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维一体:党群关系与党的执政合法性建构
2014-03-13蔡文成
蔡文成
摘要:合法性是党的领导和执政的根本问题,其实质是党群关系问题。党的合法性建设既是一个历史过程也是一个系统工程,是主观和客观、内容和形式、过程和结果的辩证统一。党群关系与党的执政合法性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辅相成。党群关系的形成、发展和完善的过程,正是中国共产党的规范合法性(主观)、经验合法性(客观)、程序合法性(形式)及绩效合法性(内容)“多维一体”合法性体系的建构与巩固过程。党的执政合法性系统不仅奠定了党的执政基础,而且有助于促进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关键词:多维一体;中国共产党;党群关系;执政合法性
中图分类号:D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14)02-0029-06
中国共产党执政合法性是中国人民在革命、建设和改革实践中不断认同、选择和支持的结果,既是一个历史过程,也是一个系统工程,是主观和客观、内容和形式的辩证统一。党群关系直接决定党执政的合法性及有效性。中国共产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其最大政治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最大危险是脱离群众。①学界对党群关系与党的合法性关系的探究主要从“政党建设”与“政党合法性”两个维度进行分析,但是比较深入而系统的研究成果不多。如何理解党群关系对于执政合法性的意义,探究党的执政合法性建构的“多维一体”的模式,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和党的建设的重大命题,也是本文思考和讨论的核心主题。
一、党的执政合法性和党群关系的辩证统一
执政合法性,即政治统治或政治秩序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实际上是不同社会“依据社会本身的根本利益和内在原则对执政提出的本质要求”。②执政合法性集中反映了人民与国家、政党与群众、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关系,主要回答政治秩序和政治统治“何以可能”与“如何有效”的问题;简单地讲是人民对国家、政党的认同和支持问题,即“人们支持不支持”“人民答应不答应”“人民拥护不拥护”的问题。作为一个政治范畴,合法性的思想渊源和理论基础博大精深。韦伯把合法性的基础分为传统型(traditional)、魅力型(charismatic)和法理型(legal-rational)三种;③弗里德里奇将有效性与宗教信仰、哲学的正义观、传统观念、程序观念作为构成政治合法性的五大信仰基础。④作为一个政治系统,合法性的实践模式形态各异,主要形成规范主义合法性、经验主义合法性、程序正义合法性以及功利主义合法性四大传统。作为政治实践活动,合法性对于政治统治至关重要,古往今来,任何政府的有效统治都离不开合法性的支持,而且任何一种合法性的建构均为一个多元的社会系统。哈贝马斯认为:“在不求助于合法化(即对合法性要求的证明)的情况下,没有一种政治系统能成功地保证大众的持久性忠诚,即保证其成员意志的遵从。”⑤事实证明,合法性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基本原则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这一根本政治特征决定了中国政治合法性的实质就是党群关系问题。党群关系是党与人民群众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相互影响的基本关系,本质上是党的先进性和人民主体性的辩证统一关系。从党群关系的内容审视,人民群众是党的领导的力量源泉和执政基础,党来自人民、植根人民、服务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的宗旨,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是党一切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从党群关系的性质分析,党群关系是人民内部的基本关系,核心是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的关系,形式上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可形象地概括为“鱼水关系”“仆主关系”及“领导与被领导关系”等。从党群关系的功能考察,党群关系具有根本性、统一性、民主性、实践性和开放性等基本特征。党群关系是现代政治活动的核心问题,决定着党的命运,主导着国家的发展,影响着社会进步,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基本主题。
