种方式:被动的接受与内在的认可。被动的接受大部分是由于权力和利益的压力。一个国家内部的成员,不管是什么派别的教徒,都必须接受这个国家所制定的法律制度。即使有些法律规定与他们的宗教教义不合,他们仍须服从国家法律的总体安排。在国际政治中权力意味着迫使别国接受他不愿接受的条件的能力。除了权力的因素外,利益也是驱使人们接受的重要因素。现实生活中很多人们原本不愿接受的事情,由于利益的引诱,被迫屈服。国际政治更是如此,利益常使很多国家违背基本的道义,接受某些肮脏的交易。与被动接受相反,内在认可则是一种发自内心的接受。这种发自内心的接受一部分来自宽容与同情,~部分来自信仰或信念。宽容与同情是由于设身处地考虑对方的情况,从而接受对方的要求,甚至有些时候还包括牺牲自己的利益。信仰或信念是内在认可最自觉的表达。
基于信仰或信念的接受更容易促使人们采取行动,“在信仰的历程中,人们赋予信仰对象(不论是自然的还是超自然的)以绝对真实性,把它作为生命的价值和意义的承担者,并随之产生敬畏、虔诚、舍弃自我的心理状态”。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王晓朝先生认为,要使道德金律对人们产生约束力,一个可尝试的方案就是使道德金律信仰化或者信念化。
诚然,基于信仰的内在认可更容易接受该共同体或文化群体所给定的规定与价值承诺,从而使接受转化为行动,但在不同共同体或文化群体之间,如何接受彼此不同的价值理念,则成为跨文化间交流必须面对的难题。这从国内学者对普遍伦理的暖昧态度也反映出来。国内学者大多肯定普遍伦理的积极意义,认可道德金律在各经典文本中的表达,但对于道德金律是否具有全球的普适性,很多学者持否定态度。如若每个人只接受共同体或文化群体内部的信仰或理念,对于之外的理念采取排斥的态度,那显然不能实现“接受”的目标,进而也就无法形成一致的行动。就此,王晓朝先生认为道德金律不能普遍实施是由于两个方面的原因,即“倡导者的一方和遵循者一方。道德金律的倡导者不能把道德金律的适用范围最大化,该适用范围内的人们不能将道德金律信仰化或信念化。也就是说,在道德金律信仰或信念化之前,还有一个前提,那就是扩大道德金律的范围,使之适合所有的人。只有这样,道德金律的信仰或信念化才能催生一致的行动。这当然是一个最理想的设计,但如何在理论上将道德金律扩展到所有的人,这是一个难题;而且,即便做到了这一点,不同的政治制度和主权国家的铁笼也会阻止人们在全球层面的行动。这一点正是道德金律所面临的第二个困境。
(二)“人所不欲,勿施于人”如何迈向“国所不欲,勿施于国”
从道德金律的表达来看,它主要规范的对象是“人”,亦即作为人际关系的准则而存在。道德金律能否适用于团体、国家呢?亦即能否从“人所不欲,勿施于人”迈向“国所不欲,勿施于国”呢?罗斯特在《黄金法则》一书中给出了肯定的回答:“黄金法则可以应用到各种层次上——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团体之间、团体与团体之间,等等。”但可惜的是,他并没有给出详细的论证。我们应该澄清道德金律的基本预设以及将它扩展到国际关系时面临的困难。
倪梁康先生认为,在道德金律背后还可以发现更为原本的伦常意识基础,道德金律隐含或默认了这样的前提,人所具有的同情心,或者用道德,中性的概念来表达;人的同感能力。同感能力是保证“欲”与“不欲”的基础,缺少这一基础,道德金律中的“欲”与“不欲”就无法成立,从而也无法在现实中发生作用。
