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常回家看看
2014-03-18刘畅
刘畅
摘 要: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当一种行为已经不能够用道德来约束,即已经触及到了道德的底线时,这种行为才需要通过法律来加以约束,使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常回家看看”作为子女对父母应尽的道德义务,现已上升到了法律层面,满足了多少老人的心愿,也让多少人拍手叫好。但不乏有质疑者认为这有法律入侵道德的嫌疑,效果反而会适得其反。因此本文着重介绍"常回家看看"有无必要性从道德层面上升到法律层面,“常回家看看”道德入法在司法实践中所面临的现实困境以及解决困境的几点微薄建议。
关键词:道德;法律;困境;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4)01-0083-02
“找点空闲、找点时间、领着孩子常回家看看……。”这首曾经风靡全国的《常回家看看》唱得游子们纠结、黯然与无奈,唱得老人们凄婉而喟叹[1]。对父母尽孝道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沿袭下来的美德,对儿女来说也是天经地义的事情。这一传统的道德义务——常回家看看现今已经被写入法律,成为了儿女们的一项应尽的法律义务。道德法律化的前提是某种行为触犯了道德的底线,靠道德规范已经不能够约束该行为且需要依靠法律干预时,才能够将其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笔者认为“常回家看看”道德入法的可行性还值得进一步的探讨,下面就此问题进行浅显的分析。
一、“常回家看看”——法律不要过度干预道德
2012年9月河南丰县一对“空巢老人”因儿女们不常回家看看而将其告上了法庭,诉请法院判决儿女们每周周末回家与其团圆,河南丰县法院对此案件极为慎重,因为这不属于法律调整的范畴,之后法院只好委托该地的法庭进行处理,经过调解空巢老人的儿女们承诺今后多常回家看看老人。据了解,关于这类案件各地法院也曾收到过不少,但处理起来也特别棘手。“常回家看看”属于伦理,属于道德规范的范畴,是一项道德义务而非法律义务。2013年7月1日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将“常回家看看”写进了法律,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该经常看望或问候老年人。道德义务转化成了法律义务。这不经让人开始反思,儿女们不看望老人这一现象真的已经滑向了道德的底端,非得用法律加以强制不可吗?
诚然,法律道德化、道德法律化,道德与法律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但是它们之间有着各自的调整范围,不能互相干涉,能用道德加以规范的,法律不能浸入,否则效果会适得其反。随着我国城镇一体化的加快,农村很多年轻人都纷纷奔赴城市,留下的只有孤独的老人,进城工作的儿女们要么由于工作繁忙,要么不想回家等等原因而没有回去看望父母,导致“空巢老人”的增多,据统计我国目前“空巢老人”的数量接近八千万,其数量惊人,已引发了某些社会问题,国家为了不让此种情况继续恶化,将“常回家看看”写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为的是通过法律的规定强制要求子女们履行传统道德所应尽的道德义务,以满足老年人的精神需求,给予老年人以精神慰籍。不口否认,其初衷良好。但是,“常回家看看”一旦转变为法律义务,如果义务人不履行应该履行的义务,就要承担某种法律后果。纵观从新的《老年人保障法》实施以来,关于不及时回家看望老人的案例的审理结果来看,法院多以调解结案,对真正的不想回家看望老人的子女也没有任何处罚措施,明显没有发挥法律的作用,反而有损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因此,笔者认为法律没有必要过多入侵道德规范调整的领域。
二、“常回家看看”入法所面临的现实困境
(一)概念没有明确化
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该经常看望或问候老年人。忽视、冷落如何判定?不常回家看看是不是就是忽视和冷落?何谓经常?是一年、一个月还是一天。法律对于这些都没有明确化,导致法院在审理时不知如何判定,执行起来比较困难。
(二)缺乏相应的惩罚措施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只是规定了家庭子女应该要经常看望或问候老年人,并没有规定违反经常看望或问候老年人的处罚措施,法院即使判定子女方应该要履行看望父母的义务,但若子女们不及时履行,法院不可能强制执行,即使强制执行了,那也就丧失了立法的初衷,反而拉大了他们之间情感交流的距离。
(三)缺乏制度保障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然而现实情况却是在外工作的子女并不享受这样的待遇,即使有时间也是相当有限,大多是利用黄金、节假日等假期,特别是对于离家比较远的子女,回家一次是一次身心的折磨,再加上现今回家探望父母已是自己应尽的一项法律义务,如果不去履行可能还会有某种处罚后果,本来在外工作就是一件很不容易的事情,如再有法律的强制压力,无疑是给他们再加上承重的负担,最终更影响了家庭的和谐稳定。
“常回家看看”入法在现实生活中面临诸多困境,从笔者个人观点来看,将“常回家看看”入法为时过早,不该让道德问题过早的套上法律的枷锁!
