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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家族礼刑制度初探

2014-03-18金鑫

关键词:家族法律制度

金鑫

摘 要:在西周时期,关于家族的礼和刑已经初具规模。礼和刑在一同纳入律之前都扮演着法律的角色,实现着调整社会关系的作用。西周时期关于家族的礼刑制度成为了中国古代社会家族法律制度的基石,深刻影响着后世家族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家族是中国古代社会的根本,也是中国古代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西周时期礼和刑中的家族制度进行梳理和探讨,能够更加清晰的了解中国古代法律在形成之初所具有的特质。

关键词:西周;家族;礼;刑

中图分类号:K2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4)01-0050-03

《说文解字》中讲:“家,居也。从宀,豭省声”[1]。“宀”表示房子,“豭”是猪的意思,说明在家中人们共同居住、共同从事生产劳动。家有时专指大夫之家,如《左传·桓公二年》有:“天子建国,诸侯立家”[2]。有时候则是泛指,如《孟子·梁惠王上》里面“数口之家可以无饥矣”[3],这里的家就不是大夫之家的意思。关于家族礼刑制度的探讨是在家的宽泛意义上进行的。

一、宗法制度与家族是西周国家的根基

论语中讲:“周兼于二代,郁郁乎文哉”[4],可见周公通过制礼作乐将过去种种习惯风俗化成系统的制度,是文明的一个新起点。西周立国的一个基本制度就是宗法血缘制度,这个制度根据与周天子血缘的亲疏远近来划分等级,建立从周天子到诸侯、大夫、士、庶民以至奴隶的大宗统领小宗、小宗服从大宗的秩序。自然地,这套依据血缘的家国一体的制度必然重视宗族内部的和谐稳定,重视宗族内部的长幼有序、贵贱有差。

西周宗法等级制度固然是在中国传统的农业社会背景下形成的,文明的惯性亦使其影响了中国整个封建历史时期,直至今天依旧依然时时存在。家族成为了中国古代社会的根本。正如殷海光先生所言:“家族是中国传统文化的堡垒。中国文化之所以这样富于韧性和绵延力,原因之一,就是由于这么多攻不尽的文化堡垒”[5]。西周时期是中国古代家族法律制度的奠基时期,很多方面已经初具规模,直接影响了后世家族法律制度的发展。

二、西周家族法律制度在礼中的体现

周公制礼作乐以后,“亲亲尊尊”的家族观念成为人们生活的指导标准,天子、庶民都有需要遵守的礼。

关于礼是否是法的问题,学界存在争议。陈顾远、范忠信、俞荣根等认为礼是法。其中,陈顾远认为,礼同现代所说的法一样,都调整着人们的各项行为,而且可以说是超越法律之上的普遍规律和价值。“现代所说的法,认为是关于国家人民各方面一切事物的依据,礼何独不然?[6]”范忠信认为,“礼”和“法”都有抽象和具体两重含义,抽象的“礼”是具体的“法”的原理和精神,具体的“礼”等同于具体的“法”。“总之,‘礼就是古时的‘法,也是‘律之外事实上存在和起作用的法。有‘礼无‘法时是如此,‘法从‘礼中分离出来时也是如此,‘礼、‘法重新合一后仍是如此。不过,这种法,是另外一个系统,是无法用西方传来的‘法概念简单比拟的。”同时,他认为“古人心目中真正的‘法是‘礼与‘刑二者结合(且以‘礼为主,‘刑不过是为了保障‘礼而存在的)”[7]。

俞荣根认为,在周代,礼是各种规则的集合体,法律规则和道德规则都包含在礼中,礼之外没有法律也没有道德。礼之中的法律和道德的区别在于前者以刑作为违反之后的惩罚,而后者不以刑为惩罚机制。“一般地说,凡应‘失礼入刑之礼属于法律规范,不管其审断结果是否真的‘入刑;而凡失礼后一般情况下不必入刑的礼,则属于道德规范”[8]。马小红认为,礼体现了中国古代法的价值,实质上就是法律。“当我们用现时代‘法的视野考察中国古代社会时,无‘法之名,却有‘法之实的‘礼理所当然地要被纳入研究的范围中”[9]。

王满春等认为,中国古代的法律有两种渊源,一种为起于战争的刑罚,一种为起于风俗习惯的“礼法”。“这种脱胎于史前社会的古代法,以源于原始习惯风俗的习惯法为主体,其法律形式以礼刑二者为主要渊源”[10]。

张中秋认为礼不是法,主要是因为礼的强制性达不到法的程度。“礼,现在很多人把它视为法。我想这应该是从法社会学和法人类学角度来理解的。法社会学和法人类学认为,凡是秩序规范都是法,礼是一种秩序规范,所以说礼也是法。如果依实证主义法律观,礼的强制性还没有达到可以称之为法律规范的要求。因此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我相信在古代中国人,尤其是西周人的眼中,礼与法是有区别的”[11]。

