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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让权力成长在分工的沃土里
——读《法教育学的思考》的理解与体会

2014-03-13张高良

文艺生活·中旬刊 2014年5期
关键词:分工法治化法学

张高良

(甘肃省平凉师范学校,甘肃 平凉 744000)

权利让权力成长在分工的沃土里
——读《法教育学的思考》的理解与体会

张高良

(甘肃省平凉师范学校,甘肃 平凉 744000)

法学学者桑保军写的《法教育学的思考》一书,就法学的好多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分析全面深刻,产生了很好的社会影响。本文就桑先生对国家权力由立法、行政、司法的混合转向分工的理论,谈谈如下的理解和体会:在中国传统社会中,立法、行政和司法是不分工的;行政的科学化法治化发展要求将行政、立法和司法的界限划清,而促使这种权力划分的最终力量是公众权利。

公民权利;国家权力;分工;理解

法学学者桑保军写的《法教育学的思考》一书,2002年由甘肃人民出版社出版,书中就法学的好多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分析全面深刻,产生了很好的社会影响。今天,我们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将法学研究继续引向深入,我们需要研读一些法学著作,汲取丰富营养,提高我们的法学理论素养,为今后的法学探究打好基础。笔者在法学方面学识浅薄,最近读了桑保军先生《法教育学的思考》一书,被书中内容深深吸引,觉得他谈得深刻。本文以《权利让权力成长在分工的沃土里》为题,就桑先生对国家权力由立法、行政、司法的混合转向分工的理论,谈谈如下的理解和体会:

一、在以权力为中心的传统社会,统治的权力行政兼并了立法和司法

从现代文明的意义上理解,行政只是国家权力的一部分,国家权力的有机组成部分还有立法和司法等等。在中国传统社会中,立法、行政和司法是不可分的,三者都是为了统治阶级的特殊利益而开展,所以立法、行政和司法都是维护权力的活动,有权就可以在权力范围内从事今天所说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活动。立法、行政不分的根源在权力本身,因为在以权力为中心的传统社会,立法、行政和司法分开会削弱权力的力量,当然也会削弱统治者的地位。因此若是有利于权力的强大就会昌兴而不利于权力强大就不允许其存在,所以立法、行政和司法从视天下为个人之物的帝王集团的角度出发,区分就是多余的,而混合才有利于统治天下。在权利文明无法正常成长的社会中,立法、行政和司法的混合是必然的。这种必然的混合表现为统治的权力行政完全支配了国家生活,立法和司法基本上被权力行政完全所吸收或兼并。立法和司法之所以能完全被统治的权力行政吸收或兼并,是由于立法、司法与法律的结合更为紧密,而法律的本质却是对权力进行限制的。所以在以权力为中心的人治社会,统治的权力行政吸收或兼并立法和司法就是自然而然的事情。

二、公众权利促使国家权力中的行政、立法和司法划清界限

从一定意义上说,行政的科学化法治化发展要求将行政、立法和司法的界限划清,而促使这种权力划分的最终力量是权利,正是为了保障和发展民众的权利,社会有识之士将国家权力活动划分为行政、立法和司法,通过立法和司法制约行政而使民众权利免遭伤害。行政在现代文明社会中的科学性首先表现为行政的合法性。这种合法性包括行政权的产生由法律决定,行政权力者由法律决定,行政行为严格依法开展等内容。中国传统社会中行政权力高于一切,行政活动本身就是法律的内容,使得法律成为权力的产物和行政的附属。而权利观念的发展首先使法律成为人民意志的宣言,也就是说法律是由人民通过一定的方式来表达人民的共同意愿,这样便在理论上使得法律取得了一种独立的地位,鉴于历史的教训,公民坚决要求立法活动成为独立于行政的活动。可以说,从行政、立法和司法严格分工以来,社会发展的主旋律就表现为行政活动服从于法律的过程,而立法科学发展的成功标志就是使法律不断代表人民的意志,使法律不断改善驾驭行政活动的力度。

立法的科学发展使得行政活动能够运行在权利的科学轨道上,但由于种种原因,行政活动往往会脱离法律为其铺设的权利轨道而产生不良后果。为了权利的文明,必须对行政活动的脱轨行为进行挽救,挽救的主要方法就是司法。中国传统社会中的司法主要是解决权利者之间的纠纷的,而不是主要规范和纠正政府行为。从现代文明的角度来说,法律的灵魂在于权利,而司法作为法律的保卫神就是以其全部活动促使社会正义的实现,而社会正义的很多内容就是使公共权力忠实地服务于公民权利的维护和发展,因此,司法对于行政而言就是要使行政活动脱离法律轨道的行为得以救助,从而恢复并发展社会正义。

三、法治文明要求立法、司法独立于行政,其根本目的在于保障公民权利

在民主政治背景下,法治文明要求立法和司法独立于行政,其根本目的在于保障和发展公民权利而对行政活动加以理性控制,所以立法和司法的一切活动都应为维护权利而斗争。若立法和司法的核心仍在权力本身,那么立法和司法就必然沦为行政的附属,从而为行政权力独裁一切提供了条件,行政的科学化法治化也就在权力的横行中化为泡影。我国的法治文明最终会在立法和司法推动行政科学化的道路上有所成就,但由于长期以来形成的诸如官本位、权力迷信等因素的影响,使中国社会的行政法治化充满艰辛,唯有权利文化的成长才能为行政法治化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

[1]桑保军著.法教育学的思考[M].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2002.

D901

A

1005-5312(2014)14-027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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