三、践行“常回家看看”的几点构想
不能否认,将“常回家看看”道德入法,其初衷良好,体现国家对老年人精神需求的关爱,但是要解决这一问题,不是仅仅将其纳入到法律层面就能解决的,需要进行深思,寻找产生这一问题的深层原因,进而找出应对办法。国外很多国家很早就比较关注对老年人的精神赡养,而且有很多的立法和政策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因此,笔者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再结合我国的现状就如何践行“常回家看看”提出几点建议。
(一)建立健全制度保障
由于我国目前没有建立起探亲休假制度,导致让工作繁忙的子女回家看望父母成为一种“奢望”,虽然《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但现实却是大多数人并没有这种待遇。因此应当建立健全探亲休假制度,为子女们能“常回家看看”提供制度保障。
我国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这在一定程度上为子女“常回家看看”提供了一定的条件,但这一制度的现实情况就是大多数子女都不敢请假,因为一旦请假,“带薪”里的“薪金”就微乎其微了,本来薪金就不多,如请假收入反而会有减无增。因此,需要亟待解决带薪休假制度使之落到实处,解决子女们“常回家看看”的后顾之忧。
(二)宣扬孝道意识
子女们不“常回家看看”一方面是缺乏对父母精神赡养的“孝道”意识,大部分人认为只要满足父母们的物质需要,那父母就别无所求了;而且即使不回去看望父母,父母也定会体谅他们。这种情况不断发展下去的结果就是子女们变得都很无所谓,忽视从而漠视对父母的精神赡养,导致道德滑坡。因此,在全社会大力宣扬精神赡养的孝道意识很有必要,并且鼓励用工单位将其作为考核员工的一项指标、建议用工单位开展多种形式的活动,如:在节假日时邀请员工的父母和子女一起聚餐,唠唠嗑、聊聊家常,一方面既满足了子女尽孝道,满足了老人们的精神需求,另一方面也提高了员工工作的积极性,达到双赢的效果。
(三)建立相关政策
国外诸多国家为了鼓励子女们尽孝道,满足老人的精神需求,建立了一系列的政策,比如:新加坡政府规定到,凡是要购买政府组屋和父母一起居住的单身人士,可享受到一定的住房公积金津贴;瑞典政府推行在普通住宅区内建造老年公寓,方便子女照顾老人;美国政府也为赡养老年人的子女提供税收减免、医疗等优惠政策;韩国政府规定到赡养老年人的子女在认购房屋时享有优先购买权[2]。因此,我国应该借鉴国外的经验,采取如下政策:鼓励子女们和老年人一起生活;对与老年人一起生活的子女实行相应的税收减免,医疗优惠政策;对要购房的子女给予优先购买权;在子女生活的住宅区里建造老年公寓等等,最大限度的兼顾子女和老人的利益。
(四)改善家庭结构模式
我国由于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导致现在家庭大多都是421的家庭结构模式,两个年轻人除了要照料四个老人外,还要抚养一个小孩,对于这种家庭结构而言,无疑是雪上加霜[3]。所以,既然法律将子女对父母的精神赡养规定为一项法律义务,那就有必要考虑改善现今的家庭结构模式。
(五)设立老年人维权机构
设立老年人维权机构,专门处理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对于不赡养老人、不关心老年人精神需求的子女,老年人可到维权机构进行控诉,对情况属实的,由该机构作出决定并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这有利于督促不尽孝道的子女适时履行自己的义务。
四、结束语
“常回家看看”入法给我们发出了这样一种信号:人们的道德在开始滑坡,我国传统孝道在受到挑战,也让我们开始进行反思,我们给老人的关爱真的少了点。让我们为老人们贡献自己的一点爱,让他们的精神世界不再孤寂!
参考文献:
〔1〕王石川.常回家看看入法引争议.中广网,2011-1-6.
〔2〕袁晴.域外风采“常回家看看”国外立法有经验.光明网,2013-7-16.
〔3〕王茜.常回家看看能否真正慰籍空巢老人的心.财讯网,2012-7-2.
(责任编辑 徐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