“党的根基在人民、血脉在人民、力量在人民”“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生命根基和本质要求”。⑥党群关系与党的执政合法性是辩证统一的关系。第一,党群关系形成并奠定执政合法性的条件与基础。党的执政合法性建立在人民主体性的基础之上,人民是主权者,是国家的主体,人民群众的同意、认可、支持及拥护是一切统治的根源,是执政合法性的根本问题。经验表明,共产党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不仅影响着党的建设与国家的发展,而且决定着革命、建设和改革事业的成败,党群关系既是执政合法性的条件,也是统治合法性的基础。第二,党群关系决定和影响执政合法性的内容与形式。众所周知,不同国家形成各异的国体和政体,不同政治塑造着不同的党群关系,不同的党群关系决定着各异的合法性内容与形式。党群关系是社会主义中国根本性的社会关系,其实践性、民主性、开放性的特征,决定着我国民主政治的广度、深度和高度,制约着政治制度和政治活动的过程和效果,影响着政治合法性的建构和发展。第三,执政的合法性规范和引导党群关系的合理有序发展。执政合法性是政治系统,其内涵和外延丰富多样:规范合法性论证了党群关系的理论与逻辑上合理性与科学性;历史合法性积累了党群关系经验传统的延续性与正当性;程序合法性保障了党群关系发展的民主化与制度化;绩效合法性则证明了党群关系现代化的意义和效果。由此可见,党群关系与党的执政合法性相互证成,相辅相成、辩证统一。
中国现代国家的建构与政党政治的发展证明,党群关系是一个多元的社会关系,党的执政合法性建设是一个多维的系统工程。党群关系是认识和实践、内容和形式的统一关系,由此,党的合法性建构是一个多层次、多结构、多维度的系统过程,党群关系的形成和发展过程就是共产党执政合法性从理论到实践、从程序到绩效的历史建构过程,二者统一于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伟大实践之中。
二、党群关系的理论维度:规范合法性的生成
规范合法性是形成执政合法性的价值基础和理论基石。规范主义合法性传统认为政治的合法性建构在人类社会的基本价值规范之上,价值规范是合法性构成的基本要素,也是合法性生成的价值导向,更是合法性评价的诠释准则,主张“社会价值构成了权利的内容,成为政治合法性一个显著标志”。⑦“天道”“仁政”“正义”“公意”“幸福”等伦理范畴被认为是政治秩序合法性的基础和渊源。因为,合法性问题从来不是单一的标准,而是多元的、立体的;它不仅是一个事实问题,更是一个价值观念问题。合法性的思想和观念,支配人们合法性的认识及合法性的行为,形成合法性的评价系统。从“天命论”经“契约论”到“正义论”的转变过程,深刻反映了政治合法性作为认知观念和价值准则的基本属性。规范主义合法性是一种主观合法性,即政治意识形态,注重合法性的价值问题,具有神圣性、理论性和评价性,它构成执政合法性有机系统的观念基础。古今中外历史上,国家形成中的“观念启蒙”“思想解放”“理论指导”等都表明政治合法性的建构往往就从规范合法性开始。
党的执政合法性建构是理论和实践的统一。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证明,执政合法性的建设是理论和实践、价值和事实相统一的过程;而且,只有形成合法性的理论和观念,才能指导、规范、建设及评价合法性的实践。诚如马克思曾经指出的那样:“理论一经掌握群众,也会变成物质力量。”⑧学习理论、宣传理论是党的一大法宝,理论创新是党的建设的先导和灵魂。思想路线、认识路线是无产阶级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共产党合法性的建构正是从观念和理论开始的,把党群关系作为力量之源和执政之基,把党的领导和党群关系的内在本质和发展规律转化为人民群众听得懂、说得清、信得过的价值观念和思想工具,推进党群关系理论从精英到大众、从专业到通俗、从封闭到开放的变革,形成对党群关系价值功能、内容形式的了解、接受、认同和信仰,实现从知识到观念、从自发到自觉的飞跃,这是共产党合法性建构的必然要求,也是行之有效的经验。
党群关系的价值和理论形成党的执政合法性的观念基础。党群关系的理论基础是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集中体现在“无产阶级政党观”“人民群众创造历史”和“密切联系群众”等思想理论中,阐释了社会主义国家党群关系的本质、内涵、价值和意义,证明了人民的主体性和共产党的先进性的有机统一。党群关系是辩证统一体,这是由党和人民群众的地位和性质决定的。首先,中国共产党的代表性和先进性是建构执政合法性的前提。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中华民族和中国人民的先锋队,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如果没有这样一个核心,社会主义事业就不能胜利。中国共产党以工人阶级和人民群众为“基石”和“支柱”,是人民群众的组成者、代表者和领导者。党以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为指导,代表先进生产力、先进文化的发展要求和前进方向,集中代表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阶级性、群众性和先进性的统一。