另外,张晋藩认为礼与法是各自独立的,但是礼受到法律强制性的保障,礼的内容也逐渐反映到了法律之中。瞿同祖认为,一个社会规范可以同时存在于法律和礼之中,区分的方式在于是否“附有法律制裁”[12]。

综上所述,中国传统法律是礼与刑的综合。秦汉之前,礼即是道德规范也是法律规范,刑是法律规范;秦汉之后,礼和刑逐渐被律所吸收,共同存在于律当中。所谓天理、国法、人情,三者是以礼为中介相互贯通的。礼作为国法的重要部分,作为刑的基础和指导,上通天理,下应人情。司马迁说“故礼以导其志,乐以和其声,政以一其行,刑以防其奸。礼乐政刑,其极一也,所以同民心而出治道也”[13]。这是说古代中国是把过礼和刑同时作为社会调整器的,礼同样起着今天法的作用。对礼的违反最常见的是受到道德和舆论的谴责,而严重者则会受到刑的处罚。

基于此,有必要首先来讨论礼中关于家族的规定,而婚姻制度则是家族法律制度中十分重要的一个部分。

婚姻方面有两个原则性的规定,一个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一个是同姓不婚。

婚姻并不只是个人的事情,所谓“合两姓之好”,更重要的是一个家族和另一个家族之间的事情。孟子曰:“不孝有三,无后为大。舜不告而娶,为无后也,君子以为犹告也”[14]。这里就是说婚姻关系到家族的延续,必须告诉父母,得到父母的允许,即“父母之命”。

关于“媒妁之言”,诗经中有记载:“伐柯如何,匪斧不克。娶妻如何,匪谋不得”[15]。周朝为了增加人口从事农业劳动,设置了“媒氏”的官职,专门负责适龄男女的婚姻问题。孟子讲:“不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钻穴隙相窥,逾墙相从,则父母国人皆贱之”[16]。这就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礼的规定。

关于同姓不婚,《论语》中有一个例子:有一次,陈司败问孔子鲁昭公是否懂礼,孔子说他懂礼。孔子退下来以后,巫马期告诉孔子:我听说君子是不偏袒谁的,鲁君从同姓的吴国娶了位夫人,而周礼是同姓不婚的,鲁君分明是不懂礼的。孔子于是承认了自己的错误[17]。为什么要规定同姓不婚呢?《左传》讲:“男女同姓,其生不蕃”[18]。意思是:男方和女方如果是同姓,后代子孙就不会昌盛。这是古人经验的总结,虽然没有现代科技的证明。《国语》里作了更详细的说明:“异姓则异德,异德则异类。异类虽近,男女相及,以生民也。同姓则同德,同德则同心,同心则同志。同志虽远,男女不相及,畏黩敬也。黩则生怨,怨乱毓灾,灾毓灭姓。是故娶妻避其同姓,畏乱灾也”[19]。这段话的意思是:同姓的家族成员之间关系的稳定与否是家族治乱的根本,成员间如果因为婚姻造成相互之间的不尊敬,时间长了就会相互怨恨,怨恨的时间长了就会产生灾祸,就会灭亡。这和《孟子》里所表达的意思是一样的:父亲不亲自教自己的孩子,是怕相互之间产生分歧和怨恨,而父子关系是家的根本,一旦父子关系除了问题家就不像个家了。(公孙丑曰:“君子之不教子,何也?”孟子曰:“势不行也。教者必以正;以正不行,继之以怒。继之以怒,则反夷矣。‘夫子教我以正,夫子未出于正也。则是父子相夷也。父子相夷,则恶矣。古者易子而教之,父子之间不责善。责善则离,离则不祥莫大焉”[20]。)

在结婚之前,女子有接受婚前教育的阶段。《诗经·周南·葛覃》中记载了这个过程:“言告师氏,言告言归。薄污我私,薄浣我衣。害浣害否,归宁父母”[21]。就是说女子在出嫁之前要向老师学习如何打点结婚以后的日常生活,这样出嫁了父母才能安心。

具体来看,缔结婚姻的过程由六礼来调节。六礼是: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纳采是男方请媒人向女方求婚,以雁为礼。在原始社会,男女有着明确的分工,男性依靠力量的优势狩猎,女性则负责采集果实。所以《诗经》当中有很多诗歌写到男子为了追求女子而将狩猎的猎物赠与女子,而女子也会以果实来询问男子对自己是否有意。雁有着特殊的意义,它是男子向女子求婚必须的信物。《诗经·郑风·女曰鸡鸣》里讲:“将翱将翔,弋凫与雁”[22]。就是一名女子向自己钟情的男子说:你快去射一只雁回来,向我提亲。问名就是媒人在问清女方姓氏、出生年月日时之后告诉男方,用于宗庙占卜婚姻的吉凶。在占卜求得吉兆之后,将消息告诉女方,决定婚姻,就是纳吉。纳征就是男方家庭向女方下聘礼,视情况而定。请期是男方和女方商量婚期。亲迎是男方按照父亲之命去迎接女方,然后男方需要先回到自家门外,等待女方到来。

