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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电力企业参与清洁发展机制分析

2014-03-17上海王克南

职业技术 2014年7期
关键词:议定书京都气候变化

上海 王克南

前言

进入21世纪以来,气候变化和能源安全逐渐成为国际社会共同关注的焦点。气候变化问题经历了从科学问题到环境问题、经济问题的演变,最后上升到政治问题的高度。我国已经向国际社会承诺,到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降低40%~45%,政府大力推动和扶持新能源产业,中间潜在的巨大发展空间不言而喻。

本文将从电力行业角度分析参与清洁发展机制的现状,展望未来可能面临的变化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1 清洁发展机制的产生及规则

1.1气候变化的科学评估

“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发表的第五次评估报告[1]指出,虽然减缓气候变化的政策越来越多,但全球温室气体排放已升至前所未有的水平;只有通过重大体制和技术变革,才能实现全球升温控制在2℃以内的目标。各种情景显示,将全球平均温度上升限制在2℃是可能的,这意味着与2010年相比,到本世纪中叶要将全球温室气体减少40%至70%,到本世纪末减至近零。

1.2《京都议定书》的产生和发展

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2],公约于1994年3月21日正式生效,旨在控制大气中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将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使气候系统免遭破坏的水平上。

1997年,在日本京都召开的第三次缔约方大会上通过国际性公约《京都议定书》[3],意味着发达国家缔约方将从2008~2012年间的第一阶段中把包括二氧化碳在内的六种温室气体排放水平在1990年的基础上平均减少5.2%。清洁发展机制(CleanDevelopmentMechanism,CDM)应运而生,它是《京都议定书》中引入的三个灵活履约机制之一。

2005年2月,《京都议定书》在获得120多个国家确认后正式生效,其第一承诺期截止至2012年底。

2012年12月8日,在卡塔尔首都多哈召开的第十八届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上,本应于2012年到期的京都议定书被同意延长至2020年底。

1.3清洁发展机制的内涵及规则

由于发达国家温室气体减排的成本是发展中国家的若干倍甚至几十倍,很难依靠自身的减排行动达到《京都议定书》的设定目标,于是发达国家可通过资金方面的援助或者技术转让的方式与发展中国家进行合作,在没有减排义务的发展中国家实施清洁发展项目,通过购买经认证后的减排量来履行其自身的减排义务。

对于我国参与清洁发展机制的项目来说,首先必须是中资或中资控股企业,同时需满足以下条件:自愿参与;有缔约方政府的批文;项目能带来真实的、可测量的、长期的温室气体减排效益;必须具有额外性(即此项目活动在不参与清洁发展机制的情况下,存在诸如财务、技术、融资、风险等方面的竞争劣势或障碍因素,导致项目活动难以正常实施,以至于减排量难以产生);属于东道国、地方政府的优先发展领域的项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中国政府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的主管机构,下设国家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审核理事会和国家管理机构。项目因转让减排量所获得的收益归中国政府和实施项目的企业所有,根据不同类型的减排项目,实施不同的减排量分配比例。

2 国内电力企业参与清洁发展机制分析

2.1国内电力行业现状

2013年,全社会用电量累计53223亿千瓦时,同比增长7.5%。分产业看,第一产业用电量1014亿千瓦时,增长0.7%;第二产业用电量39143亿千瓦时,增长7.0%;第三产业用电量6273亿千瓦时,增长10.3%;城乡居民生活用电量6793亿千瓦时,增长9.2%。全国发电设备累计平均利用小时为4511小时,同比减少68小时。其中,水电设备平均利用小时为3318小时,减少273小时;火电设备平均利用小时为5012小时,增加30小时。全国电源新增生产能力(正式投产)9400万千瓦,其中,水电2993万千瓦,火电3650万千瓦(数据来源:国家能源局,2014年1月14日)。

可以看出,我国仍然处于工业化发展过程中,电力需求每年仍然保持一定增长,因此,从增量的角度来看,电力行业的节能减排压力仍然很大,但同时相关项目开发潜力和机遇也非常巨大。

2.2国内电力企业开发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现状

自2005年6月26日中国第一个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注册成功以来,项目参与数量与日俱增。但2008年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国内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开发数量增势有明显下降。截止2014年6月10日,国家发改委批准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数为5058个(数据来源:中国清洁发展机制网)。

根据中国清洁发展机制网的最新数据,国内已注册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共3755个,其中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以及垃圾发电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共3165个,占国内所有已注册项目数量的83.33%,参见图2-1。

图2 -1注册项目数按减排类型分布图

由图2-1可见,目前国内参与清洁发展机制的项目种类中,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类项目占绝大多数。究其原因,一方面因为该类项目本身的减排潜力巨大,另一方面是近年来国家出台的相关激励政策使得该类项目近几年来得到蓬勃发展。

2.3国内电力企业参与清洁发展机制的意义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开发对我国电力企业具有重大意义。随着我国全社会对能源消费需求量的大幅增加以及可再生能源的大规模开发,我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开发已经进入高潮阶段。经过该阶段后,开发增速预计将呈现下滑的趋势,特别是进入《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后,我国的减排压力越来越大,必然会增加我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变数。

我国仍是发展中国家,《京都议定书》对我国没有强制规定减排温室气体的义务,而对发达国家规定了减排义务,在未来几年内《京都议定书》对我国电力行业的发展不会产生负面影响。但是从总量上看,我国已经超越美国,成为温室气体排放量第一大国家,且仍具备增长势头。因此,从长远的角度看,电力行业必须未雨绸缪,把温室气体减排作为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问题加以认真研究。