其次,人民的主体性和实践性是执政合法性的基础。人民群众是人类社会历史的实践者和创造者,“人民作为社会实践的主体、社会生产活动的主体,是社会历史的真正创造者,是推动历史前进的真正动力”。⑨人民群众是社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创造者,是社会变革和社会发展的决定力量,“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⑩离开人民群众,便没有人类社会历史的存在与发展,也无从谈起任何合法性。最后,党群关系的辩证统一性是执政合法性建构的关键。从社会意义上讲,中国共产党是人民群众的组成部分,党和人民群众的关系是人民内部关系;从政治意义上看,共产党和人民群众是以“领导和执政”为内容的主客体统一的政治关系;从哲学意义而论,党不能脱离群众,人民不能离开党的领导,党群关系实质是对立统一的矛盾关系。
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实践中,党的代表性、先进性与人民的主体性、实践性是统一的,党的领导是人民群众选择、支持和拥护的结果,人民当家作主是党的领导的目标宗旨和奋斗目标,这既是党群关系的实质,也是党群关系的要求。从马克思主义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这种党执政理念的界定和传播,完成了党群关系在逻辑上、价值上与合法性评价的对接,奠定了共产党执政合法性的价值根基和理论基石。
三、党群关系的历史维度:经验合法性的形成
经验合法性是塑造执政合法性的社会资源和历史传统。“决定合法性功能程度的因素在具体情况下始终是个经验问题,而且决不能先验地假定。”B11经验主义合法性理论认为统治的合法性建构在人类社会的历史发展过程之中,历史传统和社会现实是合法性构成的关键要素。经验主义合法性受政治科学主义和行为主义的深厚影响,摈弃对合法性价值构思和形而上学推理,赋予合法性一个经验的、历史的基础,用人民经历过的、可观察到的事实来阐明政治合法性现象。人类社会制度的发展演变是历时性和共时性的统一,合法性的生成不是横空出世,往往需历经漫长的选择和积淀,甚至融入一个民族的文化血脉之中,才能获得生命力。经验主义认为一个“文明国家”数千年形成的政治理念和历史传承是合法性主要来源,古代政治统治的君王世袭制度、现代政治中的制宪建国与政党继承机制,均以经验主义为原则建构合法的政治秩序。经验主义合法性是一种客观合法性,注重合法性建构的历史资源,具有经验性、继承性和客观性,它构成执政合法性有机体系的事实基础。
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合法性建构是一个历史过程。任何政党在获取国家权力的过程中以及掌握国家政权以后,必然会不断争夺与拓展合法性资源,从而争取或者强化人民的认同和支持,实现其政治目标。回顾中国共产党90多年的发展历程,革命时期的局部执政,与国民党争夺合法性;共和国成立获得全国政权,构建统一合法性;改革开放以来,党着力维护、巩固和增强执政合法性。显然,这是一个不断积累、不断创新的历史过程。在辛亥革命的冲击下,延续两千多年的传统合法系统轰然坍塌,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和合法性重建成为国人追求的理想目标。从洋务运动到清末新政的合法性改良,从太平天国到辛亥革命的合法性革新,直至国共两党之间政党合法性的争夺。中国历史和中国人民不仅最终选择了中国共产党,而且得出两大合法性的历史经验:一是只有中国共产党才能救中国;二是只有中国共产党才能发展中国。党的合法性和民族的解放、国家的建立、人民的富强融为一体,这就是合法性的最好证明。
党群关系的形成和发展构成党执政合法性的历史基础。党群关系始终是党的建设的核心问题,可以说,一部中国共产党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历史,就是党与人民群众关系发展演变的历史。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领导人民群众开展民主、民族革命,建立革命根据地,并有效地进行局部执政的实践。这个阶段,党群关系的中心问题是党如何教育、发动、领导人民群众,完成民族独立解放的历史任务,形成了“密切联系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作风和路线。“群众观点是共产党员革命的出发点与归宿。”B12中国共产党以群众路线为载体和路径,通过意识形态的宣传,建立以工农联盟为主体的革命人民统一战线,运用多种革命斗争形式,与国民党争夺统治合法性,最终取得革命的胜利。新中国成立初期,党领导人民群众完成“三大改造”,建立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基础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核心的上层建筑。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把党群关系作为最主要的人民内部矛盾,并以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作为政治生活的主题,自觉地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党执政的出发点和归宿,以“公仆和主人”为原则的党群关系成为中国共产党维持执政合法性的保障。