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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7月起随人转移

2014-03-15

民生周刊 2014年5期
关键词:暂行办法城镇职工个人账户

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意见》规定,国家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可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继续参保缴费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同时,推广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

2月26日,经国务院同意,人社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

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后,可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只要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待遇,如不满15年,可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参保人员无论是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还是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都将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随同转移,累计计算权益。

同时,按照优先保留待遇较高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的原则,明确了对参保人员重复缴费和重复领取待遇情况的处理意见。暂行办法将于今年7月1日正式施行。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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