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氏文通》名字分类合理性问题
2014-03-12曾辰
○曾辰
(四川大学 文学与新闻学院,四川 成都 610041)
一、《马氏文通》的字类划分标准
“正名卷”曰:“字各有义,而一字有不止一义者,古人所谓‘望文生义’者此也。义不同而其类亦别焉。故字类者,亦类其义焉耳。”[1]23可见马氏是根据“义”给字分类的。陈望道在《文法简论》中详细分析了《文通》中所谓“义”:
马氏所谓字义,似乎含有三种不同的意义:第一种意义是个别意义,如《马氏文通》说《孟子·万章上》“讼狱者不之尧之子而之舜”,上下两“之”字“解往也”,“往也”就是“之”字的个别意义,所以这种意义也可以称为辞书意义。第二种意义是配置意义。《庄子·德充符》:“人莫鉴于流水而鉴于止水。惟止能止众止。”“止”字四用:“止水”之“止”,静字,言水不流之形也。“惟止”与“众止”两“止”字,泛论一切不动之物,名也。“能止”之“止”,有使然之意,动字也。是一“止”字而兼三类矣。这里说“言水不流之形也”、“泛论一切不动之物”、“有使然之意”等意义就是配置意义。第三种意义是会同意义,会同意义又配置意义又有联系又有区别。……(《马氏文通》中)所谓动字名字的意义就都是这种会同意义。这种会同意义不同于个别意义,也不同于配置意义。例如我们说:“人莫鉴于流水”句中的“人”和“水”都是名词,我们就不是说“人”和“水”的个别意义相同,也不是说“人”和“水”的配置意义相同,而是说“人”和“水”两者在组织上有会同的或类同的功能。
总结陈望道的说法,“个别意义”即今天所说的“词汇意义”;“配置意义”和“会同意义”即今天所说的“语法意义”。黄伯荣,廖序东《现代汉语》指出:“在词的形态很丰富的印欧语里,划分词类主要凭词的形态,虚词无词类形态可言,只好凭语法意义。”[2]众所周知,虚词没有“词汇义”。《马氏文通·序》也说:“凡字无义理可解而惟用以助辞气之不足者曰虚字。”[1]11因此,马氏对虚字的分类必然依据的是“语法意义”。
马氏给实字分为五类,分别是名字、代字、动字、静字、状字。其定义分别是:“凡实字以名一切事物者,曰名字,省曰名”、“凡实字用以指名者,曰代字”、“凡实字以言事物之行者,曰动字”、“凡实字以肖事物之形者,曰静字”、“凡实字以貌动静之容者,曰状字”。
朱德熙也认为:“通常说名词表示事物的名称,动词表示行动,形容词表示形状……这种说法实际上只是对于这三个词类的语法意义大致的概括。”[3]
由此可见,《马氏文通》对字的分类是按照其语法意义进行的。
二、《马氏文通》名字章分类
《马氏文通·界说二》:“事物二字,一切毕赅矣。”马氏在界说中,按“事”和“物”的标准给名字分类,其中,“物”又以有形和无形分类:
物:
有形:在天之日月星辰,在地之河海华岳,人伦之君臣父子
无形:怪力乱神,利命与仁。
事:
所教者文行忠信,所治者德礼政刑,所得者位禄名爵,所艺者礼乐射御书数[1]20
《马氏文通·名字二之一》:“名字共分两宗,一以名同类之人物,曰公名。一以名某人某物者,曰本名。”这种分类是借鉴了西方语法理论,主要依据拉丁语法。拉丁语法里名词有“公名”、“本名”之分,“公名”表示单数或复数,“本名”只表单数。先看“公名”定义下所举的例子:“禽兽二名,凡翼者皆名曰禽,凡蹄者皆名曰兽。”这里禽兽是一个群称名,所以“公名”是指“公共名词”。“本名”下所举例子都是“尧、舜、江、河”之类,“本名”显然是“专有名词”。
“公名”下又分为“群名”和“通名”。“群名,所以称人物之聚者。”说的是“师、旅、邻、里、乡、党”一类的词。“通名,所以表事物之色相者”,例如“温、良、恭、俭”一类的词。