在结婚之后的生活方面,西周时期形成了对后世影响很大的“七去”和“三不去”的规定,此时是作为礼的一部分出现的。《大戴礼记》中说:“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不顺父母去,为其逆德也;无子,为其绝世也;淫,为其乱族也;妒,为其乱家也;有恶疾,为其不可与共粢盛也;口多言,为其离亲也;窃盗,为其反义也。……妇有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23]。七去之中每一条都与家族有关,对其中任一条的违反都会危害到家族,危害到“合两姓之好”的目的,也就影响到婚姻的存续。七去之中,不顺父母排在第一位,而这一点也是最麻烦的。《礼记·内则》中说:“子甚宜其妻,父母不說,出”[24]。就是说男子在结婚之后仍要与女子保持适当的距离,在一起的时间太长很可能会导致父母不高兴。因为家族之中男女各有分工,各有责任,靠得太近、在一起的时间太长就会影响到工作和生活的有序。父母一旦不高兴随时可以出妻,这是一个很主观的理由,甚至不考虑男女双方个人的意愿。宋朝时,陆游和唐婉的婚姻悲喜就与七出中的这一条有关。

另外,在婚姻方面的限制还有在守三年丧的时候是不能谈婚论嫁的。

除了婚姻制度以外,礼中关于家族的规定还有很多,主要涉及伦理秩序和财产两个方面:第一,家族之中长幼有序。《礼记·郊特牲》中规定:“男帅女,女从男,夫妇之义由此始也。妇人,从人者也;幼从父兄,嫁从夫,夫死从子”[25]。这是说男子的品德在于“帅”,女子的品德在于“从”,这也是依据男女在家中分别担负的责任不同而设定的。《礼记·内则》中说:“父母怒,不说而挞之流血,不敢疾怨,起敬起孝”[26]。这是说即使父母再如何不高兴,打骂也好,都必须接受,转过来依旧要尊敬和孝顺。孔子在《论语》中讲:“事父母几谏,见志不从,又敬不违,劳而不怨”[27]。这是对待父母的态度,表现出的是作为子女的孝心。第二,家族之中个人不能有自己的财产。《礼记·坊记》中讲:“父母在,不敢有其身,不敢私其财,示民有上下也”[28]。这是说家族之中财产的所有权是掌握在父母手中的,子女不能擅自外借和赠与。

值得注意的是,礼在最初是顺应人情而产生的,“父慈子孝”原本是最朴素自然的人类感情,但礼在产生以后不断面临着僵化的风险,特别是在礼融入律之后。随着礼逐渐僵化而成礼教,中国传统社会的矛盾也逐渐暴露在人们面前。

三、西周家族法律制度在刑中的体现

西周家族法律制度在刑中的体现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首先,对刑的运用要以伦理为根本。《礼记·王制》中规定:“凡听五刑之讼,必原父子之亲、立君臣之义以权之。意论轻重之序、慎测浅深之量以別之。悉其聪明、致其忠爱以尽之”[29]。这是讲审理刑案的时候,要时刻将孝悌忠信作为权衡轻重的标准,审理的结果也要有助于维护伦理道德。

其次,贵族在刑的方面享有特权。《周礼·秋官·小司寇》讲:“凡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凡王之同族有罪不即市”[30]。这是给与贵族以优待特权的规定,保留他们的体面,体现出对与周天子有血缘关系的亲族的优待。

第三,关于西周时期的族刑。“法史学界一般认为上古无族刑,族刑起源于春秋战国时代”[31]。但是有一个问题就是春秋战国时期族刑为什么就出现了?其实,在部落战争时期,一场场战争就是一族对另一族的毁灭,性质上和族刑是一样的。所以到了春秋战国时期,战争的频繁,往往导致和部落战争时期同样的灭族效果。三代时期,这种族与族之间的战争一则表现为商灭夏、周灭商,虽然不是全族的毁灭,有保留和照顾;一则又表现为同族之间的惩罚性战争,如周公平定叛乱。战争就是刑,所以说战争不仅实质上是灭族的,而且战争就是族刑。所以魏道明先生说:“发源于战争的刑具有天生的集团性和血源性,专为异族而设,刑就是战败的血缘团体集体受罚。由此而言,最初的刑都是族刑”[32]。

四、结语

西周宗法伦理制度和家族制度的建立影响了后世整个中国古代社会,同样关于家族的礼和刑的规定为中国古代社会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基础。“缘人情而制礼,依人性而作仪”[33],依据人情、人性制定的礼和刑后来统一到了律中,即“纳礼入律”,最终形成了中国古代社会独具特色的法律制度。家族作为中国古代社会的基本单位一直是法律关注的重点。个人的利益因为家族而受到保障,同时也可能因为家族的需要而被牺牲,中国古代社会的法律制度时刻在个人和家族之间进行着权衡与博弈,并随着两者关系的变化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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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孙国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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