然而,不同国家、不同文化系统内部的人的同感能力是有差别的。再者,在国际社会中,国与国之间的“同感”能力常常相异。道德金律既无法穿透主权国家的铁笼,约束具体的个人,又难以在国家间形成道德的“同感”。这是道德金律在全球语境中无法形成统一行动的症结所在。罗尔斯清楚地意识到了这一点。当他用万民法来处理政治、经济等方面的问题时,弱化了伦理要求而向政治、经济要求让步,从而放弃了万民法基础中公正观念的“差别原则”。他认为,当自由公正观念的普适性扩大到国际范围这一更为普适的程度时,就应该减去原来的三个平等主义的特征:政治自由的公平原则、机会的公正和差别原则。迈克尔·尼尔更是直接地指出:“我们对于我们的本国公民承担有特别的义务,包括分配正义方面的特别义务,而我们对其他国家的公民却不必承担这种义务。”
如是,道德金律要在全球范围内适用面临两个问题。其一,不同国家的个人由于政治制度、文化语境的不同,每个人的道德感有所差异,其所“欲”与“不欲”可能存在差别。虽然每个人具有某些共同的自然本性,但这些更多地属于同一个社会或国家内部的事情。由于异质性的文化环境、国别的界限、民族主义的教化,人们往往无法将这种“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道德金律应用到其他国家的公民上。其二,全球合作的主体是主权国家,国家作为一个整体,其“道德情感”与个人情感明显不同。利益的差异、意识形态的导向都使得国家很难有共同的“欲”与“不欲”,这在气候变化问题上更为明显,要使“人所不欲,勿施于人”的道德金律扩展到“国所不欲,勿施于国”,仍需挖掘道德金律的其他内涵,以便使其在新的语境中发挥新的作用。
四、道德金律的生态意义
道德金律在现实中遭遇到很多问题,这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伦理与政治的张力,同时也体现了道德在国际政治中的尴尬。但是不可否认的是,道德意识的突破常常使人以新的眼光看待事情,而一旦人们以新的眼光看待事情,就可能以新的方式采取行动,这正是我们在全球变暖的语境中重新阐释道德金律的动机。通过澄清道德金律的不同含义,探讨蕴含于其中的道德真义,为气候问题的全球合作提供规范性的思想资源,这是道德金律的生态意义。
(一)美德的练习
气候问题的僵局缘于主权国家固守各自的利益和个人沉溺于现代化的物质享受。这一困境背后是孤立的自我中心论。发端于西方社会的现代性背后的核心理念是个人主义。“这种个人主义的权利价值观念和取向,不仅导致了西方现代社会和现代文化的内在分化与冲突,埋下了社会价值关系分化冲突的祸根如社会正义安排和公平分配等问题,而且更为深远的是,在此基础上逐渐形成和膨胀的人类‘自我中心主义,误导了现代人的基本行为方式和道德心态。”
假设发达国家的居民要保持高消耗的现代生活,希望继续排放气体,海岛国家的居民为保住生存的领土,希望减少排放。显然两国的居民都可以援引道德金律为自己的行为作辩护。按照道德金律的肯定式:你若愿意别人怎样待你,你就应当怎样待人;否定式:你若不愿意别人这样待你,你就不应当这样待人。发达国家可以采用道德金律的否定式作这样的辩护:我不希望别人为我而减排,我也可以不为别人而减排,这个表达可以简化为我不希望别人减排,我可以不减排;海岛国家的居民则会采用道德金律的肯定式:我希望别人为我而减排,我也应该为别人而减排,简化为我希望别人减排,我也应该减排。如此一来,应该以哪一个为标准?如果我们承认道德金律的肯定形式与否定形式是等效的话,那么,从表面上看,发达国家和海岛国家的行为都具有正当性。减排与不减排都是合理的,问题出在哪里呢?