2.4国内电力企业开发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竞争优势

2.4.1 电力企业开发风电类项目的优势

对于我国的风力发电企业来说,虽然有国家对于新能源产业发展的政策优惠,但仅凭发电上网的收入来取得盈利仍较为困难,但若将项目开发成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参与减排量交易,则可获得可观的收入。以一个50MW装机容量的风电场为例,每年的温室气体减排量约为9万吨左右,每吨减排量交易额在8欧元左右,每年出售温室气体减排量的收益有70万欧元以上,折合人民币约600万元,在项目合作期内每年可显著增加企业的收入,使投资风险降低。目前看来,风电类项目在国际减排量交易市场上很受买方欢迎。

2.4.2 电力企业开发水电类项目的优势

水电属于可再生能源,温室气体排放基本为零,即使不申请为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也能为温室气体减排做贡献,因此有足够的理由将其开发为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获得收益。以平均上网电价0.14元/千瓦小时、1万千瓦装机容量的小水电站每年3600小时的发电时间计算,一年总发电收益约为504万元;而参与清洁发展机制的温室气体减排收益每年将达到24万欧元(交易价格以每吨8欧元计算),折合人民币约200万元,水电站的效益将更为可观。

2.4.3 电力企业开发火电类项目的优势

由于我国一次能源消耗以煤炭为主的特点,火力发电量占我国全社会发电总量的比重较大,决定了火力发电在今后的很长时期内仍是电力行业赖以发展的主流技术。为了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切实履行我国的国际义务,避免在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上受制于人,电力行业在火力发电类项目中实行清洁发展机制也具有重要意义。

从项目开发的技术角度来说,适用于超超临界发电项目的ACM0013方法学、适用于汽轮机通流部分改造的AM0062方法学、适用于火电厂提高效率改造项目的AM0061方法学和适用于以热电联产机组作为热源的新建主热力管网项目的AM0058方法学等均获得了联合国执行理事会的批准。由于这些方法学比较成熟,不必再开发新的方法学,为火电类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开发创造了良好的技术条件。

3 未来面临的挑战与展望

3.1节能减排是大势所趋

节约能源是中国缓解资源约束和减缓温室气体排放的现实选择。节能减排就是节约能源、降低能源消耗、减少污染物排放。根据“十二五”未来规划目标,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1.4%。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16%,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17%。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显著减少,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排放分别减少8%,氨氮、氮氧化物排放分别减少10%[4]。可以看出,一方面节能减排不仅是中国国民经济发展的一项长远战略方针,也是应对气候变化的迫切需要;另一方面,提高低碳和无碳能源利用的比重,大力调整和优化能源结构是中国未来能源的重要发展战略。

3.2碳市场的发展

影响国际碳市场未来发展的因素很多,但其中未来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合作框架的确立和各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将起到决定性的作用。虽然有一部分发达国家已暂时退出《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但其得以延续,这表明各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意愿和动机仍在,通过温室气体排放控制争取未来发展权的外交竞争仍存在。从更深层次来说,全球调整经济结构和布局,在低碳中寻找新经济增长点的需求内因仍在,这就确保了应对气候变化全球合作的基础将长期存在,但各国在行动步骤和诉求上的差异又决定了这一过程必然曲折,形式必然多变。

对于中国来说,我国的国内碳交易市场建立工作已经启动,未来的发展前景是光明的。2011年10月29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5],批准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湖北、广东、深圳等七个城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自2013年6月以来,七个试点地区的碳排放交易陆续启动,2014年将进入第一个碳排放履约期,表明我国将通过市场化手段降低碳排放强度,走低碳经济发展之路,同时在国际上靠近美国的低碳战略,并根据我国国内实际情况适时进行战略调整。

4 结论与建议

清洁发展机制目标与我国的发展战略、当前的发展政策高度一致,可利用该机制促进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实现经济结构转型。目前,应该抓住我国无减排、限排义务的历史机遇,加快项目准备、申报、审批和交易。作为电力企业这一市场参与者,碳市场的变化必将导致业务模式的变化,随着国内节能减排指标的完善和落实,电力企业已经产生购买碳排放指标的需求,即不仅仅作为卖方角色参与市场,很有可能将扮演买方的角色。这对电力企业而言仍是一个存在机遇的挑战,因此至少应该做出以下几方面准备:首先,在新能源发展战略的基础上积极挖掘有减排潜力的项目,加强新项目开发能力;其次,做好参与未来碳市场交易的准备,从管理、商务、技术、人才储备等角度加强能力建设;再次,加强与政府机构、科研单位的沟通,适度参与国内自愿减排甚至强制减排体系的法规和标准制定、相关市场交易规则等的制定当中。最后,加强与国内各大环境交易所的沟通,强化参与国内市场化减排的模式,更好地为自身定位和把握市场未来的动向做出正确的判断。

[1]IPCC.2014:《气候变化2014:减缓气候变化》.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第五次评估报告第三工作组的报告.IPCC,德国,柏林,2014.

[2]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巴西:里约热内卢,1992.

[3]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三次缔约方大会.京都议定书.日本:京都,1997.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央政府门户网站,2011年03月16日.

[5]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2011-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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