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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与道德的关系

2014-03-18房路

2014年39期
关键词:富勒义务原则

作者简介:房路,男,汉族,山东省滨州市人,兰州大学法学院2012级法律硕士在读研究生。

法与道德的问题是法理学上重要的问题之一,其被著名的德国法学家耶林称之为法学中的“好望角问题”,是每个法律人所不能回避的问题。作为一个法律初学者,本文旨在讨论该问题的基本理论,提出一点自己的观点。

一、道德的界限问题

要讨论法与道德的问题就必须首先搞清楚两者的概念。在这之中道德的界限又是有争议的,富勒本人认为在讨论法与道德的问题时候,之前的人并未能搞清楚道德的本身含义,所以他分别阐述了两种道德:愿望的道德和义务的道德。处于高层次的是愿望的道德、它是值得鼓励、关于幸福生活、优良品性和人的能力充分发挥的道德。那么相应的低层次的则是义务的道德,它是人类生存最起码的道德要求,社会秩序的基本底线。义务的道德与法律最为类似,是社会的基本框架,违反这种道德会遭到社会的谴责,也是法律所禁止的。愿望的道德虽然同法律没有直接的联系,但却是法律制度下所希望达到的理想状态。正如沈宗灵教授所言:如果说义务的道德与法律最为类似,那么,愿望的道德则与美学最为类似。本人赞同这种道德的分类,要想搞清楚法律是否与道德有关,就不能把道德单纯的当成一个整体来看,必须首先了解其结构,然后再看道德的不同部分是否与法律有联系。基于富勒将道德的两分法,本人也认为道德是可以分层次的,对于上下层次结构来说,处于基层的下层要保证社会的有序化,它的内容是维护社会存在的基本道德义务;处于高层的上层则是提高生命质量的层次,它的内容是对最高“善”“仁”“义”的追求。

二、法与道德的关系

基于以上对道德认识,笔者认为:首先,法律与义务的道德有必然联系,即“恶法非法”。人们制定法律,是按照一定的规则来制定的,我认为这种规则中道德应占有相当的数量,人们不能凭空或以个人意愿来制定法律,这样的结果就使法律极有可能沦为少数人正义的幌子,比如纳粹所制定的法律,它只是披上了一层法律外衣,但是本质却是少数人行恶的合法性工具,这种法律的出现就是制定者摒弃道德,而只以个人或团体的利益为念的结果,它在短时间内可以用强制力使人们臣服,但是必将被人民所抛弃。在人们的信念中法律一词的概念某种意义上就是“正义”的代名词,如若一部法律为恶法,它的生命力只是短暂的,在人民时机成熟时候都是会废除它的,因为它根本不配“法律”这个词。其次,法律与愿望的道德虽没有直接的联系,但是对于良善的法律来讲也应体现愿望的道德中“愿望”二字的内涵。愿望的道德可能是“不可琢磨”的,但是应该有一些东西是“可为”的。

笔者的这些点观点可能与富勒思想中的内在道德有一些相似,所以我也认为法律应有一定的道德性,这种道德深植于法律之中,这样的法律才能为人所遵,为人所愿遵。富勒认为法律应包含8项原则:1.法律一般性原则即法律不是针对特定的人,而是对一般人都适用;2.法律规则必须公布原则,让人了解、评论而不能像纳粹党人实行秘密法;3.法律非溯及原则。法律只能适用于未来,而非过去。但富勒也强调溯及既往的法律可以存在,但只能是民事法律;4.法律明确性原则;5.法律一致性原则,即避免法律中的矛盾;6.法律可行性原则。即法律不应要求不可能实现的事情;7.法律稳定性原则,不能频繁的改变法律,稳定性对保持法律的有效性十分重要;8.官方行动和法律的一致性原则。所以法律的内在道德不仅包含否定式的不作为的义务的道德,还要求必须致力的特定的成就的愿望的道德。对于真正的法律制度,以上一系列的条件都应该是其具备的,若有任何之一条件的不具备,那样的法律如何能够称之为法律。富勒很注重法律的程序,也就是他所说的法律的内在道德。

从此观点出发,他强调法律为特定的目的而服务的,其基本过程就是运用法律的手段,法律目的和法律手段是不可分割而论的,正所谓实现法律的目的的手段和目的是同等重要的,所以他不赞同一些法学家过分强调法律目的而忽视手段的片面做法。我认为这点非常重要,法律所要实现的目的一定要冠以严格的程序,这种程序本身首先应该是“良善”的,只有通过严格的“良善”的程序实施的法律才能达到法律本身所要达到的目的。不能为了目的不折手段,也不能没有目的运用手段。就来说说纳粹的法律,就是一种运用极端邪恶的刑事法规不为公众所接受的手段,以期达到控制社会的目的,是之法律成了不折不扣的恶法。把法律目的和法律手段关系矛盾化,使得法律原本的实现过程出现扭曲。所以法律过程这样重要的一个环节,它的良善直接关系到法律所要达到的目的的良善,从而确定法律的良善,这样有了“内在道德”的法律才能有强大的生命力,或许对于这样的法律,强制力的作用都会随着其进一步完善而变得越来越薄弱。

作为一个法律初学者,考虑问题难免偏颇,上文都是一边倒的赞同富勒的观点,这是由于自己阅读量有限造成的,哈特的理论也是有着其自己的完备体系和道理的。两家的纷争过去这么多年仍没有结论,但现在的发展趋势是两家的观点都在相互借鉴,相互融合。分析实证法学也认识到了道德对于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性,哈特不会否认道德对法律的影响,普遍的道德准则也有着一种规范作用,若违反会受到社会的谴责和相应的制裁。另外法律对道德的影响也是深刻的,从很多法律规则的具体内容不难发现道德的身影已融入其中。另外,富勒的主张也受到了分析法学主义的影响,从他的《法律的道德性》,可以看出,开始关注程序问题的研究,偏向于法律的技术化这一重大进步。两家的争论没有孰对孰错,所谓的争论都是“横看成岭侧成峰”所造成的。我们所要做的就是从他们的论战中所提供的可能性中汲取精华,引导自己对这一问题的进一步探索。(作者单位:兰州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苏翠芸.论富勒的法律与道德的关系[J].法制与社会,2008(22).

[2]苏秋香.从“告密者案件”看富勒的法律与道德关系[J].信阳农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04).

[3]刘云林.道德的结构、层次与当代中国道德关系[J].探索,20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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