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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汽车行业垄断研究

2014-03-18裴海龙

2014年39期

裴海龙

摘要:中国成为汽车行业的生产、销售大国,越来越多的中国人和中国政府关注与中国汽车行业的垄断问题。但是许多人却认识不清垄断模式与垄断行为的区别,认为汽车行业只要是针对垄断的问题就是坏的,该否定的。本文主要是针对这种现状,提出垄断行为要否定,垄断模式要正确认识的观点。

关键词:汽车垄断;垄断模式;垄断行为

一、引言

根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公布的《2013年世界49个国家和地区分车型汽车销量》的数据显示:2013年中国汽车销量为2199万辆,同比2012年增长13.9%,远超美国汽车销量1587万辆。中国是世界当之无愧的汽车销售最大国。但中国人在购买汽车的同时,却发现价格和同类国外汽车相比,却如此悬殊。根据美国雅虎汽车频道在2013年8月报价的数据:大众途锐3.6型号在美国报价为4.45美元,换算成人民币后是29.54元,在中国的出售价格是78元;奥迪Q7,3.0T款,在美国售价是30.34元人民币,在中国售价是81.50元人民币(中美汇率都是按照报价当时1:6.639的汇率计算)。中国进口汽车价格是美国销售价格的2多,有的甚至接近4倍。为何汽车价格却比美国高出如此之多?其中原因究竟是否与进口汽车行业的垄断有关?

2013年8月在中国政府导向的作用下,中国国内汽车市场展开了一场进口汽车反垄断“革命”。在此之前,中国进口汽车价格被指为全球最高,从而引发垄断质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已委托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对汽车产业是否有违反我国《反垄断法》的行为进行调查,而且这一调查今后或将成为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常态化的工作项目之一。中国汽车流通协会调查的重点主要包括汽车制造商是否为经销商制定最低销售价,是否规定零部件最低销售价等。2014年下半年中国政府证实了相关进口汽车存在垄断现象,并对一汽大众奥迪、克莱斯勒、宝马等汽车公司都开出了不同程度的发单。至于罚单的内容,这些汽车公司具体在哪些方面存在垄断问题,垄断带来的利弊,将是本文要解决的问题。

二、中国汽车销售市场结构分析

汽车销售市场结构指的是汽车市场中汽车生产商之间、购买者之间、汽车生产商和购买者之间以及汽车销售市场上现有的汽车生产商、购买者与潜在汽车市场的汽车生产商、购买者之间的关系。按照传统的经济学观点,市场结构可以分为完全竞争市场、垄断竞争市场、寡头市场、垄断市场。关于市场的结构通常可以通过市场集中度、赫希曼指数、E指数、H指数等来研究和辨别。

本文是通过汽车销售市场集中度来研究汽车销售市场的结构。它一般用汽车行业的某销售排名靠前的几家公司的销售量占该行业销售总量的百分比来表示的。表明它在汽车销售市场的支配地位的强弱。通可用公式:CNn=∑ni=1Si。其中CRn表示前n个最大的汽车厂商在销售市场中所占的份额。Si表示第i企业所占的汽车销售市场的份额。n表示一共有n个汽车生产厂商。美国贝恩通常选取前4个和前8个厂商的市场集中度的研究,即CN4和CN8的研究,对市场结构的类型进行分类。

通过《中国汽车工业统计年鉴》(2012)和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的统计数据可以整理出中国汽车销售排名前12的汽车厂商的销售额,及其所占市场份额。如下表2:

通过计算的出:CR4=631%,CR8=823%,说明我国的汽车销售市场是寡头Ⅲ型,即中等程度的寡头垄断市场水平。相比较欧美等发达国家,我国的汽车销售市场集中度较低。我国虽有多个汽车生产商,生产商之间竞争较为激烈,竞争可能会促使许多生产厂商努力改变自身的生产条件,使得厂商的生产成本变低,社会福利变大。但是相对于汽车生产商来说,却需要相对较大的生产规模才能达到规模经济,促使长期平均成本下降。生产汽车厂商要想达到这一生产规模,国内的汽车寡头垄断程度即市场集中度将会更高。所以,汽车生产商在生产汽车上的垄断程度提高,将会改变我国汽车销售市场结构,提高社会福利。

三、中国汽车销售中的垄断

在中国《反垄断法》中明确指出垄断行为包括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集中度、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目前,我国汽车流通领域存在一些行业内的“潜规则”,饱受争议的是厂家对经销商的价格控制,严禁跨区域销售,禁止转售、搭售等问题。