笔者认为道德金律的肯定式与否定式已预设了行为的善恶。采用儒家的经典表述更易理解。肯定式:“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论语·雍也》);否定式:“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论语·卫灵公》)。肯定式中的“欲”是一种于己于人都是善的行为,而“不欲”中的“欲”则是一种于己于人都是恶的行为。在这里面已经暗含了价值的评断。要使道德金律得到公正的运用,就必须对“欲”的善恶有统一的规定。我们看到,如果仅从“己”的角度来看,在发达国家的居民看来,减排的行为是恶的,而从海岛国家的角度来看,则是善的。在这种情况下显然会陷入一种相对主义之中。这也是道德金律遭遇特殊主义时常陷入的一个困境。
事实上,这种对道德金律的特殊主义理解是片面的。从德性伦理学来看,道德金律体现了一种美德的练习。“一个开始认真地理解和实践道德金律的人,将会发现他自己逐渐地远离自我中心而驱向于利他主义。当他在精神上‘将自己放在他人的地位上时,他在对待他人时会变得更富于同情心,更加谨慎,并开始在一定范畴内体察别人的向往、痛苦和挫折,体察生活中对于他自己及他人最好的东西。他会很注意通过自己遵循道德金律的言行,帮助别人去达到更好的生活。”表面上看,道德金律的肯定形式和否定形式都是强调以“己”为中心,但实质上道德金律强调的是一种换位思考,将自己放在他人的位置上衡量和评估自己的行为。
道德金律彰显了关系中的自我与他者的共通性,这一共通性正是全球气候合作所需要的伦理基础。在气候变化问题上,不同的人由于所处的环境、所受的教育、所面临的问题都有差别,因此对气候变化的态度也是千差万别。如若每个人固守己见,从“己欲”出发,可想而知,应对全球气候问题所需要的协调一致行动就永远不可能实现。道德金律所体现的对他人的尊重和同情会促使人们走出孤立的自我主义,多一点从他者的角度观察自己的行为。
当然,这种理论的利他主义仍存在问题。假设发达国家的居民能够设想海岛国家居民的难处,因而减少气体排放,发达国家贯彻了利他主义的行为。但是这样一来,我们也可以反问,海岛国家的居民是否也应该站在发达国家居民的角度同意排放气体。这就犹如两个相向而行的人,当他们要相撞的时候,如果两个人都同时避开对方,这个时候两个人照样会相撞。唯有一个人不避路,一个人避路,才能避免相撞,但问题是,应该要求哪个人先避路?这种先发行为的正义性何在?
所以,纯粹的利己主义与利他主义都无助于气候问题的解决,两者都是执守一个极端,最终会陷入矛盾的循环。道德金律中内含的“己”与“人”之间的关系并不是简单的、抽象的两个对立者的关系,而是无数的“我”与“他者”构成的有机整体的关系网络。只有跳出这个循环,看到“我”和“你”之间的关系,才能逐步破解这个难题。“关系”是决定先发行为正义性的支撑点。在气候变化问题上,按照“无后悔原则”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规定,这样的结论已为绝大多数人接受:如果不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全球将面临不可逆的气候灾难。由此,从全球这一层关系来看,显然,减排是所有国家的“共欲”,应该优先采取。道德金律所预示的关系维度促使人们思考“己欲”与“共欲”的关联。在全球性问题上人们实际上处于休戚相关的关系之中,任何固执己欲的做法最终都会损害到自己。
简言之,道德金律提供的利他主义德性练习与关系思维模式有助于个人道德共识的培育,这种个人道德共识的培育是促成全球性合作的重要基石。
(二)正义原则
道德金律的关系思维有助于人们打破执守己欲或他欲的极端,从关系的维度审思两者的“共欲”,从而逐步达成共识。但在社群主义者看来,国际政治的主要单元是国家,要实现全球合作,必须在国家层面达成共识,而国家间的共识往往被利益所捆绑,因此,气候问题必须解决国家层面的利益分歧。
美国拒绝单方面大幅度减排,认为新兴的发展中国家尤其是中国已成为温室气体的主要排放来源,按照“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要求,既然发展中国家都不减排,我为何要大幅度减排呢?发展中国家则认为,美国等发达国家在历史上对温室气体的排放负主要责任,当美国等发达国家还处于发展中的时候,就排放了大量的温室气体,那么,当我们也处于发展阶段的时候,我们也应该享有这方面的权利,甚至发展中国家还可以辩称,当我实现工业化、达到美国这样水平的时候,我会照样减排。可以看到,在这个层面上双方对责任的承担产生了分歧,发展中国家追究历史的责任,按照道德金律体现的平等原则,我处于相应的位置,就承担相应的责任。当我还处于发展阶段的时候,我拥有较大的排放量,当我实现发展了,我应该减少排放量。而美国则坚持认为,追究历史责任意义不大,当我还处于发展阶段的时候,当时的科技水平和环境问题还没有使人们充分意识到全球变暖的后果,当前,如果只是我单方面地减排,则这种行动显然意义不大,全球性问题需要共时性的行动,而非追究历时性的责任。
假如双方确实都有共同的“欲”——实现减排,但是责任产生了分歧,一方重视“时间”的责任,一方重视“空间”的责任。该如何协调?
