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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罚与行政处罚竞合问题

2014-03-18王景平

2014年39期
关键词:法律适用立法行政处罚

王景平

摘要:刑罚与行政处罚的关系并不仅仅是一个纯粹的法学理论问题,更重要的是一个法律问题。刑罚与行政处罚的竞合问题,也不仅仅是法律适用问题。对该问题的处理,关键在于立法质量的提高,关乎法律的尊严与权威。本文拟在分析前人理论研究的基础上,做出一些思考,并为解决该问题,实现刑罚与行政处罚的协调一致提出几点浅显的意见。

关键词:刑罚;行政处罚;法律适用;立法

刑罚与行政处罚的竞合问题,理论界的相关讨论是由来已久的。在此,“旧事重提”,并非仅仅是对问题的再讨论、再总结。只是在新时期、新形势下,传统旧问题还没有解决好,新的问题又层出不穷。在此,本文意在归纳、总结前人对相关问题的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几点浅显的意见。

早在1994年,陈兴良教授就将目光投注到这一领域。他曾提出刑罚与行政处罚的相对性问题,他指出行政不法与刑事不法是相互转化的,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是相互消长的。①之所以说行政处罚与刑罚具有相对的意义,在于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行为,只要其社会危害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立法者就将其视为犯罪,应用刑罚予以制裁。在外观上,是行政处罚向刑罚的演进,刑罚对行政处罚的替代。虽然,在法学理论上,刑罚与行政处罚具有相对的意义,此消彼长,但两者分属两个不同的领域。在具体的适用上,适用主体、方式、方法以及具体理念上都是完全不同的。同时,法律是严肃的,而法律的严肃性更多的体现于对违规者的制裁。所以,如陈教授所说,刑罚与行政处罚的关系并不仅仅是一个纯粹的法学理论问题,更重要的是一个法律问题。行政处罚与刑罚的关系,应是互相衔接,协调一致的。

刑罚与行政处罚在现实应用中未能衔接好的原因在于立法。首先,在立法上有学者提出,刑罚与行政处罚各自的适用范围还不是很清晰,责任的轻重也不够协调。②这与这一点笔者也深有体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处罚法)第35条关于扰乱铁路、桥梁、涵洞通行安全的行为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117条,破坏交通设施罪。对比这两个法条我们会发现,对于破坏交通设施的行为,从《治安管理处罚法》到《刑法》,共有三个对于犯罪严重程度的表述,《治安处罚法》中的“情节较轻的”,构成两个,有较轻的情况,必然有对应的较重的情况。《刑法》中的“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这样,对于一个行为,执法者可能需要考虑三个层次的严重程度,何时是较轻的,何时是较重的,何时又足以使火车、汽车等发生倾覆、毁坏危险,这些在法条上并不能找到明确的答案。这就在一定程度上无限的扩大了司法者的自由裁量权,也为司法活动留下了一个巨大的漏洞。源于此,有学者提出在行政执法中的“以罚代刑”的问题③,有很多已经触及刑法规定,应适用刑罚予以制裁的“触犯行政法规”的行为以交纳罚款的形式不了了之。这于这一现象,笔者认为在这个行政法规与刑法交错竞合的法制环境下,“刑罚”对“行政处罚”的职责很难说是合情合理的,原因在于该“行政处罚”同样是有据可查,并未超出其规定的范畴。其次,在立法的形式上,目前我国依旧采用的是“依附性的散在型立法方式,分散设置在行政法律中的刑事罚往往只规定对某种行政犯罪行为依照或者比照刑法典、单行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有的甚至仅笼统的规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然类似的笼统式规定并非只存在于行政法中,一句话便将皮球提到了刑法的规制圈,但到底要适用什么罪名,处以何种法定刑,就不再有下文了。像这样的条文规定,不仅仅损害这行政法规的权威性,也同时深深的叩问这刑法的尊严。

可能是现实的需要,仰或是立法技术的局限,刑罚与行政处罚的衔接问题似乎短时间内是无法得到妥善解决的。既然暂时无法解决,就应从实际应用上对其进行规制。对此,理论界目前有如下几种观点:

(一)合并适用。刑罚与行政法规的合并适用,即当行为人的一个违法行为既触犯刑法规定又触犯行政法规定时,对行为人给予刑罚处罚的同时,并不影响其行政法上受到的制裁。

(二)吸收适用。由于刑罚较之于行政处罚的严厉性,这里的吸收仅指刑罚对行政处罚的吸收,即在行为人的一个违法行为既触犯刑法规定又触犯行政法规定时,依刑法对其进行刑罚制裁后,就不再追究其行政法上的责任,或者对其之前受过的行政处罚在刑罚处罚上予以相应的同类削减。

(三)刑事补罚。指违反行政法规定的行为虽涉嫌犯罪,但由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司法机关免于刑事处罚,但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有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当下,正值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关键时期,为维护刑法在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方面的中流砥柱作用,同时考虑国家在刑罚适用上的谨慎态度以及行政治理模式的创新发展。以下,对刑罚与行政处罚的衔接竞合及适用,提出几点浅显的见解:

第一,在处理刑罚与行政处罚的竞合问题上,要明确刑罚的后盾作用,同时严格控制“以罚代刑”现象的滋生。当前,刑法和行政法规在刑罚与行政处罚的衔接反面的相关条文,其实赋予了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以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以至于超出了法学理论上自由裁量含义的范畴,就像前文提到的,刑法上对“情节”方面的规定,或是行政法上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相关的认定标准,法学界尤其是刑法学界早就有研究,但需要指出的是法律是严肃的,法律适用则更是严肃的,相关的研究若在法律法规指定之前进行,似乎更为妥当。当务之急,是要为适用同一口径,树立一个标准。

第二,从立法上对这一领域给予足够的重视。刑罚与行政处罚在衔接问题上的混乱从根本上说,还是立法的原因。当然要逐步解决这一问题,也只能从立法入手。当前,想要彻底解决二者的竞合问题,似乎不太现实,因为法制的稳定作为社会稳定的必要因素,同样也是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追求。前已述及,刑罚与行政处罚相竞合衔接的法律条文散见于各处,这样既不利于对这一领域的宏观控制,亦不利于法律要就与应用。可从立法上为这类竞合衔接性的条文拟定一个类似总纲性质的规定,使之规范化、系统化。

第三,从研究的层面,可对刑罚与行政处罚竞合衔接问题进行专门性研究。刑罚与行政处罚的竞合问题已经研究多年,但成果寥寥。从一定程度上来说,法学界对这一边缘领域还未投入足够的重视。需要指出的是,类似刑法与行政法的学科联系,行政法与民法,民法与刑法等领域同样存在着类似的问题,其并非个别现象,是需要投入大量精力研究的,也是很有必要研究的。随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进一步深入,法治进一步健全,对这一领域的研究将会越来越关乎整个法治社会的构建质量。(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参考文献:

[1]陈兴良.论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的关系[J].中国法学,1994年第二期.

[2]岳心.行政处罚与刑罚的适用衔接[J].全国法院系统第二十二届学术讨论会征文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3]王楚.行政处罚与刑罚的竞合与衔接研究[J].行政法研究.

[4]吴镇宇.行政处罚与刑罚交错适用之困境与出路[J].当代法学,2013年第5期.

[5]董丽君.论行政处罚与刑罚关系之处理[J].湘潭大学学报,2011年第1期.

注解:

①陈兴良.论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的关系[J].中国法学,1994年第二期.

②王楚.行政处罚与刑罚的竞合与衔接研究[J].行政法研究.

③吴镇宇.行政处罚与刑罚交错适用之困境与出路[J].当代法学,2013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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