(一)价格控制

调查发现,在汽车市场普遍存在汽车生产企业对经销商实施最低限价的现象。汽车生产企业通常会对各地区的经销商强制限定最低销售价格,从而避免经销商之间的价格竞争,维持较高且稳定的销售价格。实际上,汽车经销商的一些优惠措施一般都不会太大,一旦经销价格低于汽车生产企业制定的最低价格,就会遭到汽车生产厂家的重罚。即便个别经销商有较大的让利行为,以低于最低限价的价格销售汽车,也多是隐秘进行。在汽车零配件销售上,汽车4s店的价格比快修店的价格要高出很多。如:机油滤清器,快修店价格是85元,4s点价格趋势139元;空气滤清器快修电视108元,而4s点价格趋势213元。前不久中国发改委对日立、三菱电机、不二越等12家汽车零部件厂商因操纵产品供应价格,被处1235亿元罚款。其中主要原因是涉及的零部件产品包括加热器控制面板、转向信号灯开关、雨刮器、电锁、仪表盘仪器、安全气囊、方向盘及座椅安全带等存在价格协议。

(二)区域限售

在品牌专卖模式下,汽车生产企业通常会依据不同地区的市场保有量划分销售区域,各地区的经销商被指定了自己的责任区域。为了防止同一品牌的各地区经销商互相竞争,汽车生产企业一般禁止各地经销商跨区域销售。对于跨区域销售的经销商,汽车生产企业通常对其采取罚款、资源调配权(比如不提供或少提供紧俏车型货源给经销商)等措施予以惩罚。同时,汽车生产商也会对消费者的跨区域购买进行了限定,消费者需要出具自己的身份证或者暂居证才可以在当地购买。即是说,异地消费者主动到本地购车,经销商也是劝其带所在地经销商处购买。但是往往两个不同区域的汽车销售价格是有区别的,如同一款汽车在北京、青岛、烟台、广州、遵义、咸阳各地售价各异,不到十元的售价中,各地实际售价可相差两万元。实际上往往又是经济越不发达,工资越低的地方,车价越高。但是汽车销售商去不会接受异地的购买者。其相当于垄断汽车生产厂商划分不同的区域,进行价格歧视,减弱了消费者和经销商的利益。

(三)捆绑销售

汽车生产厂商对汽车经销商存在着捆绑销售。一般汽车生产厂商会生产很多型号的汽车,但并不是所有型号的汽车销售都好,厂商为了促进该类汽车的销售采取了与畅销型号汽车的绑定向经销商供货的策略。如起亚公司,让销售较好的SUV车型与威客车型,若经销商不按这种方向取货,起亚公司将会在该地区设立其他的4S专卖店。这种策略虽有助于生产厂商对各类汽车的销售,但是却严重的损害了经销商的利益,有些经销商甚至出现了严重亏损的现象。同样,汽车4S店也对消费存在捆绑销售。很多汽车4S店现在都在进行新车捆绑保险销,在哪家4S店买车就得在那家店一起把车险也买了,有些地方甚至成为了“潜规则”。4S店强制买保险的理由却是在店里上保险理赔比较方便,实际上是4S店为了谋取更高的利益。有些4S店甚至喊起了消费者不购买保险就不出售汽车的“口号”。目前4S店和保险公司的合作较为密切,但要求顾客必须在4S店购买保险,涉嫌强制搭售,实际上是一种违法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四、启示

中国汽车行业、汽车市场存在垄断现象,更值得探讨的是哪些属于反垄断范畴、哪些不属于。当前外界存在许多的错误议论观点,除了普通的大众外,还有不少的学者,专家。

有专家会朴素的认为:“在纵向上把商业模式的东西说它是垄断,反而不是很能说明问题。很多领域里,尤其在很多高端品牌里或者一些特殊产品里是不会有这种划区域、限定价格销售的”。然而事实却证明了在汽车销售的市场里,生产的厂商对经销商限定了层层的规定,限定了出售的最低价格,出现了区域限售,绑定销售等垄断行为。

还有一种普遍错误的认识是,因为某些企业占有一定的市场垄断地位,然后就攻击其垄断。这主要体现在一些认识不清的新闻媒体上。汽车品牌专卖与汽车生产厂商规模扩大这种“垄断”模式虽然孕育了垄断行为,并使其扩大化,但它却保障了汽车销售、零配件买卖的完整渠道的正常流通,并使消费者享受到更加全面、完整的规范化可信任的汽车消费服务。同时,正如上文中所提到的,汽车生产厂商属于投资较高类型的厂商,只有在生产达到较大规模时,才会出现规模经济,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增加社会福利。所以当许多人并不能够正确认识汽车品牌专卖和汽车垄断生产时,我确实应该正确分析这些垄断所带来的利弊,切不能因为政府提出“反垄断”的口号,就一面倒,得出不正确的结论。

针对汽车垄断,应有区别的对待垄断模式(汽车品牌专卖和汽车垄断生产的模式)和垄断行为(限定价格、区域限售,绑定销售等等)。垄断模式和垄断行为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即密切联系,又是两个不同层次的方面。对于破坏市场竞争公平的垄断行为,是坚决要严格控制和打击的,它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对垄断模式,它可以降低厂商生产成本,促进消费者利益,所以要正确认识。(作者单位:贵州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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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刘宝华.理智与情感汽车反垄断的台前与幕后[J].汽车商业评论.20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