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加上党的领袖的魅力的感召效应,党成功建立了统一的合法性基础。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把握和平与发展的时代主题,开启了改革开放的新征程。然而,新时代社会结构的变化、社会利益的冲击、社会矛盾的影响,党群关系遭遇重大挑战。“群众是我们力量的源泉,群众路线和群众观点是我们的传家宝。”B13面对新情况、新问题,我们党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坚持执政为民的原则,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践行民主执政、科学执政、依法执政,改善民生、保障民权,进一步巩固和维护了党的执政合法性基础。
“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并不是在他们自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承继下来的条件下创造。”B14今天是过去的延续,“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合法性形成是近现代中国历史的产物,是一个从部分到整体、从单一到多元的历史建构过程,由此积累了共产党执政的广泛社会资源和深厚历史传统。
四、党群关系的制度维度:程序合法性的建构
程序合法性构成执政合法性的运行载体和制度形式。程序主义合法性传统认为现代政治的合法性是人民利益和权利的表达与实现过程,政治权力的获得与运行必须经过人民明确地授权,并以一种合法的、公开的、制度化的程式来进行,即“正义必须以人民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程序主义的合法性的论证逻辑可分为两个基本层面:一是从程序的内在价值——过程价值和程序本身的品质来论证权力合法性,认为程序的参与性、合理性、公平性、互动性及人道性是合法性不可或缺的内容,哈贝马斯主张的“程序主义的话语伦理学”是这种程序本位论的典型代表。二是从程序的外在价值——“好的结果”和工具价值来论证权力的合法性,认为好的程序是实现民主、自由和法治的必不可少的环节,罗尔斯“最低额的最大化原则”是这种程序工具论的生动体现。B15程序主义合法性认为人民是国家主权者,对统治权的支配、行使、委托和让渡都必须以共同认可的方式来进行,这种方式在现代国家中就是民主化的委托授权过程和法治化的权力执行实施过程。程序主义合法性是一种形式合法性,注重合法性建构的过程与制度要素,具有程式性、制度性和参与性等特征,是执政合法性体系建设的形式条件。
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合法性建构是一个制度系统。任何执政党的合法性建构过程都不是简单、一元化的,而是一个复杂的系统过程,从意识形态到执政纲领、从政治内容到统治形式、从选举过程到执政绩效,涉及一国政治的各方面、各层次、各领域。共产党不仅合法性建构过程是多元、立体的,而且依赖的合法性资源也是丰富多样的。如前所述,共产党塑造科学的意识形态体系,获取历史合法性传统,建设人们当家作主的国家政权系统,推进民主、民权、民生的发展,把执政党的合法性建构在人民的主体性、治理的有效性、社会的进步性基础之上。特别是从政治系统和政治制度层面塑造合法性基础,是共产党合法性建构的一大特色。一方面,建立完善的制度体系与合法的民主程序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基本要求,共产党及社会主义的属性决定了合法性建设必须是法治型、制度化的;另一方面,先进的政治制度系统是合法性的保障,党为实现人民的民主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管理,逐步形成以党内民主、人民民主、协商民主和基层民主有机统一的民主制度体系,构成政治合法性一套完备的程序保障。
党群关系的互动和完善形成程序合法性的制度基础。不管什么类型的合法性,不管怎么样的制度体系,离不开合法性的主体。同样,没有制度、没有程序,国家、政府、政党和人民之间的合法性就成为“空中楼阁”。首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政治协商制度、群众基层自治制度构成党群关系的制度载体,是建构合法性的制度基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党群关系的最主要制度平台,通过人大选举制度,完成人民对党的委托和授权过程;通过人大代表制度,实现人民群众的参政议政;通过人大的会议制度,党领导人民实现治国理政。人民政治协商制度是多党合作和统一战线的运行组织,形成执政党和参政党的合作型政党结构,联合社会主义和爱国主义两大力量,扩大统一战线,拓展执政的群众基础。