三、名字分类的问题
《马氏文通》一书模仿了西方语法,高明凯先生曾说:“马建忠在法兰西学习语法学,他多少受了波尔——瓦耶尔(Port-Royal)理性主义与法学的影响。”郭锡良先生说:“《马氏文通》从理论指导到语法框架同《波尔——瓦耶尔语法》是很相似的。”[4]马建忠在后序里说道:“斯书也,因西文已有之规矩,于经籍中求其所同所不同者。”但是他以形态变化贫乏、句法内容丰富的汉语去套形态变化丰富、句法内容简略的拉丁语,难免削足适履,捉襟见肘。前人对其名字分类已作过详细的分析,得出了其分类的范围大小不一的结论,即“界说二”和“名字章”中的两种分类的外延不能吻合,而且都不能同古代汉语名词的外延一致。本文略去不谈。
关于《马氏文通》中的“字类通假说”以及在名字章中的具体体现“通名假借”,似乎有一些不妥之处。
首先,“通名假借”指的是从静字、动字、状字中假借过来充当主语或者宾语的情况。马氏认为这些字(词)放在这些位置之后,应该被看作名字。如下例:
1.《汉书·张敞传》:“夫心之精微,口不能言也;言之微眇,书不能文也。”“精微”与“微眇”皆静字,今用为通名矣。
2.韩愈文:“圣贤之能多,农马之知专故也。”“能”“知”动字也,而用如通名。
3.《庄子·逍遥游》:“天之苍苍,其正色耶?”“苍苍”重言,本状字也,今假借为名。
西洋语法有形态变化,根据不同的形态可以划分出不同的词类,而词类和句子成分的对应关系也比较固定。汉语几乎没有形态变化,只能根据词语在句中的语法功能划分词类。但是汉语的词类和句法成分并不是一一对应关系,汉语词类造句中功能是多方面的,无需因所处地位之异假借为其他词类。所以,“通名假借”中所举的三种词类,都应看成原有的词类。
其次,马氏“字类假借”一说在《马氏文通》之中就有自相矛盾的地方。其“字类假借”说在书中有以下三处明确应用:
1.实字卷之一,名字二之一:通名假借:假借静字;假借动字;假借状字。
2.实字卷之五,动字假借五之一:假公名、本名;假代字;假静字;假状字。
3.实字卷之六,状字假借之二:假借名字;假借动字;假借静字。
马氏在动字假借下举例:《史记·伯夷列传》:“左右欲兵之”,以“兵”字假为外动。
马氏在状字假借下举例:《庄子·养生主》:“是以十九年而刀刃若新发于硎。”“新”字本静字也,今先“发”字而为状字。
总结起来就是,马氏认为,其他字类的用法跟名字、动字、状字相同时,就应当看作名字、动字、状字,他使用的说法是“假借为某字”。可是,在实字卷之三,静字三之五里,当其他字类的用法跟静字相同时,他却并不认为这些字是静字。《马氏文通》:“更有以公名、本名、代字、动字、状字用如静字者。”马氏举的例子是:“以他类之字用如静字者,如‘王道’‘王政’‘臣德’‘臣心’之类,‘王’‘臣’二字,本公名也,今先于其他公名,则用如静字矣。”
就马氏所举的具体例子而简言,即名字章中“夫心之精微,口不能言也”的“精微”,本来是静字,因为在句中作主语,便被看成了名字;相反,静字章中的“王道”的“王”放在另一个名字前修饰它,作定语,就只能是“用如”静字,还是被看作名字。似乎马氏在“字类通假”的问题上,并未统一标准。
综上所述,不论从现代语法学的角度,还是从《马氏文通》自身看来,其“字类通假”说都有缺陷,假借之字类应当看成其原来的字类。
[1]陈望道.文法简论[M].上海教育出版社,1978.
[2]黄伯荣,廖序东.现代汉语[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
[3]朱德熙.关于动词形容词“名物化”问题[M].现代汉语语法研究.商务印书馆,1980.
[4]郭锡良.马建忠和《马氏文通》[J].湖北大学学报,1989(1).