道德金律除了体现善待他者的精神外,还是正义的彰显。在善待他者遭遇到责任问题的时候,正义原则就成为另一条补充原则,发挥作用。辛格论述了道德金律在正义的实行中的重要性,他认为,“道德金律阐明了正义的基本要求,每个人的行为都必须以同一标准要求,没有人可以例外或拥有特权。在这种正义原则的基础上,对于某个人的是非标准,也就是在相同情况下对任何人的是非标准。换句话说,对某一个人来说是正确的,对另一个人来说就不可能是错误的,除非其性质、情形有所不同”。在这里辛格虽然说的是“人”的行为,但这种要求同样适用于国家的行为。按照正义的这一原则,国家在气候变化问题上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
依据“在同种情况,享有同样的权利”的要求,发达国家过去处在发展阶段的时候享有过度排放温室气体的待遇,那么发展中国家在发展的时候也应该享有这种权利。因此,在责任的分担上发达国家应该比发展中国家承担更多的义务。但是我们还需要综合考虑“性质、情形有所不同”的情况,发达国家当时排放温室气体的时候,全球变暖、生态问题并没有今天这么突出。再者,发展中国家达到发达水平的时候,是否反过来要为它当前排放的温室气体埋单呢?显然,我们需要将“时间”上的历史旧账与“空间”的责任充分综合起来。正义的原则并非是抽象的一律平等,它需要考虑当时的社会环境、科技水平与生态意识。在这种正义的原则下,从“时间”的平等来看,发展中国家在当前应该享有比发达国家更多的排放分量,但从“空间”的正义来看,发展中国家的排放量应该明显低于历史上发达国家曾经的排放量,并且要尽可能控制在全球环境所能承受的范围内。“世界政治的正义要求通常表现为:它们要求消除特权或者歧视,要求在强国和弱国、大国和小国、富国和穷国、黑人国家和白人国家、核国家和无核国家或者战胜国和战败国权利的分配或应用上的平等。”消除特权不仅仅指发达国家,还包括发展中国家。在此需注意,发展中国家承担的责任少于发达国家的责任这一要求并非是一种特权,因为这种“特权”发达国家已享受过(当发达国家大量排放温室气体时,发展中国家还未全面步入工业文明时代),按照道德金律的正义要求,发展中国家应该享有更多的发展和排放权利。但另一方面,发展中国家也应尽快实现经济模式的转型,向着低碳、环保的产出模式转变。总而言之,发展中国家不应过度强调历史责任,发达国家也需重视发展中国家的基本诉求。只有按照道德金律的正义原则综合考虑时间与空间的因素,才能实现共赢。
当然,道德金律彰显出的德性练习与正义原则在缺乏超政府权威的国际政治格局中不免显得苍白无力,但是在全球气候问题日益陷入困境的情况下,需推动人们观念的变革,进而逐步打破利益与权力僵局。在此,现实主义代表汉斯·摩根索的话值得我们深思:“真理的声音尽管如此容易受到权力的伤害,从长远看却比权力有更强的复原能力。它所建立的心灵与精神的帝国能够给权力的帝国打上自己的印记,并比它有更强的生命力……历史一冉证明,真理确实可以使人‘以新的眼光看待许多事物,而一旦人们以新的眼光看待事物,就可能以新的方式采取行动。”
责任编辑:李建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