基层群众性自治是全体公民广泛和直接参与的基层自治和民主管理制度,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是人民群众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主阵地”,既是党群关系的“最前线”,也是党群关系最直接的“实践场”。其次,依法治国不仅是党群关系的制度保障,而且是合法性建设的基本方略。合法性的本义就是“合法律性”,尽管政治合法性已超越此层含义,但现代国家合法性的内核中明确包含着规范性、制度性和法律性的要素,合法性在形式意义上最起码的要求是符合国家法律。我国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党领导下的人民群众,我国的宪法和法律体现了党的性质和宗旨与人民利益和意志的统一。法律是党群关系的准则,党与人民群众关系也是一种法律关系,党和人民必须在法律范围内开展政治活动、进行政治实践。可以说,依法治国是法治国家的显著标志,必然是合法性建构的途径及手段,构成执政合法性的制度基础和法律保障。
由此可见,以党群关系为内容的程序主义合法性的建构,不仅使党群关系制度化、法律化,而且把党的执政合法性建立在人民群众程序性、制度性的选择和支持基础之上,通过规范、有序的制度建设和法律建设,形成共产党合法性赖以存在和运行的制度系统,奠定了合法性的形式基础,并保障党群关系的科学化、民主化发展。
五、党群关系的实践维度:绩效合法性的累积
绩效合法性形成执政合法性的实践内容和检验标准。功利主义合法性传统认为绩效与政治统治的合法性之间是一种正相关的关系,良好的政绩和有效的治理是确保合法性存续的关键因素。绩效合法性实质是国家治理的有效性问题,“有效性”与民主系统的“行政功能”与“治理绩效”相关联,即“政治权力在为提高共同体和集体利益时的有效运作”。B16简言之,绩效就是国家民主制度安排、公共权力管理和民主机制运行的实际业绩和成效。绩效合法性考核国家或政党执政的整体效果,不仅仅是单一的政绩,还应包括政治秩序、社会进步等相关指标。绩效合法性是一种结果合法性,意识形态的合理性、历史的必然性、程序的合法性都不能取代绩效的合法性,没有有效的国家治理和稳定的社会发展,一切合法性的说辞都不会得到人民的长期认同和支持。历史反复证明,有效性的亏空和缺失会导致严重的合法性危机。绩效合法性具有客观性、评价性和动态性等基本特征,是执政合法性系统的实践基础。
政党的执政合法性建构是一项政治实践活动。“统治的效果”自然成为衡量一个政党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的重要标志。中国共产党的合法性建构就是党在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建设和改革的过程中创造及发展绩效的政治实践过程。从经济基础看,绩效合法性主要表现为物质的与经济的成效。正如邓小平指出的那样:“不坚持社会主义,不改革开放,不发展经济,不改善人民生活,只能是死路一条。”B17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为根本任务,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改革开放”为强国之路,以“共同富裕”为奋斗目标,创造着中国经济发展的奇迹。可见,经济增长及其对中国社会造成的影响成为政权的政治合法性的主要来源。从上层建筑和社会发展看,绩效合法性主要体现为制度文明和社会进步的成效。“中国的问题,压倒一切的是需要稳定。没有稳定的环境,什么都搞不成,已经取得的成果也会失掉。”B18新的历史时期,中国共产党以“和谐社会”建设为基础,以实现国家富强、民族解放和人民幸福的“中国梦”为目标,把改革力度、发展速度和社会承受度结合起来,在动态维持国家稳定、促进社会进步的过程中体现出强大的执政能力和卓越的执政水平,并获得合法性的持续性保障。
党群关系的健康与和谐成为绩效合法性的实践基础。发展“为了谁、依靠谁”既是绩效合法性的关键也是促进党群关系的根本。首先,在基本原则上,党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原则,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作为绩效合法性的指导思想。其次,在发展目标上,党始终坚持“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发挥人民首创精神,保障人民各项权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努力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B19这不仅是绩效合法性的精髓所在,而且是党群关系健康、和谐的根本保障。再次,在制度政策上,党与时俱进地开展群众路线教育活动。群众路线是党的生命线和根本工作路线,既是党的思想路线,也是党的政治路线;既是工作方法,也是工作作风。群众路线教育活动以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突出问题为重心,以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为目标,以发挥党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为途径,赢得人民群众信任和拥护,夯实党的执政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最后,在建设措施上,党以民生建设为重点,夯实党群关系的物质基础,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扩大公共服务,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由此,把党执政兴国的合法性建立在坚实的人民群众利益基础之上。
