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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民间传统体育的法律保护研究

2014-03-18李月娟

2014年39期
关键词:法律保护江西省

李月娟

摘要:民族传统体育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民间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出现了困境,保护民间传统体育成为当前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尽管国家已经加大对民间传统体育的保护力度,但是依然存在着一些疏漏,本研究主要在分析江西省民间传统体育法律保护上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提出解决其法律保护不足的几点意见。

关键词:江西省;民间传统体育;法律保护

1.江西省民间传统体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的规定可知,非物质文化遗产共包含六种类型,而传统体育属于其一。因此,在本研究中我们将江西省民间传统体育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角度展开研究,在研究中我们认为传统体育就是在民间产生和发展,并为民众所享用和传承的体育运动,同时在很长一段时间的传承与发展中得到了当地人民的喜爱,为当地人民的生活带来了改变,成为当地人民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江西省赛龙舟、罗汉灯、萍乡和南丰的傩舞、铅山县的板凳龙、婺源的舞龙、永新的盾牌舞等民间传统体育项目从产生发展到现在,一直被当地的老百姓传承,并且深受当地人民的喜爱,已经成为江西民众健身娱乐的重要体育项目,同时,丰富了他们的文化生活,并早已成为他们文化生活的重要部分。

2.江西省民间传统体育面临的法律困境

在国际上,一般是以“公约”、“条例”等方式来呼吁各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就是说现在还未制定出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正规法律;在我国,2011年2月颁布了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国家开始从法律的角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江西省,2007年,江西省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强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这是江西省在本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所作的努力,体现了我们响应国家及政府要求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决心,但是从条文内容来看,法律保护机制还不够具体,尤其是在关于民间传统体育的保护中的规定还不够清晰,只能对其进行宏观指导,实际操作性不强。

2.1上下位阶法律条文衔接不当

上位法一般是从宏观的角度提出意见,而下位法则需要结合实际,将其具体化,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宣传,提高全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江西省应根据国家这一规定,对于具体如何保护民间传统体育,如何加强宣传,如何提升民众的保护意识等作出具体规定。但是从江西省关于传统体育的法律保护中,我们发现下位法并未做好与上位法的衔接,在下位法中并未将上位法内容加以贯彻并具体化,例如江西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强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中并未具体体现如何对江西省民间传统体育进行保护。

2.2各位阶的法律规定不够明确

法律内容具有原则性和高度概括性的特征,而法律位阶之下的法规,需要以法律为依据,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将法律中原本较为抽象的条文进行具体化,使之成为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规范,但是,从江西省各地方法规来看,并未实现对《非物质文化保护法》规定的具体化,依然处于一种照抄照搬的状态。从江西省政府办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强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中我们可以看出,并未具体规定如何通过财政支持来保护民间传统体育的传承与发展,也未具体规定如何展开江西省某一特定民间传统体育的品牌创造方式和具体的宣传方法,对于不同部门的具体职责也未进行清晰定位,以至于江西省民间体育保护工作仍处于一纸空文的状态中,并未真正落实。

2.3未将公法和私法进行有机结合

民间传统体育保护,不能单纯依靠私法进行解决,应充分发挥公法与私法相结合的作用,在保护民间传统体育的过程中,公法既可以明确行政机关各部门的职责,也可以用法律来惩罚破坏民间传统体育的行为。这两种保护各有侧重,相辅相成,两种手段应当是相互结合。因此,在江西省民间传统体育法律保护体系中,私法保护不能将公法保护所取代,公法保护被私法保护所取代。但是,现实生活中,对江西省民间传统体育的法律保护,仍然处于公法和私法各自为营的状态,并没有实现二者的有机结合。

3.对江西省民间传统体育法律保护存在问题的解决对策

3.1完善各位阶的法律规范

全国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是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而地方法规则对其起到补充说明和具体细化的作用,是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指导下形成的对本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保护意义的具体指导法规。也就是说在对江西省民间传统体育进行保护时,在地方性法律文件中应当具体规定保护江西省民间传统体育的经费预算与使用情况,同时规定该经费在使用过程中接受监督的情况等。

3.2实现公法与私法的有机结合

公私法相结合的保护模式,是指在保护民间传统体育的过程中,有效利用私法保护的同时,结合行政法规等对其进行完善,以最终实现对民间传统体育的全方位保护。民间传统体育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代表了全人类的共同利益,并不专属于任何人、任何群体和任何国家。通过公法对其进行调整,一方面,有利于明确各级各类政府部门职责,保障各部门能够各司其职,从而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在民间传统体育保护中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有利于政府对民间传统体育的发展进行行之有效的行政指导,使其有序、科学、健康的发展。民间传统体育保护,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以及财力支持,但是政府部门通常却无法满足其公共资源的需求,而引入私法保护则可以对公法保护进行有效的补充,在对江西省民间传统体育进行保护时,公法主要是行政法,规范的是国家的行政保护行为,如对江西省民间传统体育的普查、建档、保存与传承等,同时还可以从行政、财政等多个方面未其提供帮助。私法保护提供的则是一种民事保护,即保障江西省各项民间传统体育权利主体的权利与利益。因此,对江西省民间传统体育的保护而言,要实现私法保护与公法保护的相互结合。

3.3明确民间传统体育权利性质的法律属性

民间传统体育是人类在认识与改造自然的长期实践中获得的成果,它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民间传统体育的独特特征包括其“地域性”和“历史传承性”。虽然江西省各项民间传统体育相关权利不属于知识产权体系,但是可以而且应当纳入到知识产权的保护体系中,可以通过注册商标或者域名进行保护。因此,在推进江西省民间传统体育法律保护的进程中,可以为其注册商标,走品牌化发展道路,这样,既可以为江西省民间传统体育的生存与发展提供行之有效的保护,同时还可以为当地人民带来一定的经济收益,强化其社会影响力。

结语

民间传统体育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在高速发展的信息化社会环境中,它们的生存与发展出现了严重的危机。尤其是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希望民间传统体育能够摆脱被商业文化淹没的命运,使得其能够在现代生活世界中找到生存与发展的新出路。因此,本研究主要从法律保护的角度为江西省民间传统体育的生存与发展谋求出路,旨在唤起全民族的文化自觉性,共同保护我们的民间传统体育发扬光大。(作者单位:九江学院体育学院)

参考文献:

[1]李磊.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传承与法律保护研究[J].广西民族研究,2006,04:194-197.

[2]李依霖.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研究[D].中央民族大学,2013.

[3]赵浩辉.文化生态视域下山东省民族民间体育的保护、继承与发展研究[D].曲阜师范大学,2013.

[4]刘坚.云南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研究[D].北京体育大学,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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