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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民族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

2014-03-18王伟光

2014年39期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民族文化甘肃省

作者简介:王伟光(1990-),男,甘肃兰州人,兰州大学法学院研究生。

摘要:甘肃省地处边陲,自古就是民族聚居地,一直就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大省。但是,近年来,由于现代化、商业化等因素,再加上甘肃处于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法律意识本就不强,而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更是十分淡薄,一些民族特色正在消失,民族文化无序利用的问题已经非常突出。因此,研究甘肃民族文化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不足和漏洞,找出相应的应对方法,是十分迫切的。

关键词:甘肃省;民族文化;知识产权保护

一、甘肃省民族文化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对民族文化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不强

总体上,甘肃省对民族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背景淡薄,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民族文化的知识产权拥有者,即各个少数民族对自身的民族文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

(2)相关部门对民族文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不够。虽然甘肃省制定了一些列政策与法规,但是在贯彻落实方面仍存在效率低下、相关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法律知识低下和法律意识淡薄等问题。

(3)本少数民族和相关部门之外的主体可能会侵犯民族文化的知识产权。

(二)民族文化产品商业模式混乱,导致知识产权保护不力

民族文化产品通常是以手工小作坊为单位生产的,而手工小作坊大多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生产的,这些家庭手工小作坊很少进行合法的申请登记管理程序,有些甚至没有合法的生产营业的证明,极难管理。这些生产者普遍文化程度不高,法律知识不够,更是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自给自足的家庭小作坊制作的产品被中间商低价购买,进行大量的临摹复制然后销售,而作为制作者本人却一无所知。这些生产制作者几乎没有任何知识产权的法律意识。

(三)现存的民族文化正在退化或消亡导致已存在的知识产权产品也在自然消亡

随着甘肃特有民族地区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外交往的加强,再加上现代化与信息传媒的冲击,民族文化遗产的生存正在悄无声息的发生危机。在裕固族调查中就有干部群众反映:由于大量的裕固族民歌,是群众在日常的放牧生产、婚丧嫁娶、宗教活动等生产生活时即兴创作的。而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生活方式的变化,本地外出打工的年轻人不断增加,而有时间或愿意去学习当地一些民歌的年轻人却相应的减少,裕固族民歌也随着老一辈人的去世而失传。

(四)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对民族文化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不够

目前,有关民族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主要依靠现有著作权法、专利法等。我国虽然颁布了一些有关民族文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但却存在着相关配套法律法规欠缺,落实困难,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缺乏具体法律依据等问题。在《著作权法》中对民族文化的著作权的保护规定过于笼统,实际效果很差。例如《著作权法》第六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关于此种著作权保护的法规至今尚未出台。可以说,著作权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形同虚设,实际上还是无法可依。所以说,需要尽快通过国家或地方进行专门立法,对民族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主体等相关问题进行规定,解决民族文化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法规体系不健全的问题。

二、对于甘肃省民族文化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建议

(一)加快国家和甘肃地方的立法进程

我国是一个制定法国家,要解决民族文化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最快最有效的方法必然是尽快建立起相关的法律制度。因此,应当加快民族文化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立法进程。像《民族民间文学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这样能够对《著作权法》作出重要补充的法规应当尽快出台。并且,制定出统一的可操作性实施细则和配套措施也是迫在眉睫。同时,由于民族文化具有民族差异性和地域性差异性等特点,甘肃省地方立法也是十分必要的,这方面需要向民族文化地方性立法有经验的省份或自治区学习,早日出台类似“甘肃省民族文化保护条例”等的地方性法规。

(二)明确权利主体

我国各地方民族构成不同,各民族的文化习俗也不同,而且还有维护民族团结等因素,因此如果将民族文化知识产权的主体设定为国家机关不妥。而由于某民族中的某种文化产品并不是简单的由一人完成的,而是经历很多代人的共同努力或者是由某一人最初创造而经过很多人改良后形成的,所以将该文化产品知识产权权利主体设定为某一特定的人也不合适。综上原因加上这些族群有着鲜明的地域性特点,所以我认为,民族文化的权利主体只能是创造、拥有、传承民族文化的原生地族群这个整体。

(三)扩大知识产权法的客体范围

应扩大原有知识产权法的保护范围。例如,将与民族文化相关的标记、符号和图腾等有民族标志意义的文化遗产纳入到商标法和地理标志保护法的保护范围内。原生地族群在族群生活中的发明创造或者工艺改进以及族群中特有的医药学、农学知识等,应该可以作为专利法和商业秘密的客体对接。例如,在开发利用甘肃省的藏区特有的药材,秘方等资源时,就涉及这些秘方的专利权的使用。

(四)明确权利内容

一般来说,知识产权的内容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两部分。那么,关于民族文化知识产权内容方面,也应包括这两部分。人身权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只规范了署名权,而未涉及其他权利。从传统的知识产权的权利内容看,讨论人身权多是在著作权法的语境内,专利法中仅有一个条文规定了发明人的署名权。①因此,在今后的立法方面,应当注意人身权的完善。

财产权方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规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表演者权,然后,在第六章规定了持有人的权利保护,从该章的内容推定,该法确认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持有人的使用权、许可他人使用权、收益权。②像这样宏观概括的列举权利内容的方式,可以在囊括所有知识产权类型的同时避开民族文化知识产权的特殊性,但仍需推出配套的法律法规明确权利行使方式以保障权利实现。(作者单位:兰州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冯晓青.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保护[J].知识产权,2010(5)

[2]李发耀.贵州民族文化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J].贵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3)

[3]陈彦均.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初探[J].内蒙古电大学刊,2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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