毫无疑问,党群关系发展的根本在党的执政绩效。只有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完善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加快以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多维互动,标本兼治,才能不断完善和巩固党群关系。可见,良好的党群关系不仅是构建党的绩效合法性的条件也是评价绩效合法的依据;绩效合法性建设是维持和巩固健康党群关系的实践基础。
六、结论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两个重要结论:一是党的合法性与党群关系是辩证统一的,党群关系的形成、发展和完善过程就是党的合法性的建构和积累过程,离开党群关系,执政合法性就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因而,必须始终把改善党群关系作为国家政治生活的主题,不断维护和巩固党的执政合法性。二是以党群关系为核心的党的合法性建构体系,是主观和客观、内容和形式、静态和动态多元合法性的统一。因此,必须创新与发展党的意识形态,不断完善规范合法性;必须尊重与弘扬党的光辉历史,不断塑造经验合法性;必须加强民主法制建设,逐步完善程序合法性;必须执政兴国、科学发展,不断强化党的执政合法性。只有不断改进党群关系,构筑党的“多维一体”合法性体系,才能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注释
①习近平:《改革开放30年党的建设回顾与思考》,《学习时报》2008年9月8日。
②林尚立:《中国共产党执政方略》,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2年,第26页。
③[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241页。
④Carl Friedrich , Man and His Government : An Empirical Theory of Politics,NY: McCraw-Hill, Book Company Inc1, 1963, p. 236.
⑤[德]尤尔根·哈贝马斯:《交往与社会进化》,重庆出版社,1989年,第186页。
⑥《十七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中央文献出版社,2013年,第101页。
⑦[法]让-马克·夸克:《合法性与政治》,中央编译出版社,2008年,第20页。
⑧《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1页。
⑨李铁映:《论民主》,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26页。
⑩《毛泽东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1031页。
B11[美]塔尔科特·帕森斯:《现代社会的结构与过程》,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第144页。
B12《毛泽东文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71页。
B13《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368页。
B14《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470页。
B15[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第61页。
B16Muthiah Alaggapa, Political Legitimacy in Southeast Asia——The Quest for Morol Authority,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5,p.175.
B17《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370页。
B18《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284页。
B19《十七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09年,第12页。
责任编辑:浩淼南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